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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158條釋義

發布時間:2024-01-07 06:25:15

A. 證券法重點法條必讀系列之六

重點法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託,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交易,並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收規則,與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並為證券公司客戶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 

第一百一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 

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

第一百一十四條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

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詳解」

1上述條文是對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賣證券的程序和證券交易所義務的規定。

2這里所稱的按照「清算交收規則」是指通常遵循的「凈額交收」規則,即每一證券公司在一個清算期間,對價款的清算,只交收其應收、應付相抵後的凈額,在每個營業日交易所閉市後,由交易所編制當日「清算交收表」和「資金結算一覽表」,發送證券公司清算交收人員。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收規則,與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

4證券交易所的義務有:第一,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注意這里所說的保障應當是一種綜合保障,包括技術保障、場地保障、設施保障、人員保障等。第二,公布交易信息。

5證券交易即時行情是投資者對證券作出客觀判斷的重要依據,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6注意掌握技術性停牌和臨時停市的原因。

「例題」(2004年試卷一第23題)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下列哪一措施?

A政策性停牌

B技術性停牌

C臨時停市

D休市

[答案]B

重點法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詳解」

1上述法條是關於設立證券公司的批准、組織形式和證券公司的名稱的有關規定。同證券交易所一樣,《證券法》關於證券公司的規定應了解一些基本常識。在歷年的考試中有時也出現一道有關證券公司的考題,對此應引起注意。

2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攔簡經營證券業務,實簡叢褲行審批制,即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3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的證券公司,其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的證券公司,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鄭渣債務承擔責任。

4特別要注意的是,新修正的證券法未規定國家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這是新證券法的變化。

5證券公司的名稱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證券公司的設立地名稱,如北京、上海等;二是證券公司的公司形式,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是體現證券公司自身特點的文字組合。

重點法條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詳解」

1本條是對證券公司設立條件的規定,這是新增加的內容。

2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范及行為准則的法律文件,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另外《證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對設立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人員、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制度以及行為規范有特殊要求,證券公司的章程不得與這些要求相違背,其中的一些要求應當體現在公司章程中。

3本條對證券公司的主要股東提出了嚴格的條件:一是要求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二是要求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即沒有因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記錄;三是要求其在成為證券公司的股東時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4在理解第(7)項時,要注意除本條規定的條件外,本法的其他條款對證券公司的有些要求在證券公司設立時也適用,如《證券法》第131、132條對證券公司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要求等。

重點法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

(一)證券經紀; 

(二)證券投資咨詢; 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 

(五)證券自營; 

(六)證券資產管理; 

(七)其他證券業務。 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

「詳解」

1上述條文是對證券公司業務種類和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這部分內容也是新補充的內容,復習時要特別注意。

2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證券經紀業務;

(2)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4)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5)證券自營業務;

(6)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7)除上述業務外,證券公司還可以經營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如接受委託代付代收股息紅利業務,代銷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業務等。

 需說明的是:這里保薦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文件進行實質性核查,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業務活動。證券公司的保薦業務分為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

3注意:這次修改證券法,不再將證券公司作業務分類,而對經營不同業務的證券公司規定了不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4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公司:其經營業務只能是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和從事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中的一項或數項。

5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中的一項的;經營其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6注意: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實繳,不得分期繳付。

重點法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第一百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詳解」

1上述條文分別是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證券公司交易風險准備金的提取與使用的規定。

2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規定是證券法新增加的內容,其具體法律規定主要是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2005年9月29日)。

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境內注冊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的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4基金的用途為:

(1)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2)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

5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6在理解和掌握交易風險准備金時必須注意:

(1)交易風險准備金必須從公司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不得在稅前提留;

(2)交易風險准備金只能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不得挪作他用。

「例題」

下列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交易風險准備金的表述錯誤的有:

A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設立

B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國家設立,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

