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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資產轉讓

發布時間:2024-07-05 08:45:37

❶ 國有資產拍賣的程序

國有資產拍賣的程序:

1、凡需拍賣國有資產的單位,首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拍賣申請,經批准或確定後,到拍賣市場進行登記。

2、整體拍賣國有資產,應由資產拍賣單位,對各項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理,編制清冊,及本年度開始到拍賣時的會計報表,分別報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3、主管部門認真審核企業資產負債清冊和會計報表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4、拍賣資產的所有者委託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評估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中心等中介機構,對被拍賣的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和評估。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組織機構,對資產的評估價值進行確認,提出拍賣底價。

6、進入拍賣市場,由拍賣市場和組織者,對拍賣資產在公開場合進行拍賣。拍賣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和管理。

(1)交易所資產轉讓擴展閱讀:

對象和范圍:

國有資產產權的拍賣,應當符合國家的經濟結構調整和國家產業政策,按照充分合理使用國有資產的要求,確定國有資產產權拍賣對象。國有資產產權拍賣,拍賣的既可以是國有企業的全部國有資產,也可以是屬於國有的單項資產。國有資產產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都可以進行產權拍賣。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國有資產產權拍賣的重點范圍和對象是:

①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小型國有企業;

②長期經營不善,連續多年虧損或微利的企業;

③為了優化結構,政府認為需要出售產權的企業;

④企業多餘或長期閑置的財產;

⑤企業財產利用率極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出售產權的財產;

⑥不符合國家經濟發展要求或股份企業效益差的國家持股的股票

⑦屬於國家所有的房產;⑧國家所有土地使用權、礦藏開采權等。

❷ 金融資產交易所轉讓流程,費用,注意事項

關於金融資產交易所轉讓流程,費用,注意事項?相關事宜如下:
一、轉內讓流程:
1、確認信息:容確認基本信息符合要求;
2、簽訂協議:確認並簽訂居間服務協議;
3、盡職調查:收購方進場對轉讓方公司做盡職調查;
4、 正式協議:盡調沒問題開始變更,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換標的;
5、股權變更:盡調沒問題著手工商,稅務,銀行,社保等變更;
6、資質變更:資質變更;
7、 資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二、盡職調查主要查詢內容:
1)目標公司無債權債務糾紛
2) 目標公司無不良銀行貸款
3) 目標公司無法院訟訴
4) 目標公司未拖欠員工工資
5) 目標公司不欠稅漏稅
6)目標公司主體資格及業務資質真實合法
7)目標公司在之前經營過程中未發生過集體擠兌現象
8)目標公司無監管處罰記錄
9)其他對目標公司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
三、轉讓價格:
具體價格要看是哪個區域的,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內蒙古,廣西省;每個省,每個標的的價格都有差異,具體根據標的來定。

❸ 國有資產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國家規定從2004年2月1日以後,原則上所有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應當經過產權交易所,不經過產權交易所的不得轉讓,而不管國有企業的級別。但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就轉讓的情況,如果因此而產生債務糾紛時,一般應認定國有產權轉讓無效,這對交易雙方都是存在風險的。來源於:濟南律師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規則。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以下統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產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來源於:長春律師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五條 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供轉讓方自主選擇,建立委託代理關系。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轉讓項目,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第七條 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接收登記。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受理,並向轉讓方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第十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一)轉讓方、轉讓標的及受託會員的名稱;(二)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三)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四)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五)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六)轉讓標的(或者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者核准情況,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後賬面值;(七)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第十一條 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一)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准提供書面解釋或者具體說明,並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者重要提示;(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徵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採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准。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明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上進行公告。來源於:沈陽律師

❹ 湖南省產權交易所的主要業務構成

省產交所主要有五個業務平台和兩個信息平台: 1.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業務平台
省產交所是省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部分市州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法定交易場所,是「發現買主、發現價格」的陽光平台,在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企改制中的腐敗行為、保護改制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協調轉讓方、投資者、企業自身和職工等各方利益的有效平台。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業務平台
省產交所為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權轉讓提供公開交易服務,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並負責將處置收入上交財政。
3.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業務平台
省產交所為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提供公開交易服務,廣泛徵集投資者,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4.創新產權交易業務平台
省產交所為文化產權、知識產權、涉訟資產等提供公開交易服務,並開展非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與京、津、滬等交易所合作開展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業務。
5.融資咨詢服務平台
省產交所為企業股份制改造、企業並購及重組提供咨詢服務,並為各類企業的增資擴股或科技項目融資提供咨詢服務,通過交易所的信息網路為企業徵集戰略合作夥伴,實現直接融資。 1.省產交所網站
省產交所擁有一流的硬體設施,建立了點擊率高、影響面廣的信息發布網站:湖南省產權交易網,並與全國各兄弟省市產權交易機構、長江流域產權交易共同市場、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新浪產權頻道實現聯網。另外,省產交所與省內外多家報刊建立了信息發布長期合作關系,並建立了投資人信息庫,擁有大量客戶群體。
2.《產權交易動態》
省產交所2005年創辦的《產權交易動態》,每月一期,面向省產交所會員、省內各市州產權交易機構、國內知名企業、大型投資機構和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等有關部門領導寄送贈閱。內容包括國內產權市場新聞、最新政策法規、產權轉讓公告、成交公告等。

❺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必須進產權交易所嗎

您好,有例外情形。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

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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