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加強財產保險公司資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機動車輛保險監管的基本制度
為保證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提高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管理水平,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了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條款費率的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保監會《關於改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2]87號)、《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審批程序及核心內容〉的通知》(保監發[2002]95號)等文件的要求申報車險條款費率。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經保監會批準的車險條款費率,嚴禁擅自變更車險條款費率。
各財產保險公司應科學、合理地調整車險產品基準費率。自2006年6月1日起,財產保險公司通過無賠款優待、隨人因素、隨車因素等方式給予投保人的所有優惠總和不得超過車險產品基準費率的30%。對現行使用的車險產品費率進行調整的保險公司,應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保監會進行申報。重新申報的車險基準費率總體水平原則上不得低於調整前的水平。各公司應審慎進行車險產品費率的調整。2006年4月1日後,除特殊情況外,各保險總公司要對車險產品費率(包括手續費、傭金支付比例)重新進行調整的,間隔期應不短於半年。不調整車險產品基準費率的保險公司,要將原有的各項費率因素向下浮動上限由50%調整為30%。調整後的費率應報告保監會備案。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車險產品手續費(傭金)標准明示報告制度,並據實列支。公司應在向保監會報備的車險產品精算報告中,根據實際情況真實填報手續費(傭金)支付比例;並在經營中嚴格遵循、不得突破向監管部門報備的手續費(傭金)支付標准。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中介機構、個人代理人(營銷員)的總體手續費(傭金)水平與每份車險保單的手續費(傭金)水平均不得超過報備的手續費(傭金)標准。各公司應檢查、調整現行的車險信息系統,保證在新的車險產品費率運行時能夠將手續費(傭金)分解到每份車險保單。
(二)保險單證管理
各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單證的管理,建立並嚴格執行單證印製、發送、存放、領用、核銷、盤點等制度。
1.選擇印刷單位的事後報告制度。各財產保險公司應選擇行業資質良好,管理科學、技術先進的印刷企業,為機動車輛保險單證的印刷單位,印製單證的防偽技術應達到《關於機動車輛保險監制單證技術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2]11號)規定的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選定印刷單位後,應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簽訂的印刷合同復印件、選定印刷企業的工商執照復印件、選定印刷企業的基本情況介紹、選定企業印製的樣本等。
2.單證樣本和編號的事後報告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1)單證樣本的事後報告。財產保險公司在變更機動車輛保險單證格式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及當地保監辦報告,報告的內容和程序參照《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監制單證管理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2]6號)中關於樣本備案的要求。
(2)單證編號的事後報告。各財產保險公司和省級分支機構應將監制單證的印刷流水號、使用編號的編制辦法,於使用後的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和當地保監辦報告。
3.建立監制單證登記制度。根據有關保險單證的技術標准,保險單證上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制」字體為書宋簡體12Pt,「中」距保單左側底紋25mm,距上底紋4mm,以紅色防偽油墨印製,在紫外線燈下發紅色。保單標題下劃線由微縮文字組成,微縮文字長度與標題同長,線粗0.3mm,微縮文字高0.22mm。微縮文字應在5倍以上放大鏡下清楚可辨。正本滿版用淺褐色做線條底紋,同時滿版用小汽車和貨車圖案做浮雕底紋,小汽車與貨車間隔出現,中間用公司徽標或大寫字母作光柵效果。線紋粗細為0.05mm,間距為0.4mm,貨車與轎車橫向間距為14mm,上下間距為7mm。公司徽標或大寫字母位於保單正中,上下幅度不得超過50mm,大小根據字母多少自行設計。保險人簽單的正本紙質應使用65克無碳復寫紙。
保險公司要做到車險監制單證的領用、發放、核銷手續完備,保單各項要素填寫完整,按規定裝訂和管理保單副本,嚴禁繕制「陰陽保單」,嚴禁代理人出單。機動車輛保險監制單證各聯應通過電腦終端一次列印完成。否則,保監會將重新審核其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資格。
4.作廢單證的管理。監制單證的銷毀應由各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同意,原則上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深圳市為單位統一進行。首先,要建立銷毀單證的登記制度。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機動車輛保險單證銷毀登記表,按銷毀單證的單位逐級填報,並由各級負責人簽字。銷毀登記表應妥善保存。其次,要建立銷毀單證報告制度。財產保險公司的省級分支機構在銷毀單證前,應向當地保監辦報告,保監辦可到銷毀現場檢查。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管理機動車輛保險單證,防止出現撕單、埋單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條款、費率、單證格式的社會公布和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制度的宣傳
財產保險公司應將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及費率說明、保險單證的樣式、保監會提示消費者購買機動車輛保險注意事項的公告,在所有營業場所以及代理機構張貼,並在公司網站公布,提醒消費者注意。財產保險公司應遵守保監會有關規定,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管理制度的宣傳工作。嚴禁將本公司車險產品與其他公司產品進行比較,誤導消費者;嚴禁各保險公司相互詆毀。
(四)信息統計與分析
財產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信息統計工作,完善機動車輛保險的信息化建設。
