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職後,還能要在職的銷售提成嗎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和透視職委員會的勞動法律制度,離職工人根據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那麼,跳槽到銷售職員後提取怎麼辦,離職的話能得到傭金嗎。公司的銷售離職後扣除額也要一並支付給已經離職的銷售,扣除額也屬於正常的工資收入。扣除這是工資的組成部分,所以公司無權扣除。工資總額由以下個部分組成。
回答是肯定的。為什麼不能呢,工資的本質是對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回報。現在不少公司建立的激勵機制都是按照員工個人、或所在團隊的業績提成支付報酬,名目很多,但大多稱銷售提成。企業在售出產品後給予銷售人員就本次產品銷售額一定百分比的金額,顯然是對銷售人員付出勞動的回報,是體現工資的性質的。所以銷售提成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
2. 保險代理人離職後怎麼能拿到續期傭金
不能拿到了。
保險營銷員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代理人離職表示雙方的委託代理關系終止,所以是拿不到續期傭金的。
由於個人代理人沒有基本工資,他們收入主要來源於業務提成,所以銷售傭金收入是他們選擇保險公司時最關注的問題。經常有代理人從傭金低的險企跳槽到傭金高的險企,而一些保險機構在開設新的分支機構時也會將代理人的銷售傭金提高,以吸引當地其他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加盟。
(2)陽光100離職銷售員傭金擴展閱讀
保險代理人法律特徵
1、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由保險法和民法調整的行為。
保險代理人的保險行為受保險法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很多法條對保險代理行為做了規定。另外,保險代理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所以保險代理行為又是由民法調整的。
2、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基於保險人授權的委託代理。
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於保險人的委託授權,屬於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關於委託代理保險業務所達成的協議,是證明保險代理人有關代理權的法律文件。
3、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代表保險人利益的中介行為。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代表保險人的利益開展業務。從市場角度看,保險代理行為是保險市場的中介行為。
4、保險代理人的權力既包括明示權力,又包括默示權力。
明示權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約定的權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險人授予保險代理人的權力。
默示權力是相對於明示權力而言,是指依據法律規范或被社會公認的慣例,代理人為盡其職責通常必須採取的行動,即應該有的權力。
3. 房地產銷售離職後傭金不發怎麼辦
可以和單位協商,或者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公司不發工資的行為屬於拖欠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仲裁需要材料: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勞動仲裁申請程序: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勞動仲裁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勞動仲裁基本程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4. 我在溫州陽光100工作快半年了,也有賣了五套房子,可是傭金一直拖欠不
遇到這種情況,一是在網上進行爆料,讓他們無地自容,自動給你工資和傭金;而是去當地勞動部門舉報他們。
5. 離職員工傭金不發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的,但是公司在員工自動離職不發放傭金是不合法的。可以向公司提出訴訟進行追回。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 陽光保險一年交14000,業務員可以得多少傭金
作為中國保險業的老牌公司,陽光保險已發展成為中國保險業前十名。既有雄厚的資金,又有穩定的綜合實力。保險業仍然很受歡迎。我們都意識到保險對於個人生命安全非常重要。小災難和小疾病並不明顯。當大事發生時,保險的重要性就會顯現出來。
如果陽光保險理賠人員發現用戶提交的數據和憑證不完整,將通知申請人進行補充或完善。陽光保險理賠人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個人渠道做出標准理賠案例的理賠決定。陽光理賠服務不僅簡化了理賠流程,還讓用戶感受到了溫馨的理賠服務。希望用戶盡快為自己配置陽光保險,給自己一個保障,給家人一個安心。
7. 銷售人員離職後,其在職期間的工作傭金如何發放本人認為,每一份廣告合同的簽進,銷售人員都付出了辛勤
本人日前剛剛離開一家媒體廣告公司。在職期間負責雜志廣告銷售工作,時間超過4年。從工作內容及薪資領取上說,如當月簽有廣告合同,基本上是1~2個月後刊登廣告,客戶在廣告刊登後的3~4個月後(合同一般規定為見刊後90天內)支付廣告費,而銷售人員須在公司確認收到廣告款項後的下個月領取該筆廣告合同的酬勞(無底薪,公司僅支付一定比例的傭金)。從而,自銷售人員簽進一個廣告合同到拿到該合同的傭金,一般都要半年甚至更長時間。 因此,截至離職時,離職前約半年內簽進的廣告合同(部分已刊登廣告)大部分都未收款。公司以此為由,不予發放相關傭金。本人要求在日後進款後,補發傭金中的服務獎(因傭金分為三個部分:收款獎、服務獎、季度服務獎),公司以不會發薪資給已離職員工為由,拒絕了上述要求。本人要求公司出示相關規定,得到的答復是沒有書面形式,完全可由地區銷售總經理決定。 經查實,公司在前幾年(另一位地區銷售總經理在職時),有過預付傭金的先例。即,在銷售人員離職時,廣告款項尚未收進、提前支付相關傭金。本人曾以此向地區銷售總經理提出參照解決的要求,得到的答復是:當時那個總經理做錯了。
8. 離職後客戶退保需要退傭金
法律分析:業務員已經離職,傭金肯定收不回來,客戶起訴了,退保損失肯定不能認,這個損失只能保險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保險返還傭金法》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9. 房地產銷售離職後傭金被扣了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另外,變動工作崗位、地點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