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許可權交易是利好嘛
市場對其的解讀是中性偏利好!
股票期權激勵(限制性股票激勵)是上市公司內部對經營目標的一種保障機制,員工完成了設定的經營成績(即滿足「限制性」條件),就可以擁有規定的價格在規定的期限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的權利。
股權激勵有兩個作用:一是促使員工為了得到利益,努力達到限制的條件;二是促使員工使用長效手段來達到目標,讓市場看到公司未來的成長性,讓公司股票在二市場上有上升的動力。
股票激勵綜合而言,市場對其的解讀是中性偏利好,但具體反映在股價上,一般不會出現特別明顯的暴漲暴跌。如果限制性措施過嚴,會使該機制無法起到激勵作用,好的設想就可能難以落實或者未能起到預期的效果。
Ⅱ 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區別
法律分析: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區別:1、激勵的形式是不同的。一般限制性股票主要是指激勵對象無需投資或僅需少量投資成本即可獲得全額股票獎勵;2、風險不同於收益。限制性股票的風險通常很小;3、股票獎勵的數量是不同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股份數量少於股票期權授予的股份數量。如果股票期權的投資成本相同,則股票期權的股票獎勵次數可以是限制性股票獎勵次數的三倍或三倍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