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聲譽風險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哪些步驟
清晰的聲譽風險管理流程包括。
A.聲譽風險識別 B.外部審計 C.聲譽風險評估 D.監測和報告 E.內部審計
「答案與解析」
正確答案:ACDE
考生可以簡單記憶為外部審計是一種輔助手段, 不包括在流程之內。 清晰的聲譽風險管 理流程包括聲譽風險識別、聲譽風險評估、監測和報告、內部審計。
看來您是內心不平了。告訴您一件事:券商收的最貴的費率是萬分之三十。不知道是不是讓您內心平衡些?說回正題,您能不能追回多付出的傭金,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追回的依據如下:1.1您在開戶前,經紀人曾承諾過傭金比率,或者券商網站上有明示傭金比率,又或者對方派發的廣告單上有列傭金比率,實際給您用的是另一個傭金比率。他們的承諾、網站公示或廣告明示,都屬於《合同法》中的要約,在您接受、進行開戶時即視為合同生效。如果您能拿出這些證明,可以要求對方退回。參照《合同法》第十三至第十六條規定。
1.2如果1.1條不滿足,可以看看:當初開戶的資料上是否有寫傭金比率?如果已經寫了,沒啥說的;如果沒寫,可以問問身邊有沒有其他同期開戶的人員,他們的交易費率是多少。比如其他人都是萬分之三,而您的費率是千分之一,您可以要求對方退回。理由是《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價款未約定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此處您可以用來談的著力點在於「交易習慣」。
二、無法追回的依據如下如果您開戶時,對方沒有任何有關費率方面的宣傳或承諾;當時給您的費率也非默認的千分這一。比如,我在廣V開戶時,現場問費率,他們說是萬分之X,實際也是這個費率。後來我要求調到萬分之X,之前多交的部分就不能要求對方退還。因為我們雙方是訂立了合約,又按合約履行的,後來的調整屬於變更合約,沒理由讓人家調整已經履約的部分。
不過,如果這種情況下,您也要求對方退回多收的部分,對方退了,那是人家想留住您這位客戶;人家沒退,那也是合法合規的。
總結:
開戶時要問一下對方:交易費率是多少,並要求對方在開戶資料上寫下來。實際交易時要核實一下交易費率,發現與承諾不符可以要求對方採取措施糾正(比如送禮物或退現金)。
股票交易的費用種類比較多,例如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等,過戶費僅滬市的股票收取,價錢也不是很高,所以對於股民朋友來說,交易的費用主要集中在印花稅與傭金這兩塊。
印花稅,是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而徵收的一種稅收,我國證券市場當前的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一,且僅對賣方收取,買方不計收這項費用。因為印花稅是國家收取的,所以券商並無權降低它的費率。一直在說降印花稅也沒見,這么多股民分享這么大的蛋糕,怎麼會輕易放棄呢
而你要調的是傭金,傭金放開好像在15年盛行,證券公司不會主動給你打電話讓你調低,這個就要多看新聞,多與身邊的朋友交流,大概率多付的應該找不回來了。
如果你是大戶是可以找你的經紀人,一般你的傭金他有提成,但是也不會多,再大一些的戶就去找你開戶營業部,老總會為了留住了而維護你,不要傭金都可以看你怎麼處理。
券商合規風控背景怒答一波
答案是如果投資者不嫌麻煩,券商多少會退的,可能不是錢,換成禮品或者其它付費服務。
曾經的部分工作也是處理客戶投訴的,其中不乏傭金投訴。
傭金這個事特別敏感。客戶知情權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監管要求非常明確。
請大家記住一句話,傭金調高是一定會有券商員工電話回訪客戶確認其本人意願的。因為對客戶不利。傭金調低一般也有,但因為對客戶有利,可以不用嚴格留痕。
留痕的意思就是留下證據,方式不限於簽字,電話錄音,視頻錄像。大家稍微注意下就能想起來不光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銷售產品時遵循的原則還有適當性,風險等級,投資品種,投資期限都得匹配,以上任一條件不符,金融機構給你推銷產品了,都能賠!
