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述國家開發銀行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2013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盤活存量信貸資產,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規模總計3000億元,其中國家開發銀行1000億元。作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最主要的參與者之一,國家開發銀行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在人民銀行、銀監會的領導和支持下,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勇於創新,圓滿完成了千億元發行任務,有力助推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
新一輪擴大試點取得顯著成效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自2005年正式啟動,歷經幾個階段的試點。從2013年新一輪擴大試點以來,產品發行逐步規模化,發起機構、基礎資產、投資人逐步多元化。截至2014年底,共有53家發起機構發行了95單證券化產品,總規模3871.6億元。其中,本輪試點共發行了71單證券化產品,總規模2962.5億元,發行量超過前期試點總和的3倍,實現了跨越式發展。
規章制度逐步完善,審批效率大幅提高。在主管部門和市場參與者的共同努力推動下,經過長達7年的不斷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已基本完成,主要包括參與主體管理、產品審批、發行、登記託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信用評級、風險控制、資本管理等方面的制度體系。本輪試點期間,監管部門借鑒了歐美國家次貸危機的經驗教訓,在信用評級、風險自留、信息披露、投資人要求等方面出台了新的規定,經過試點檢驗,效果良好。2014年11月,銀監會發布通知,宣布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將由審批制改為業務備案制,不再針對證券化產品發行進行逐筆審批,不再打開產品資產包對基礎資產等具體發行方案進行審查,這一變革大大提高了審批效率,緩解了試點期間因審批時間過長給產品發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各參與主體參與意願強烈,積累了一定的操作經驗。試點過程中,包括發起機構、發行人、評級、律師、會計師、資金保管機構、承銷機構、登記託管機構在內的各類參與主體已逐步把資產證券化作為未來的戰略性業務重點開展,參與熱情空前高漲。發起機構范圍進一步擴大,從2012年之前的15家擴大至53家,各類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均踴躍參與,呈現出「多點開花」的局面。投資人方面,包括銀行(含銀行理財)、保險、證券、基金、信託、資產管理公司在內的機構投資人在經歷了接觸、認識、熟悉三個階段後,已紛紛嘗試將資產支持證券納入投資組合。
產品種類不斷豐富,運行風險總體可控。除公司貸款、汽車貸款、住房抵押貸款外,還包括鐵路專項貸款、信用卡貸款、小額消費貸款、金融租賃資產等,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貸款從簡單的信用、保證類逐步拓展到抵押、質押類,大大增加了公司貸款的可選范圍。截至目前,發行的95單證券化產品已有17單兌付完畢,其餘處於存續期的產品本息兌付正常,基礎資產沒有發生違約、拖欠等信用風險事件,參與機構各盡其職,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也得到了較好的控制。
國家開發銀行資產證券化總規模突破千億元
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發行國內第一單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至今,已發行產品14單,總規模1251.5億元,市場佔有率32.3%。其中,本輪試點共發行了10單,多次刷新單筆發行規模最高紀錄,總規模1013億元,同期市場佔有率34.2%。盤活存量資產所釋放的信貸規模主要投向了棚戶區改造、鐵路等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建設項目,有效助力「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
在新一輪擴大試點中,國家開發銀行從戰略的高度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用發展的眼光看待業務發展初期面臨的挑戰,充分發揮銀證協同優勢,克服了時間緊、任務重、合適資產有限、市場波動大等困難,在嚴把入池資產質量、加強投資人培育的基礎上,以問題為導向,在產品設計、發行方式、資產種類、包銷機制等方面積極創新,突破業務瓶頸。一是創新引入抵押、質押類貸款入池,拓展證券化基礎資產范圍。通過延遲變更、設置觸發條件等法律條款的設計安排,解決了無法及時完成抵質押變更登記的難題,大大增加了可選資產范圍。二是創新通過貸款合同真實拆分,探索了長期、大額信貸資產入池的有效路徑。三是創新產品結構、創新「一次報批、多次發行」的發行方式,首次發行不採用內部增信、全部為優先檔證券的鐵路專項證券化產品,盤活鐵路資產510億元,為金融支持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作出了有益探索。四是創新產品定價方式,有效防範利率風險。率先以貸款利率作為浮動利率產品的定價基準,取代以存款利率作為定價基準的慣例方式,從而使資產池的現金流入與證券本息兌付的現金流出更加匹配,有效降低了不對稱降息對產品的影響。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產品發行已初具規模,但是與歐美國家的證券化產品以及中國債券市場上其他成熟的產品相比,仍有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一級市場產品發行利率偏高。作為債券市場的新生事物,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一級市場定價多參考同信用等級、同期限的信用債,尚未形成獨立的收益率曲線。盡管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的地域和行業足夠分散,違約損失更小,並運用內部增信進行信用提升,仍沒有獲得更低的發行利率。同時,與成熟的信用債產品相比,證券化產品的風險、收益水平尚未完全對應,從而使得產品收益率水平與基礎資產利率水平難以匹配。
二級市場產品流動性不足。流動性不足的原因,一是發行規模特別是單只產品規模較小;二是未形成市場公認的估值標准;三是缺少做市安排,如果發起機構做市又與出表目標相矛盾。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使得投資人選擇且只能持有到期,導致投資人要求一定的流動性溢價,影響了一級市場的產品發行。
市場化的次級檔投資人長期缺位。鑒於出表要求,發起機構必須出售相當比例的次級檔,因此,次級檔的銷售成為發行成敗的關鍵。由於次級檔需要百分百佔用資本,投資人通常要求較高的收益率作為回報,而多數發起機構資產池的收益率水平難以滿足投資人的要求,導致市場化的投資人長期缺位,所以,次級檔的銷售成為制約證券化業務發展的重要因素。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無序競爭的現象。試點期間各類中介機構都把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戰略性業務來開展,出現了部分機構為爭奪市場份額壓低價格的做法,但又因為成本及專業水平有限等因素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務,給發起機構帶來較大困擾。
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的幾點思考
縱觀美國、歐洲等地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有三點值得我們借鑒:第一,具有政府背景的專業化機構是推動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法律地位的確定和稅收減免優惠是促進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第三,市場競爭和產品創新是資產證券化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但需要與之相匹配的監管來進行引導和規范。結合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現狀,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加強業務開展的頂層設計。一是應當盡快明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化開展,取消總額度限制,由發起機構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及市場情況自主發行。同時,進一步簡化發行前審批流程,提升發行後上市交易流通的審批效率。二是盡早啟動資產證券化立法工作,美國、歐洲、日本均在本國資產證券化發展到一定水平時頒布了相關法律法規,中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的制度多為部門規章,如有了法律層面的支持,業務開展的有效性將進一步增強。三是研究稅收優惠的可行性,提升產品吸引力,促進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
