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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債交易所

發布時間:2023-09-12 06:17:38

❶ 打新債分滬市和深市嗎

打新申購不分滬市深市,發債方分為滬市和深市

❷ 新債上市如何買賣

新債賣出操作與賣出股票差不多,投資者進入股票交易界面,點擊需要賣出的新債,點擊賣出選項,最後輸入賣出數量,確認賣出即可。
投資者認購新債之後,需要等到新債上市之後才能賣出新債,一般在一個月以內上市,其賣出操作與賣出股票差不多,其具體步驟是投資者進入股票交易界面,點擊需要賣出的新債,點擊賣出選項,最後輸入賣出數量,確認賣出即可。 新債在還沒上市之前,持倉顯示的市值為0,上市之後,市值為新債現價與持倉數量之積。當持倉成本大於新債現價時,賣出新債,則會虧損;當持倉成本小於新債現價時,賣出新債,則會產生收益。而且投資者在新債上市之後,也可以考慮把新債轉換成上市公司的股票。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介紹,新債申購幾乎零門檻,沒有高要求,購買債券最少要買1手即10張。以100面值中簽後,待可轉債上市後價格出現溢價,便可以通過賣出來賺取差價。新債中簽後只需要投資者在股票固定賬戶中存入中簽的相應費用即可,無需市值也無需資金,基本所有的投資者都可以參與申購。操作方式和新股申購沒差異,操作流程十分簡單。需要注意的是,若新債中簽後忘記繳款會上打新黑名單,同時也會影響新股申購,所以一旦中簽要記得打款入賬。
拓展資料
什麼是新債
新債就是可轉債,是上市公司融資的一種方式,當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時候,投資者可以選擇申購新債,新債並不是申購後就一定能買入的,而是會通過抽簽的方式來選擇投資者,中簽的投資者就可以以發行價格買入新債。新債申購是有風險的,因為新債不是保本型產品,有虧損本金的可能,投資者中簽後就獲得了購買可轉債的權利,新債交易主要是為了賺取差價,當新債上漲就會有收益,當新債下跌就會發生虧損,不過從歷史來看大部分新債都是賺錢的。

❸ 債券交易場所有哪些

我國債券交易場所主要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銀行間市場和銀行櫃台市場。下面由我為你分享債券交易場所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債券交易場所

按照交易場所劃分,前二者都屬於場內市場,後二者屬於場外市場。目前場外市場的交易量佔到我國債券市場的交易總額的95%以上,場內市場以上交所為主,佔比達90%以上。

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1月26日,歸屬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八字方針,上海證券交易所致力於創造透明、開放、安全、高效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其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2月1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主要職能包括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基本相同。

銀行間市場:由同業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債券市場等等構成。銀行間市場有調節貨幣流通和貨幣供應量,調節銀行之間的貨幣餘缺以及金融機構貨幣保值增值的作用。本網站所指的銀行間市場為銀行間債券市場。

銀行櫃台市場:又稱OTC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完全不同,OTC市場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規定的成員資格,沒有嚴格可控的規則制度,沒有規定的交易產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對手通過私下協商進行的一對一的交易。OTC交易方式以交易雙方的信用為基礎,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信用風險,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價格,清算安排也由交易雙方自行安排資金清算。

目前我國債券產品的交易分割比較嚴重,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機關主管發行的債券只能在銀行間市場掛牌交易和進行信息披露;證監會核准發行債券只能在上海和深圳兩家交易所上市交易和進行信息披露;財政部發行的國債和代理地方政府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可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進行掛牌交易,其中部分國債還可在銀行櫃台掛牌買賣;發改委批准發行的企業債在銀行間和交易所掛牌交易;保監會核准發行的保險公司債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轉讓。

債券異常交易行為

一、債券異常交易行為的主要表現

近年來,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已成為越來越多的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進行資產配置的場所之一。考慮到合理的債券交易價格,不僅是債券內在價值的體現,也是投資者資產計價的重要依據,上交所一直對債券交易保持著密切關注,以維護債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防止投資者通過債券異常交易獲取不當利益或進行利益輸送,並影響相關債券資產的估值。

上交所在日常監控中關注到的投資者債券異常交易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投資者以大幅偏離中證估值的價格買入或賣出債券,導致相關債券價格在短時間內,特別是在臨近收盤階段的短時間內發生大幅波動,影響了債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投資者連續多次高買低賣,向對手方輸送利益。上述情況在部分交易活躍度不高的債券品種中更為突出。

通常情況下,上交所將通過投資者主動申報價格與中證估值的偏離幅度、高買低賣的頻次及金額、交易雙方關聯性等因素,綜合判斷投資者的交易行為是否屬於《交易規則》第6.1條第(七)項“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成交價格”、《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八條第(四)項“多次進行高買低賣的交易,或單次高買低賣交易金額較大”以及第(十一)項“涉嫌通過證券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規定的情形。

二、案例

(一)某投資者影響債券盤中交易價格案

某日,某企業債的最新中證估值為99.38元(凈價)。10時35分20秒至10時41分30秒,某投資者以99元買入110手,11時12分03秒以88.35元低價賣出110手,導致該債券盤中價格下跌10.91%,低於中證估值11.10%。持續監控發現,當日該投資者還在其他多隻債券上進行了高買低賣,均導致相關債券盤中價格大幅偏離中證估值。

在本案例中,該投資者一天內以正常價格買進多隻債券,當天即以遠低於中證估值的價格賣出,導致相關債券盤中成交價格大幅低於中證估值,屬於影響債券盤中交易價格的異常交易行為,上交所對此及時採取了相應的監管行動。

(二)某投資者影響債券收盤價格案

某日,某債券最新中證估值為105.35元(凈價)。14時58分39秒,某投資者以99.8元申報賣出80手並以該價格成交,導致債券收盤價較中證估值低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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