C交易風險准備金只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

D交易風險准備金從證券公司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

[答案]A

B. 普通人用老婆賬戶炒股違法嗎

普通人用老婆賬戶炒股違不違法,恐怕不是證券法這一規定就能夠解決的,畢竟這一規定已經觸犯了眾怒,未來或存在一些細化條款做出新的免責條款。

證券法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單純從字面看,夫妻之間/子女父母之間/兄弟姐妹之間使用對方賬戶都屬於證券賬戶的出借和借用。可能面臨證券法一百九十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但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不存在借用和出借法律關系,使用對方賬戶依然是一種共同的理財投資行為,確定為賬戶出借和借用,合同法上也很難得到支持。證券法硬要插一杠子,認定為賬戶出借,有點一刀切的況味。

清官難斷家務事,證監會要想處罰夫妻之間賬戶出借,並給予處罰,如何認定,畢竟這個賬戶夫妻之間都是知道的,有多少盈虧多少資金投資資產歸屬都是知道的,怎麼認定出借,夫妻兩人都可以登錄,都可以買賣,怎麼算是出借賬戶。

但是一些高管如果使用對方賬戶,進行內幕交易應該從嚴處罰,這一點會得到市場投資者高度認可。內幕交易就是偷而且是大偷。

針對證券法五十八條規定,我個人認為證監會應該出台免責條款。限定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子女父母之間的賬戶使用不屬於出借和借用。

普通人用老婆賬戶炒股?這個條款是寫在新證券法里的,原話是這樣講的: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告訴你,這是違法的,不管是你是用老婆賬戶,孩子賬戶,父母賬戶炒股或者打新,都是犯法的,最高會被罰款50萬。

當然,網上有投資者說,已經和券商客戶經理核實過了,根本不影響,散戶家庭成員間相互登陸。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現在監管力度正在變得嚴格了,這個趨勢是確定性的,假如現在有一些有些券商比較嚴格,設備操作2個號就有有可能被監控,有一些不會。

可這有什麼用,因為監管已經明文規定了,這是違法行為,為了安全起見,普通人自己可以開戶,你就開一個戶就好,為什麼一定要用老婆賬戶,孩子賬戶,父母賬戶炒股。

如果你說你的資產非常多,那麼一個戶也不會影響你的收益,你多個賬戶不就是為了打新股,中簽賺個雞腿,你那麼多資產,中個雞腿,對你收益影響不大。

如果你本身資產就不是很多,那麼你一個戶就可以啊,打新要看市值,你要滿額打新才有機會啊,另外,打新運氣的成分是最大的,真的不要以為是實力。

另外,如果你原本是把自己的賬戶出借給別人,那麼我建議你,馬上停止出借賬戶的行為,不然在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的當下,監管要查,馬上你就會被查到。最後,出借或者借用證券賬戶都會面臨血本無歸、負債累累的局面。

真的,別為了炒股,然後做違法的事,這點是基本的出發點。

從正常意義上來說,我們是一家子,我用自己老婆的賬戶炒股這根本就沒啥,本來兩個人的錢在一起,又不牽扯到理財的問題,更不要說違法了,但是從今年3月1日開始新的證券法實施,在同一個設備上登錄兩個以上的證券賬戶操作是違法行為,最高罰款50萬元。

這可把很多人嚇壞了,我父母沒有操作能力,我幫助他們做也違法,這簡直是無稽之談那。其實新的證券法的本意是對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游資的拖拉機賬戶,和法人的違規操作,以及市場上借用多個賬戶進行量化操作的,畢竟這些在擾亂市場的正常秩序,所以說才有了新的證券法實施細則。

從防範操縱的規則上來說本是好的,但是在實際應用中卻出現了很多的笑話,這是規則制定的時候考慮不周造成的,目前這個事情已經引起了輿論的廣發關注,其程度不亞於當初的原油寶時間,但越是大家關注的東西,我估計接下來一定會有親民政策出來,就是對這個規則會進一步細化,一般老百姓的幾個賬戶操作肯定會排除在外的,這樣是有助於市場活躍,否則你這樣控制一些資金就乾脆不玩了,那對國家在稅收方面豈不是損失啊。

所以,不要擔心,耐心等待通知,你用老婆賬戶炒股大概率不違法。


要點一:個人出借賬戶會被罰嗎?