拓展發行市場,培育多層次投資人。一是盡快明確信貸資產證券化在交易所市場發行的操作流程和業務規范,指導有意願赴交易所市場發行的發起機構積極開展業務,進一步增強產品流動性,拓展投資人類型。二是培育市場化的次級檔投資人。目前優先檔的投資人已初具規模並逐步多元化,但市場化的次級檔投資人需要具備更高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下一步可以考慮通過對次級檔投資人提供更多的披露信息,並邀請次級檔投資人參與監督產品的管理及再投資,促進市場形成專門投資次級檔產品的專業機構或基金。
強化風險控制和後續監管。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要防範信用的過度擴張,提高後續監管的有效性,強化風險控制,堅守底線,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風險。一是加強中介機構管理,避免因過度競爭引發道德風險。二是加強信息披露管理,發揮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職責。三是簡化事前審批的同時,強化事後監管,並隨著新產品、新結構的出現及時調整監管事項。四是避免再證券化和合成型證券化等風險較高的產品。
㈡ 資產處置交易方式
一次性處置主要包括直接追償、資產轉讓、破產受償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資產重組、資產置換、資產託管、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簡要介紹如下:
1.直接追償
該融資租賃公司可採取直接向承租人進行催收追償、行使擔保權或取回租賃資產另行處置,以及通過訴訟(仲裁)、委託第三方追償等手段直接追償。
該資產處置方式適用於承租企業雖經營困難,但尚未完全喪失還款能力,具備一定償債來源的情形。直接追償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和難度大、手段有限的特徵。通過專項催收或訴訟追償,加大承租人的履約力度,也可避免其他處置方式中的盡職調查及報批等成本投入及繁瑣手續,但也會因我國信用體系不完善,承租人惡意逃避債務等因素影響追償效果。
直接追償方式的具體實施關鍵是多方面增強承租人、擔保人的履約動力,如違約成本、商譽、長期合作機會等,盡可能創造談清納判條件,迫使承租人及擔保人還款。採取訴訟手段的,應選擇好訴訟時機、方式和標的,做好訴訟准備,對承租人、擔保人財產進行及時保全執行等。從第三方委託代理追償的主體而言,一般委託律師事務所參與實施。
2.資產轉讓
融資租賃公司可採取將不良資產向投資者轉讓,實現現金回籠目的。資產轉讓包括公開拍賣、招投標、競爭性談判等公開處置方答余沒式,也包括協議轉讓非公開處置方式;或單獨處置,也可打包處置。
一般而言,公開拍賣及招投標處置方式主要適用於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競爭性談判處置方式適用於市場需求較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協議轉讓處置方式適用於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投資者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比較選擇的資產;而打包處置方式適用於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不良資產。
資產轉讓方式的具體實施關鍵是資產價格,通過最優方式發現資產價值,篩選最優投資者,實現最大處置效益。公開拍賣、招投標、競爭性談判等公開處置方式應保證符合拍賣、招投標等法律法規,避免合謀壓價、串通圍標;協議轉讓應充分履行論證及批准程序,最大限度提升轉讓價格的市場化;對於轉讓付款,原則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確需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將付款期限、次數等條件作為確定轉讓對象和價格的因毀粗素,並應落實有效履約保障措施。
3.破產受償
破產受償系由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等規定依法申請破產,融資租賃公司在不得已時可通過參與債務人的破產程序進行受償。
該資產處置方式適用於承租人資不抵債,無力償還租金及其他款項,擔保措施亦無法實現,而租賃財產又出現毀損而無法取回另行處置,承租人無力繼續經營的情形。
破產受償方式的具體實施關鍵是程序透明,融資租賃公司應及時參加債權人會議,密切關注破產清算進程,盡最大可能防止債務人利用破產手段逃廢債。對破產過程中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和顯失公平的裁定應及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從第三方委託代理參與破產程序的主體而言,一般委託律師事務所參與實施。
4.債轉股
融資租賃公司可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將對承租人或擔保人的逾期債權轉為對該企業的投資入股資金,形成股權,由融資租賃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進行經營管理。
該處置方式適用於承租人或擔保人所處行業、產品等尚有市場發展前景,僅由於階段性資金周轉不周產生負債的企業。有一點須明確,債轉股並非長效機制,其真正目的不是做企業的股東,而是最終出售股權,收回債權。因此,債轉股的最終結果將在企業經營成熟階段退出。
債轉股方式的具體實施關鍵是政策因素及具體操作,因債轉股是國家產業轉型的全新金融工作,政策性很強,目前商業銀行債轉股仍面臨《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瓶頸,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債轉股目前並無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但從融資租賃風險控制角度亦不排除會出現不利政策影響,因此融資租賃企業應緊扣國家政策動態,適時對不良資產工作進行調整;同時,目前對於債轉股操作方式並無統一標准,其操作難度較大,涉及大量論證、盡職調查及評估工作,並涉及復雜法律關系架構及法律文件簽署,尤其是退出機制的操作難度較大,從第三方委託代理參與債轉股程序的主體而言,一般委託律師事務所參與實施。
5.資產重組
作為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融資租賃公司可自行或參與資產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置換、以物抵債、修改債務條款、並購等(廣義角度,債轉股、協議轉讓等方式亦屬於資產重組范圍,本文僅作狹義理解)。
該資產處置方式適用於生產經營正常、有發展前景,或具有經營特許、上市公司或有大型企業支撐的企業,可通過重組增強還款能力、增強擔保能力,融資租賃公司也可將不良資產直接轉化為現金、實物資產或股權資產,以實現重組權益。
資產重組方式的具體實施關鍵是前期調查及程序要求,資產重組的核心實質是履約變更,而對新履行方式,如抵債物,置換資產,或是企業分立、合並和破產重整等,均涉及重啟大量論證、盡職調查及評估工作,重新確定履約主體、方式、期限等;而履約變更涉及上市公司、國有企業等特殊主體均有繁雜的審批或披露程序要求,建議委託律師事業所參與處置;另,亦須注意目前實踐中較為普遍的政府主導因素。
6.資產託管
對於融資租賃公司遇到的不良資產處置能力不強,回收過程過長及人才不足的問題,可考慮將不良資產委託專業機構執行,通過社會化服務,解決融資租賃公司不良資產處置的後顧之憂。根據不良資產的類別,可考慮不同專業機構。逾期債權可考慮委託資產管理公司、律師事務所代為追償,房產、土地等可考慮委託房地產、物業公司代為經營;機械設備、材料物資可考慮委託廠商代為銷售和租賃等;車輛、飛機等交通工具亦可考慮委託專門汽車租賃、航空公司等進行經營管理;從集合專業的長遠發展看,對融資租賃債權、資產管理處置,以及融資租賃風險控制熟悉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將是融資租賃公司資產託管合作的主要機構。
資產託管方式的具體實施關鍵是如何確定受託方具備合理經營管理履約能力,首先應對受託企業進行詳細盡職調查,其次在管理過程中,對受託方的經營管理能力及資產情況進行合理有效的監督。
7.資產證券化
