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9部門聯合發文!安徽省將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持續三年!
關於印發《安徽省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建房〔2021〕65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建局、城管局、房管局、住房發展中心),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網信辦,稅務局,市場監管局,銀保監分局,信訪局: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印發的《關於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9部門制定了《安徽省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三年行動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安徽省公安廳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訪局
2021年8月16日
安徽省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三年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印發《關於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聚焦住房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和痛點問題,切實抓好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持續加大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力度,集中解決住房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的突出問題,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實現全省房地產市場秩序明顯好轉,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市場監管制度不斷健全,監管信息系統基本建立,部門齊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房地產領域矛盾糾紛顯著減少,涉房信訪投訴量顯著下降。
二、整治重點
(一)房地產開發。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開工建設;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開發建設;未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如期交付;房屋滲漏、開裂、空鼓等質量問題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准建設配套設施。
(二)房屋買賣。發布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挪用交易監管資金;套取或協助套取「經營貸」、「消費貸」等非個人住房貸款用於購房;協助購房人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違規收取預付款、「茶水費」等費用,變相漲價;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捆綁銷售車位、儲藏室;捏造、散布不實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三)住房租賃。未提交開業報告即開展經營;未按規定如實完整報送相關租賃信息;網路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發布主體資格核驗責任;剋扣租金押金;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制驅趕租戶;違規開展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務;存在「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未按規定辦理租金監管。
(四)物業服務。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和標准提供服務;未按規定公示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標准、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超出合同約定或公示收費項目標准收取費用;擅自利用業主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侵佔、挪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後,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
三、依法有效開展整治
(一)多渠道收集問題線索。各地要對房地產開發、房屋買賣、住房租賃、物業服務等領域進行全面排查,及時在新聞媒體、政務熱線、門戶網站上公布舉報電話、開通舉報信箱。對群眾實名舉報投訴的或媒體曝光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依法調查處理。與信訪部門進行對接,全面梳理近年來房地產領域信訪投訴事項,查找問題線索。結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與專項檢查,補充完善整治問題清單。
(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賬。各地要將問題逐項梳理排查核實,分類建立整治工作台賬,形成「四個清單」(即問題清單、原因清單、責任清單、措施清單)。要建立轉辦和督辦機制,定期督導調度,實施銷號管理,做到「有進有出」,整改一個、銷號一個,動態調整台賬清單。
(三)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加強部門協同,集中力量。對本地區違法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金融機構、網路媒體及從業人員,應當依法採取警示約談,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和資質資格證書等措施,並予以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查處。對逾期不能償還債務、大規模延期交房、負面逾期輿情較多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
