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阜興百億大案進展:上海經偵司法凍結東海證券10%股權
網貸 之家綜合 9月8日,阜興私募大案迎來最新進展。據財新報道,華聞傳媒持有的東海證券10.22%股權已被上海經偵司法凍結,華聞傳媒此前的實際控制人正是阜興集團。朱一棟被押解回國後,阜興案處理進度正在加快。
財新記者了解到,華聞傳媒系「阜興系隱察旅」實際控制,因此這部分資產司法凍結與阜興案有關。雖然監管部門尚未有確定這一關系,但是財新記者曾多方獲悉,「阜興系」通過明暗兩條通道,逐步控制了華聞傳媒。
有接近上海經偵人士對財新記者表示,目前上海經偵已將阜興案作為最重要的案件進行調查。上海經偵方面此前也表示,證監部門已牽頭成立跨部門、跨省市的阜興集團私募風險處置協調工作機制,在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阜興集團違法犯罪案件的同時,對阜興集團下屬私募基金開展清產核資和投資人登記等工作做出部署。
據了解,8月29日晚,上海警方通報,失聯兩個月的阜興系實控人朱一棟被抓捕回國。公沒配安機關將在查清朱一棟涉嫌證券犯罪的同時,依法全面偵辦其涉嫌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竭盡全力追贓挽損。
另據財新記者了解,在朱一棟被押解回國的第二日,相關部門已赴阜興集團辦公地點對辦公室進行了查封和取證。
近萬名投資人,300億元資金,在今年夏天,隨著上海阜興實業集團董事長朱一棟失聯,阜興系四家私募經營中斷,掉入了私募大劫案的泥潭。
這是第一起百億級別的私募基金爆雷事件,因此在私募圈和資本市場引發震動。投資者至今不明白,能夠在中基協完成備案、有實體產業做支撐、由銀行負責託管,阜興系的問題出灶凳在哪裡,百億元資金究竟流向何方?
業界公認,阜興系私募事件暴露了行業問題和監管漏洞。「阜興事件之後,整個私募股權基金行業都受到了很大沖擊。面對高達近8萬億元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加強監管迫在眉睫。亡羊補牢之舉就是要嚴厲追究跑路者的責任。而前提就是明確規定失聯私募立案的標准。」一位證券律師告訴《財經》記者。
❷ 北京經偵最近發給客戶的告知 今年6月8日兩高一部關於《嚴打集資詐騙專項處置緊急條例》的正文出處是哪
2016年4月27日由國家14個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人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工商總局、住建部、農業部、林業局、商務部、旅遊局)在北京召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當年6月至8月開展全國「非法集資案」專項整治工作。《嚴打集資詐騙專項處置緊急條例》內容:
1、政府為了盡最大努力為近年來受不法犯罪嫌犯集資詐騙禍害的災民挽回經濟損失,特製訂《嚴打集資詐騙專項處置緊急條例》(下簡稱《緊急條例》)。鑒於李總理指示「盤活存量資金,放開民間借貸,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後,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未相應出台金融監管措施和對民間債權人債權保護措施,為此這幾年所發生的「非法集資詐騙案」需一律改稱為「集資詐騙案」。不宜採用「非法集資」名稱去傷害無辜受害的災民。
2、凡是今年年底之前集資詐騙嫌犯能償還50%借貸資金,經多數受害債權人簽名同意,可暫緩刑事處理判決,准予「取保候審」一年,在一年內還清借貸債務即可免除刑事處罰。
3、已拘捕在案,詐騙借貸金額千萬以上,今年內無法償還50%借貸資金的嫌犯,一律判處「無期徒刑」。之後根據償還債務比例予以逐步減刑。償還借貸一半後可參照(二)款予以「取保候審」。
4、刑事處理決不能取消罪犯債務。必須對詐騙罪犯及其直系家屬建立終生追還所欠債務機制。在詐騙嫌犯未還清債務之前,法院有權始終監控罪犯任何直系家屬的銀行賬號資金—只進不出,首先確保償還受騙債權人的債務。
5、任何已拘捕集資詐騙主犯的公安機關有責任、有義務受理該主犯在其他地區同類型集資詐騙受害人的報案,會同其他地區公安機關偵查清楚全部案情後才移交檢察機關並案起訴。法院拍賣清理罪犯資產、判決返還受害人的債務時必須對受害人一視同仁,平均分配,不允許搞地方保護主義。
6、經偵支隊負責偵查集資詐騙嫌犯的警員務必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依法偵查。嚴禁偵查警員貪贓枉法。凡集資詐騙案受害人發現負責偵查專案警員在偵查期間有貪贓枉法、違法瀆職、包庇犯罪嫌犯等可疑行跡,可向管轄地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對該偵查警員立案審查。
❸ 公安局經偵支隊是否有權查封資產的權力
一、受案范圍: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精神以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主要管轄下列經濟犯罪案件:
1、走私假幣案
2、虛報注冊資本案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
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
5、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
6、妨害清算案
7、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
8、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
9、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
10、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
11、為親友非法牟利案
12、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
1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
1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
16、偽造貨幣案
17、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
1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19、持有、使用假幣案
20、變造貨幣案
2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22、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
23、高利轉貸案
2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
26、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
27、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28、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29、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30、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31、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
32、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
33、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案
34、違法發放貸款案
35、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
3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
3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
38、逃匯案
39、騙購外匯案
40、洗錢案
41、集資詐騙案
42、貸款詐騙案
43、票據詐騙案
44、金融憑證詐騙案
45、信用證詐騙案
46、信用卡詐騙案
47、有價證券詐騙案
48、保險詐騙案
49、偷稅案
50、抗稅案
51、逃避追繳欠稅案
52、騙取出口退稅案
5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5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7、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58、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
59、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60、非法出售發票案
61、假冒注冊商標案
6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6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64、假冒專利案
65、侵犯商業秘密案
66、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67、虛假廣告案
68、串通投標案
69、合同詐騙案
70、非法經營案
7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72、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73、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
74、逃避商檢案
75、職務侵佔案
76、挪用資金案
77、挪用特定款物案
二、受理方式:
1、對群眾當面舉報、投訴的,指派專人接待,並製作筆錄,對電話舉報、投訴的,指定專人聽取陳述,做好記錄,並填寫《受理情況登記表》,查辦情況在一個月內告知舉報、投訴的當事人。
2、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在3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由管轄權的機關,並及時通知舉報、投訴的當事人。
三、辦案程序: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程序包括受案、初查、偵查取證、並案、分案、破案、銷案和結案等方面。
四、舉報人權力和義務:
1、舉報人必須客觀真實,盡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詳細情況,犯罪事實的具體細節及相關證據材料。
2、舉報必須實事求是,嚴禁利用舉報誣陷他人。
3、對提供重要線索,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並為國家、集體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舉報人酌情予以獎勵,有重大貢獻的給予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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