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杠桿租賃和直接租賃
法律分析:直接租賃,是指出租方(租賃公司或生產廠商)直接向承租人提供租賃資產的租賃形式。直接租賃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兩方。
杠桿租賃,是有貸款者參與的一種租賃形式。杠桿涉及三方當事人:承租人、出租人、貸款者。出租人從貸款者那邊借入款項融入固定資產出租給承租人,既向承租人收取租賃費,又向貸款者歸還借款,借款低於租賃費出租人就可以從中獲取杠桿利益。
對承租人來說直接租賃和杠桿租賃並無區別,只是對出租人有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