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的詳細內容
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
為了加強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規范證券經紀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對證券經紀業務實施集中統一管理,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防止出現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客觀說明公司業務資格、服務職責、范圍等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誤導性信息,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無投資意願或者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三、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客戶賬戶管理制度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應當為客戶開立資金賬戶,代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首次進入證券市場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並按規定辦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下簡稱客戶資金)存管手續。
客戶的資金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現場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現場開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情況,在客戶開戶時,對客戶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發現客戶身份存疑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者有效期內的護照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其他證明材料,無法證實的,應當拒絕為客戶開立賬戶。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系、轉移資產客戶申請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和銷戶的,應當在接受客戶申請並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基金代銷、新股申購等業務)後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為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財務與收入狀況、證券專業知識、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年齡等情況,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後至少每兩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後續評估,並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證券公司應當事先明確告知客戶所提供服務或者銷售產品的風險特徵,按照規定程序,提供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服務或產品,服務或產品風險特徵及告知情況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證券公司認為某一服務或產品不適合某一客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應當將該情形提示客戶,由客戶選擇是否接受該項服務或產品。證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戶的選擇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戶交易安全監控制度,保護客戶資產安全
證券公司應當配合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控制、調查,根據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客戶賬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情況說明。
發現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疑點時,應當及時通知客戶並核實確認、留存證據;基本確認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資產,並協助客戶向公安機關報案。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客戶在開立資金賬戶時自行設置密碼,提醒客戶適時修改密碼和增強密碼強度,並在證券營業部經營場所、公司網站、網上證券客戶端及自助證券交易客戶端提示客戶加強身份證件、賬號、密碼的保護。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的規定及合同約定,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網上查詢或者與客戶約定的其他方式,保證客戶至少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查詢其委託、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余額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不規范行為
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於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10%,回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核實、客戶賬戶變動確認、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是否違規代客戶操作賬戶、是否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是否存在全權委託行為等情況。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於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的糾紛
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在公司網站及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客戶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保證投訴電話至少在營業時間內有人值守。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每年4月底前,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應當匯總上一年度證券經紀業務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六)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保證客戶資料安全完整
證券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單獨建立紙質或者電子檔案,客戶檔案應當包括客戶及代理人名稱、地址、通訊聯系方式、客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客戶資金存管協議、授權委託書、風險揭示書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客戶檔案和資料,為客戶保密。
四、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管理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人員行為。
(一)從事技術、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的人員不得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營銷人員不得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技術人員不得承擔風險監控及合規管理職責。
(二)與客戶權益變動相關業務的經辦人員之間,應當建立制衡機制。涉及客戶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的開立、信息修改、注銷,建立及變更客戶資金存管關系,客戶證券賬戶轉託管和撤銷指定交易等與客戶權益直接相關的業務應當一人操作、一人復核,復核應當留痕。
涉及限制客戶資產轉移、改變客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對應關系、客戶賬戶資產變動記錄的差錯確認與調整等非常規性業務操作,應當事先審批,事後復核,審批及復核均應留痕。
(三)證券公司應當以提供網上查詢、書面查詢或者在營業場所公示等方式,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四)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不應簡單與客戶開戶數、客戶交易量掛鉤,應當將被考核人員行為的合規性、服務的適當性、客戶投訴的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保存。
五、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營業部管理制度,保障證券營業部規范、平穩、安全運營。
(一)證券營業部應當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放置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並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對各類印章登記造冊,建立各類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內控流程。
(三)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營業場所安全保障機制,保證與當地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的聯系暢通,維護交易秩序穩定;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自查,按規定進行演練,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四)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規范、安全、穩定運營負直接責任。證券公司應當每年對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五)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於10個工作日。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強制離崗期間,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營業部進行現場稽核,稽核報告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六)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審計。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人員不得離職;發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並報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且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後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七)本條(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審計的內容包括證券營業部的下列事項:有無挪用客戶資產、有無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有無向客戶提供不適當的產品和服務、有無違規融資及擔保、有無向客戶承諾收益、有無超范圍經營、有無違規為客戶辦理賬戶業務、有無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無重大突發事件、有無未了結客戶糾紛等,以及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在上述事項中的責任情況等。
