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自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年度資產管理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資產運行情況;
(二)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業務參與人的履約情況;
(三)專項計劃賬戶資金收支情況;
(四)需要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報告的其他事項;
(五)會計師事務所對專項計劃年度運行情況的審計意見。
第三十八條 年度託管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項計劃資產託管情況;
(二)對管理人的監督情況;
(三)需要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發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未按計劃說明書約定分配收益;
(二)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發生不利調整;
(三)基礎資產發生超過資產支持證券未償本金余額10%以上的損失;
(四)基礎資產的運行情況或產生現金流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或者基礎資產涉及法律糾紛,可能影響按時分配收益;
(六)預計基礎資產現金流相比預期減少20%以上;
(七)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違反合同約定,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八)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的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等決定,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九)管理人、託管人、資信評級機構等相關機構發生變更;
(十)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信用等級發生調整,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十一)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
㈡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有什麼作用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是指將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化為證券的金融活動。20世紀70年代,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技術在美國得到迅猛發展,從80年代起,又在英國以及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得到廣泛應用,但隨後也因次貸危機顯露出風險而令人談之色變。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有三大類:應收賬款類資產(信用卡應收款、貿易融資、設備租賃費)、貸款類資產(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銀行中長期貸款)和收費類資產(基礎設施收費、門票收入)。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破產隔離,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產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的,二是SPV本身是破產隔離的。破產隔離的實現有設立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和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兩種方式。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1.構建資產池。發起人將未來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進行剝離、整理,構建資產池。
2.構組建特殊目的機構(SPV)。SPV從發起人購買「真實出售」的資產,實現發起人和受益人之間破產隔離。
3.信用增級和評級。信用增級的目的是降低投資者的風險,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吸引力。專業機構做出評級並公布。內部信用增級手段有優先/次級結構、超額擔保、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差或超額支付和儲備基金安排等。外部信用增級手段有保險合約、第三方擔保、信用證、現金擔保賬戶和擔保性投資額度等。
4.發售並支付。承銷商採用發售或私募方式進行承銷,銷售完成後,由SPV按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發行收入,並支付服務費用。
5.資產池管理和清償結算。
SPV聘請專業機構管理資產池。到期結算時,由SPV根據約定分次償還和兌現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全部償付之後,剩餘現金流返還發起人
資產證券化有什麼作用
從發起人的角度
1、增加資產的流動性,提高資本使用效率
資產的流動性是指資產變現的能力,我們知道貨幣是流動性最高的資產,而貸款、應收款等則是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如果將貸款、應收款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資產,那麼能夠獲得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是有限的,而且如果因此而放棄了其他投資機會,那麼機會成本可能就會非常大。
資產證券化最基本的功能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發起人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貸款出售獲得現金,或者以貸款為支持發行債券進行融資。不管通過哪種方式,資產證券化使得擁有貸款等流動性差的資產的主體可以將流動性較低的貸款變成具有高流動性的現金,從而為他們提供一條新的解決流動性不足的渠道。
資產流動性的提高,意味著資本利用效率的提高。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手段,再獲得資金的同時並沒有增加負債。如果資產所有者是出售資產,那麼他減少了貸款這一資產,但是同時增加了現金這一資產,所以負債並沒有增加。因此,資產證券化再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使得發起人獲得了資金,促進了資金的周轉,從而提供了資本的利用效率。
2、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優化財務狀況
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管理的提升作用體現在它可以解決資產和負債的不匹配性。以銀行為例,銀行的資產和負債的不匹配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流動性和期限的不匹配;而是預期年化利率的不匹配。銀行的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和期限不匹配,主要是因為銀行的資產主要是貸款等中長期、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而其負債則主要是活期貸款等期限短、流動性較高的資產,因而兩者不能很好地匹配起來。如果發生擠兌等特殊情況,銀行就無法支付,此時就會發生支付危機。而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長期的、流動性差的貸款轉化為流動性高的現金,從而解決流動性和期限匹配上的問題。同時,如果銀行的貸款為長期固定預期年化利率貸款,而存款為短期變動預期年化利率,則銀行將承受預期年化利率風險。每當短期預期年化利率相對於長期預期年化利率升高時,銀行所賺取的利差(interest rate spread)將會受到侵蝕,而使銀行利益受損甚至虧損。通過證券化,銀行的貸款就會大大減少,從而降低了在預期年化利率上升時被迫以高預期年化利率負債支持低預期年化利率資產的風險。
由於證券化採用了表外融資的處理方法,發起人將被證券化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從而達到改善資產負債表結構,優化財務狀況的目的。這一點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尤其具有意義。自1988年以來,巴塞爾委員會關於銀行監管的准則已為越來越國家的金融管理當局所接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成為各國金融監管的焦點,銀行為達到資本充足率要求不得不保有與其所持資產相對應的資本。如果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交易,不但可以提前收回現金,從而可相應縮減負債,同時由於將基礎資產移到表外,銀行可以釋放相應的資本——資產證券化的這種雙重釋放功能是其越來越受到銀行青睞的主要原因。此外,資產證券化還可以使公司把未來服務費收入流提前兌現為現期盈利,如果不進行證券化,通常這種收入要在貸款的整個期限那才能逐步實現。