傭金的情況比較特殊,不屬於適當性內容,常見的傭金問題:市場普遍萬3傭金的情況下,普通賬戶萬三,而開通信用賬戶(即融資融券)很多人會天真的以為傭金也是萬三,但實際上,信用賬戶和普通賬戶是分別獨立的,傭金也是獨立收取的,很多信用賬戶的傭金費率是遠高於普通賬戶的。
如果是有證據表明券商員工承諾過信用賬戶傭金與普通賬戶一致,實際傭金卻高於普通賬戶的,向券商投訴下一般就退差額了。
但如果純開戶,客戶什麼也不懂,想當然市場宣傳都是萬三,覺得任一券商開戶後也應該是萬三,後面才發現傭金費遠高於市場平均的,從合同角度是不能退的,但實際上,券商這種行為本身是利用信息不堵對稱欺負消費者的,整體上還是理虧的。
還是可以投訴的,可以和券商談判,不行就鬧大一些,證監局,證券業協會都去投訴。
大家一定要知道,雖然合同上沒問題,但大型金融機構最怕的是聲譽風險,一個投訴引發惡性聲譽風險和掏點錢安撫客戶相比,你說金融機構怎麼選。
具體還想了解的話可以關注私信,看到了會盡量解答的。
付出的肯定收不回來了。不過現在好多券商都可以免5了。我的免5一天交易高幾只股票,一天估計節約20元。一月節約至少也有500左右。免5就可以去搶那些看好可能漲停的股票100股小量參與也虧不到多少。我是經常交易有喜歡買基金所以一個好的券商能節約很多錢。基金有的ETF可以T加0,日本 美國 德國的。還有最近很火的石油基金
炒股票多付出的傭金肯定是要不回來的。
客戶可以申請降低傭金率。券商也可以調高交易傭金。
券商交易傭金按萬分之三收取已成新開戶標配,有時萬分之二甚至萬分之一點五也可以談。但那些開戶多年的老客戶,可能還在按千分之三交傭金。客戶不申請降低傭金率,券商一般是不會主動調降的,換位思考一下,他主動吃虧的事情換了你也不會去做的。
最高為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
(就這個是有上下限的,明顯可以活動。不過這裡面還包含一個規費,也就是給交易所上交的錢。上海證券交易所規費為千分之0.18,深圳證券交易所規費為千分之0.2175。規費不能單獨收取,那是違反證監會規定的。也就是最低券商也要收萬分之二左右,加之營業成本,各地將最低標准訂到了萬分之三,不過那是對相當大資金來說的,一般小資金不可能給那麼低的,券商在各地的統計成本不一樣,一般來說萬分之五或者萬分之八是證券公司的成本線)。
對散戶而言,如果不能傭金免5,調再低意義也不大,散戶錢不多,一買一賣如果傭金能夠免5,實打實的收取傭金,即使千3的傭金也是可以做短線的,有利於散戶用少量交易來降低持股成本和獲取利潤。
證券交易傭金是可以調低的,通常是跟證券公司開戶的經紀人進行協商降低傭金費率。而具體能調多低這個也跟個人的資金大小有關系。但通常而言在當前的環境下,費率已經低到萬分之1.2到1.5之間。甚至可以更低一些的也有,當然具體還是跟至今的大小有關系。資金越大能調的傭金越低。但是已經付出的傭金是不能討回來的,這是正常的經濟交易行為,就像你在一些可以討價還價的商場買衣服的時候,就看你自己的議價能力了。其實用討回來這兩個詞已經不恰當了,它只能通過調傭金做新老劃斷重新計算。
目前證券行業眾多,競爭相互激烈,網上開戶的話,傭金大多是0.25‰再加上外資放開,以摩根士丹利控股華鑫股份代表,開始要在國內磨拳擦腳,華鑫股份近來幾日在二級市場上也表現的比較耀眼。因此更加壓榨了小券商的市場份額,尤其以東北及西部地區的券商,據我了解,目前券商已經開始實行低傭金, 有的是0.1‰(萬分之一),有的是0.12‰免五(萬分之1.2) ,前者對於大資金較為劃算,後者對於小資金劃算。已經吃下的骨頭,肯定不可能給你吐出來。再說題主開戶開戶之前,已經簽了協議,表明你已經同意了該傭金,因此之前多付的傭金不可能返還的。祝炒股日進斗金! @囧人網路 。
對於你提的這個問題,讓我來回答一下:
一,印花稅是國家收的,這個哪家證券公司都調不了的,而證券傭金是證券公司收的服務費和報酬,由於競爭的原因,每家證券公司的傭金都收得不一樣,有些證券公司為了拉人開戶,甚至喊出了萬1的傭金,這個收費基本上接近證券公司的成本了。
二,如果你現在知道了證券傭金是可以調的,那麼建議你立即找你開戶的證券公司幫你把傭金調下來,這樣你的交易成本就會低得多。
三,至於過去收取的高額傭金,這個估計要不回來的。
想啥呢……
打個比方,如果股市行情火爆,傭金往高了去,那麼是不是少收你的還找你要回來?
