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公司都做什麼
基金公司,其實也就是那些幫助人們進行基金操作的公司,基金公司的操作是否准確,直接決定了擾虛人們能不能夠獲得好的收益,一般基金的操作都是由基金經理人來操作.
所以人們自己在選擇基金公司的時候,有緩大燃必要多對於基金公司的一些信息進行了解,比如說要去了解一下基金公司的盈利率,了解一下基金公司這幾年來的發展到底如何,還需要了解基金公司的一些最基本的信息,如公司的規模,大小,公司的口碑評價等等。
基金公司,是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本並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在購買基金公司的股票以後成為公司的股東,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基金公司的發起人一般是投資銀行、投資咨詢公司、經紀商行或保險公司。基金公司一般委託外部的基金管理人來管理基金資產,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託管基金資產。
(1)證券基金管理公司嗎擴展閱讀:
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經營業務以及人員活動受證監會監管,其從業人員屬於基金業從業人員;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監管(新基金法可能會將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
從組織形式上說,基金公司分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仿猜合夥制基金公司。實踐來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採用公司制的,也有採用有限合夥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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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一個東西嗎不是的話區別在哪裡
基金管理公司分為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傳統上只是做證券投資,比如股票、債券等。而私募基金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前者主要投資證券市場;後者主要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屬於公募基金公司。
4.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加強內部合規管理,實現持續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統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實施合規管理。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和准則)。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制定和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防範合規風險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因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准則而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採取監管措施、給予紀律處分、出現財產損失或商業信譽損失的風險。第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第四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樹立全員合規、合規從管理層做起、合規創造價值、合規是公司生存基礎的理念,倡導和推進合規文化建設,培育全體工作人員合規意識,提升合規管理人員職業榮譽感和專業化、職業化水平。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以下簡稱協會)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工作實施自律管理。第二章合規管理職責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范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許可權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範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第七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本公司的合規管理目標,對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准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審議批准年度合規報告;
(三)決定解聘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決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規負責人,決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與合規負責人的直接溝通機制;
(六)評估合規管理有效性,督促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第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監事會或者監事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第九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合規管理目標,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遵守合規管理程序,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並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持和保障;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整改,落實責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