3、實現低成本融資
傳統的融資方式一般是以融資方的整體信用為支持的,但是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而非產權融資,其信用基礎是一組特定資產(抵押類或非抵押類),而非發行人的整個資產。貸款、企業債券、股票等方式都是以發行人的全部資產和信用為支持的,投資者進行投資必須考慮發行人的整體信用和經營狀況,而在資產證券化融資中,投資者只需考慮基礎資產的質量就行。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破產隔離機制的設計,再輔以信用增級等手段,使得發行的證券的信用級別獨立於融資方的信用級別,大大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也就是說,即使融資方的信用級別並不高,資產證券化後的證券也可有比較高的信用級別。信用級別的提高必然使得投資者的要求回報率降低,所以融資成本就得到了節約。
另外,由於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得證券的信用級別高於原有融資人的整體信用級別,原來可能因為信用級別不夠而無法融資的融資人也可以獲得融資的機會,這就使其融資渠道得到了拓寬。信用增級通常還會帶來一個差額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這個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一般都是屬發起人所得。這樣對發起人來說,既能獲得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又能留住客戶,是一個很大的吸引。
4、增加收入來源
在資產證券化中,服務商通常由發起人擔任,使得發起人可以通過收付款服務等途徑收取費用,增加新的收入來源。
從投資者的角度
1、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
2、資產證券化產品根據投資者對風險、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基礎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了變化。具體而言,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證券一般不是單一品種,而是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可以設計出具有不同檔級的證券。不同檔級的證券具有不同的優次償付次序,以「熨平」現金流的波動。這就為投資者提供了風險和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多樣化的產品品種,為各種類型投資者分散風險,提高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創造新投資組合提供和巨大空間。同時,對特定領域資產的證券化,其產品的標准化設計為投資者提供了進入原本不可能進入的投資領域的可能性。
3、提供更多的合規投資
由於組成資產池的是優質資產,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級,因此所發行證券的風險通常很小(多數能獲得AA以上的評級),而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卻相對比較高,並且在二級市場上具有很高的流動性。資產支持證券可以為那些在投資品種上受到諸多限制的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貨幣市場基金)提供新的合意投資品,成為它們投資組合中的合規投資。
4、降低資本要求,擴大投資規模
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權重比基礎資產本身的風險權重低的多,比如,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而由聯邦國民住房貸款協會發行的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支持的過手證券卻只有20%的風險權重,金融機構持有這類投資工具可以大大節省為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所需要的資本金,從而可以擴大投資規模,提高資本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我們可以看一個保險公司的例子:當一家保險公司購入一筆不動產,按照美國有關法規的規定,它必須保持相當於投資額3%的資本金來支持這筆投資;但如果保險公司購入的是一筆信用等級不低於BBB級的抵押證券,則其對資本金可以用來支持基礎資產的數額將10倍於支持非證券化的不動產。
從金融市場大環境的角度
資產證券化能夠讓整個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經濟體的資源實現更有效、更優化的配置。資本的優化配置包括幾個方面:一是讓資本的需求者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花費盡可能少的成本找到資本,讓供給者在短時間內出讓資本並獲得盡可能高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二是讓這個過程有效地進行;三是讓這個過程能夠持續地進行。資產證券化很好地滿足了資本優化配置的三個方面要求。
1、提供新的投融資途徑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金融創新工具,通過這種新的金融安排,在資金的供需雙方建立了新的溝通橋梁,提供了新的選擇。對資金的供需雙方和整個金融市場和經濟體而言,這無疑是一種帕累托改進。資產證券化的這部分優點在分析發起人和投資者部分時已有詳盡分析,在此不累牘。
2、提高資本配置的有效性
資本優化配置的一層含義就是能夠在整個經濟體范圍內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很難想像一個缺乏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能夠在大范圍內實現優化配置。資產證券化通過自身獨特的流動性設計和標准化證券產品設計,使得市場流動性增強,資金來源大大拓展。一個集中表現是資產證券化能為社會的各種需求提供源源不斷的貸款資金:不論是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還是信用卡的借款人,都希望能夠獲得充裕而低預期年化利率的貸款,以維持其消費理財的需要,資產證券化正是解決貸款資金來源不足的最好方法。資產證券化後,發起人可以將其債權出售換取現金,並以新取得的現金從事新的業務,如此周而復始,金融機構能不斷由資金提供貸款。因此通過證券化,可以縮短資金周轉周期,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除了提高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的另一個優點是促使金融市場的各個參與主體專業化分工,各參與主體根據自身的比較優勢各司其職。以銀行的貸款資產證券化為例,在傳統的金融體制下,商業銀行、儲蓄機構等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並發放貸款,承擔貸款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但是在當今融資渠道多樣化,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界限日益模糊的經濟背景下,銀行的比較優勢不再是來自通過持有非流動性的貸款為經濟提供流動性,而是來自對那些無法在公開市場有效傳播的有關借款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持續跟蹤。因此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收集借款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發放貸款,但是銀行並不長期持有而是適時出售,此外管理持有貸款組合的受託人,組合證券的承銷人、擔保人、評級人,貸款抵押的評估人等也都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實現專業化的分工,這樣資產證券化就可以取得較傳統融資方式更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效率。
3、提高統的安全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能夠將積壓在銀行體系的房地產貸款、不良資產等風險合理配置到社會中各個層次的投資者去,可以有效地避免諸如經濟周期影響房地產貸款質量等風險。
此外,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設計,解決了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問題。由於金融機構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證券化,這些金融機構可以很容易地變現資產,在面臨擠兌或者經營不善時,金融機構可以維持需要的流動性。
