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百億私募上演奪權大戰 還曝出違規的股權代持協議
來源:成都商報
百億量化私募上海鳴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鳴石投資」)的奪權大戰愈演愈烈。
袁宇還透露,他近日曾遭遇李碩糾集 社會 閑散人員以暴力、人身威脅等方式阻止其進入鳴石辦公室,並惡意侵佔鳴石公章,妨礙其對鳴石的正常經營管理。
紅星資本局發現,從明面上的股權結構來看,李碩最終持有鳴石投資53.5%的股份,為實際控制人;袁宇持有23.37%的股份。而如果袁宇曝出的股權代持協議為真,那麼袁宇或許會成為實際控制人。
私募大佬自曝奪權大戰 雙方各執一詞
近兩日,鳴石投資上演的一場奪權大戰,引爆私募圈。
10月13日傍晚,鳴石投資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說明,稱「自成立以來一直由持股超50%的單一大股東李碩控制,股權結構穩定清晰」,「袁宇在策略技術部管理過程中,出現了不利於公司長久發展的舉措,董事會決定暫停袁宇策略技術部負責人的職務」。鳴石投資還強調:「不依靠某一兩個核心人物進行策略研發,淡化核心人物在整個投資策略中的影響」、「14日起暫停公司產品申購,贖回不受影響。」
知情人士表示,這或許是為了降低袁宇與李碩控制權糾紛的影響,穩定投資人的信心。
就在鳴石投資發布說明後,袁宇這邊又有了新動作。據上海證券報報道,業內人士透露,10月13日晚間,袁宇再度發文《告全體員工書》,拋出「袁宇才是鳴石的實際控制人,李碩名下關於鳴石的50%股權均為代持」的重磅消息。
袁宇還貼出一份上海松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松盟投資」)與李碩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落款時間為2017年1月16日。
爭權曝出股權代持協議
違規做法或面臨清盤風險
可以看出,鳴石投資的控制權是雙方爭執的關鍵點,那麼李碩和袁宇誰才是鳴石投資的實際控制人?為何會有一份股權代持協議?這出奪權大戰的背後又有何隱情?
天眼查APP顯示,鳴石投資共有4位股東,其中李碩持股50%,為第一大股東;袁宇提到的上海松盟投資持股35%,為第二大股東;王洋持股10%,周晟持股5%。
通過進一步股權穿透可以看到,上海松盟投資管理的疑似實際控股人為袁宇,認繳金額為725萬元人民幣,股權佔比為72.5%;李碩的認繳金額為100萬元人民幣,股權佔比為10%。如此一來,從表面看,李碩最終持有鳴石投資53.5%的股份,為實際控制人;而袁宇持有23.37%的股份。如果袁宇手上的《股權代持協議》為真,那麼鳴石投資的股權佔比則會發生變化,袁宇或許會成為實際控制人。
但是,為何上海松盟投資會和李碩簽訂一份《股權代持協議》?紅星資本局翻閱協議發現,在委託許可權一欄,李碩會代替上海松盟投資在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等等。並且約定了雙方的保密義務,但對於委託原因卻未說明。
有市場聲音稱,袁宇自曝《股權代持協議》無異於「自殺式行為」,對鳴石投資影響巨大,甚至會面臨清盤風險。
2021年初,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其中第五條明確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不得有代持、循環出資、交叉出資、層級過多、結構復雜等情形,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關系非關聯化。
截至目前,李碩本人並未作出任何錶態。
袁、李均是初創團隊成員
鳴石官網已不見袁宇名字
鳴石投資在私募圈頗有影響。紅星資本局注意到,私募排排網數據顯示,今年以來截至9月1日,鳴石投資的收益率高達39.88%,在20家百億量化私募中排名第一。另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數據,鳴石投資目前在管基金數量213隻。
而袁宇更是量化圈公認的大牛之一。公開簡歷顯示,袁宇曾任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教授、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美國聯邦儲蓄銀行研究員等,主要研究領域為資產定價、行為金融、國際金融,是國內關於行為金融學及資產錯誤定價研究領域的翹楚。2010年,他創立了鳴石投資。
另一個關鍵人物李碩在進入鳴石投資前,曾先後擔任無錫傲信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委派代表、吉林市中信出國服務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吉林市維信就業信息咨詢服務執行董事、吉林國際語言文化學院留學服務中心經理。
此外,據媒體報道,在鳴石成立初期,李碩主要負責市場、經營、運營等業務,而袁宇則主要負責策略的開發。可以看出,袁、李均是鳴石的初創團隊成員,二人的分工一直較為明確,也並沒有公開報道兩人不和的消息,直到近日奪權大戰爆發。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10月14日,鳴石投資的官網上,已經不見了袁宇的個人介紹,而是換成了王曉晗。
2. 私募基金代持是否合法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所簽訂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那麼私募基金代持是合法的。所謂的「股份代持協議」就是股東將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東名義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同時與名義股東簽訂協議確認股份的實際持有人為未登記的股東,這種現象被稱為股份代持,雙方的股份確認協議就是「股份代持協議」。對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規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當初產生代持股份的現象主要是在改制時突破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規定,幫助職工擁有單位股份,故而採取了「職工持股會」類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私募基金代持合法嗎
私募基金 可以代持,所簽訂的協議只要符合以下條件,那麼私募基金代持是合法的: (1) 合同當事人 具有相應的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 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 合同成立 。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4. 私募基金代持協議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是合法的。如果代持股協議書本身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協議會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5.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嗎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是可以代持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 怎樣處理私募基金代持協議糾紛
私募基金代持協議糾紛就是相當於是合同糾紛,按照合同糾紛的方式進行處理,對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雖然他可能違反了基金的管理規定,但不是禁止性規定,而是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的理性緊,就是視為該條款是違規,並不能夠說明這個條款無效,所以還可以按照代持協議的內容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