融資租賃公司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租金等應收賬款等資產匯集起來,通過信用增級,經交易市場進行出售流通,據以融通資金,資金回籠。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中涉及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方:發起機構、信託受託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和證券投資機構。
資產證券化方式的具體實施關鍵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要求,一般而言,證券化資產須具備良好的未來預期收益,要有未來的現金流量作保證。
具體而言:資產能夠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量;本息償還能夠分攤於整個資產的存續期;資產的抵押物具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其對債務人的效用很高;資產具有標准化和高質量的合同條款。
因此,並非所有不良資產均可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租賃公司需制定不良資產分類程序和標准,從不良資產中篩選有效資產,並通過信用增級吸引投資者實施證券化。
建議可考慮委託律師事務所參與資產證券化的發起、資產證券化過程協調和談判工作、以及各項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保證資產證券化質量。
一、不良資產可以轉讓處置嗎
不良資產可以轉讓處置。個人不良資產如果是債務的,經債權人同意後,可以轉讓,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二、無形資產有哪些
無形資產有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兩種。其中,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而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
「不良資產管理處置」,是指業主或者融資租賃公司(大部分來自這個行業)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自身不良資產或參與其他企業不良資產進行管理,並進行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從不良資產處置達到的效果來看,可分為一次性資產處置及階段性處置兩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㈢ 請教,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票據有什麼不同
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與過去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性質是不同的,後者應該具備風險隔內離的容基本特徵,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融資規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於主體的評級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而指引對於ABN 的交易結構中是否要進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安排並沒有做出非常具體的要求。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支持票據,是一種債務融資工具,該票據由特定資產所產生的可預測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資產支持票據通常由大型企業、金融機構或多個中小企業把自身擁有的、將來能夠生成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將這些資產作為支持基礎發行商業票據,並向投資者出售以換取所需資金。
網路-資產證券化網路-資產支持票據
㈣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它同資產支持證券有什麼異同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是指將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化為證券的金融活動。20世紀70年代,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技術在美國得到迅猛發展,從80年代起,又在英國以及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得到廣泛應用,但隨後也因次貸危機顯露出風險而令人談之色變。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有三大類:應收賬款類資產(信用卡應收款、貿易融資、設備租賃費)、貸款類資產(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銀行中長期貸款)和收費類資產(基礎設施收費、門票收入)。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破產隔離,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產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的,二是SPV本身是破產隔離的。破產隔離的實現有設立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和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兩種方式。
資產支持證券就是由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份額。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
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㈤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關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證券公司須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須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且具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基礎資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五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原始權益人是指按照本規定及約定向專項計劃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管理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對專項計劃進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約定職責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託管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規定或約定對專項計劃相關資產進行保管,並監督專項計劃運作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第七條 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專項計劃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九條 原始權益人不得侵佔、損害專項計劃資產,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二)配合並支持管理人、託管人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劃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原始權益人向管理人等有關業務參與人所提交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原始權益人應當確保基礎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或欺詐性轉移等任何影響專項計劃設立的情形。
