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交所投教】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制度知多少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證券法修訂,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專章,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制度安排。在2020年度投資者保護宣傳月到來之際,為幫助投資者學習了解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的相關內容,我們對其進行了梳理匯總,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一、新《證券法》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規定?為什麼要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分別作出了規范要求。對於證券公司而言,概括來說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戶、揭示風險,並且明確了賣者有責。對於投資者而言,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個人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此外,新《證券法》還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作出了區分,目的是為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低、投資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相對不足的普通投資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同時,設置了「舉證責任倒置」機制,當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後,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如果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新《證券法》建立了怎樣的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有助於幫助中小投資者克服時間、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參與公司治理活動,積極發表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各項意見。對此,新《證券法》從五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徵集主體,明確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徵集人。二是徵集方式,明確由徵集人自行或者委託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確徵集人應當披露徵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為,明確不得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徵集股東權利。五是法律責任,明確違規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導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新《證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的?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持續加強制度建設,多舉措、多渠道積極引導推動上市公司進行現金分紅,取得顯著成效。新《證券法》為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一方面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另一方面明確上市公司當年的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餘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四、新《證券法》是如何對債券投資者、債券持有人進行保護的?首先,新《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其次,明確了公開發行債券的發行人應當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且債券受託管理人的履職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最後,為有效應對債券發行人的違約,債券受託管理人可以接受債券持有人的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五、新《證券法》對先行賠付制度是如何規定的?新《證券法》將先行賠付這一制度確定了下來,明確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六、在新《證券法》中,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多元糾紛化解方面是如何發揮作用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利用專業優勢進行投資者保護、代表投資者積極主張和行使權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新《證券法》具體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進行糾紛化解的三方面機制。一是調解機制,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二是支持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派生訴訟,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有關「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規定的限制。七、新《證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對此,投資者需關注哪些內容?新《證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以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下加強投資者保護和權利救濟的需要。一是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二是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更便於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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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證券法迄今為止一共修訂了幾次
一、修改法
截止2021年的11月份證券法經歷過5次大的修改。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二、拓展資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叄』 新證券法
新證券法是在 2019年12月28日《證券法》修訂表決通過後,自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證券法》,此次證券法修訂,系統總結了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在深入分析證券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
二、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三、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四、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五、完善證券交易制度
六、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
七、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
八、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九、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
十、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法律依據:《證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肆』 新證券法2021版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本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伍』 《證券法》將迎來「三讀」 期待能實現脫胎換骨式突破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4月20日至23日將在北京舉行,會議將審議9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其中《證券法》將迎來「三讀」,該修訂草案也牽動著許多投資者的心(相關報道)。
圖據@新浪 財經
市場人士期待,《證券法》能在加大對違法違規懲處力度等方面有所強化或突破,筆者也提出一些期待。
一是明確實施注冊制。 目前《證券法》規定的是核准制,要讓科創板的注冊制改革平穩實施,急需法律方面的支撐。法律應有前瞻性,建議《證券法》明確股票公開發行統一實行注冊制。
當然,目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還是核准制,可以規定新《證券法》在明年或之後的某個時間點正式實施,在此之前的過渡期,科創板先實行注冊制改革試點、主板等仍然延用核准制,兩種制度並行。
實施注冊制,主要是為了處理好政府、市場、企業和投資者的關系。《證券法》修改,應以注冊制為改革主線和突破口,重新系統理清企業、投資者、中介機構、交易所、監管部門在其中的責任義務和權利,這些需要全部重構。注冊制並非洪水猛獸、並非敞開發行,資本市場有起碼門檻,但各個板塊的上市門檻可適當調整,主板等准入門檻對企業應更為友好。
二是完善退市制度。 實施注冊制必須有與之相般配的退市制度。目前《證券法》幾條原則性的退市規定,上市公司很容易規避,導致上市公司退市難。建議《證券法》增設公司治理方面的退市規定,對於雙頭董事會等治理極為混亂的上市公司,直接清除出場;同時賦權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有主觀酌定權,防止上市公司參照規則、照葫蘆畫瓢來規避退市紅線。
三是進一步搭建好多層次資本市場框架。 目前《證券法》僅規定了證券交易所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建議將新三板明確納入「其他證券交易場所」。
新三板作為承上啟下的重要市場,目前基本接近注冊制,筆者認為目前企業進入新三板門檻過低、而投資者進入的門檻又過高,導致新三板的流動性困境。目前新三板企業主要准入門檻是「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而特殊企業還無需遵守這個門檻,如此低的門檻導致新三板良莠不齊,建議適當提高新三板的掛牌門檻,提升新三板招牌的含金量和制度溢價。
目前各地的股權交易市場(四板市場)更未納入《證券法》,四板市場作為資本市場基石,在服務地方中小企業融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投資者投資身邊企業的重要渠道。建議《證券法》應給四板市場留下重要位置,對其融資制度、交易制度、信披制度、監管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
四是強化對市場操縱的打擊力度。 市場操縱是A股市場的總病根,目前《證券法》規定的市場操縱手段,或許難以涵括當前市場主流操縱手段,要根據當前漲停板操縱、信息型操縱等新特點,同時針對未來電腦程序交易等可能出現的操縱手段,提出有針對性的規范和打擊條款。
五是強化投資者保護。
首先要完善股東表決機制。現行一股一票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只是股東形式平等,而要推動股東的實質平等,股東不論大小,都作為平等的經濟行為主體。建議A股可規定,不管股東持股比例多少,所有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表決權不超過所有表決權的30%,同時建立分段表決權制度;另外還要規定出席股東大會的最低表決權比例。
其次要完善投資者訴訟機制。要 探索 和完善「示範訴訟+委託調解」機制。對虛宏首假陳蔽薯數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受訴法院可選取示範案件先行審理判決,證監機構在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糾紛時,要增強示範訴訟後適用調解方式的強制性,對不願參與調解的違法違規主體,可通過採取差異化監管舉措、從嚴資質審批、頂格行政處罰、列入失信黑名單等措施,來手則予以震懾和引導。
其三要追責首惡。此前一些虛假陳述案例中,絕大多數都是由上市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很少追究董監高責任。上市公司只是一個名詞,違法違規行為之所以發生,最主要的責任人應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等,這些人員才是「首惡」,建議應重新理順上市公司、董監高等主體在民事賠償中的責任順序,董事長顯然是直接責任人、應首先承擔賠償責任,董事會秘書或財務總監則應承擔第一補充賠償義務,上市公司承擔最後補充賠償義務。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編輯 張超
『陸』 新《證券法》全文及修訂要點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證券法修訂,按照頂層制度設計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本次證券法修訂,系統總結了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在深入分析證券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在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經驗基礎上,新證券法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注冊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十九屆四中全會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決心與方向。同時,考慮到注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也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二是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於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同時,新證券法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
三是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四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證券交易所防控市場風險、維護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包括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將協議收購下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由經證監會免除,調整為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免除發出要約等。
七是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將證券交易場所劃分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三個層次;規定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可以依法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明確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上述證券交易場所轉讓;授權國務院制定有關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管理辦法等。
九是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明確了證監會依法監測並防範、處置證券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了證監會在執法中對違法資金、證券的凍結、查封期限;規定了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採取監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制度;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規定被市場禁入的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證券交易等。
十是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寫入證券法,授權國務院按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同時,考慮到證券領域跨境監管的現實需要,明確在我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我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證券法追究法律責任等。
此外,此次證券法修訂還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證券公司業務管理制度、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跨境監管協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柒』 新證券法實施日期
新證券法的正式施行日期為,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實際上指的是於2019年修訂的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的法律。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