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只要符合下列通知的可扣除限額的規定,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於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Ⅱ 傭金稅前扣除標准2022傭金稅扣多少
傭金收入,一般屬於勞務報酬所得,勞務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要計入綜合所得,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由支付方預扣預繳。預扣預繳稅款時,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余額便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
Ⅲ 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解析以及案例
2022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解析以及案例
有關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財稅處理問題的解析以及案例,下面就是我收集的相關資訊,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近期內出售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為充分利用閑置資金、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著重於該金融資產與金融市場的緊密結合性,反映該類金融資產相關市場變數變化對其價值的影響,進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資產「從生到死」的會計處理
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不含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作為入賬成本。即入賬成本為買價與已經宣告未發放的股利的差或與已經到期未收到的利息的和。
按入賬成本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 —成本」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債券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時,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收到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票面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採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債券利息收入。
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將處置時的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不盡相同
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應借記「投資收益」科目,稅法要求計入投資的計稅基礎。
股息所得的確認時間為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當天,紅利所得的確認時間為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的當天,利息收入為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應付利息日期的當天。因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不應當確認所得,而應沖減應收股利,作為企業墊款的收回。其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相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按稅法規定,此現金股利應當確認股息所得,但該股息所得可享受免稅優惠,因此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但如果屬於持有期未滿12個月的股票投資,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應當計入所得總額征稅,不作納稅調增。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應當確認當期損益。由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約定的付息日期與實際付息期一致,因此稅法確認利息收入的日期和金額與會計處理一致,不作納稅調整。
被投資方發放股票股利,投資方作備查登記不作賬務處理,但稅法要求視同分配處理,相當於「先分配再投資」,應確認紅利所得,同時追加投資計稅基礎。
對紅利所得還應區別情況處理:通常情況下,紅利所得可以享受免稅優惠,這與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的核算結果是一致的,因此無需作納稅調整。但如果屬於持有期未滿12個月的股票投資,在持有期間取得的紅利所得(送股),應當按面值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在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的差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不確認所得或損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納稅調整。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上按賬面價值結轉,稅法要求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應按計稅基礎扣除。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應作納稅調整處理。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結轉「投資收益」,對損益無影響,不作納稅調整。
交易性金融資產概述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在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為了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收取現金股利或利息、處置等業務,企業應當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屬於資產類科目,核算企業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方登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成本、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等;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以及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結轉的賬面價值。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屬於企業的流動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資產」項目列示於流動資產項目內。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由於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借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
「投資收益」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貸方登記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借方登記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人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一、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需設置的賬戶
為了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收取現金股利或利息、處置等業務,企業應當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損益」等賬戶。
「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核算企業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持有的直接指定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的借方登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成本、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等;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以及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結轉的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明細賬戶進行核算。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人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借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
「投資收益」賬戶核算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或損益損失,貸方登記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借方登記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二、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
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賬戶。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的,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賬戶。
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對於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應當確認為應收項目,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賬戶,並計人投資收益。
【例3-1】 2010年1月10日甲公司委託一家證券公司從上海證券交易所購人H上市公司股票500 000股,並將其劃人交易性金融資產。該筆殷票投資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為500 000元。另支付相關交易費用金額為80 000元。
購買H上市公司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500 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500 000
支付相關交易費用時:
借:投資收益8 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8 000
三、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出售時的公允價值與期初人賬余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賬戶,按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賬戶。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賬戶。