(四)邊查邊改邊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對查處的事項要全面分析存在的監管盲區和漏洞,及時會同相關部門調整和完善有關政策,完善監管措施,扎緊制度的籠子。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和自查自糾階段。(2021年9月底前)
各地盡快細化方案,召開動員會進行部署。督促所有房地產開發、中介、物業服務、有關金融機構,按照國家和省專項整治要求,逐項逐條對照,開展自查自糾,自行改正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報送自查自糾書面材料。
第二階段:檢查和整改階段。(2021年10月—2024年)
1.全面復查。各地主管部門要在企業自查率達到100%的基礎上進行嚴格復查。要合理安排進度,原則上在三年內,對正在銷售、在建建設、正在提供服務的項目(企業),復查率要達到100%。
2.重點檢查。近期,對群眾信訪、投訴較為集中、媒體曝光的不良企業進行重點檢查,每年檢查面不低於25%。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3.指導監督。省房地產市場調控聯席會議將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對各市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總體情況、自查、復查、重點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和考核。
第三階段:建章立制和監管水平提升階段。(貫穿全過程)
各地要深入剖析查處事項背後問題根源,研究建立健全市場監管和內部監督機制,著力從源頭上補短板,促進專項整治常治長效。要加強監管隊伍能力提升,強化專業素能和作風建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此次專項整治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制定行動方案,組織開展摸底自查,移交問題線索,匯總處理結果,總結通報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依職責對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查處房地產開發項目違法違規開工建設、房屋質量等問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及時接收相關部門移送的案件、依法行使處罰權,並加強城管執法與小區物業管理監管工作銜接。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各部門依法依規對相關企業及從業人員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房地產領域合同詐騙、非法集資等涉嫌犯罪行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查處未依法依規取得土地即開工等問題。稅務部門負責查處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價格違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分工,負責查處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違規為競買保證金、土地價款提供資金支持等違法違規問題。信訪部門負責梳理住房領域信訪突出問題,配合做好矛盾糾紛化解。網信部門負責查處通過網路發布虛假房地產信息等問題。
各地牽頭部門要主動擔當作為,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加強信息共享、聯動查處、齊抓共管等方式,健全工作會商機制,合理調度執法力量,依法依規查處,按時報送台賬進展,督促整改落實,推動整治工作落細落實。
(二)建立工作專班。房地產領域矛盾糾紛、群眾投訴信訪量較多的合肥、阜陽、滁州、蚌埠、宿州、亳州、蕪湖等市,為確保專項整治工作有序進行,應成立市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領導小組,報請市領導擔任組長,協調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成立工作專班,抽調相關部門人員集中辦公,確保專項整治行動扎實進行。
(三)強化監督評價考核。各地牽頭部門應每月底前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工作台賬,每季度末報送工作開展情況、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半年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同時抄報國家有關部門,抄送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評價考核措施要求,對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顯的城市,予以表揚;對房地產市場秩序問題突出,未履行監管責任及時妥善處置的城市,進行約談問責。
(四)正確引導輿情。各地要綜合運用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新聞媒體,加強正面宣傳,正確引導輿論,及時總結推廣整治工作做法、經驗和成效,公開曝光典型違法違規違紀案例,發揮警示震懾作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網站要開辟專欄進行宣傳報道,形成濃厚整治氛圍,為整治工作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系人:徐向東,聯系電話:62871975
省發展改革委聯系人:張菡,聯系電話:62602693
省公安廳聯系人:魏強,聯系電話:62801269
省自然資源廳聯系人:陳巧銀,聯系電話:62553096
省網信辦聯系人:史仲紅,聯系電話:62609135
省稅務局聯系人:葛誠,聯系電話:62836308
省市場監管局聯系人:馬煒騏,聯系電話:63356015
安徽銀保監局聯系人:方盛奇,聯系電話:65192565
省信訪局聯系人:楊中華,聯系電話:62603427
來源: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Ⅱ 產權交易所規定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什麼意思這樣的規定有什麼作用
