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售樓傭金受法律保護嗎
售樓傭金受法律保護。銷售人員的傭金屬於按銷售額的提成,屬工資項目中的計件工資。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具體如下: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Ⅱ 保護傭金是什麼意思
通過維護自己所賺取商品的利益進行加強保護方法的利益簡化來說叫保護傭金。
Ⅲ 保監會關於規范傭金
保監會2011年發布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從保險條款和合同、年金保險業務經營、猶豫期、銷售傭金、保單貸款、客戶信息保護等七個方面對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上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規范。最受關注的是其中關於營銷員銷售傭金的相關規定。該
《通知》將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按照《通知》規定,個人壽險保單支付的直接傭金標准,躉繳保費的直接傭金占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4%。對於期繳保費的直接傭金總額,占保費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並且對直接傭金占各保單年度保費的比例上限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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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傭金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分析:傭金協議受法律保護,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Ⅳ 保險傭金是什麼意思
保險傭金是保險公司給營銷員的報酬,與投保的保戶不發生直接關系。傭金通常僅指首期傭金和續期傭金,還包括附加傭金,附加傭金通常是以增員獎金、管理津貼的形式出現。根據不同險種,保險公司給付營銷員的傭金有所區別,但支付的傭金率要經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保險代理人在業務活動中,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傭金)是全世界的通行作法。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依法應支付代理人手續費(傭金)。傭金是保險公司給代理人的報酬,與投保的保戶不發生直接關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投保多少保額,就會根據合同規定從保險公司得到多少保障,這個保障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根據不同險種,保險公司付給代理人的傭金率有所區別,各公司間也不完全一致。但是,各公司支付的傭金率要經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業務的特點,是保戶交很少的保險費,遇到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經濟補償(即保險金額)或者生存保險金。
【拓展資料】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反不正當競爭法》首次使用「傭金」一詞。該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至於傭金的准確定義,法律未作規定,可以參照有關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傭金通常具有以下特徵:一是存在於商業活動中;二是作為中介服務的一種對價,是支付給中間人的勞務報酬;三是收取的機構和個人應當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四是應當明示,支付和收取的雙方都必須入賬。
從法律規定看,保險傭金及手續費的含義隨著《保險法》的修訂,發生了較大變化。在2009年《保險法》修訂之前,保險「傭金」特指保險經紀人的中介業務報酬;「手續費」特指保險代理人的中介業務報酬。修訂之後的《保險法》在第117條、第118條將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的中介業務報酬統稱為「傭金」;同時,《保險法》賦予「手續費」特定含義,根據《保險法》第54條的規定,「手續費」是指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據此,保險領域的「傭金」和「手續費」成為沒有任何關聯的兩個詞語。
Ⅵ 保監會關於傭金的要求
中國保監會日前發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以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其中對營銷員銷售傭金比例方面,《通知》要求按照產品種類確定最高值標准。
《通知》對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中的保險條款和保險合同、業務宣傳材料、年金保險業務經營、猶豫期、銷售傭金、保單貸款和客戶信息保護等事項的要求,進行了明確規范。
《通知》中關於營銷員銷售傭金的規定受到業內關注。《通知》要求,個人壽險保單支付的直接傭金標准,躉繳保費的直接傭金占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4%。期繳保費的直接傭金總額占保費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且直接傭金占各保單年度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相關標准。其中:10年以下的死亡保險的首年傭金占各保單年度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25%,年金和兩全險傭金佔比則為20%;10-20年期死亡保險的首年傭金佔比不得超過35%,年金和兩全險則為30%;20年及以上的死亡保險的首年傭金佔比不得超過40%,年金和兩全險則為35%。
《通知》對於營銷員傭金標準的規定,旨在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長期、期繳的保障型業務。保監會正在推進保險公司根據業務品質支付傭金的做法,此思路在《通知》中有所體現。
《通知》規定的銷售傭金比例數值與1999年以來執行的現行規定並無太大變化,不過各公司規定的傭金比例各有不同,有的公司與該標准一致,有的則略低於該比例。
《通知》自7月1日起執行。財險公司經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亦遵守該通知,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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