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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杠桿有規定嗎

發布時間:2023-06-27 01:06:25

㈠ 可轉債交易規則

一、什麼是可轉債?
可轉債是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並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票的公司債券。所以作為一種具有多重性質的混合型融資工具,投資者在實操中應當特別關注其債券性、股權性、可轉換性等特徵。

二、可轉債交易規則
1、1與股票的T+1交易不同,可轉債實行的是T+0交易,也就是當日買入的可以當日賣出,流動性非常好。

2、可轉債是沒有漲跌幅限制的,所以可能會出現可轉債的價格在當天出現非常大幅度的波動,因此風險也比較高,不過,可轉債的申報價格要遵守「價格籠子」的規定。

3、可轉債的價格與正股價格是成正相關的,因為正股當日價格有漲跌停板的限制,所以一般來說,可轉債價格當日波動應該不會很大。如果有較大價格波動,市場就需要「冷靜」一下。一天最多停牌兩次。

三、警惕可轉債交易的風險
因為沒有價格漲跌幅的限制,加上可轉債是T+0交易,投資者需要警惕高溢價可轉債可能出現的價格大幅回落,投資可轉債具有股價波動的風險。

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下時,可轉債投資者就會被迫成為債券投資者。而可轉債的利率一般是會低於同等級債券利率的,所以投資者會面臨利息損失。

除此之外,可轉債還面臨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的可轉債是規定了發行者在發行一段時間後,要用某一價格贖回債券的,而提前贖回則限定了投資者的高收益。

注意點:
1.當轉股價值超過轉債價值時,投資者可以考慮轉換成股票,並在後續拋出獲利。
2.一般來說,轉股申報數量可以超過實際持有可轉債的數量。
3.投資者可以預先以較大的數額委託轉股,後續再決定是否買入。避免臨近收盤來不及操作而導致損失。一、什麼是可轉債?
可轉債是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並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票的公司債券。所以作為一種具有多重性質的混合型融資工具,投資者在實操中應當特別關注其債券性、股權性、可轉換性等特徵。

㈡ 科創板可轉債交易規則

基本規則

對於參與網上申購的投資者,證券公司在中簽認購資金交收日前(含T+3 日),不得為其申報撤銷指定交易以及注銷相應證券賬戶。投資者申購可轉債中簽後,應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規定,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

科創板可轉債交易規則

一、上市交易規則:

1.T+0交易

2.不需繳納印花稅

3.進入轉股期後,投資者當日買入的可轉債當日可申報轉股,可於當日交易時間內撤銷轉股申請,轉換後的股份可於轉股後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二、臨時停牌制度(熔斷機制)

上海的可轉債有熔斷機制:1、漲跌超過20%將停盤30分鍾。2、漲跌超過30% 將停牌至14:57分。3、14:57分開始繼續交易,之後不再熔斷。4、如果開 盤漲跌幅即超過20%直接熔斷30分鍾。(從9:30分開始計算),超過30%直接停牌到2:57分。

四、不可撤單時間

滬市:交易日9:20至9:25不可撤單。
2、委託單位 滬市: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債券以1手(10張)或者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賣出債券 時,余額不足1手(10張)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停牌規定 滬市:未作相應規定

五、業務規則

可轉債適當性管理新規:為規范可轉債市場發展,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可轉 債交易,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了投資者參與可轉債適當性管理規定。自去年10月26日起,參與可轉債申購、交易的普通投資者須以書面形式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

債轉股的操作:
滬市的操作規則:(1)在證券交易頁面,委託賣出,再輸入轉股代碼(注意不要輸成轉債代碼,否成就變成買賣交易了),再輸入要轉股的數量即可。(2) 券商櫃台或者電話轉股也可以。

㈢ 上交所發布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 8月1日起施行

上證發〔2022〕117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不再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債券交易及監管的相關規定。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交易行伏老前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等業務規則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可轉債,是指上市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具有股權性質的證缺清券,包括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和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包括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及募集配套資金。

第三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可轉債的交易與轉讓等相關事項,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投資者參與本所可轉債市場交易或者相關業務的,應當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轉債相關業務的風險事項、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結合自身風險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審慎判斷是否參與可轉債交易或相關業務。