六、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建立、管理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賬戶管理、客戶資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證券託管、交易風險監控等信息系統,各項業務數據應當集中存放。
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分配和授予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許可權及參數;證券公司不得向證券營業部授予虛增虛減客戶資金、證券及賬戶,客戶間資金及證券轉移,修改清算數據的系統許可權;證券營業部新建信息系統,應當由證券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七、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發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以及自律規則、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追究其責任。證券公司年度合規報告中,應當包括證券經紀業務合規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內部責任追究等有關內容。
八、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准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本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關於健全查驗制度防範股票盜賣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78號)、《關於加強證券營業部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56號)、《關於清理「存摺炒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142號)同時廢止。
㈡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
現公布《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3年3月15日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和運營,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分支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在境內設立的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公司和證券營業部。
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證券公司承擔。
第三條 證券公司設立念缺、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授權的證監局批准。
第四條 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不得超出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
第五條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現有和擬設分支機構的風險;
(二)最近1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增加分支機構後,風險控制指標仍然符合規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最近1年未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無因與分支機構相關的活動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術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信息技術事故;
(五)現有分支機構管理狀況良好;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收購分支機構,應當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公司內部決策文件;
(三)公司最近2年合規情況的說明;
(四)公司信息技術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情況的說明;
(五)公司現有分支機構管理情況的說明;
(六)擬設分支機構業務范圍的說明;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申請收購分支機構的,應當同時提交收購協議、擬收購的分支機構最近3年合規運行情況及經營管理情況的說明。
第七條 證券公司撤銷分支機構,不得損害客戶權益。證券公司申請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公司內部決策棚高穗文件;
(三)包括轉移客戶、了結業務的步驟和時間安排等內容的撤銷方案;
(四)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證監局應當在受理相關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作出的批准決定,應當書面抄送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作出的批准決定,應當書面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設立、收購分支機構的申請獲得批准後6個月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頒發或者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鏈卜證券公司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分支機構設立、收購事項的,可以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申請延期一次。期限屆滿未完成分支機構設立或者收購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分支機構增加或減少業務種類的,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第十條 證券公司撤銷分支機構的申請獲得批准後,擬撤銷的分支機構不得新增客戶和開展新的業務活動。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分支機構撤銷方案轉移客戶、了結分支機構業務、關閉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並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提交撤銷方案實施情況報告。
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應當自收到撤銷方案實施情況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向證券公司出具核查意見。
經核查撤銷方案已實施完畢的,證券公司應當自收到核查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撤銷方案實施情況報告和證監局出具的核查意見書,繳回分支機構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收購、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在申請獲得批准後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告相關事宜,妥善處理與客戶權益相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新營業場所應當與原營業場所位於同一城市。新營業場所開業前,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並於新營業場所開業後,關閉原營業場所。
證券公司應當在分支機構新營業場所開業後5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備已變更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已變更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和分支機構原營業場所關閉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被責令限期撤銷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取得、換發或者繳回分支機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5個工作日內,在證券公司網站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上進行披露,並相應更新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業務范圍、負責人、投訴電話等信息。
分支機構應當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其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對分支機構具體、明確、合理的授權、檢查、問責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和稽核審計,保障分支機構規范、安全運營。
分支機構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及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的,應當符合相關業務集中運營、集中操作的規定。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機構相互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離牆制度,防範因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而引發的利益沖突和內幕交易。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分支機構負責人年度考核與強制離崗制度,確保分支機構負責人至少每3年強制離崗一次,每次離崗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應當在分支機構負責人強制離崗期間,對分支機構進行現場稽核。
分支機構負責人強制離崗或因故缺位5個工作日以上的,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代為履行職務,並在指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告。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應當熟悉相關監管規定,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且近3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年度考核情況和離崗稽核報告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保存。年度考核和離崗稽核的內容應當包括分支機構的合規經營、客戶投訴及糾紛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分支機構經營管理和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證監局報送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後果、已採取和擬採取的措施。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依法對分支機構實施日常監管。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應當將證券公司對其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和稽核審計等內部管理活動納入監管范圍。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證監會及相關證監局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設立代表處、辦事處等從事聯絡、市場調查或者信息技術維護等非經營性活動的機構,應當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和該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同城遷址審批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92號)、《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08〕20號)、《關於進一步規范證券營業網點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7號)同時廢止。