此次新證券法修訂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個人」也被納入規制對象。

具體在於以下兩點:

經咨詢中國結算,客服回復稱,在中國結算認定下,賬戶名字是誰的就是誰的賬戶,默認都是本人操作。理論上,無論是借用家人或朋友賬戶進行股票交易、申購新股都屬於違規操作。

所以,如果按照法規來,題主的問題就有答案了,從理論上講是違法的。

但是,證券賬戶實名制的邏輯在於出借和借用賬戶的行為背後往往關聯其他違法行為,比如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從業人員違規購買股票等。雖然證券法已經明文禁止對外出借證券賬戶,但實踐中很少發現有僅僅因為出借證券賬戶被處罰的情形。


要點二:出借和借用賬戶如何認定?


從新證券法規定來看,對於證券賬戶的實名制管理是從兩方面來管理的,即任何市場參與者不能主動出借賬戶給他人,也不能借用別人的賬戶,從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對雙方都進行了規制。

對於出借賬戶如何認定?只要達到實際賬戶開立人將自己證券賬戶控制權讓渡,借用給他人,即證券賬戶在該期間自己不受控制或者不去主動控制,就可以被認定是出借賬戶。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認定不問實際所有人是否還能控制賬戶(賬戶密碼修改),且不以是否有償為標准。


要點三:使用親屬的賬戶違法嗎?


親屬之間在證券賬戶開立上,每個人都是獨立的自然人,因此即使是親屬之間,也屬於出借賬戶行為。

法律沒有除外規定,也沒有這種行為不認定為出借的任何可以之處。只要某個開戶主體賬戶脫離自己控制讓渡控制權給第三人,即屬於事實上的出借或者借用,沒有例外。

有專家認為: 親屬之間禁止出借賬戶沒有任何疑義,有這種理解的都是想規避監管的主體,特別是涉及證券基金機構從業人員、上市公司特定人員、監管機構部分特殊人員等。這些人員恰恰是需要禁止出借的重要風險隱患所在。

還有專家表示, 是否屬於出借和借用他人賬戶的行為,往往從賬戶的控制權來認定。 如果賬戶所有人和資金所有人一致,例如A和B是母子關系,A將自己的賬戶和資金交由B打理,這種情況就很難被認定為出借賬戶。如果賬戶所有人和資金所有人不一致,例如打新族使用多個賬戶打新,賬戶是別人的,但資金是操作人的,這種情況屬於典型的賬戶出借行為。

問題四:如何規避賬戶出借的風險?


首先,應當了解出借賬戶對市場的隱患以及這種行為嚴重違反賬戶實名制,對於證券交易秩序、證券交易監測、證券業反洗錢,以及違法違規場外配資等,都會造成嚴重的監管盲區和市場風險。

提醒大家,不管是何人借用賬戶,均應拒絕,讓自己避免陷入風險之中。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借用者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不巧的是出借人剛好又知情的話,那麼出借人和借用人很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


更多問題關注@致庸學財,共同學習。

2020年3月1日執行新的《證券法》,第58條有個規定:出借賬戶給別人使用,最高可以罰款50萬元。

於是乎,各種吐槽出來,有人就在說夫妻之間的證券戶頭往後不能隨意操作了,也不能借用父母的證券賬戶來申購新股和可轉債了。

這種擔心至少在目前是多於的。

新證券法的規定主要是防止為了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多賬戶來操縱股價,是用來打擊違法行為的。

首先,夫妻之間婚後的財產是屬於共同財產(除特別協議外)。

用妻子或者丈夫的證券賬戶來投資股票,完全是家庭的共同的理財行為。

其次,家庭中投資股票也是需要專業知識的,

看誰投資股票獲取利潤多,自然是可以誰來操作股票的;

第三,鼓吹用丈夫或者妻子的賬戶來投資股票就屬於違法的,完全是噱頭。

日常生活中,你用你老婆買來的東西,難道是借?