本所會員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引導客戶理性、規范地參與可轉債市場交易或相關業務。

第五條 可轉含清債交易或轉讓採用全價價格進行申報,實行當日回轉交易或轉讓。

第六條 可轉債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額的價格」,100元面額為1張。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前款規定的可轉債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第二章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採用匹配成交、協商成交等交易方式。

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申報自動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協商成交是指可轉債投資者之間通過協商等方式達成可轉債交易意向,並向交易系統申報,經交易系統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八條 會員應當保證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的經紀客戶實際擁有與其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債券交易參與人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的,應當確保擁有與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九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納入當日的多邊凈額結算。

第十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發生付息的,本所在權益登記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轉債作除息處理。

除息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轉債的前收盤價為除息參考價。除息參考價=前收盤價-本次支付的利息。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在除息日的交易,以其除息參考價作為計算漲跌幅的基準。

第十一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最後一個交易日證券簡稱首位字母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類強制退市被終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被終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第二節 匹配成交

第十二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採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集合匹配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匹配時間。

第十三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採用匹配成交方式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元面額或其整數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的單筆最大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億元面額。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調整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單筆交易申報數量要求。

第十四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開盤價通過集合匹配產生,開盤價為集合匹配成交價格。集合匹配階段未能產生開盤價的,開盤價通過連續匹配產生,開盤價為當日連續匹配第一筆成交價格。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收盤價為匹配成交方式下當日該債券最後一筆交易(含)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當日匹配成交方式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以匹配成交外的其他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不納入開盤價和收盤價的計算。

第十五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採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後的首個交易日漲幅比例為57.3%、跌幅比例為43.3%。上市首個交易日後,漲跌幅比例為20%。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首日,以該債券的發行價格作為前收盤價。

漲跌幅限制價格與前收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前收盤價增減一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計算相應價格。漲跌幅限制價格上限或者下限低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作為相應價格。

第十六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後的首個交易日內,匹配成交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盤中成交價格較發行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者超過20%的,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

(二)盤中成交價格較發行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者超過30%的,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本所可以視可轉債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閾值,或者採取進一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採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其上市後的首個交易日,集合匹配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匹配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報價格範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

第十八條 買賣可轉債申報價格應當符合價格漲跌幅限制及有效申報價格範圍要求,否則為無效申報。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漲跌幅限制比例和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第十九條 本所在集合匹配階段發布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等信息,在連續匹配階段發布最優五檔買賣申報時間、價格、數量等信息。

本所實時發布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即時成交行情。其中,即時成交行情包括前收盤價、開盤價、當日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等。

第二十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首日,本所公布其匹配成交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上市首日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一)當日收盤價漲跌幅達到±15%的前5隻可轉債;

(二)當日價格振幅達到30%的前5隻可轉債;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

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最低價×100%

收盤價漲跌幅或者價格振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第二十一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匹配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交易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布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

(二)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匹配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異常波動,本所公布嚴重異常波動期間的投資者分類交易統計等信息:

(一)連續10個交易日內3次出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同向異常波動情形;

(二)連續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

(三)連續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

(四)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於嚴重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前述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為單只可轉債漲跌幅與上證轉債指數漲跌幅之差。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的多種情形的,本所一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的,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加強異常交易監控,並要求會員採取有效措施向客戶提示風險。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的認定標准。

異常波動指標和嚴重異常波動指標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者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首日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和嚴重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不適用債券交易價格偏離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所可以根據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轉債異常波動公告;

(二)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並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場提示異常波動可轉債投資風險;

(四)對可轉債實施盤中強制停牌;

(五)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核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存在導致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的未披露事項;

(二)可轉債價格偏離可轉債價值的程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買賣公司可轉債的情況;

(四)是否存在導致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的重大信息或者重大風險事項。

上市公司應當於可轉債發生異常波動次一交易日披露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明確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與相關核查結果,向市場充分提示風險。

可轉債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時,應當按照前兩款規定披露核查公告;無法披露的,應當申請其可轉債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後復牌。

