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20)
第一章總 則一、修訂背景
《保薦辦法》實施以來,對規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提高中介機構執業水平和上市公司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法律環境和市場環境的變化,《保薦辦法》部分內容需要相應調整完善,特別是新《證券法》實施後,《保薦辦法》相關條款需要做好配套銜接,注冊制下對中介機構的專業能力和執業質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對《保薦辦法》進行修訂。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與新《證券法》銜接
一是調整保薦業務程序相關條款。明確證券交易所對保薦業務的自律監管職責,要求保薦機構配合交易所審核,相應調整上市保薦等安排。
二是調整保薦代表人資格管理。取消保薦代表人事前資格准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相應將暫停、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等監管措施調整為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落實注冊制改革要求
一是強化發行人責任。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配合保薦工作的相關要求,並制定相應的罰則。
二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細化中介機構執業要求,明確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機構各盡其責、合力把關,提高保薦業務質量。
三是強化保薦機構內部控制。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分工合理、權責明確、相互制衡、有效監督的內控機制,將保薦業務納入公司整體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范圍,建立健全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強化對保薦業務人員的管控等,並制定相應的罰則。
四是加大對中介機構的問責力度。豐富監管措施類型,擴大人員問責范圍,加大處罰力度,強化內部懲戒,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此外,優化輔導安排,為下一步制定輔導監管細則預留空間,完善聯合保薦規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將分散在其他規則中的保薦業務相關規定統一納入《保薦辦法》,如補充科創板持續督導期規定,補充境外企業上市輔導驗收規定等。第三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業務資格。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何機構不得從事保薦業務。第四條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品行良好、具備組織實施保薦項目專業能力的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保薦代表人應當熟練掌握保薦業務相關的法律、會計、財務管理、稅務、審計等專業知識,最近5年內具備36個月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最近12個月持續從事保薦相關業務,最近3年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的重大紀律處分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保薦代表人自律管理規范,組織非准入型的水平評價測試,保障和提高保薦代表人的專業能力水平。第五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第六條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准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其他保薦業務人員應當保持獨立、客觀、審慎,與接受其服務的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不存在利害關系,不存在妨礙其進行獨立專業判斷的情形。第七條同次發行的證券,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一保薦機構承擔。保薦機構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採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
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
㈡ 證券首發過會什麼意思
釋義:新股發行是要通過證監會審批,證監會會開會討論,如果通過首發申請就是「過會」。
審批流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的審核工作流程分為受理、見面會、問核、反饋會、預先披露、初審會、發審會、封卷、會後事項、核准發行等主要環節,分別由不同處室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4、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的比例為10%以上。
(2)證券公司首發項目擴展閱讀
過會成功的影響:
1、強化了股市的融資色彩。雖說不能實現融資的股市不是一個健全的市場,但是對長期以來過分重視融資的市場而言,就應該區別對待。
2、扭曲了價值投資的本質。IPO重啟難免會牽涉到不少的問題,如股票的「三高現象」、部分企業力求上市而出現造假的行為等等。
3、如部分企業不符合上市的條件,卻通過一些不為人知的手段順利IPO,最後實現圈錢的目的等等。
4、助長了利益輸送等關鍵問題。例如IPO的四大輔助機構,分別是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IPO咨詢機構。
參考資料
網路-過會
網路-IPO
㈢ 新時代證券的公司大事
2013年05月 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成立。 2012年09月 新時代宏圖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2012年06月 經北京證監局審批公司遷址至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成為海淀區人民政府引入第一家公司級券商。 2012年06月 公司正式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2012年02月 北京興華大街營業部、北京永安路營業部正式開業 2011年09月 公司主承銷的浙江棒傑數碼針織品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 2011年07月 公司主承銷的珠海和佳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獲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 2010年12月 北京魯谷路證券營業部、北京馬家堡西路證券營業部開業 2010年12月 上海證券資產管理分公司成立 2010年11月 取得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2010年08月 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146327.201306萬元; 2010年04月 擔任浙江金利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 2010年03月 擔任湖北國創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 2010年03月 公司主承銷的天津九安醫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首發)項目獲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 2009年02月 完成吸收合並上海遠東證券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工作。 2008年12月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吸收合並上海遠東證券有限公司的批復》(證監許可[2008]1434號)的核准,開始吸收合並上海遠東證券有限公司。 2007年07月 擔任廣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 2007年03月 擔任上市公司大唐高鴻數據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 2007年01月 擔任上市公司創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機構。 2006年12月 通過規范類證券公司現場專家評審。 2006年07月 擔任上市公司西安交大博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機構。 2006年04月 擔任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的承銷商。 2005年12月 擔任廣西投資集團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的承銷商。 2005年12月 通過客戶資金獨立存管評審,成為北京地區首家通過評審的券商。 2005年11月 取得保薦機構業務資格。 2005年03月 代銷湘財荷銀風險預算型基金、新世紀優選分紅型基金,取得銷售佳績。 2005年01月 擔任航天長峰、南鋼股份增發融資項目的副主承銷。 2004年11月 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2004年09月 擔任中山華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廣安愛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副總承銷商。 2004年09月 取得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資格。 2004年07月 擔任合肥榮事達三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副主承銷商。 2004年05月 擔任湖南嶽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新五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副主承銷商。 2004年04月 設立北京、深圳、上海三個投資銀行地區業務總部。 2004年03月 擔任浙江康恩貝制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副主承銷商。 2004年01月 取得銀行間市場同業拆借和債券交易業務資格。 2003年12月 取得外幣有價證券經紀業務和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2003年11月 擔任連雲港如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項目的副主承銷商。 2003年11月 完成深圳、佛山、蘇州、揚州、嘉興、青島、福州、重慶8家新營業部的籌建工作,使下屬營業部總數達到22家,形成立足沿海,向西北、西南輻射的合理戰略布局。 2003年10月 取得網上交易資格。 2003年08月 完成證券交易的「大集中」,成為國內證券業第一家實現完全集中證券交易的券商。 2003年06月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成立。
㈣ 證券公司的哪個部門可以做IPO項目
證券公司做IPO的部門是投資銀行部,簡稱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