1.機動車輛保險的電子化管理。財產保險公司應將機動車輛保險的所有數據納入計算機系統管理,計算機系統的資料庫信息應向中國保監會和各地保監辦開放,並達到以下要求:分角色管理控制系統;條款、費率中涉及的重大風險因素的分類統計匯總;按保單、指定時間段、指定區域提取數據,包括批改情況、收費情況、賠款情況等;按保單發生年、賠款發生年以及會計年度統計有關信息;數據應能轉換為EXCEL表或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其他資料庫類型;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對接,能夠自動核對保單的收費及財務入賬情況,能夠自動生成業務統計和財務報表。
2.監管報表的填報。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填制、報送《機動車輛保險監管季報表》和《機動車輛保險監管年報表》,監管報表應由計算機系統根據基礎數據自動生成。
(五)數據真實性
財產保險公司應繼續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管理,保證機動車輛保險財務、業務數據真實。
1.保險公司要加強對保費收入真實性的管理,嚴禁以撕單、埋單、坐扣保費、鴛鴦單等形式進行賬外經營套取資金;要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要求確認保費收入,不得在賬外核算應收保費,嚴禁保費收入不入賬和跨核算期甩賬。
2.加強對代理人和代理手續費的管理。代理手續費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應以轉賬形式支付單位代理手續費。
3.各項准備金的提取應按有關規定足額、及時提取,嚴禁任意提取准備金。
4.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不得在賠款支出項目中列支與理賠無關的費用,嚴禁編造假賠案。
5.規范財務管理。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從保費收入中直接抵扣手續費、退費或返還等形式違規展業,確應給予無賠款優待的應以減收保費形式實現。應收保費必須如實反映,按規定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嚴禁私設小金庫,以賬外資金支付退費。財產保險公司要規范參與政府采購保險競標行為,不得採取擴大保險責任、降低費率、支付高額返還、變相退費等違規手段參與政府采購保險競標活動。
6.按規定核算機動車輛保險經營費用,合理確定綜合性費用的分配原則。財產保險公司要根據手續費(傭金)實際支付金額,全額在「手續費支出」科目中據實列支。手續費(傭金)只能支付給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中介機構與個人代理人(營銷員),支付給保險中介機構的手續費(傭金)必須取得對方開具的「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不得以向被保險人贈送其他保險產品的方式變相降低車險費率;要嚴格規范車險的退保、退費批改操作。涉及退保、退費的批改,必須經過投保人的書面申請,並取得投保人及其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與簽章後,保險公司才可進行辦理。保險公司不得以退費、退保等形式支付手續費。財產保險公司不得以現金方式向代理機構支付手續費;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對直接保險業務支付手續費;不得向被保險人、其他單位或人員支付手續費;嚴禁重復支付手續費;嚴禁挪用公司營業費用變相支付手續費。公司不得對初次登記的新車、不能提供清潔保單或無賠款證明的車輛給予無賠款優待;不得在保單要素未作變更的情況下出具批單退費;嚴禁以假退保、假賠案等方式變相退費。凡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費的,保險公司必須與投保人簽訂分期付款協議並在保單上註明「分期付款」字樣,並應按實際收取的保費金額分別開具保費發票或收據,嚴禁以減收或免收末期保費方式變相退費。
7.財產保險公司應切實加強內控制度建設,認真做好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各項管理工作。保監會也要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機動車輛保險的監管,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保險公司要提高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加強車險運營的內部控制,保險公司要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控制。對應收保費應建立賬齡分析制度,嚴格催收管理,不得以應收保費掛賬等的形式支付手續費。
8.保險公司要加強車險理賠管理。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在賠款支出項目中列支與理賠無關的費用,嚴禁以編造假賠案或虛增賠案損失等形式套取資金,堵塞各種「跑、冒、滴、漏」現象。財產保險公司還要建立核保、核賠關鍵崗位責任追究制度。對於濫用費率因素打折、利用賠款套取資金等擾亂市場行為而沒有發揮管理職責的關鍵崗位人員,保險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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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營銷員與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如何處理
1.稅制改革前的處理
(1)保險營銷員的傭金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的精神,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下同)取得的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保險企業營銷員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保險企業是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稅款並於次月15日內將所扣稅款繳入國庫。由於保險公司計算機管理手段比較先進,財務核算較為規范,各地對保險業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一律不得採用核定征稅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必須實行查賬徵收。
根據《保監會關於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自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為4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
(2)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處理。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年第2號)等規定,證券經紀人不是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