所以不要偷換概念!

注意!!

最近關於出借證券賬戶法律風險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

借用親屬賬戶是否造成違規,以及是否會被罰款的消息刷屏了。

網友熱議的原因有幾點:

1、上市公司違規罰款60萬,我借用我媽賬戶打個新股50萬罰款?

2、夫妻是共同財產,難道用老婆的賬戶炒股涉嫌違規?

3、爸媽不會炒股,讓我幫他們炒作,違規了?直系親屬也不行?

確實!

從邏輯上來說,這些行不通的。但規定真的是如此的嗎?我們來看看!!

1、此次新證券法修訂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個人」也被納入規制對象。

理論上,無論是借用家人或朋友賬戶進行股票交易、申購新股都屬於違規操作。

但是實際情況下,幾乎很少有看到個人因為出借賬號被處罰的情況,不過對於這一點確實存在違規,就看以後會不會嚴打。

說實話,這也是大家比較在乎的地方。我認為確實也需要更完善一下,管理層的目的是打擊內幕交易和老鼠倉,以及許多金融從業人員的「暗箱操作」,但普通投資者也被納入其中,就有些.....

2、 出借和借用賬戶如何認定?

即任何市場參與者不能主動出借賬戶給他人,也不能借用別人的賬戶,從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對雙方都進行了規制。

3、 使用親屬的賬戶違法嗎?

親屬之間在證券賬戶開立上,每個人都是獨立的自然人,因此即使是親屬之間,也屬於出借賬戶行為。

結論:

從1-2-3點來看,你用親人的賬號進行操作,其實也構成了違規,可能需要處罰50萬以下的罰款。

但是,具體會不會罰,會由證監局根據案情具體酌定!

我認為,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許多事情還是應該酌情處理。畢竟在目前這個 社會 里,為什麼財富是夫妻雙方共同的,但是賬戶是獨立的?

這顯然說不過去啊。

你認為呢?

用老婆賬戶炒股,目前是違法了。

按照新《證券法》的規定,禁止出借個人證券賬戶,否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有的券商也向客戶發了通知稱,凡同一手機,同一電腦的MAC地址,不得登陸兩個以上不同身份的賬戶交易,超出將被系統自動預警凍結。

雖然《證券法》里有這樣的規定,但現在還沒有最終定論。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理財,用老婆賬戶炒股,談不上出借賬戶;還有很多親戚朋友之間代為炒股的,盈虧自負,也談不上出借賬戶,把這歸為違法行為,顯然是不合情理的。

監管本意是打擊違規交易

監管層出台禁止出借賬戶的規定,本意是為了打擊市場中的游資、莊家,借用多賬戶對倒,哄抬股價、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因為這些人手上往往幾十上百個賬戶,就能分散交易,躲避5%舉牌,隱匿性高。

監管本意是好的,但出來的規則是一刀切,這兩天發酵之後,弄得人心惶惶,網友調侃上市公司業績造假才罰60萬,借用親媽股票賬戶打新股,都要被罰款50萬...昨天B股大跌,游資規矩了都與這條規定有關。

不過監管層已經開始小范圍調研,准備就投資者賬戶出台一些具體的規定,比如出借定義的具體細化,遵循大部分投資者的現實情況,給予人性化考量。

所以,用老婆賬戶炒股是否違法還未最終定論,如果這都違法,是不符合大部分投資者現實情況的。

根據新證券法的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出借自己的賬戶給他人。那麼理論上來說一個人用他老婆的賬戶來炒股,實際上也形成了借用老婆賬戶的關系,也屬於違法行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最高可以罰50萬元的罰款。因此大家投資股票一定要用自己的賬戶來進行操作。

