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
1、打開深上海劵交易所官網
2、在右上角「查詢公告」後輸入專要下載的公司屬名稱,點擊確認。
3、輸入公司名稱,選擇公告類型,調整時間。最後點擊確認。
4、選擇需要的年報。
5、確認下載。
年度報告是指公司整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57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對公司年度報告中應披露的信息作了詳細的規定。
2.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公告每天什麼時間出啊
一般在股票交易時間結束後的下午4點以後就可以公告第二天的公告了,至於何時發布這要視乎相關上市公司把公告發送交易所的時間而定,一般在晚上十點多第二天要公告的公告都基本會發布了。
3.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並在本所上市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存托憑證管理辦法》)、《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境內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並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上市的境外發行人,應當按本指引編制和披露上市公告書。
第三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告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其境內公開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首次上市前,通過本所網站披露上市公告書全文。
境外發行人可以將上市公告書刊載於其他媒體,但其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早於本所網站。
上市公告書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有關信息,或者利用有關信息謀取利益。
第五條 上市公告書應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保證其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賀性、廣告性、恭維性或詆毀性的詞句。上市公告書應當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封面應標有「××××公司境內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的字樣,並載明境外發行人、存託人、託管人、保薦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名稱和住所、公告日期等,可載有發行人的英文名稱、徽章或者其他標記、圖案等;
(二)引用的數據應有充分、客觀的依據,並註明資料來源;
(三)引用的數字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標明所使用的貨幣種類,並以元、千元、萬元或億元為單位;
(四)境外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上市公告書外文譯本,但應當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並在外文文本上註明:「本上市公告書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境外發行人可採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保持文字簡潔,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第六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扉頁載有如下聲明:
(一)「本公司保證上市公告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政府機關對本公司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三)「本中國存托憑證系由存託人簽發、以本公司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四)「中國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和相關行為,適用《證券法》《若干意見》《存托憑證管理辦法》《監管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本公司作為境外基礎股票發行人參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依法履行《證券法》下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接受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依照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相關規定,對本公司進行的日常監管」;
(五)「存託人、託管人遵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按照存托協議、託管協議的約定,簽發中國存托憑證,忠實、勤勉履行各項職責和義務」;
(六)「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刊載於××網站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第七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披露中國存托憑證發行上市審核情況,主要包括:
(一)編制上市公告書的法律依據;
(二)中國存托憑證發行的核准部門、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內容;
(三)本所同意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文件的主要內容。
第八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披露中國存托憑證初始生成情況,主要包括:
(一)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上限、所代表的基礎股票數量及其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二)初始生成的起始日、結束日;
(三)中國存托憑證初始生成數量,以及是否達到上市條件數量要求;
(四)初始生成期間,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在倫交所市場的主要交易信息,包括每個交易日的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成交量等相關信息;
(五)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
第九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披露中國存托憑證上市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點;
(二)上市時間;
(三)中國存托憑證簡稱;
(四)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五)本次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所代表的基礎股票數量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六)上市公告書披露前10個交易日,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在倫交所市場的主要交易信息,包括每個交易日的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成交量等相關信息;
(七)上市首日前收盤價格的計算方式;
(八)中國存托憑證面值(如有)、中國存托憑證所代表的基礎股票面值(如有);
(九)本次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股票之間的跨境轉換安排及限制,包括轉換比例、每份中國存托憑證所代表的基礎股票的類別及數量等;
(十)前10名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持有數量及持有比例(如適用);
(十一)本次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鎖定安排(如有);
(十二)中國存托憑證登記機構、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和做市商。
第十條 境外發行人經本所認可調整適用本所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續監管規定的,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其調整適用的具體規定、原因和替代方案,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十一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顯要位置,就境內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初期的投資風險作特別提示,提醒投資者充分了解風險、理性參與新上市中國存托憑證交易。
第十二條 境外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披露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前,發生《證券法》第六十七條以及本所《暫行辦法》規定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事項,在上市公告書刊登前發生重大變化的,境外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詳細披露相關變化情況及其對境外發行人的影響。
第十三條 境外發行人在上市公告書刊登前,在境外市場披露了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或者最近一期定期報告的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且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更新披露,或者將最近一期定期報告與上市公告書一並披露。
境外發行人上述定期報告、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編制採用的會計准則,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的有關規定,並註明審計情況。
第十四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披露其基本情況,包括中英文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所屬行業、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境內證券事務機構及其負責人。
境外發行人應當披露存託人、託管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及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第十五條 境外發行人應當披露保薦人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對本次中國存托憑證發行上市的意見,以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保薦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聯系人的姓名、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4.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5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資者保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改,相關條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4.2.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二、第4.3.5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等程序,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並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為章程附件。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於股東參加。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召開日前至少2個交易日公告並說明原因。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採用累積投票、徵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東表決權。」
三、在第4.3.16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4.3.17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修改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5. 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證發〔2020〕4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完善交易制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除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二、《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改為:「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於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
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應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三、新增第十條:「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根據前條規定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鍾;
