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有幾家
只有89家 ,這些信息是在 證券業協會網站上公布的。具體的審核條件如下: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格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的相關信息、分析、預測或建議,並直接或間接收取服務費用的活動。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格核准有以下六項:
一、行政許可事項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初步審核
二、審核依據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證監[1998]14號) 《關於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咨詢從業資格及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68號)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證監發 [2004]62號) 《關於派出機構有關證券機構類行政許可事項審核工作指引》(機構部部函[2004]273號)
三、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 公司注冊資本金100萬以上; 無外資方股東股權; 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或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符合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書申請條件的函,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業執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符合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證書申請條件; 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有公司章程; 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程序
申請者向我局提出申請,我局負責對材料的初步審核,決定是否受理。審核完成後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行政許可工作單》報送證監會機構部。
五、申請材料及要求
申請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報告;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業資格申請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公司章程; 內部管理制度; 公司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商業計劃書; 業務場所租賃使用或產權歸屬證明文件(復印件); 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驗資報告; 由申請機構出具的本機構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資信狀況是否良好的證明; 申請機構成立以來的業務報告; 公開發表的五篇代表申請機構業務水平的研究報告; 近一年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申請機構與證券公司有無業務合作和業務往來的說明; 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員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申報材料報送要求:
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其中一份留存我局,復印件須為A4紙並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須附上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篇研究報告必須是最近兩年內機構或擬申請執業資格人員在正規的雜志或報刊上公開發表的文章,文章類型除了證券類研究報告外也可放寬到包括金融類和經濟類研究報告,如是後者,則應提供未發表的證券類研究報告作為補充材料。
② 證監會是干什麼的
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③ 為什麼擬上市企業資產評估需要由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機構評估 謝謝
因為現在市場上評估機構太多太雜,很多評估機構只要給錢想評個什麼結果都可以。而上市過程中的評估要求比較公允、准確的結果,所以需要較大規模有一定市場信譽的評估機構來評,所以證監會就搞了一個資格准入制度,選取較大的評估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上市過程中必須找他們評證監會才認可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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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請問資產評估公司的資質分多少種如何評定甲級資質與其他資質有何區別有沒有具體的規定
資產評估資質分為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機構和普通的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國內最該資質的評估機構是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機構,可以做評估土地和其他動產。
資產評估(狹義)分為可從事證券業務和不可從事證券業務的評估機構;沒有級別限制。房產評估分為一、二、三和暫定,最高為一級;、
土地評估分為A、B、C級,最高為A級,A級土地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獨立從事基準地價及各類宗地地價評估。
(1)證券業評估資格-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頒發;
(2)資產評估資格-財政部及各省財政部門頒發;
(3)房地產評估資格-建設部頒發;
(4)土地評估資格-國土資源部頒發;
(5)礦業權評估資格-國土資源部頒發。
其中:證券業評估資格為最高資質,除可以承攬一般資產評估業務外,還可以承攬上市及與上市公司相關聯的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資格一般不能承攬上市業務,房地產、土地、礦業權等專業資格只可承攬與之相對應的、特定評估目的(如抵押、質押)下的業務。
資產評估資質分為兩種:一種是各個地方財政局發的資產評估資質,這個資質是所有的評估機構都具備的!全國有近四千家!一般針對區域項目!另外一種是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辦法的證券期貨評估資質,在全國只有七十家,可以全國范圍執業!可以做上市公司項目,可以做國外項目,這是最高評估增資!沒有區分甲級和乙級資質!
評估立項審核程序
資產評估立項審核是指根據企業資產評估的目的,審核其經濟行為是否符合法規和政策,申報材料及手續是否完備,所委託的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格。由企財科主管資產評估機構是否評估資格。由企財科主管資產評估工作的同志對企業所報資料進行審核,科長復核後批准立項。批准立項後企業方可開始評估的具體實施。
二、資產評估確認審核程序
資產評估確認是指財政部門對評估機構出具的報告進行審核,審查其運用的評估方法是否恰當、有無漏評或重評、影響資產變化的因素是否合理、評估價值是否合理等。
1、根據市評估中心規定,被評估資產凈值400萬元上的,由市評估中心審核、確認。具體程序是: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後,由企財科主管資產評估的同志對報告進行初審,並擬寫資產評估確認審請函,將報告報送市評估中心。
2、被評估資產凈值在200萬元-400萬元之間的,由企財科主管資產評估的同志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科長復核,主管局長復核並提請局長批准後辦理確認手續。
3、被評估資產凈值在200萬元以下的,由企財科主管資產評估的同志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科長復核,主管局長簽字後辦理確認手續。
⑥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的行為,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第三條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佔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國家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經營方式創新、業務或者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規范、有序進行。第五條證券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發行、交易、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第六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的有關情況通報機制。第二章設立與變更第八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公司法》、《證券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九條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在證券公司經營過程中,證券公司的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為證券公司股權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有3名以上在證券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滿2年的高級管理人員。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設立時,其業務范圍應當與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制度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其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水平、合規程度、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能力、專業人員數量,對其業務范圍進行調整。第十三條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業務范圍、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前款所稱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是指規定下列事項的條款: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三)證券公司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的類型、金額和內部審批程序;
(四)證券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證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條第一款所稱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證券公司下屬的非法人單位。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事先告知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認購或者受讓證券公司的股權後,其持股比例達到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5%;
(二)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