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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適當性原則

發布時間:2024-08-20 04:25:56

A.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督促、引導證券行業有效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下統稱「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以投資者買入金融產品為目的提供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櫃台交易等金融服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通過由投資者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種方式了解《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投資者基本信息。

第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經營證券、基金、期貨業務的許可證、經營其他金融業務的許可證、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等身份證明材料,理財產品還需提供產品成立或備案文件等證明材料。符合前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核驗屬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將其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兩年以上投資經歷的證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證明,投資經歷或工作證明或職業資格證書等。

符合前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核驗屬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將其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第六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業投資者申請書,確認自主承擔產生的風險和後果;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資經歷等證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證明或一年以上投資經歷或工作經歷等證明材料。

證券經營機構完成申請材料核驗後還應該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投資者進行審慎評估。符合普通投資者轉為專業投資者的,應當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書面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不符合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也應當書面告知其審查結果和理由。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審查結果告知和警示進行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七條 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普通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變更為普通投資者,按照規定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履行相應適當性義務。

第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普通投資者信息,通過投資者填寫《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方法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的設計應當科學、合理、全面、通俗易懂。

第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C2、C3、C4、C5。具體分類標准、方法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與普通投資者確認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結果,並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第十條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應當由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填寫。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填寫結果。

第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信息錄入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根據更新的信息持續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中應當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一)《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投資者信息及本指引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歷次《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內容、評估時間、評估結果等;

(三)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或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申請書、審查結果告知和警示等;

(四)投資者投資交易記錄,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或服務及其風險等級、交易許可權、交易頻率等;

(五)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及證券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信息。

前述第(四)項不適用於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第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願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因素,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具體劃分方法、標准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列出相對應的產品或服務清單。

第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當按照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整體風險對該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應當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投資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相匹配的原則,對投資者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及普通投資者的實際情況,確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方法,也可以參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二)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三)C3級投資者匹配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四)C4級投資者匹配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五)C5級投資者匹配R5、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市場、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准入有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第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提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代表其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在參考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獨立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後,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後,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於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相匹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與投資者簽署確認適當性匹配結果;不匹配的,應當與投資者簽署確認風險警示。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或服務信息以及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分析判斷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存在重大遺漏,不得欺詐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主要風險以及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特別風險,並由投資者簽署確認。

第二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回訪制度,對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每年抽取不低於上一年度末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總數(含購買或者接受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投資者)的10%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

(二)受訪人是否按規定填寫了《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並按要求簽署;

(三)受訪人是否已知曉產品或服務的風險以及相關風險警示;

(四)受訪人是否已知曉所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業務規則;

(五)受訪人是否已知曉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風險等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六)受訪人是否知曉承擔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七)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崗位人員開展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培訓,提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相關崗位人員履行適當性義務、處理客戶投訴與糾紛等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採取鼓勵不適當銷售或服務的考核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對相關崗位人員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人員進行問責。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時獲取的投資者基本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結果等信息嚴格保密,防止該等信息被泄露或被不當利用。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妥善處理因履行適當性義務引起的投資者投訴與糾紛,保存相關記錄,及時分析總結,改進和完善相關機制與制度。

第二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依據《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適當性自查,自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人員培訓及考核、投資者投訴糾紛處理、發現問題及整改等情況。

第三十條 證券經營機構與投資者發生適當性相關的糾紛,可以按相關規定向協會申請調解。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對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及人員依法採取自律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所稱書面形式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關於發布<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試行模板)>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1、投資者基本信息表

2、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3、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

4、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

5、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

6、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

7、適當性匹配意見確認書

8、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

附件1: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資金賬號:

投資者基本信息(申請人填寫)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國籍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職業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企事業單位職工 □農民 □個體工商戶 □注冊會計師 □ 律師□學生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無業 □其他,

工作單位

職務

學歷

□博士 □碩士 □大本 □大專

□中專□高中 □初中及以下

誠信記錄

是否有以下來源的不良誠信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稅務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自律組織 □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其他,

□無 □有(請註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件

有效期限

固定電話

手機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Email

本人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對其承擔責任。

申請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章: 復核人簽章: 營業網點蓋章:

事後審核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機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資金賬號/客戶號:

投資者基本信息(申請人填寫)