(二)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三)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四、新增第十一條:「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五、新增第十二條:「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集合競價階段及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無價格限制。」
六、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全文重新發布(詳見附件),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於2018年8月6日發布的《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的通知》(上證發〔2018〕6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五月二十九日
6. 上海證券交易所臨時公告為什麼看不到公告內容
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調整上市公司臨時公告事後審核范圍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在前期試點基礎上,決定繼續調整擴大上市公司臨時公告事後審核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特別處理公司、暫停上市公司和本所關注公司外,其餘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將實行臨時公告事後審核。
二、當公司臨時公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仍實行事前審核:
(一)需要本所多部門配合處理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送股、轉增、派息公告,發行、上市公告,更名公告,實施特別處理公告等);
(二)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的公告事項;
(三)適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7.2.3條規定的重大收購、出售資產的事項;
(四)適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7.3.12條規定的重大關聯交易的事項;
(五)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以及應當召開股東大會的對外擔保、投資、債務重組、委託理財等對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六)需要向本所豁免披露義務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必須由本所進行事前審核的;
(八)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為需要進行事前審核的。
三、全部公告在披露之前仍須向本所上市公司部進行事前登記。
四、公司應高度重視本所上市公司部事後審核意見,及時回復有關問詢,並根據要求,及時進行補充或更正公告。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7.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報在哪裡可以找到
可以在該公司上市所屬的交易所官方網站進行查看。如該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則可以在電腦中打開上交所的官方網站,點擊披露。然後輸入需要查看的公司股票代碼並點擊年報即可查看到其對應的近三廳祥年年報和財務報告了。具體的查看方法如下:
1、在電腦的網路上輸入上交所,找到其官方網站以後點擊進入。
8.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
為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決定原則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滬港通)。本聯合公告載列了預期實行滬港通項目時將需遵循的原則。現公告如下: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將允許兩地投資者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二、滬港通是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加強兩地資本市場聯系,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
(一)有利於通過一項全新的合作機制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綜合實力。滬港通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擴大兩地投資者的投資渠道,提升市場競爭力。
(二)有利於鞏固上海和香港兩個金融中心的地位。滬港通有助於提高上海及香港兩地市場對國際投資者的吸引力,有利於改善上海市場的投資者結構,進一步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同時有利於香港發展成為內地投資者重要的境外投資市場,鞏固和提升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三)有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支持香港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滬港通既可方便內地投資者直接使用人民幣投資香港市場,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幣資金的投資渠道,便利人民幣在兩地的有序流動。
三、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演算法律法規和運行模式,主要制度要點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適用的交易、結算及上市規定。
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市場的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將繼續受上市地上市規則及其他規定的監管。滬港通僅在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時開通。
(二)結算方式。中國結算、香港結算採取直連的跨境結算方式,相互成為對方的結算參與人,為滬港通提供相應的結算服務。
(三)投資標的。試點初期,滬股通的股票范圍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港股通的股票范圍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和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雙方可根據試點情況對投資標的范圍進行調整。
(四)投資額度。試點初期,對人民幣跨境投資額度實行總量管理,並設置每日額度,實行實時監控。其中,
滬股通總額度為3000億元人民幣,每日額度為130億元人民幣;
港股通總額度為2500億元人民幣,每日額度為105億元人民幣。雙方可根據試點情況對投資額度進行調整。
(五)投資者。試點初期,香港證監會要求參與港股通的境內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及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四、積極增強兩地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
兩地證券監管機構將各自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確保雙方為保障投資者利益之目的,在滬港通下建立有效機制,及時應對各自或雙方市場出現的違法行為。兩地監管機構將改進目前的雙邊監管合作安排,加強以下方面之執法合作:
完善違法違規線索發現的通報共享機制;
有效調查合作以打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等跨境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執法交流與培訓;
提高跨境執法合作水平。
五、雙方將就滬港通項目設立對口聯絡機制,協商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問題。
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穩妥有序、風險可控的原則,積極推進開展滬港通的各項營運和其他工作,在完成相關的交易結算規則和系統、獲得所有相關的監管批准、市場參與者充分調整其業務和技術系統、所有必需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準備就緒後,正式啟動滬港通。
在試點項目准備期間,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會聯絡各類市場參與者,確保市場參與者在滬港通正式實行前了解他們參與項目所需符合的所有有關規則、系統和技術要求。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將就試點項目進展情況(包括預期時間安排)發出進一步公告。從本聯合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滬港通正式啟動,需要6個月准備時間。
特此公告。
二_一四年四月十日
9.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
上證發〔2020〕13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和中國證監會《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辦發〔2020〕14號)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注冊制。現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發行上市審核及相關業務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請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負責發行上市受理、審核,並由中國證監會進行發行注冊。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本所發行上市審核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電子化審核,提高審核透明度,明確市場預期。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通過本所債券項目申報系統辦理,審核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所審核中重點關注並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審核通過的,本所將審核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審核不通過的,終止發行上市審核並向發行人告知理由。
五、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及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承銷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依規核查,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六、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獲得注冊後,發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現行規定執行。
公司債券上市後,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期間的交易方式及其調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現行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債券,發行人按照《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9〕39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確定交易方式並及時公告。
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仍按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本所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開展上市預審核。
九、本所將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盡快制定、修訂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市規則等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
10. 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的通知
上證發〔2019〕123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關於實施滬深港通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聯合公告及相關安排,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增加第七十六條:「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視為同意本所或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根據內地或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及監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證監會、聯交所提供投資者信息等相關資料。」後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內容不變。
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本所於2019年10月18日發布的《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上證發〔2019〕10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