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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持新規交易所細則

發布時間:2024-11-15 08:33:41

『壹』 減持新規全文細則

法律分析:新規在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范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專門重點針對突出問題,對現行減持制度做進一步完善,有效規范股東減持股份行為,避免集中、大幅、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沖擊投資者信心。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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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大股東減持新規細則

旨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新規明確了減持的條件、程序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對大股東減持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
一、減持條件
新規對大股東減持股份設定了明確的條件,包括持股期限、減持數量以及減持方式等。大股東在減持股份時,必須滿足規定的持股期限,且每次減持的數量和方式也需要符合規定。此外,大股東還需確保其減持行為不會對市場造成過大的沖擊,以維護市場的穩定。
二、減持程序
大股東在減持股份時,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大股東需要向上市公司及證券交易所提交減持計劃,並說明減持的原因、數量、方式等。然後,上市公司及證券交易所會對減持計劃進行審核,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最後,在減持過程中,大股東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逐步減持,並及時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三、信息披露要求
新規對大股東減持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確要求。大股東在減持前需要公告減持計劃,包括減持的數量、時間、方式等。在減持過程中,大股東還需要定期披露減持的進展情況,以便投資者了解相關情況。此外,如果大股東在減持過程中出現了違規行為,也需要及時披露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監管措施
為了確保新規的有效執行,監管部門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對大股東減持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控和檢查,確保其符合規定。其次,對違規行為進行了嚴厲的處罰,以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監管部門還加強了對上市公司及證券交易所的監管,確保其履行好相關職責。
綜上所述:
大股東減持新規細則對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份的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明確了減持的條件、程序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旨在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通過嚴格的監管措施和處罰力度,新規有望有效遏制大股東濫用減持權利的行為,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
投資者可以採取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及其他合法方式買賣證券。

『肆』 減持新規的內容

法律分析:減持新規解讀: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2、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3、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伍』 深交所減持新規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後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還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 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 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 未超過 30% 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30% 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 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 當在前述 30 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 30% 或者 30% 以 下,並自減持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 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免於發出要約的,應當按 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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