日前,國務院發布《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將先前以各類名目設立的交易所,推到了被清理整頓的風口浪尖。今後,「野蠻生長」的各類交易所或許將結束監管真空期,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也將進一步加強。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各類交易所面臨的諸多法律困惑仍有待解決
交易所亂象叢生
近年來,一些地區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展,陸續批准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由於缺乏規范管理,在交易場所設立和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問題日益突出,風險不斷暴露,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非經中央政府批准設立的各種交易場所達300多家,交易標的涉及稀貴金屬、藝術品、股權、碳排放權,以及農副產品、醫葯產品等。如今年以來鬧得沸沸揚揚的天津文交所,以及噱頭十足的華西村商品交易所、中國期酒交易所等等。這些交易所質量參差不齊,存在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
日前,在同濟大學法學院、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上海律協期貨專業委員會、同濟大學上海期貨研究院共同舉辦的「交易所規范發展法律問題研討會」上,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教授指出了目前國內各類交易所存在的四大「亂象」:
一是交易場所組織者放棄管理,或交易規則設計不合理,或擅自頻繁變更規則,運營模式混亂、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投機分子出沒,違規炒作、價格操縱等風險事件頻發,行情波動劇烈,完全背離規避風險、發現價格的初衷,淪為投機賭博者的舞台,組織者亦牟取暴利,給市場和投資者者帶來了嚴重損失。
二是片面追求交易量,盲目擴大市場規模,通過各種手段吸引投資公眾參與。一些未經正規合法注冊的交易場所四處誘騙投資者開戶交易;一些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平台吸收自然人參加交易,直接埋下社會不穩定的隱患。某交易場所試營業一年內,客戶數量已經超過了1萬戶;某交易所的投資者為達到金卡開戶門檻,不惜舉債辦卡,日開戶量曾一度達到300人,平均每天吸收資金1.5億元。
三是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違法開展變相證券期貨交易活動,將股權、文化藝術品等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和轉讓,採取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或採用期貨方式交易大宗現貨商品。如個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將不能分割的品種,份額化後集中競價交易。
四是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如2008年華夏交易所數億元保證金被捲款潛逃,遺留問題至今尚未解決。
除此之外,光大證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助理、法學博士胡茂剛也指出了目前國內類期貨交易所泛濫,帶來的一些不規范運作,例如,自營商代理自然人客戶入市,交易佔比畸高;交易制度權威性不足,修改沒有法定程序;客戶資金未實現三方存管;保證金較低或者倉單質押融資超過50%等。
各類交易所「野蠻生長」、「亂象叢生」,有其深層次的原因。在吳弘看來,「既有地方政府受強烈的金融熱情驅動,熱衷於發展本地交易市場,忽視市場建設規律和政府監管責任的現實;也有相關法制尚不健全,存在監管盲區的問題。」
「當年"原始股"欺詐活動教訓應該吸取」,吳弘談道,「不法分子與非法中介機構就是藉助了某些不規范的產權交易場所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權,被害的投資者數量巨大且具有不確定性,其合法權益遭受了嚴重的損害:由於受讓後沒有合法流通渠道,其股東身份也難以獲發行公司承認,投資者如同持有廢紙一般;一些投資者用自己的血汗錢投入其中,結果錢款被捲走,肥了非法倒賣的中介公司;加上非法交易的行為人往往轉移、揮霍部分或全部資金,查處和清退資金的工作也非常困難,以致釀成群體性矛盾,危及社會穩定。」
由此可見,不規范交易場所問題風險性大,社會影響大,如任其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時清理整頓。
上個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專家指出,我們應乘著國務院38號文的「東風」,認真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對涉及社會公眾參與、採用變相證券期貨方式交易的場所堅決整頓。
監管真空期何時結束
各類交易所亂象叢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監管的缺失,因此,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制度至關重要。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院院長助理劉春彥一針見血地指出,「證券交易所受《證券法》以及證監會制定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調整的,受證監會監管;期貨交易所受《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由證監會制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調整的,受證監會監管。與之相比,文交所等各類交易所是新生的事物,目前處於模糊地帶,既無配套的法律法規對其約束,也不受統一的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文交所性質的難以定位,使得對其監管難以找到明確的歸口。天津文交所目前發展形勢類似於證券化交易市場,但其交易的又是文化類產品,證監會對其監管難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據。」
「現在國內各文交所主要是由文化部門監管,或者根本就沒有監管部門。某文交所受到質疑後在媒體上聲稱向監管部門匯報,未見其下文。目前,鄭州文交所因涉嫌違法經營文物被文物局核實調查,雖然最終結果未成定論,但對監管法律的缺位敲響了警鍾。」劉春彥補充道。