四、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計量
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賬戶,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概述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分為:
(1)交易性金融資產;
(2)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注意,兩者均應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如某企業有一筆閑置資金,本來可以存入銀行以獲取存款利息,但企業為獲取更高的報酬率,選擇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並可隨時出售以賺取交易差價。
2.管理的需要.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於衍生工具,如國債期貨、遠期合同、股指期貨等,其公允價值變動大於零時,應將相關變動金額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同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如果衍生工具被企業指定為有效套期關系中的衍生工具,則該衍生工具初始確認後的公允價值變動應根據其對應的套期關系(即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不同,採用相應的方法進行處理。
企業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主要有兩個:
第一是投機,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是套期保值,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不屬於考試大綱內容,所以本章所講衍生工具的持有目的為投機。
(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不能隨意將某項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企業才能將某項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核算的需要。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和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如果不指定為該類金融資產,那麼會計計量可能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例如某短期債券,發行方作為交易性金融負債,而購買方為保持與發行方計量基礎的一致性,則不能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管理的需要。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項金融資產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管理人員報告(管理的需要)。
上面兩個條件的前提是該金融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計量
(一)初始計量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
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強調】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2.企業取得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注意】對於其他的金融資產,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長期股權投資等,關於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都是這樣的處理原則。
(二)後續計量
1.在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
2.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第一類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處置(第一類)金融資產時,其公允價值(售價)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科目)。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1.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
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 (買價中所含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取的利息)
投資收益 (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實際支付的金額)
2.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
借: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3.資產負債表日
(1)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做相反分錄
4.處置該金融資產
借:銀行存款 (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賬面余額)
投資收益 (差額)
同時:將原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金額轉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或作相反分錄)
【教材例題1】20×7年5月13日,甲公司支付價款1 060 000元從二級市場購入乙公司發行的股票100 000股,每股價格10.60元(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0.60元),另支付交易費用1 000元。甲公司將持有的乙公司股權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且持有乙公司股權後對其無重大影響。
甲公司其他相關資料如下:
(1)5月23日,收到乙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
(2)6月30日,乙公司股票價格漲到每股13元;
(3)8月15日,將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每股售價15元。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5月13日,購入乙公司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應收股利 60 000
投資收益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61 000
(2)5月23日,收到乙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60 000
貸:應收股利 60 000
(3)6月30日,確認股票價格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 000
(4)8月15日,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
借:銀行存款 1 5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300 000
投資收益 500 000
或分開處理:
借:銀行存款 1 5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300 000
投資收益 200 000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 000
貸:投資收益 300 000
【教材例題2】20×7年1月1日,ABC企業從二級市場支付價款1 020 000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20 000元)購入某公司發行的債券,另發生交易費用20 000元。該債券面值1 000 000元,剩餘期限為2年,票面年利率為4%,每半年付息一次,ABC企業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ABC企業的其他資料如下:
(1)20×7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6年下半年利息20 000元;
(2)20×7年6月30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 150 000元(不含利息);
(3)20×7年7月5日,收到該債券半年利息;
(4)20×7年12月3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 100 000元(不含利息);
(5)20×8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7年下半年利息;
(6)20×8年3月31日,ABC企業將該債券出售,取得價款1 180 000元(含1季度利息10 000元)。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則ABC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購入債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應收利息 20 000
投資收益 20 000
貸:銀行存款 1 040 000
(2)20×7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6年下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應收利息 20 000
(3)20×7年6月30日,確認債券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5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 000
借:應收利息 20 000
貸:投資收益 20 000
(4)20×7年7月5日,收到該債券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應收利息 20 000
(5)20×7年12月31日,確認債券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5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0 000
借:應收利息 20 000
貸:投資收益 20 000
(6)20×8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7年下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應收利息 20 000
(7)20×8年3月31日,將該債券予以出售:
借:應收利息 10 000
貸:投資收益 10 000
借:銀行存款 1 170 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100 000
投資收益 170 000
借:銀行存款 10 000
貸:應收利息 10 000
【例題2】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下列有關業務中,不應貸記「投資收益」的是 ( )。
A.收到持有期間獲得的現金股利
B.收到持有期間獲得的債券利息
C.企業轉讓交易性金融資產收到的價款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
D.資產負債表日,持有的股票市價大於其賬面價值
【答案】D
【解析】選項D應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並不是計入投資收益。
【例題3】某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3月30日,以每股12元的價格購入某上市公司股票50萬股,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購買該股票支付手續費等10萬元。5月22日,收到該上市公司按每股0.5元發放的現金股利。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價為每股11元。2008年12月31日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 )萬元。