整個統的安全性有了保障,提供高效優化配置資本的這些安排也就能夠持續不斷地進行了。
㈢ 什麼是企業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
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可預期、獨立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結構化重組,並以其作為基礎資產發行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金融工具。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之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ABS),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特殊目的載體」(SPV),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3)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ABS相較於傳統融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優勢:
1、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和資金利用率。融資方出售基礎資產時獲得了相應的對價,在不增加負債、不佔用銀行授信額度的情況下實現了融資。
通過發行ABS將未來可預估的穩定現金流一次性轉化為現金,並用該資金投入主營業務或進行其他投資,以獲取更多收益,從而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和資金的利用率。
2、交易架構可以根據需要靈活設計。傳統融資工具(股票發行及債券發行),對於發行主體、發行規模(如公開發行債券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40%)、募集資金用途等均有諸多限制。
融資方與投資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可由各方自由約定的空間較小。而在ABS發行中,對於融資方的上述限制較少,可以根據融資方及投資者的不同需求靈活設計交易架構,自由約定各方權利義務的空間較大。
3、主體信用轉化為資產信用,降低了融資成本。傳統債券融資,債券的償付主要依賴於發行主體的信用狀況,在沒有外部增信的情況下,主體信用評級等同於債項評級。如果主體信用評級不高,可能會導致發行失敗,而要引入外部增信則會導致發行成本增加。
能夠完全實現「真實出售」及「破產隔離」的ABS產品則切斷了主體信用與ABS證券的關聯,即使發行主體信用水平較差,但如果基礎資產比較優質,通過機構化設計,依然能夠獲得較高的產品評級,從而能夠順利實現融資並有效降低融資成本。
4、發行監管流程簡便,提高了融資效率。與股票發行及債券發行監管的核准制不同,ABS發行採用「交易所的掛牌條件確認+基金業協議備案」的監管模式,無論是交易所的掛牌條件確認還是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相較於股票發行或債券發行在監管流程上都更加簡捷、高效。
通常情況下,一個ABS項目從中介機構進場做盡職調查到最終完成掛牌需要3-6個月時間。在基礎資產較為優質,資產種類及交易架構上已有先例,中介機構專業水準較高且配合度較好的情況下,ABS發行周期甚至可能更短,這無疑為融資方提供了一條高效便捷的融資渠道。
㈣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關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證券公司須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須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且具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基礎資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五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原始權益人是指按照本規定及約定向專項計劃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管理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對專項計劃進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約定職責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託管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規定或約定對專項計劃相關資產進行保管,並監督專項計劃運作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第七條 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專項計劃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九條 原始權益人不得侵佔、損害專項計劃資產,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二)配合並支持管理人、託管人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劃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原始權益人向管理人等有關業務參與人所提交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原始權益人應當確保基礎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或欺詐性轉移等任何影響專項計劃設立的情形。
第十一條 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條 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能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出具專業意見;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範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同以及被侵佔、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侵佔、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約定管理、運用專項計劃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 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並將清算結果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 專項計劃變更管理人,應當充分說明理由,並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變更前後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劃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明確提示。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移交雙方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二條 託管人辦理專項計劃的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劃相關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託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四)計劃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第二十四條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的,專項計劃的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條 專項計劃的貨幣收支活動均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二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轉讓或出質。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專項計劃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專項計劃剩餘資產;
(三)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信息資料;