從證券公司取得傭金收入的證券經紀人與從事其他勞務活動而取得收入的納稅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現在:一是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委託,不得兼做他職,其主要收入是傭金收入,且大多數證券經紀人月收入處於較低水平;二是證券經紀人收入水平與市場交易量、客戶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關,證券經紀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間、不同月份之間有較大波動;三是證券經紀人與保險營銷員一樣,在展業過程中,為招攬客戶及維護客戶需要自行額外負擔展業成本,但保險營銷員的展業成本可在稅前扣除,造成其實際承擔的稅負高於保險營銷員。
因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地方稅及附加,再減去規定的展業成本,余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稅制改革後的處理
(1)稅制改革後保險營銷員與證券經紀人傭金的處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三條的規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兩部分構成。考慮到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在開展業務時,承擔一定的展業成本,對其傭金收入全額計稅,不盡合理。稅制改革前,為支持保險、證券行業健康發展,適當減輕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稅負,經商原保監會、證監會同意,將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40%視為展業成本不予征稅。稅制改革後,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傭金收入應當依法納入綜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萬元的減除費用、「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發生一定變化,為此,調整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計稅方法,保持稅收政策連續穩定。
(2)預扣預繳。
日常預扣預繳時,綜合考慮新舊稅制銜接,為最大程度減輕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稅收負擔,依照稅法規定,對其取得的傭金收入,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繳稅款。具體計算時,以該納稅人截至當期在單位從業月份的累計收入減除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後的余額,比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率表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稅額。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在預扣預繳環節暫不扣除,待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申報時辦理。主要考慮是,一方面,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應當在匯算清繳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多為自己繳付「三險一金」,支付傭金單位較難掌握這些情況並為其辦理扣除;同時,部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還有任職受雇單位,由支付傭金單位辦理可能出現重復扣除。
(3)匯算清繳。
年終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其中,展業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減除20%費用後余額的25%計算。
3.代理人應納稅費的委託代征和代扣代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所稱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有關規定,委託保險企業代征。
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保險企業按照現行規定依法代扣代繳。
例3-43
張三是甲人壽保險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主管稅務機關已委託該公司代征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稅費。
已知,張三兄弟兩人,父母健在,都已61歲;有一個女兒,正在讀小學三年級,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由張三扣除;每月自行繳社會保險費1500元。
2018年12月,取得代理傭金含增值稅收入41200元;2019年張三沒有工資薪金、其他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從該保險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如表3-32所示。
圖3-13
C. 保監會關於傭金的要求
中國保監會日前發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以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其中對營銷員銷售傭金比例方面,《通知》要求按照產品種類確定最高值標准。
《通知》對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中的保險條款和保險合同、業務宣傳材料、年金保險業務經營、猶豫期、銷售傭金、保單貸款和客戶信息保護等事項的要求,進行了明確規范。
《通知》中關於營銷員銷售傭金的規定受到業內關注。《通知》要求,個人壽險保單支付的直接傭金標准,躉繳保費的直接傭金占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4%。期繳保費的直接傭金總額占保費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且直接傭金占各保單年度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相關標准。其中:10年以下的死亡保險的首年傭金占各保單年度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25%,年金和兩全險傭金佔比則為20%;10-20年期死亡保險的首年傭金佔比不得超過35%,年金和兩全險則為30%;20年及以上的死亡保險的首年傭金佔比不得超過40%,年金和兩全險則為35%。
《通知》對於營銷員傭金標準的規定,旨在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長期、期繳的保障型業務。保監會正在推進保險公司根據業務品質支付傭金的做法,此思路在《通知》中有所體現。
《通知》規定的銷售傭金比例數值與1999年以來執行的現行規定並無太大變化,不過各公司規定的傭金比例各有不同,有的公司與該標准一致,有的則略低於該比例。
《通知》自7月1日起執行。財險公司經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亦遵守該通知,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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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銀保監對於返佣的處罰