第十一條 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條 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能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出具專業意見;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範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同以及被侵佔、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侵佔、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約定管理、運用專項計劃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 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並將清算結果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 專項計劃變更管理人,應當充分說明理由,並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變更前後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劃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明確提示。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移交雙方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二條 託管人辦理專項計劃的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劃相關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託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四)計劃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第二十四條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的,專項計劃的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條 專項計劃的貨幣收支活動均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二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轉讓或出質。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專項計劃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專項計劃剩餘資產;
(三)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信息資料;
(四)依法以交易、轉讓或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證券交易場所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者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並由相關金融機構實施主動管理的投資計劃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三十條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約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會議規則,明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同一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資產支持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三十二條 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的,應當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三十三條 專項計劃的管理人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銷售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是在充分知悉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點的情形下作出的審慎決定:
(一)了解投資者的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預測情況以及對專項計劃的影響、交易合同主要內容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點,告知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義務;
(三)製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悉風險揭示書內容並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專項計劃應當指定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用於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接收與劃轉。
第三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行完畢,專項計劃設立完成。發行期結束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未滿足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當自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退還認購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成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列證券交易場所不得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根據基礎資產風險狀況對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並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實踐情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 第三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僅限於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資產支持證券初始掛牌交易單位所對應的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應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條件。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定更為嚴格的標准。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等機構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第四十一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專項計劃收益分配報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價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向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場所或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並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所附指引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的盡職調查、風險控制等環節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可參照適用本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盡職調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6〕號)同時廢止。
㈥ 資產證券化成功的事例3個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援,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資產證券化成功的事例,歡迎閱讀!