可轉債交易漲跌幅、交易換手率、轉股溢價率等指標出現異常時,本所可以視情況要求上市公司進行核查。上市公司應當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可轉債交易風險。

第二十六條 本所對可能影響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前款所稱異常交易行為除《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外,還包括:

(一)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以維持可轉債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處於特定狀態;

(二)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以明顯偏離合理價值的價格申報,意圖加劇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或者影響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三)大量或者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影響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四)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第三節 協商成交

第二十七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採用協商成交方式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15:00至15:30。當天全天停牌、處於臨時停牌期間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轉債,本所不接受其協商成交交易申報。

第二十八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採用協商成交的,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萬元面額,且為1000元面額的整數倍。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最低限額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首日,協商成交申報價格在發行價的上下30%范圍內確定。除上市首日外,協商成交申報價格在前收盤價的上下20%范圍內確定。

第三十條 通過協商等方式達成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意向的,買賣雙方向本所交易系統提交協商成交申報,申報要素應當包括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價格、數量、證券賬號及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買賣雙方申報的證券代碼、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不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第一百〇二條規定的合並申報方式。

第三十一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協商成交交易按照雙方協商一致的價格、數量等要素成交。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協商成交申報經本所交易系統確認成交後,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第三十二條 本所實時發布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逐筆成交行情,包括證券代碼、成交時間、成交價格等。

協商成交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協商成交結束後計入當日該可轉債成交總量。

第四節 意向申報

第三十三條 本所接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意向申報。可轉債投資者可以向全市場或者部分可轉債投資者發送意向申報,意向申報不可直接確認成交。其他可轉債投資者可以通過協商成交方式與意向申報發出方達成交易。

第三十四條 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意向申報的時間為9:30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十五條 意向申報要素應當包括交易品種、交易方向、發送范圍、證券賬戶號碼、是否匿名等內容。

第三章 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讓

第三十六條 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不得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本所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無限售期要求的可轉債,在掛牌首日即可轉讓;有限售期要求的可轉債,上市公司可在滿足解除限售相關條件後,按照本所相關規定申請辦理解除限售業務,並在解除限售的3個交易日前披露公告。

第三十七條 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業投資者可以參與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與本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讓的,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八條 本所接受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讓申報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轉讓申報當日有效。

第三十九條 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轉讓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元面額或其整數倍。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單筆轉讓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萬元面額,持有不足5萬元面額的應當一次性全部申報賣出。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調整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單筆轉讓申報數量要求。

第四十條 本所接受下列類型的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讓申報:

(一)意向申報:在轉讓申報時間內,投資者可以通過其委託的本所會員進行轉讓意向的發布,轉讓意向申報應當包括證券代碼、證券賬號、轉讓方向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意向申報可以包括轉讓價格和數量。

(二)成交申報:轉讓雙方就可轉債的轉讓價格和數量達成一致後,應當委託本所會員分別進行成交申報,成交申報應當包括證券代碼、證券賬號、轉讓價格、轉讓數量、轉讓方向、交易對方賬號及交易單元、交易約定號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轉讓雙方的成交申報中,證券代碼、轉讓價格、轉讓數量和交易約定號應當一致。

第四十一條 本所按照時間先後順序對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讓申報進行成交確認。可轉債轉讓經本所交易系統確認成交後不得撤銷或者變更,轉讓雙方應當承認轉讓結果,並履行交收義務。

第四十二條 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轉讓以逐筆全額方式結算。

第四十三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所網站公布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讓每筆成交信息。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可轉債投資者、為可轉債交易與轉讓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監管對象違反本細則或者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以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起草說明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各項制度,明確市場預期,防範可轉債交易風險,規范可轉債交易與轉讓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或本細則)。現將《實施細則》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可轉債作為一種兼具「股性」和「債性」的混合證券品種,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提供了多樣化的選擇,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此前,中國證監會發布《管理辦法》,針對可轉債炒作等問題,通過加強頂層設計,完善交易機制、投資者適當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轉債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為落實《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所起草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可轉債交易與轉讓以及投資者保護等相關制度。

二、起草思路

《實施細則》按照如下思路制定:

一是防止過度投機炒作,促進市場平穩運行。可轉債具有結構復雜、市場波動大等特點,需要在防止過度炒作同時,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為此,實施細則將引入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設定相對較寬的漲跌幅限制、調整日內價格申報范圍等相應機制安排。

二是整合現有規則,總體保持一致。當前可轉債交易規則相對零散,相關上位規則不夠統一。本細則制定的過程中,在中國證監會的統籌安排下,統一採用債券交易規則作為上位規則依據,並對重要條款如首日漲跌幅限制、申報價格範圍限制、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等進行了統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穩過渡。考慮到可轉債交易機制的調整市場影響面較廣,技術改造環節較多,在充分的評估論證基礎上,優先對防範炒作最有效,同時對市場影響較小的機制進行優化。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4章、46條,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以及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投資者適當性、交易與轉讓事項等方面作出規定。第一章為總則,共6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可轉債定義、適用范圍、投資者適當性、交易轉讓機制和計價單位等內容。第二章共29條,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交易、申報、成交、臨時停牌、漲跌幅、結算方式、行情披露、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異常交易行為監控、監管措施、異動核查等作出了規定。第三章共8條,對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轉讓、申報、成交確認、信息發布等做出了規定。第四章為附則,共3條,規定了本所的自律監管、解釋權及本細則的施行日期。

總體來看,相比現有可轉債規則,本細則主要進行了如下調整:

一是設置漲跌幅限制。鑒於可轉債價格與正股的聯動性,為防範可轉債偏離正股炒作,《實施細則》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匹配交易首日實行+57.3%和-43.3%的漲跌幅,次日起實行±20%的漲跌幅限制。同時,為防止上市後的首個交易日可轉債價格出現大幅波動,明確上市首日繼續採用盤中臨時停牌和「價格籠子」機制。

二是增加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准。《實施細則》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准,並明確了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義務。

三是新增異常交易行為類型。結合可轉債交易特點,並配合本次機制調整,《實施細則》新增了3類異常行為,進一步提高監管針對性,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四是提出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實施細則》對可轉債這一品種專門提出適當性規定,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會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

特此說明。

㈣ 可轉債怎麼進行質押回購加杠桿操作

1、在券商開通正回購資格。
2、買入可轉債
3、質押可轉債(每個可轉債有質押代碼,填賣出),獲得標准券(按中登的折算比例來),此時你的可轉債就質押入庫,同時交易軟體出現折算出來的標准券。
4、做正回購,例如買入204001,就是做1天正回購,數量填你折算出來的標准券*0.9(交易所規定,為控制風險,只能使用90%的標准券),選擇買入,價格填你想要的利率。如果成交,相應的資金就到你的賬戶中。舉例100萬中行轉債,質押後,大約能融資60萬元。融資後的錢,可以再買可轉債,例如再買中行轉債,就再可獲得60萬可轉債,此時你就有160萬中行轉債,相當於1.6的杠桿。新買的60萬可轉債,還能夠在質押入庫,然後再做正回購,第二次大約能融資40萬元,再買中行的可轉債,此時你就有200萬中行轉債。新買的40萬可轉債,還能夠在質押,然後再融資20萬元,如此反復,最終杠桿可以達到2.3左右。
4、正回購續作,第二天,回購到期,你的標准券解凍,同時賬戶顯示負金額,例如融資100萬,賬戶會顯示-100萬元,此時你必須續作,否則會出現欠資,那不僅要罰款,正回購資格也會被取消。續作很簡單,拿你解凍的標准券質押,續作正回購,融入的錢沖平上一筆正回購金額外加利息,賬戶金額顯示為正,即可。然後每天續作,周而復始。
5、出庫,某一天,可轉債大漲,例如中行轉債漲到120元,你不想做了,可以將抵押入庫的中行轉債出庫,此時買入中行轉質(中行轉債的質押代碼),你的中行轉債就出庫了,此時可以賣出全部或者部分中行轉債,並沖抵正回購借款。
回購買入可轉債的收益 = 轉債總數*(轉債賣出價格 - 轉債買入價格)*杠桿比例 - (正回購利率/360)*總資金*(1-杠桿比例)*投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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