的確,加強有效監管,是交易所規范發展急需跨過的一道門檻。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貝政明分析道,「目前,從交易所自律管理和對違規行為處罰的權力來源來看,證券、期貨交易所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其權力來源,一是證券法律、期貨條例和交易所管理辦法的授權;二是會員大會或股東大會對相關規則表決通過的集體意志;而《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對此付諸闕如,可謂自設權力。與此同時,天津文交還自行免除義務。」
「二十年交易所潮起潮落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政府監管缺位、急功近利、放任資本逐利與投機,會帶來嚴重的後果」,為此,貝政明律師建議,「建立統一的交易所監管機制勢在必行。」
自國務院38號文發布以後,對各類交易所的監管,將提上日程。據了解,此前,對於文交所的監管單位,各方一直沒有明確的說法,文交所從工商局注冊登記後就處於「放任自由」的狀態,規則頻繁更改、市場大起大落等問題接連不斷。但根據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之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有業內人士猜測,可能會將判斷文交所以及相關的藝術品交易是否合乎規定的權力交給地方政府。
不過,也有專家持不同意見,「地方政府是沒有權力批准建立文交所的,文交所進行的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實際上就是證券化的交易模式,所謂的文交所操作的是股份,操作的模式和規則應該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模式來進行,成立也必須通過證監委甚至國務院批准。如果有人將文交所的保證金捲走,地方政府是否有賠償的義務?」
不過,「文交所如果讓證監會來進行協調、監督、監管,也是存在問題的,證監會按照國家《證券法》規定,只對公募進行管理,而對於文交所涉及的私募,《證券法》並沒有給予證監會管理職能。」業內人士表示。
除了文交所的監管職能需進一步明晰外,貴金屬交易所和大宗電子市場也需要清理整頓。業內人士指出,「這場監管風暴其實反映了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體制上的問題。這一點在黃金上最明顯,即中國分業監管的困惑。按照商品屬性,黃金應歸商務部,按貨幣屬性則應歸屬央行,按照類似證券、期貨的交易方式又屬於證監會管轄范圍。或許黃金可以作為混業監管的先例,應該成立一個綜合監管部門。」
解決三大法律困惑
交易所要規范發展,一方面,需解決好監管難題,而另一方面,需直面三大法律困惑。劉春彥告訴記者,「一是各類交易所的規製法律體系建立;二是各類交易所的法律性質、組織形式;三是各類交易所的規則法律效力。」
首先,需建立各類交易所的規製法律體系。
劉春彥表示,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2005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頒布的《證券法》和2001年12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頒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構成。自《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以來,輔助以中國證監會發布或者聯合國務院其他部門發布的各種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基本上形成了覆蓋證券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證券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
我國雖未頒布《期貨交易法》,但2007年2月7日國務院第168次常務會議通過頒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規章,從而強化了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的地位。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與各地文交所和藝術品權利份額發行、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出台專門針對藝術品份額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各地文交所的籌建和藝術品份額的公開發售和交易活動的法律法規依據不足。許多交易所實際上是一個金融機構或者類金融機構。根據一般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類的交易所或者交易場所一定要通過國家強制的法律監管起來,否則會引起系統性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劉春彥分析道。
其次,各類交易所的法律性質、組織形式待明確。
「我國目前沒有對文交所等交易所進行規制的相關法律,現有二十四家交易所根據他們的官網載明信息,都是採用公司制的,這就決定交易所要受到《公司法》的調整。這產生兩點問題,第一,我國《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4條也將股東的資產收益權作為股東的第一項權利加以規定,體現了公司的營利性的特徵。天津文化產權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在交易規則中規定其為非營利性的機構,其實際經營仍然是以盈利為目的,這就造成了矛盾;第二,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組織形式都是採取的會員制,公司以會員的身份共同組成。根據會員制交易所的組織規則,只有取得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才可以參與證券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組織的集中交易,非會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可參與交易。而文交所沒有類似A股券商的中介機構,基於文交所內部的電子交易系統,向文交所上繳一定比例的傭金,投資者可以進行藝術品份額交易買賣,事實上文交所還承擔了"交易中介"的角色。由此看來,文交所其實是執行了交易所和券商的雙重職能。這樣就會造成各方責任不清、信息不透明等一系列的問題。現有的兩家證券交易所和四家期貨交易所從本質上屬於場內交易,其他的交易所不都屬於場內交易,場內交易的本質是交易所履行中央對手方職能,交易所也承擔履約擔保職能。這是其它交易所所不具備的。」劉春彥表示。
第三,如何體現各類交易所的規則法律效力?