㈢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保障證券基金行業信息系統安全、合規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藉助信息技術手段從事證券基金業務活動,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為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提供信息技術服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和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為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信息技術服務的范圍如下:
(一)重要信息系統的開發、測試、集成及測評;
(二)重要信息系統的運維及日常安全管理;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機構統稱證券基金經營與服務機構。第四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是從事證券基金業務活動的責任主體,應當保障充足的信息技術投入,在依法合規、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完善客戶服務體系、改進業務運營模式、提升內部管理水平、增強合規風控能力,持續強化現代信息技術對證券基金業務活動的支撐作用。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基金經營與服務機構藉助信息技術手段從事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或提供相關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自律規則,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藉助信息技術手段從事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或提供相關服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證信息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證信息)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制定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協助開展信息技術相關備案、監測、檢測和檢查等工作。第二章信息技術治理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完善信息技術運用過程中的權責分配機制,建立健全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與業務活動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信息技術投入水平,持續滿足信息技術資源的可用性、安全性與合規性要求。第七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會負責審議本公司的信息技術管理目標,對信息技術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信息技術戰略,確保與本公司的發展戰略、風險管理策略、資本實力相一致;
(二)建立信息技術人力和資金保障方案;
(三)評估年度信息技術管理工作的總體效果和效率;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信息技術管理職責。第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經營管理層負責落實信息技術管理目標,對信息技術管理工作承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相關決議;
(二)建立責任明確、程序清晰的信息技術管理組織架構,明確管理職責、工作程序和協調機制;
(三)完善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
(四)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信息技術管理職責。第九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管理層下設立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或指定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負責制定信息技術戰略並審議下列事項:
(一)信息技術規劃,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技術建設規劃、信息安全規劃、數據治理規劃等;
(二)信息技術投入預算及分配方案;
(三)重要信息系統建設或重大改造立項、重大變更方案;
(四)信息技術應急預案;
(五)使用信息技術手段開展相關業務活動的審查報告以及年度評估報告;
(六)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委員提請審議的事項;
(七)其他對信息技術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應當由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合規管理部門、風險管理部門、稽核審計部門、主要業務部門、信息技術管理部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可聘請外部專業人員擔任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委員或顧問。第十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指定一名熟悉證券、基金業務,具有信息技術相關專業背景、任職經歷、履職能力的高級管理人員為首席信息官,由其負責信息技術管理工作,並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從事信息技術相關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在證券監管機構、證券基金業自律組織任職八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未被金融監管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採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㈣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14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的行為,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第三條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佔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國家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經營方式創新、業務或者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規范、有序進行。第五條證券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發行、交易、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第六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的有關情況通報機制。第二章設立與變更第八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公司法》、《證券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九條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在證券公司經營過程中,證券公司的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為證券公司股權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有3名以上在證券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滿2年的高級管理人員。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設立時,其業務范圍應當與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制度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其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水平、合規程度、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能力、專業人員數量,對其業務范圍進行調整。第十三條證券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前款所稱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是指規定下列事項的條款: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三)證券公司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的類型、金額和內部審批程序;
(四)證券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證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條第一款所稱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證券公司下屬的非法人單位。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事先告知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認購或者受讓證券公司的股權後,其持股比例達到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5%;
(二)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㈤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習題問題設立證券業協會的目的是為了加強證券業之間的( )多選題
設立證券業協會的目的是為了加強證券業之間的聯系,協調,合作。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公司、其他證券經營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的自願組織,它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或基金,由成員共同制定集團章程。它的活動不是為了盈利。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和社會法人組織,採取自願入會與強制入會相結合的方式。證券公司必須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以外的會員為自願會員。
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是全體會員的大會。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特別會員:
1、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融資融券機構。
2、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中介機構。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證券業組織。
4、經有關監管部門批準的境外證券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5、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機構。
㈥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案例分析
原野案:柳暗花明又一村
購並第一案:寶延風波
四川長虹:轉配股暗渡陳倉,悄然上市
脫胎換骨瓊民源
萬時紅集團是資本運作高手還是證券市場大鱷
北大收購延中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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