A.550 B.575
C.585 D.610
【答案】A
【解析】2008年12月31日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 50(股票數量)×11(公允價值)=550(萬元)
【例題4】甲公司於2008年2月20日從證券市場購入A公司股票50 000股,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每股買價8元,另外支付印花稅及傭金4 000元。A公司於2008年4月10日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每股0.30元。甲公司於2008年5月20日收到該現金股利15 000元並存入銀行。至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價為450 000元。甲公司2008年對該項金融資產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 )元。
A.15 000 B.11 000
C.50 000 D.61 000
【答案】B
【解析】甲公司2008年對該項金融資產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 - 4 000(交易費用)+ 15 000(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 11 000(元)
;Ⅳ 銷售傭金的財務與稅務處理
對於企業支付的銷售傭金,在企業確認對應的銷售的時候,根據合同約定來確認對應的傭金的金額,其分錄為,
借:銷售費用—傭金,
貸:應付賬款等。
企業在支付傭金的時候,需要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如果是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還應該代扣代繳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Ⅳ 傭金的會計處理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領取傭金時必須有合法真實的報銷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 5%。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傭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的傭金不得抵減相關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和應納流轉稅(出口貨物傭金沖減當期出口業務收入),符合規定的傭金應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另外,對於傭金的稅務處理還需注意兩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范圍內據實扣除;(兩法合並後,該文失效。)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給在本單位任職或受僱人員的傭金費用,一律視為「工資薪金」,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得作為傭金支出扣除。 按照《財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合同、協議支付的回扣(傭金),可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可在稅前扣除。
Ⅵ 支付傭金和手續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經營范圍: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監控防盜系統、車輛調度系統軟體產品的開發與銷售。2014年度,發生與支付傭金和手續費相關事項如下:1、經有關部門核准,通過增發1000萬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價25元。為增發該部分股份,甲公司支付會計審計費、律師費80萬元,向證券承銷機構支付200萬元傭金和手續費,均取得合法票據,全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2、2014年2月,與境外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從境外購入兩台電子設備,計81.7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500萬元。甲公司按合同價的8%支付境外機構傭金6.54萬美元,摺合人民幣40萬元,並按規定代扣代繳相關稅費,傭金支出計入銷售費用。該電子設備於2014年3月投入使用,預計凈殘值率5%,預計使用年限3年,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計入當期成本費用金額118.75萬元(年末無在產品和產成品)。3、與境內乙代理中介服務企業訂立合同。合同約定:乙企業為甲公司介紹購買軟體客戶,並促成購銷雙方成交。當乙公司代理服務數量達到1000套時,以每套40元結算手續費;當代理數量超過1000套時,其超過部分以每套70元結算手續費。甲、乙雙方確認的2014年手續費結算表反映,全年代理服務軟體2800套,應付手續費=1000×40+1800×70=16.60萬元。乙公司開具合法票據,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甲公司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對上述事項未納稅調整。審計人員認為甲公司稅務處理不恰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除保險企業外的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文件明確,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稅前扣除。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事項1。甲公司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傭金和手續費,其會計處理應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而不能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應納稅調增。審計人員還發現,該公司股票溢價計入“資本公積”部分未申報繳納印花稅=[1000×(25-1)-200]×0.05%=11.90萬元,應補申報,並納稅調減。凈調增金額=200-11.90=188.10萬元。事項2。按規定,甲公司支付境外傭金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金額=500×5%=25萬元,電子設備的計稅成本=500+25=525萬元。應提折舊=525×(1-5%)÷36×9=124.69萬元。實際計提折舊118.75萬元,應納稅調增金額=(118.75+40)-124.69=34.06萬元。事項3。審計人員核實,乙公司全年代理服務軟體數量正確,甲公司向購買方開具發票軟體的含稅單價均為1000元。可稅前扣除手續費=2800×1000×5%=14萬元。實際支付金額16.60萬元,應納稅調增金額=16.6-14.40=2.60萬元。綜上所述,甲公司發生的與傭金及手續費相關事項,應納稅調增金額=188.10+34.06+2.60=224.76萬元。甲公司對審計意見無異議。
Ⅶ 從事代理服務的企業發生的傭金、手續費支出如何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企業既從事代理服務,也發生自營業務的,與代理服務收入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准予計入營業成本據實扣除,與自營業務收入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應計入營業費用,並按照手續費及傭金的稅收規定予以限額扣除。
Ⅷ 銷售人員的傭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銷售人員的傭金按5000的起征點開始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個稅法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8)傭金支出稅務處理例題擴展閱讀:
個稅計算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點)-專項扣除(三險一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2018年8月31日,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起征點確定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個稅法規定,歷經此次修法,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多項支出可抵稅。今後計算個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准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個人所得稅
Ⅸ 銷售傭金的稅務處理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很多企業為擴大銷售,常採用支付傭金的方式。然而不少企業對傭金的稅務處理,理解得不夠准確、全面,給企業發展帶來不利影響。那麼,企業支付的傭金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通知》還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可以看出,准予稅前扣除傭金的支付對象不包括本企業雇員,支付給本企業雇員的傭金應列入工資薪金支出,用計稅工資扣除辦法進行納稅調整。
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6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支付給本企業雇員的傭金,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得到的報酬,屬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企業支付給個人(非本企業雇員)的傭金,屬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企業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傭金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企業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應納稅款由取得傭金的個人繳納,企業應承擔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至3倍的罰款。可以看出,企業應對支付給個人的傭金,認真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
04年某市國稅局稽查部門在對某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3年度列明的傭金共計37500元,其中包括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銷售提成28100元,企業將傭金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務機關作出了對該企業支付給職工的銷售提成補繳企業所得稅9273元並處以應納稅款1倍罰款的處理決定。因該企業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銷售提成,不能以傭金列支,而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但這部分工資薪金支出已超出了該企業計稅工資標准。該企業正是由於違反了《通知》中關於傭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決定,才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
可見,企業在利用傭金拓展業務的同時,一定要全面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務處理,才能經得起稅務機關的檢查,才能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