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代理公司的傭金獎勵等有什麼標准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收入的規定。為區別傭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對傭金的概念作了規定,即「本規定所稱的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保險法》第125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應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險營銷員)手續費(傭金)。傭金是保險公司給營銷員的報酬,與投保的保戶不發生直接關系。
傭金通常僅指首期傭金和續期傭金,還包括附加傭金(即業內通常所說的OR),附加傭金通常是以增員獎金、管理津貼的形式出現。根據不同險種,保險公司給付營銷員的傭金有所區別,但支付的傭金率要經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別在壽險方面,大部分是長期的保險合同,保險期間有的要從兒童開始一直到終身,長達幾十年。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後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如果將營銷員的傭金平均到幾十年,實際上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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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監會關於傭金規定
保險法沒有直接規定關於反傭金但保監會有明確規定如果保險業務人員有反傭金的事實.保險公司要和業務人員解除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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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監會對傭金的監管
實際上,返佣是一種違規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第58條規定: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上海市每一位壽險代理人都簽署了一份《誠信服務承諾書》,其中特別承諾了「不向客戶返佣」。根據該承諾書,代理人對自己的展業行為負責,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險同業公會投訴有返佣行為的代理人。根據情節輕重,違規代理人將會被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輕則批評教育,重則吊銷從業資格1-3年,情節特別嚴重者將被終身禁入保險業。
當代理人向客戶赤裸裸地返佣時,實際上他是冒著被吊銷從業資格的巨大風險,這本身就是一種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樣的人我們難以指望他會對客戶的保單設計與售後服務負責。
另外,如果大量傭金被返還給客戶,那麼代理人的實際收入必定遠低於其他代理人。而保險客戶享受的絕大部分售後服務,其成本實際上都是由保險代理人個人支付的。這樣,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後服務上受經濟因素影響,其售後服務品質必定大打折扣。客戶在獲得返佣的同時,代理人也放棄了售後服務,最終受損害的是客戶自己。
類似這樣主動要求返佣的事件正越來越多。在保險營銷競爭開始激烈的時候,營銷員以返還傭金的方式爭取客戶,這本是「潛規則」。但藉助網路等新型營銷模式,返佣這種形式漸漸由暗變明。很多投保人接受了這種方式,並且變被動為主動,把返佣視為應得收入,直接向代理人提出返佣要求。雖然保險返佣尚處灰色地帶,對返佣比例和數量尚無權威統計,返佣案例和數額正在逐年增加。過度返佣滋長了客戶的「要價」心理,約見不同的代理人,進行「比價」,這壓擠了那些正常展業代理人的生存空間。代理人返佣的背後,更折射出個險營銷的窘境。如果說返佣展業是「劣幣」,正常展業是「良幣」,其結果是被「返佣」所浸淫的市場很快會陷入「劣幣驅逐良幣」的怪圈,這對於整個保險行業的營銷環境極為不利。
營銷員用返佣的方式做業務,對保險營銷的市場秩序是不利的。客戶在接觸保險的時候,如果幾個公司的營銷員都說可以返佣,每個人返的還不一樣,客戶難免對營銷員的素質產生懷疑,進而質疑整個保險營銷行業的誠信。
一般說來,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明確規定禁止代理人返佣。但具體執行起來有難度,畢竟返佣某種程度上只是代理人和客戶之間的事情。但如果出現對公司返佣則屬違法行為。如公司給全體員工買補充大病保險,單位出錢,保險業務員給主管負責人返佣,這就是行賄,金額大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返佣購買的保單,其售後服務堪憂。低廉的價格、優質的服務二者很難兼得,由於售後許多環節的服務費用仍由原代理人承擔,代理人賺少了,服務自然會打折扣,最終受損的還是客戶自己。若返佣愈演愈烈,將毀掉保險業的立身之本——聲譽。而隨著市場競爭逐步規范化,最終勝出的一定不是返佣的保險公司,而是服務質量好、收費合理、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保監會一直在這方面加強監督監管制度.盡管保險監管機構出台了禁止「返佣」的規定,但目前的實際狀況是有禁不止———客戶得到了好處,一般不會主動舉報營銷員「返佣」的問題,因而也就談不上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於是,只能寄希望於營銷員的自我約束,逐步放棄「運鹽」的短視行為。同時,監管機構、保險公司等給予輿論支持,看上去有些困難,但有利於營銷長遠發展。福建的一個小城市,營銷員統一不返佣,收入不錯,客戶也不主動要求返佣,認為那也是營銷員的勞動所得。沒有運鹽就省掉了運棉花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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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監會對退傭金的說法
所謂退佣,就是一些銷售人員為了拓展客戶的來源,將自己的傭金作為對客戶的優惠退還給客戶。一般情況下,營銷商應盡量減少自己的退佣,而是通過索要更多合作費用而增加自己的利潤水平,但收取較低的年底退佣。對貨代來說,所謂退佣,就是基本運價里退給客戶多少,相當於便宜多少。