但對於如何認定出借賬戶,可能大家有一定的分歧。比如說我用我的身份證開了一個股票賬戶,我把這個賬戶交給了我的一個同學,他用這個賬戶來投資,資金也是他的,我不能對這個賬戶進行操作管理,那麼就形成了實質上的賬戶出借。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證券市場的一些內幕操作,比如說有一些莊家他會利用幾十個甚至上百個人的賬戶,每個賬戶裡面都有資金,然後所有賬戶同時進行一隻股票的買賣,對股價形成了價格操縱。對其他投資者造成了誘導,從而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

所以對於用他人的賬戶炒股是否違法,最重要的還是確定借用關系,比如說你老婆的賬戶,他的資金,他在炒股,然後某一天他沒有時間委託你,讓你幫他賣出一隻股票,那麼這是不屬於賬戶借出的,並不會違法。

但是假如你是證券行業的從業人員,那麼這里就形成了違規,這不是新證券法的規定,這是在以前的證券法就已經有的規定,證券從業人員只炒股,誰也不能為他人代理操作買賣股票的。

先給出答案,從目前新證券法的規定上來說,普通人用老婆賬戶炒股是違法的,最高可罰50萬元。新證券法出台後,這種情況理論上肯定是違法的,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炒股,在2020年3月1日以後,就是一個確定違法的行為,包括個人之間的出借。不管是老婆的父母的還是兄弟姐妹的,只要他把賬戶借給你了,也不管你是炒股打新股,還是打新債。也不管你的交易金額是多少,只要這個行為發生就是確定了違法事實了。

但是這個法律在後續的執行中也許會有什麼補充條款或者例外措施。因為新的證券法的這個變化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游資的炒作。對於有些游資利用多賬戶,抬升股價這種行為進行一定的打擊。因為很多游資利用這種方式抬高股價,然後吸引韭菜入場,然後再割韭菜。

而對於大家日常生活中可能用老婆的賬戶打個新股,買個三兩萬的股票,這種行為並不是證券法要打擊的重點。所以從執行層面來說,雖然用老婆的賬戶炒股違法,大概率是不會受到制裁的。但是這個法確實讓很多人都處於了一個違法的狀態。新《證券法》成為了很多人頭上了一把達摩克里斯之劍,把很多人至於違法的狀態下。

新的證券法出台後其實讓很多人是很失望的。本來大家對它的預期非常高,把他對比美國的薩班斯法案。美國的薩班斯法案成功的樹立了美國企業的信用,讓美國的股市走入了一個 健康 的大牛市。

在新的證券法出台前我們認為,證券法會大改,也會解決一個企業的信任問題。但是當新法出台後大家其實還是有一點點失望的。財務造假以前罰款60萬,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說,割幾千萬甚至幾億的韭菜,然後罰款60萬,這跟罰酒三杯沒有什麼區別。新法出台後,罰款1000萬,還是稍微少了一點,也沒有刑事責任。

對信任問題的解決,可能做的不是特別好,但新法確定著力解決市場的炒作問題。但我認為市場易疏不易堵,堵是不會解決實際問題的,只不過讓水從其他地方流過去而已。游資之所以能在市場反復割韭菜。就是因為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太嚴重。如果把市場建立了更完善一點,上市公司不能財務造假。那麼很多信息就是公開透明的了,大家就不用去聽信游資的一些謠言,跟著進場了。也會從一定的程度上解決游資割韭菜的問題。

C. 股票退市了散戶怎樣辦

1、一般來說,股票退市之後,股票被放到三板市場去,每周開市一天,可以在那裡交易,但是價格就更低了。如果你不去理睬的話,最後價格會變成零。 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證券營業部去辦一個託管手續才能進行交易。每周五一次,用競價方式,漲跌5%。

2、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的情況。退市股票的處置有三種可能:

一種是重組後再重新回到主板(如濟南輕汽);

另一種就是將來上三板;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破產,徹底沒有了。

(3)證券法158條釋義擴展閱讀:

股票退市法規: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第158條:上市公司有前條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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