機構名稱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機構類型

□一般企業法人 □金融機構□社會公益基金□QFII□RQFII□其他組織____________

住所地

經營范圍

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證號碼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類型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號碼

證明該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證照有效期限

機構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類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授權代表人姓名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類型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

授權代表人身份證件有效期限

授權代表人電話

授權代表人

手機號碼

授權代表人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Email地址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

姓名:

電話:

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姓名:

電話:

誠信記錄

是否有來源於以下機構的不良誠信記錄?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 □稅務管理機構 □監管機構、自律組織 □投資者在證券經營機構的失信記錄 □其他組織

□無 □有

本機構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對其承擔責任。

機構授權代表人簽名: 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名:

機構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章: 復核人簽章: 營業網點蓋章:

事後審核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註: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
附件2:

專業投資者申請書

投資者申請欄

投資者姓名/名稱

資金賬號

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本人/機構自願申請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已按要求提供財產狀況、投資經歷、從業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對其負責,所提供材料符合下述相應類別的各項要求,並自主承擔產生的風險和後果。

特此申請。

投資者(自然人簽名/機構簽章、授權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證券經營機構復核欄

類型

復核內容

是否符合

符合《辦法》第八條(四)、(五)條件的投資者

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類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是 □否

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投資者

法人或其他組織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類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從事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

□是 □否

復核人(一): 復核人(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專業投資者告知及確認書

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欄

尊敬的投資者(投資者姓名/名稱: ,資金賬號: ):

根據您提供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復核您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請您仔細閱讀,並在投資者確認欄簽字(簽章)確認:

一、證券經營機構在向專業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對專業投資者履行的適當性義務區別於其他投資者。

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三、當您的財產狀況、交易情況、工作經歷等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時,請及時通知我公司,經復核如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的申請條件,將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

證券營業網點簽章:

年 月 日

投資者確認欄

本人/機構自願申請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已閱讀了上述告知內容,確認相關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知悉貴公司根據申請材料將本人/機構劃分為專業投資者。對於貴公司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本人/機構具有專業判斷能力,能夠自行進行專業判斷。

本人/機構確認已了解貴公司對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在履行適當性義務方面的區別,本人/機構知悉可以自願申請或因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的條件,而不再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的規則。

投資者(自然人簽名/機構簽章、授權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適用於自然人投資者)

投資者姓名:

資金賬號:

本問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風險程度等情況,藉此協助您選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以符合您的風險承受能力。

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是本公司向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一個環節,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您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相匹配。

本公司特別提醒您:本公司向投資者履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適當性義務,並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固有風險。同時,與產品或服務相關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等將由您自行承擔。

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對您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履行適當性義務。

本公司建議:當您的各項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需對您所投資的產品及時進行重新審視,以確保您的投資決定與您可承受的投資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諾,對於您在本問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承擔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查詢以外,本公司保證不會將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或者將相關信息用於違法、不當用途。

一、財務狀況

1、您的主要收入來源是:

A. 工資、勞務報酬

B. 生產經營所得

C. 利息、股息、轉讓證券等金融性資產收入

D. 出租、出售房地產等非金融性資產收入

E. 無固定收入

2、最近您家庭預計進行證券投資的資金占家庭現有總資產(不含自住、自用房產及汽車等固定資產)的比例是:

A.70%以上

B.50%-70%

C.30%-50%

D.10%-30%

E.10%以下

3、您是否有尚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如有,其性質是:

A. 沒有

B. 有,住房抵押貸款等長期定額債務

C. 有,信用卡欠款、消費信貸等短期信用債務

D. 有,親朋之間借款

4、您可用於投資的資產數額(包括金融資產和不動產)為:

A. 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B. 50萬-300萬元(不含)人民幣

C. 300萬-1000萬元(不含)人民幣

D. 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投資知識

5、以下描述中何種符合您的實際情況:

A. 現在或此前曾從事金融、經濟或財會等與金融產品投資相關的工作超過兩年

B. 已取得金融、經濟或財會等與金融產品投資相關專業學士以上學位

C. 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注冊會計師證書(CPA)或注冊金融分析師證書(CFA)中的一項及以上

D.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項描述

三、投資經驗

6、 您的投資經驗可以被概括為:

A.有限:除銀行活期賬戶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沒有其他投資經驗

B.一般:除銀行活期賬戶和定期存款外,我購買過基金、保險等理財產品,但還需要進一步的指導

C.豐富:我是一位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股票、基金等產品的交易,並傾向於自己做出投資決策

D.非常豐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經驗的投資者,參與過權證、期貨或創業板等產品的交易

7、有一位投資者一個月內做了15筆交易(同一品種買賣各一次算一筆),您認為這樣的交易頻率:

A. 太高了

B. 偏高

C. 正常

D. 偏低

8、過去一年時間內,您購買的不同產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務(含同一類型的不同產品或服務)的數量是:

A. 5個以下

B. 6至10個

C. 11至15個

D. 16個以上

B.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一、起草背景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規范、落實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是落實「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要求,加強資本市場法制建設、強化投資者保護的重要舉措。一是有利於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近幾年,創業板、股轉系統、金融期貨、融資融券、私募基金等市場、業務、產品均建立了適當性制度,起到了積極效果。但相關要求散見於各市場或業務法規和自律規定,市場經營機構適當性義務不明確,缺乏統一清晰的監管底線要求,實踐中部分機構對適當性制度執行不到位,導致實際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參與了較高風險的業務,遭受了損失。通過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規范分類分級標准、明確機構義務,能夠有效解決以上問題。二是符合加強創新監管和守住風險底線的要求。當前投資者和市場經營機構尚不成熟,監管法規和工作機制也在逐步完善,強化適當性管理有助於加強對市場創新的監管,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三是適應我國投資者特徵強化投資者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我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一些投資者的知識儲備、投資經驗和風險意識不足,有必要通過適當性管理構築保護投資者的第一道防線。通過督促落實適當性制度可以把監管要求和壓力有效傳導到一線經營機構,督促其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銷售或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增強投資者保護主動性,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二、《辦法》定位與適用范圍(一)《辦法》定位《辦法》以嚴格落實經營機構適當性義務為主線,圍繞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風險等級、充分揭示風險、提出匹配意見等核心內容,通過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規范經營機構義務,制定一一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同時明確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履職要求,確保各項適當性要求落到實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成熟資本市場建立適當性制度遵循的基本邏輯。
(二)《辦法》適用范圍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的業務服務的,適用《辦法》。三、《辦法》主要內容《辦法》共43 條,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准和管理要求。《辦法》將投資者分為普通和專業投資者兩類,規定了專業投資者的范圍,明確了專業、普通投資者相互轉化的條件和程序,規定經營機構可以對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且應當制定分類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了特定市場、產品、服務的投資者准入要求,明確考慮因素、主要指標、資產指標期間性等基本要求。由此,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准、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
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辦法》規定經營機構應當了解產品或服務信息,對產品或服務進行風險分級並制定分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劃分風險等級的考慮因素。規定由行業協會制定並定期更新本行業的產品風險等級名錄,經營機構可以制定高於名錄的實施標准。由此,建立了監管部門確立底線要求、行業協會規定產品名錄指引、經營機構制定具體分級標準的產品分級體系,既給予經營機構必要的空間,又有效防止產品風險被低估而侵害投資者權益。
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義務,全面從嚴規范相關行為。《辦法》規定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投資者信息,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每年更新。提出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細化動態管理、告知警示、錄音錄像等義務。明確經營機構在代銷產品或委託銷售中了解產品信息、制定適當性標准等義務,規定委託銷售機構和受託銷售機構依法共同承擔責任。要求經營機構制定落實適當性匹配、風險控制、監督問責等內部管理制度,不得採取鼓勵從業人員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定期開展自查,妥善保存資料。《辦法》突出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細化具體內容、方式和程序,確保經營機構能夠據此執行,避免成為原則性的「口號立法」。
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辦法》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或者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五是強化了監管自律職責與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辦法》規定了監管自律機構在審核關注產品或者服務適當性安排、督促適當性制度落實、制定完善適當性規則等方面的職責。本著有義務必有追責的原則,針對每一項義務都制定了相應的違規罰則,要求監管自律機構通過檢查督促,採取監督管理措施、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等方式,確保經營機構自覺落實適當性義務,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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