退佣亦稱為返佣,退佣問題隨著保險主體的增多,這種現象愈演愈烈,雖然保監會、各級保監局和保險公司都在明令禁止,但業務員出於各種目的均會發生此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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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監會關於規范傭金
保監會2011年發布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從保險條款和合同、年金保險業務經營、猶豫期、銷售傭金、保單貸款、客戶信息保護等七個方面對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上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規范。最受關注的是其中關於營銷員銷售傭金的相關規定。該
《通知》將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按照《通知》規定,個人壽險保單支付的直接傭金標准,躉繳保費的直接傭金占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4%。對於期繳保費的直接傭金總額,占保費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並且對直接傭金占各保單年度保費的比例上限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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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機動車商業險傭金過高違法嗎
違法。
中國保監會推出了一系列車險改革措施。但是,一滾搏陸些新的規定在市場中打了折扣,其中,車險傭金已經遠遠超銀辯過了保監會規定的8%的上限。
保監會規定各保險公司給汽車銷售商的傭金最多不得超過8% 1.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傭金的釋義為,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中間商、掮客、經紀人、代理商等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大頃供服務,介紹、撮合交易或代買、代賣商品所得到的報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第一次從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的傭金。
⑺ 銀保監對於返佣的處罰
保險返佣會受到的處罰是罰款。具體如下:
1、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返佣,就是保險代理人拿出售賣該保險產品自己所得傭金的一部分給予投保人。
保險銷售人員返傭金違規嗎
返佣是一種兆蔽違規行族液州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按照銀保監對於保險行業的規定,這種現象屬於明顯的返佣現象,是嚴重違背行業道德和行業規則的,屬於保險行業里的嚴重違規操作行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活動的重要參與人,也應當在保險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中忠實履行誠實信用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埋叢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⑻ 保監會規定傭金不能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保監會《關於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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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保監會關於傭金的要求
中國保監會日前發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以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其中對營銷員銷售傭金比例方面,《通知》要求按照產品種類確定最高值標准。
《通知》對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中的保險條款和保險合同、業務宣傳材料、年金保險業務經營、猶豫期、銷售傭金、保單貸款和客戶信息保護等事項的要求,進行了明確規范。
《通知》中關於營銷員銷售傭金的規定受到業內關注。《通知》要求,個人壽險保單支付的直接傭金標准,躉繳保費的直接傭金占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4%。期繳保費的直接傭金總額占保費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且直接傭金占各保單年度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相關標准。其中:10年以下的死亡保險的首年傭金占各保單年度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25%,年金和兩全險傭金佔比則為20%;10-20年期死亡保險的首年傭金佔比不得超過35%,年金和兩全險則為30%;20年及以上的死亡保險的首年傭金佔比不得超過40%,年金和兩全險則為35%。
《通知》對於營銷員傭金標準的規定,旨在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長期、期繳的保障型業務。保監會正在推進保險公司根據業務品質支付傭金的做法,此思路在《通知》中有所體現。
《通知》規定的銷售傭金比例數值與1999年以來執行的現行規定並無太大變化,不過各公司規定的傭金比例各有不同,有的公司與該標准一致,有的則略低於該比例。
《通知》自7月1日起執行。財險公司經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亦遵守該通知,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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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保險招投標業務業務員可以提傭金嗎
可以。據保監會規定,業務員羨野姿脊攔提取的傭金不得超過保險招投標業務傭金的3%。因此是可以提的。保兄絕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達成保險合約並履行保險合約職責所完成的一系列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