資產證券化介紹: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援,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行的以資產池為基礎的證券就稱為證券化產品。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
資產指的是任何公司、機構和個人擁有的任何具有商業或交換價值的東西。資產的分類很多,如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等。[3]
廣義定義
資產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橋中採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它包括以下四類:
1、實體資產證券化:即實體資產向證券資產的轉換,是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並上市的過程。
2、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將一組流動性較差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使這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收益比較穩定並且預計今後仍將穩定,在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在此基礎上把這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進行發行的過程。
3、證券資產證券化:即證券資產的再證券化過程,就是將證券或證券組合作為基礎資產,再以其產生的現金流或與現金流相關的變數為基礎發行證券。
4、現金資產證券化:是指現金的持有者通過投資將現金轉化成證券的過程。
狹義定義
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援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 ***和資產支援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
資產逗消跡證券化成功的事例1:
目前,我國在商業地產***專題閱讀***資產證券化***專題閱讀***領域已開展了一些探索。在已有案例中,大致可分為三類:
一是標准REITs,如開元REITs和春泉REITs,均在香港上市;
二是准REITs,以中信啟航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高和資本的中華企業大廈案例為代表;
三是其他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形式實現的資產證券化,如歡樂谷主題公園入園憑證收入專項資管計劃、海印股份專項資管計劃等。如開元REITs和春泉REITs,以國內酒店、寫字樓為基礎資產,通過REITs打包在香港上市。
開元REITs。2013年7月在香港上市,基礎資產為浙江開元集團旗下4家五星級酒店和1家四星級酒店。實際發行25%的基金份額,發行價為3。5港元,募集資金6。75億港元,預期回報率為7。8%,由開元集團做擔保,如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則由開元集團補足。從投資人的結構來看,公眾持有人比例為32。42%、凱雷28。39%、浩豐國際39。20%。
春泉REITs。2013年11月在香港發售,管理人為春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基礎資產為北京華貿中心兩座寫字樓及地下停車位,發售定價為每單位基金份額3。81港元,募集資金規模為16。74億港元,預計年化收益率為4。94%-5。23%。
2、准REITs
典型案例包括高和資本的中華企業大廈案例和中信啟航資管計劃,其在部分運作環節上所呈現的方式已與私募REITs非常接近。
高和資本中華企業大廈案例。中華企業大廈系位於上海南京西路上的一棟老舊的寫字樓,高和資本通過非公開方式向高凈值人群募資,門檻一般在3000萬元以上,同時還利用了較高的金融杠桿。中華企業大廈的總投資金額約9億元,資金結構是3:2:1,即3指銀行並購貸款,2指信託公司的夾層融資,1指高和持有山並的劣後級。收購中華企業大廈後進行整體改造,汰換租戶,提升品質,並引入國際的物業管理公司,將專案打造成南京西路一棟稀缺的精品寫字樓。
國內由於REITs遲遲不能推出,如何在物業的流動性和物業整體價值的完整性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是商業地產行業的一個重大難題。高和資本通過深入的資產管理***包括設定投資人門檻,統一物業管理,統一出租,流動性支援等一系列最長可達10年的資產管理服務***確保物業自身運營管理的完整性。同時,通過整層的出售給民間投資人使產權可以自由流動。如此,一方面保證了基金的退出,另一方面保持了物業運營的完整性和品質。該類探索實際上是一種類私募REITs的安排,是向標准REITs方向的一種有益探索。
中信啟航專項資管計劃。2014年1月,中信啟航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設立,管理人為中信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礎資產為北京中信證券大廈第2-22層和深圳中信證券大廈第4-22層房產及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募資規模52。1億元,其中優先順序36。5億元,次級15。6億元,比例為7:3,優先順序份額存續期間獲得基礎收益,退出時獲得資本增值的10%;次級份額存續期間獲得滿足優先順序份額基礎收益後的剩餘收益,退出時獲得資本增值的90%。優先順序的評級達到AAA。期限不超過5年,投資人全部為機構投資者。中信啟航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通過在深證交易所系統掛牌交易,在流動性提升方面實現了非常重要的突破。
3、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目前來看,專項資管計劃是實現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可行途徑。如歡樂谷主題公園入園憑證收入專項資管計劃、海印股份專項資管計劃等。