據了解,現有的交易所都是公司制的,交易所單方制定的交易規則的法律效力如果存在疑問,交易所是否有權單方更改規則?投資者參與交易是否默認規則的法律效力,這些規則是否通過了有關部門的批准?根據《證券法》第118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而現有的這些文化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未經有關機構批准,其法律效力存疑。
而此次國務院發布的38號文件,則對交易規則規定非常嚴厲。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律師、高級合夥人曲峰分析道,「一方面,出台相關規定,控制現貨和證券的交易廣度,如禁止自行將權益均等化並連續集中競價,且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另一方面,清理交易規則。如非經批準的電子交易場所,禁止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匿名交易、電子撮合等類期貨的標准化合約交易方式,其中還規定同一投資者就一個產品的交易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不難看出,監管層試圖規避頻繁操作和高杠桿風險。」
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此前,各類交易所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管,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制,存在巨大的風險。尤其是藝術品證券化之後帶來的大幅漲跌,使得一些人在暴富的同時,也讓部分在高位買進的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今年1月,畫家白庚延的《黃河咆哮》以總價600萬元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短短兩個月後,其賬面價值被推高到1億元以上,但此後價格一路下挫,到了10月中旬,《黃河咆哮》的「股價」已從最高點時的18.7元下挫到2.59元,呈現出極端的價格走勢,增加了投資者的風險。
專家指出,文交所發行藝術品份額進行交易,將多餘資金疏導到文化產業這個蓄水池裡,具有一定的資源配置和融資的功能。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增加了藝術品的流動性,同一件藝術品在「上市」以後,可以給出更高的估值,因此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具有一定的價值發現功能。但是,目前的文化產權交易所都沒有統一穩定的定價機制,藝術品的估值缺乏客觀依據,沒有客觀衡量標準的估值體現決定了其漲跌無度的情勢,就像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藝術品股票一個月暴漲十幾倍,更為嚴重的是,這為市場操縱和投機行為提供了溫床,很容易被用來誤導和誘惑大眾進入陷阱,加大普通投資者的風險。
如今,在交易所整頓風暴的影響下,各地文交所的投資者特別關注自身權益的維護。例如,泰山文交所投資者強調,泰山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如果是被直接清理,必須以保證所有投資人不受資金損失為底線,按投資人的買入成本價格回購份額。
而漢唐文交所投資者則表示,漢唐文交所無論整頓或關門,原先投資者與漢唐交易所簽訂的交易合同都將終止,投資者有權選擇退出或者繼續和漢唐交易,現在漢唐長時間停牌,給投資者帶來很大的資金隱患和不確定性,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維護投資者權益。對此,漢唐文交所相關負責人回應,「無論採取怎樣的解決方案,都會盡最大努力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對於投資者來說,如何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呢?有律師建議,「應該詳細研究相關材料後再提出具體的維權方案。不能僅僅根據主體是工商登記過的,就認為其行為合法,設立交易所需要以國務院等批准作為前置程序,故即使主體注冊合法,也不影響其交易所本身的違規性。」
此外,要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還需要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獲得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這方面仍需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
「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投資者到底有哪些法律權利還不清楚,目前多數的文交所交易規則只規定了知情權和按份享有所有權,而對投資者的其他權利及其如何行使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劉春彥進一步指出,「如《天津文化產權交易所暫行規則》第15條規定,投資人享有對藝術品和份額交易信息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的基本情況、發售上市過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過程中披露的相關信息;第16條規定,投資人按本規則規定享有份額交易權,購買並持有份額即成為該份額標的物的共有人。與我國的證券投資者相比,對藝術品份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藝術品退市的交割機制,藝術品份額發行期間投資者享有哪些權利和應如何行使這些權利,都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規定。更為重要的是,投資者的投資如果受到侵害是否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不清。而《證券法》則規定了投資者可以對因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受到侵害時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
「清理整頓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規范發展。」劉春彥告訴記者,「當然還有一個深層次問題,就是如何發揮各類交易所市場主體的創新能力與加強國家監管之間的平衡,維護企業經營自由權。」
Ⅲ 安徽長江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經營現狀
交易所目前擁有財經、法律、投行、證券等各類人才,從而保證了為客戶提供全面而專業的服務;員工中90%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平均年齡低於35歲。交易所現有近千平米的交易大廳,並投資三百多萬元建設了電子競價系統,保證了交易過程的公開透明。
經過幾年的發展,交易所累計完成了數十億元的產權交易,其中包括改制和破產企業、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車牌號、特許經營權等交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擴大了影響,樹立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形象,得到了政府和企業界的廣泛認可和支持,取得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豐收。
交易所先後在馬鞍山、銅陵、池州等地成立了分支機構,這對於加強各地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促進國有資產流轉順暢和保值增值,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為各市產權流動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對於促進各市經濟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Ⅳ 為什麼「你貪的是利息,人家要的是你的本金」傳遍朋友圈
2015年9月21日下午13點30分,超過1000位來自全國各地的泛亞投資人聚集在證監會門口維權。他們身著印有標語的白色T恤,拉起橫幅,高喊「活捉單九良,還我血汗錢」等口號。監管的缺失,人性的貪婪,令這家號稱世界最大的稀有金屬交易所,延續了數年瘋狂的圍獵資本游戲。最終資金鏈斷裂,20多個省份的22萬投資者的430億元資金難以討回。
以高額回報誘惑客戶開戶,然後開始向你介紹現貨白銀,說現貨白銀交易更加靈活,可以雙向買賣,漲的時候可以做多,跌的時候可以做空,盈利空間大,開戶後,有專業的老師帶著操作,做了幾天可能會賺一些,然後會說你的錢太少來錢慢,又讓投資者加大資金量,結果就是無休止的虧損。
實際上就是一場對賭游戲,交易軟體被後台人為操縱,交易所、會員、代理商層層設置陷阱,行情處於高位時不能平倉、本該下跌的白銀價格,在交易軟體上卻直線飆升……勢單力薄的散戶們要想賺到錢,幾乎是不可能的,虧損的錢都被代理商賺走了
參與白銀投資一定要選擇正規的平台操作和交易軟體,而且正規的平台均有模擬盤,方便投資者進行模擬實際操作。
在多地貴金屬亂象之後,監管層下定決心開始下猛葯整頓交易所亂象。經營「貴金屬現貨」的交易場所將被集中清理整頓,此類交易所最後在全國將被砍至20家左右
結語:
經過一番羅列,發現金融詐騙幾乎已經涉及了金融業的所有領域,而所有的金融騙局都有一個典型的特徵,就是高息。而其背後的本質則是人性的貪婪。最後還是用這句話來總結下吧:「你貪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要的是你的本金,謹記謹記。」
Ⅳ 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_影視版權認購**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 國發【2011】38號
國務院文件
國發[2011]38號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位,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一些地區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展,陸續比准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以下簡稱交易場所)。由於缺乏規范管理,在交易場所設立和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問題日益突出,風險不斷暴露,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為防範金融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現做出如下決定:
一、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違法交易活動蘊藏的風險
交易場所是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透明交易機會,進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開性,需要檔碧燃依法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其中,證券和期貨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直接關繫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進行,目前,一些交易場所管理不規范,存在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這些問題如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設置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早採取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從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的各項工作。各類交易市場所要家裡健全 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風險管理等各項規定,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和判斷能力,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建立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
為加強對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建立由證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斬“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一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升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違法證券期貨交易工作,堵道建立對各類交易場所和交易產品的規范管理制度,完成國務院交為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設在證監會。
聯席會議不代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日行虛常監管。其他交易場所均慧斗由升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並切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及相關部門和升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溝通境況,加強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和現在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程序 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原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過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徵求聯席會議意思。未經上述規定批准成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四、穩妥推進清理整頓工作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決定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各區類交易場所,進行一次性集中清理整頓。其中重點是堅決糾正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擴大業務范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並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未經批准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范。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准化產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制定清理整頓工作方案,於2011年12月底前報國務院備案。
聯席會議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切實推動清理整頓工作有效、有序開展。商務部要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下,負責對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抓緊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確保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有序回歸期貨市場。聯席會議有關部門要按照責任分工、加強溝通、相互配合、相互扶持,盡職盡責做好工作。金融機構不得為違法證券期貨市場活動提供承銷、開戶、託管、資金劃轉、代理買賣、投資咨詢、保險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及時開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後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 金融 交易場所 決定
抄送:黨中央各部門,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中央軍委辦公廳、各總部、各軍兵種、各大軍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
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 2011年11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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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國務院整頓交易所的原因
原因: 大約兩個月前,風聲已傳到天津濱海,中國金融創新的試驗區。當地50餘家回在工商部門答注冊的交易所,被政府金融辦要求詳細填具一份調查表格,主要是交易規則和管理的信息。「交易所的資金問題」可能升級為「區域金融風險」。但在湖北、浙江等地,半個月前仍有政府官員在交易所成立典禮上剪綵。
主要禁止事項約有三類
一是控制現貨和證券的交易廣度。
二是清理交易規則。
三是設置領域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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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證監會堂主新官上任三把火,這把火燒的比較外行,證券市場最亂的在上市公司監管及新股發行存在重大問題,很多已觸犯刑法的事都沒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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