保險返佣會受到的處罰是罰款。具體如下:
1、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返佣,就是保險代理人拿出售賣該保險產品自己所得傭金的一部分給予投保人。
保險銷售人員返傭金違規嗎
返佣是一種兆蔽違規行族液州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按照銀保監對於保險行業的規定,這種現象屬於明顯的返佣現象,是嚴重違背行業道德和行業規則的,屬於保險行業里的嚴重違規操作行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活動的重要參與人,也應當在保險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中忠實履行誠實信用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埋叢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E. 保監會對傭金的監管
實際上,返佣是一種違規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第58條規定: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上海市每一位壽險代理人都簽署了一份《誠信服務承諾書》,其中特別承諾了「不向客戶返佣」。根據該承諾書,代理人對自己的展業行為負責,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險同業公會投訴有返佣行為的代理人。根據情節輕重,違規代理人將會被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輕則批評教育,重則吊銷從業資格1-3年,情節特別嚴重者將被終身禁入保險業。
當代理人向客戶赤裸裸地返佣時,實際上他是冒著被吊銷從業資格的巨大風險,這本身就是一種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這樣的人我們難以指望他會對客戶的保單設計與售後服務負責。
另外,如果大量傭金被返還給客戶,那麼代理人的實際收入必定遠低於其他代理人。而保險客戶享受的絕大部分售後服務,其成本實際上都是由保險代理人個人支付的。這樣,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後服務上受經濟因素影響,其售後服務品質必定大打折扣。客戶在獲得返佣的同時,代理人也放棄了售後服務,最終受損害的是客戶自己。
類似這樣主動要求返佣的事件正越來越多。在保險營銷競爭開始激烈的時候,營銷員以返還傭金的方式爭取客戶,這本是「潛規則」。但藉助網路等新型營銷模式,返佣這種形式漸漸由暗變明。很多投保人接受了這種方式,並且變被動為主動,把返佣視為應得收入,直接向代理人提出返佣要求。雖然保險返佣尚處灰色地帶,對返佣比例和數量尚無權威統計,返佣案例和數額正在逐年增加。過度返佣滋長了客戶的「要價」心理,約見不同的代理人,進行「比價」,這壓擠了那些正常展業代理人的生存空間。代理人返佣的背後,更折射出個險營銷的窘境。如果說返佣展業是「劣幣」,正常展業是「良幣」,其結果是被「返佣」所浸淫的市場很快會陷入「劣幣驅逐良幣」的怪圈,這對於整個保險行業的營銷環境極為不利。
營銷員用返佣的方式做業務,對保險營銷的市場秩序是不利的。客戶在接觸保險的時候,如果幾個公司的營銷員都說可以返佣,每個人返的還不一樣,客戶難免對營銷員的素質產生懷疑,進而質疑整個保險營銷行業的誠信。
一般說來,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明確規定禁止代理人返佣。但具體執行起來有難度,畢竟返佣某種程度上只是代理人和客戶之間的事情。但如果出現對公司返佣則屬違法行為。如公司給全體員工買補充大病保險,單位出錢,保險業務員給主管負責人返佣,這就是行賄,金額大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返佣購買的保單,其售後服務堪憂。低廉的價格、優質的服務二者很難兼得,由於售後許多環節的服務費用仍由原代理人承擔,代理人賺少了,服務自然會打折扣,最終受損的還是客戶自己。若返佣愈演愈烈,將毀掉保險業的立身之本——聲譽。而隨著市場競爭逐步規范化,最終勝出的一定不是返佣的保險公司,而是服務質量好、收費合理、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保監會一直在這方面加強監督監管制度.盡管保險監管機構出台了禁止「返佣」的規定,但目前的實際狀況是有禁不止———客戶得到了好處,一般不會主動舉報營銷員「返佣」的問題,因而也就談不上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於是,只能寄希望於營銷員的自我約束,逐步放棄「運鹽」的短視行為。同時,監管機構、保險公司等給予輿論支持,看上去有些困難,但有利於營銷長遠發展。福建的一個小城市,營銷員統一不返佣,收入不錯,客戶也不主動要求返佣,認為那也是營銷員的勞動所得。沒有運鹽就省掉了運棉花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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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保監會關於傭金規定
保險法沒有直接規定關於反傭金但保監會有明確規定如果保險業務人員有反傭金的事實.保險公司要和業務人員解除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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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保險經紀行業傭金發放制度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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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代理公司的傭金獎勵等有什麼標准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收入的規定。為區別傭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對傭金的概念作了規定,即「本規定所稱的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保險法》第125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應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險營銷員)手續費(傭金)。傭金是保險公司給營銷員的報酬,與投保的保戶不發生直接關系。
傭金通常僅指首期傭金和續期傭金,還包括附加傭金(即業內通常所說的OR),附加傭金通常是以增員獎金、管理津貼的形式出現。根據不同險種,保險公司給付營銷員的傭金有所區別,但支付的傭金率要經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別在壽險方面,大部分是長期的保險合同,保險期間有的要從兒童開始一直到終身,長達幾十年。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後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如果將營銷員的傭金平均到幾十年,實際上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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