歡樂谷主題公園入園憑證專項資管計劃。2012年11月,歡樂谷主題公園入園憑證專項資管計劃發行,管理人為中信證券,募資總規模為18。5億元,其中優先順序受益憑證規模為17。5億元,信用評級為AAA;次級受益憑證規模為1。0億元,由華僑城A全部認購,期限不超過5年。華僑城A的母公司華僑城集團公司為該資管計劃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
海印股份專項資管計劃。2014年8月,廣東海印集團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旗下15家商業物業經營收益權為基礎資產,募資總規模15億元。其中優先順序資產支援證券14億元,由符合資格的機構投資者認購;次級資產支援證券1億元,由公司代表原始權益人全額認購。海印集團對該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擔保,如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不足以償付本金和預期收益,則由海印集團進行差額補足。2014年9月,海印股份專項資管計劃在深交所掛牌交易。
資產證券化成功的事例2:
廣深珠***廣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設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與廣東省交通廳合作的產物。為籌集廣州一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設資金,專案的發展商香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通過注冊於開曼群島的三角洲公路有限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廣深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並以特許經營的公路收費權作支援,由其在國際資本市場發行6億美元的債券,募集資金用於廣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東段工程的建設。和合公司持有廣深珠高速公路50%的股權,並最終持有廣深珠高速公路東段30年的特許經營權直至2027年。在特許經營權結束時,所有資產無條件地移交給廣東省 *** 。
從性質上看,廣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資產證券化專案融資屬於離岸***跨國***資產證券化***Cross-borderSecuritization***融資模式。離岸資產證券化是指跨境的資產證券化執行模式,一般認為,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SPV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的方式即為離岸資產證券化。有學者指出,「基礎設施收費模式」+「離岸模式」可以作為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突破模式之一。
***二***離岸資產證券化專案融資的優勢分析
1。從證券化產品角度看,離岸資產證券化專案融資具有以下優勢:***1***基礎設施收費的證券化符合資產證券化專案融資產品的要求,專案未來的現金流比較穩定可靠、容易計算,滿足以未來可預見到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要求以及「資產重組」原理。***2***在這個交易機構中,原始權益人將專案的收益權轉讓給***的SPV,實現了證券化的關鍵一步――破產隔離。***3***以債券分層的方式實現內部信用增級,通過擔保的方法實現外部信用增級。信用增級技術降低了國際資本市場的籌資成本。
2。與其它型別的專案融資方式相比,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具有較強的優勢:***1***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國外貸款和吸收國外直接投資等傳統引進外資所帶來的外債壓力與產業安全問題。***2***由於有信用增級的措施,當在資本市場大規模籌集增加時,成本可以降低。***3***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對已建成的和在建專案均適用,不受專案的局限,在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這個過程中 *** 國 *** 始終保有專案的所有權。
3。從交易機構的地域分布看,離岸資產證券化專案融資也具有其固有優勢:***1***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可以滿足支撐債券發行國的法律要求,規避我國有關制度方面的不確定性,保證資產證券化專案融資的順利完成。***2***在***發行證券時面對的市場容量大,機構投資者相對較多。
4。從融資角度看:***1***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與其他形式的專案融資想比具有很大的優勢,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國外貸款和吸收國外直接投資等傳統引進外資所帶來的外債壓力與產業安全問題;***2***由於有信用增級的措施,當在資本市場大規模籌集資金時,融資成本可以降低。
5。其他。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對已建成基礎設施專案和在建專案均可適用,不受專案
201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備考資料及歷年真題集錦
基礎知識證券交易投資基金投資分析發行與承銷
的局限;在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整個過程中 *** 國 *** 始終保有專案的所有權。
***三***離岸資產證券化的不足1。外匯管制和匯率波動。離岸資產證券化最大的障礙是外匯管理制度,因為通過「離岸資產證券化模式」籌集的是外匯,還本付息也得是外匯,但資產的現金流是人民幣,而目前中國尚未實行資本專案的自由兌換,如何把現金流從人民幣換成外匯成了一個大障礙。
同時,以離岸資產證券化方式進行專案融資,必然涉及向在***設立的SPV轉移作為證券擔保的資產,而這些資產往往是已建成專案的收益權或者應收賬款。由於我國目前現行有關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將類似資產證券化的交易列入外債管理的范圍,因此,離岸資產證券化專案融資的融資規模須納入國家的指導性計劃,融資條件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審批或稽核。