證券賬戶的傭金一經調整是永久有效的,再次調整必須要得到客戶本人的親自確認,證券公司是不可以隨意更改客戶的傭金利率。
當然很多情況下,也不會主動找你,給你調整更便宜的傭金,再打個比方給你,比如你是做生意的,明明進貨價降低了,那麼如果乙方不知情,你也不會主動告知可以優惠,多賺即多得。
這些都只是相對而言,如果你是十年前五年前,行情好的時候開的戶,那麼你現在確實該查查你自己的傭金是多少了,除非你平時炒股都用的證券公司軟體,除非你平時不接觸互聯網,在你打開同花順的一瞬間,就會有h5廣告,傭金多少多少開戶,千分之幾和萬分之幾怎麼也少十倍左右啊!
我有個朋友之前一直不在乎傭金,直到有一次做t,發現盈利和他算出來的相差太多,讓我幫忙算了一下,千分之1.5……
傭金不是越少越好,只要能賺錢,多少都可以對吧,但是傭金少,相當於做t的成本降低,差價空間可以更小。
現在市面上都是萬2.5開戶,有需要萬分之1.2開戶的朋友可以聯系我,包過戶費和規費,也就是除了印花稅以外,只需要萬分之1.2的傭金啦
看了那麼多說不可能退的,但是我真的要回來了。14年,我從普通賬戶開通了信用賬戶,當時普通賬戶是萬四,和我說信用賬戶也是萬四。大概三四個月吧,突然發現做T的時候均價不下降,但是根據自己預估應該成本會降一點點,所以打開軟體自己計算了一下,發現信用賬戶傭金是千三。開始了漫長的投訴之路,從營業部到他們總部,開始營業部非常強硬,堅決不退,可以降低並升級為他們的vip,一對一指導等等,後來又說退一部分。都被我拒絕了,要麼不退要麼多收了全退。經過三四個月的拉鋸戰,估計是營業部不堪總部的壓力,通知我去領錢了,6700塊。某光證券,後來從他們那裡銷戶了。
C. 湘財證券收益憑證安全嗎
安全。
收益憑證是指證券公司發行,以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售的投資工具,約定本金和收益的償付的債務融資工具,其背後是以發行方,即整個證券公司作為信用支撐。通俗點說,收益憑證是證券公司向客戶借錢,然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你可以理解成這是證券公司的「存款業務」。
券商收益憑證就是證券公司作為借款人的理財產品,所以需要對收益憑證的還本付息承擔兌付責任,但是和銀行理財不同的是,銀行通常是不對理財產品承擔保本保收益的義務的,因為銀行是作為管理人管理理財產品,所以只是受託管理責任,而不是借貸關系的的償付責任。對於銀行而言,理財資金屬於表外負債,預期收益是否兌現,全憑銀行的良心和對聲譽風險的看重,銀行理財產品到期後沒有支付給客戶預期收益率的情況也並不少見。
D. 巴塞爾如何對風險分類
巴塞爾將銀行系統風險分為:
1.信用風險 2.市場風險 3.操作風險 4.流動性風險 5.國家風險 6.聲譽風險 7.法律風險 8.合規風險 9.戰略風險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 第二支柱:外部監管;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在新巴塞爾協議中分別規定了對於主權國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實體、多邊 開發銀行、證券公司、零售資產、銀行、公司、居民房產抵押、商業房地產抵押、逾期貸 款、高風險的債權以及表外項目各自的風險權重。 巴塞爾協議還規定,在確定風險權重時, 要先從風險暴露中扣減專項准備。
拓展資料:
巴塞爾協議Ⅰ
1988年巴塞爾協議全稱為《統一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其目的是通過規定銀行資本充足率,減少各國規定的資本數量差異,加強對銀行資本及風險資產的監管,消除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1988年巴塞爾協議基本內容由四方面組成:
1.資本的組成。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銀行資本分為兩級。第一級是核心資本,要求銀行資本中至少有50%是實收資本及從稅後利潤保留中提取的公開儲備所組成。 第二級是附屬資本,其最高額可等同於核心資本額。附屬資本由未公開的儲備、重估儲備、普通准備金(普通呆賬准備金)、帶有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長期次級債 務和資本扣除部分組成。
2.風險加權制。巴塞爾協議確定了風險加權制,即根據不用資產的風險程度確定相應的風險權重,計算加權風險資產總額:一是確定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風險權 數,即將不用資產的風險權數確定為五個檔次:分別為0、10、20、50、100。二是確定表外項目的風險權數。確定了1、20、50、100四個檔次的 信用轉換系數,以此再與資產負債表內與該項業務對應項目的風險權數相乘,作為表外項目的風險權數。
3.目標標准比率。總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之比為8%(其中核心資本部分至少為4%)。 銀行資本充足率=總資本/加權風險資產
4.過渡期和實施安排。過渡期從協議發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從事大額跨境業務的銀行資本金要達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爾協議主要有三大特點:一是確立了全球統一的銀行風險管理標准;二是突出強調了資本充足率標準的意義。通過強調資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銀行經 營從注重規模轉向資本、資產質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發展中國家債務危機的影響,強調國家風險對銀行信用風險的重要作用,明確規定不同國家的授信風險權 重比例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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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的第四章 內部控制