(四)依法以交易、轉讓或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證券交易場所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者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並由相關金融機構實施主動管理的投資計劃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三十條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約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會議規則,明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同一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資產支持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三十二條 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的,應當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三十三條 專項計劃的管理人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銷售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是在充分知悉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點的情形下作出的審慎決定:
(一)了解投資者的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預測情況以及對專項計劃的影響、交易合同主要內容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點,告知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義務;
(三)製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悉風險揭示書內容並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專項計劃應當指定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用於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接收與劃轉。
第三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行完畢,專項計劃設立完成。發行期結束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未滿足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當自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退還認購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成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列證券交易場所不得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根據基礎資產風險狀況對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並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實踐情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 第三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僅限於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資產支持證券初始掛牌交易單位所對應的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應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條件。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定更為嚴格的標准。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等機構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第四十一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專項計劃收益分配報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價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向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場所或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並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所附指引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的盡職調查、風險控制等環節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可參照適用本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盡職調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6〕號)同時廢止。
㈤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涉及的主要法規及指引有哪些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俗稱「企業資產證券化」)涉及的法規及指引目前主要包括:
(1)《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
(2)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等。
(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控制指引》《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資產支持證券認購協議與風險揭示書(適用個人投資者)》《資產支持證券認購協議與風險揭示書(適用機構投資者)》等。
(4)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發布的《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試行)》,以及上述自律組織不定期更新的業務指南及相關大類基礎資產信息披露指南。
㈥ 什麼是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
「信託受益權」指受益人在信託關系中所享有的享受信託利益的權利以及依據《信託法》與信託文件規定所享有的其他權利。信託受益權包括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財產性權利是信託受益權的主要內容,以受益人直接的經濟利益為核心,也是信託受益權的目的權利。非財產性權利是信託受益權的附屬內容,目的是監督受託人盡職管理和確保信託順利實施,包括知情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調整的要求權、信託財產處分行為撤銷的申請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財產損害的救濟權等,是信託受益權的工具性權利。
根據2013年3月15日中國證監會出台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8條,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基礎設施過往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因此,「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基礎資產,以其所產生的穩定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的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活動。
㈦ 資產證券化融資規模是否有限制
資產證券化融資規模目前無特定限制。但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內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容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管理人不能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