❶ 房產銷售人員離職後傭金結算事宜
這個問題的硬性條件之一就是看你有沒有簽勞務合同。 如果沒有簽的話 你是100%拿不到,口頭的協議風險是很大的。如果簽了,那就是按照合同上的條款來解決。 不過是2年多的員工可以試著打打人際關系, 不過希望不大。 畢竟大家都是銷售的 老闆的應酬方法肯定要順。 這個利益問題實在是復雜的很。 仲裁的話不建議。 現在這種現象太多了。 關鍵的點就是勞務合同。這個屬於鑽法律漏洞。
❷ 申請離職後提成和獎金不予發放,是否合法
很多年輕人在工作的時候都可能會面臨著各種糾紛,很多公司在這方面都非常的自私,那麼年輕人就應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離職之後,提成和獎金不予發放,這種行為合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的規定,向勞動者及時的支付總額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如果拖欠或者是沒有按照相關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出現了這種情況,用人單位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❸ 申請離職後,提成和獎金不予發放是否合法
在我們生活工作中,其實離職、入職的現象比較的多,特別是一個企業和公司離職和入職也是比較明顯,對這種現象有很多部門專門拿出了部分資金來作為離職和入職管控金費,可想而知離職和入職確實是屬於比較正常事情。
一、離職
離職其實就是指的是員工在離開自己原有的崗位和原來的職務的勞動法律制度一般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就是離職休養就是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重離職不停止勞動法律的關系,還有一種就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的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的關系,離職職工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享受不同待遇,所以說離職後基本上就屬於該單位沒有任何關系。
❹ 申請離職後,提成和獎金不予發放,應該怎麼辦
提成和獎金是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不管員工是否已經辭職,單位都有義務和責任將提成和獎金全額發放給員工,但是卻有很多企業為了節省開支,當員工申請離職之後,企業就找理由故意去剋扣員工的獎金,而這種行為也是違背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首先員工和企業的負責人進行溝通,希望雙方能達成一致,但是企業負責人仍然堅持己見,那麼可以直接申請仲裁,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提成和獎金是每個員工都應該得到的,因為這是他們辛苦付出所得到的結果,就算員工申請了離職,但是也不能否認他們之前對公司的付出,一個優秀企業應該保護員工的權益,更應該遵守勞動的相關規定。現在市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而企業也不敢隨意的去針對和壓在員工,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企業裡面的勞動糾紛也會變得越來越少。
❺ 員工離職傭金結算規定
員工提前申請離職然後結清工資,除了代交的個稅或者社保之類的,其餘全部歸本人。
❻ 公司在我離職後不給結算傭金怎麼辦
公司在我離職後不給結算傭金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其支付工資並給予賠償。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離職員工傭金結算表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❼ 離職後不再發放在職期間傭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傭金如果是屬於工資,在離職時應該結算。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