第三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利益沖突識別和管理機制,及時、准確地識別證券公司的證券承銷與保薦、財務顧問、自營、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與直接投資業務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評估其影響范圍和程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利益沖突風險。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與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之間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隔離機制,加強對敏感信息的隔離、監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證券業務與直接投資業務之間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風險。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與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之間,應當在人員、機構、財務、資產、經營管理、業務運作、辦公場所、信息系統等方面相互獨立、有效隔離,確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獨立運作。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加強人員管理,防範道德風險。證券公司人員不得在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兼任高級管理人員或直投從業人員,不得以其他方式違規從事直接投資業務。證券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人員不得兼任上述機構的董事、監事、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其他人員兼任上述職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認真履行股東職責,加強對直投子公司的管理。證券公司應當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違規經營導致的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對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有效性的評估機制,並建立和落實嚴格的內部責任追究機制。第三十七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設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間應當在人員、機構、財務、資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確保尚處在投資階段的自有資金和直投基金之間以及不同的直投基金之間,至少在投資領域、投資策略和投資區域中的某一個方面存在明確的區分。第三十八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直投從業人員在處理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時,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在處理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時,應當遵循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第三十九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投資管理團隊對自有資金或直投基金投資的項目進行跟投的,應當對自有資金或直投基金投資的所有項目進行跟投,且投資管理團隊的投資額與自有資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資額之間的比例應當在所有項目上保持一致,投資管理團隊的投資價格與自有資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資價格應當在單一項目上保持一致。第四十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檔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盡職調查報告、項目評估材料、投資決策記錄、董事會決議等重要投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