此外,匯率的變化也使外匯現金流的穩定性受到影響。
2。由於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程式都在海外進行操作,投資者也是海外的,因此,對國內的證券化發展很難起到較大的促進和試驗作用。
二、金融機構以信託方式處置信貸資產的有益嘗試-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信託專案例項分析。
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信信託簽署《財產委託合同》和《信託財產委託處置協議》,將132。5億元的不良債權資產,委託中信信託投資公司設立三年期的財產信託,並將其中的優先順序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這就是被譽為「向資產證券化方向邁出了重要一步」的國內首創的資產處置方式――華融資產處置信託專案。***有關內容可參見王小波、王海波、劉柏榮文:《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一次大膽實驗》,載於《金融時報》2003年9月12日第6版。***
華融資產處置信託專案充分利用了信託制度所提供的操作平台,屬於資產處置的重大創新,這種以資產為基礎的投資合同交易模式,不僅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國有商業銀行加快處置不良資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而且其交易結構對於基礎設施專案融資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此外,商業銀行還可充分利用這種信託專案模式管理其專案貸款,分散並控制有關專案貸款的風險。
根據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公開披露的資訊,華融資產處置信託專案交易是根據我國《信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合法信託,其交易模式可簡述如下:
***一***華融資產處置信託專案的信託當事人
華融公司作為委託人,以其擁有的相應債權資產,以中信信託為受託人,設立財產信託。本信託設立時的受益人為華融公司,華融公司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全部信託受益權***包括全部的優先受益權和次級受益權***;本信託設立後,投資者可通過受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信託項下的優先順序受益權,成為該信託的受益人。
資產證券化成功的事例3: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能夠產生獨立、可預測現金流的基礎資產,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和組合,對其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並實施一定的信用增級,從而將組合資產的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級較高的資產支援證券的過程。與傳統信用融資方式主要依託發行體本身的信用水平獲得融資不同,資產支援證券憑借支援資產的未來收入現金流獲得融資,支援資產本身的償付能力與發行主體的信用水平分離,不受公司凈資產規模、盈利指標的影響,可以提升企業存量資產的利用效率,成為一條新的直接融資途徑。
資產證券化業務由華爾街發明,在美國發揚光大。美國人說,如果有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吧。目前資產證券化是美國資本市場的重要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規模佔GDP比重連續10年在50%以上。2012年美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規模2。07萬億美元,同比增長24。38%。2012年底美國資產證券化規模約8。96萬億美元,佔GDP比約55%。
我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從2005年起開始試點。自2005年8月中金公司發行第一筆基於CDMA網路租賃費收益權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來,經歷了兩輪發展。第一輪是2005年至2006年,共有9家企業發行了資產證券化產品。受次貸危機的影響,2009和2010年試點暫緩,2011年國務院重新批准開展試點。
下面讓我們舉兩個最新的例子看一下資產支援證券的運作。
一、隧道股份BOT專案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013年5月14日,國泰君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立的「隧道股份BOT專案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成為今年3月份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新規後首隻成功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所募集的認購資金用於向隧道股份子公司大連路隧道公司購買基礎資產,即相關合同中約定的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間隧道專營權收入。通俗來說,就是隧道公司在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募集結束後一次性收到募集資金,作為回報,隧道公司將把未來約定期間內從過路司機處收到的「買路錢「陸續交給「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這個「特殊目的載體「以償還本金和利息。按照《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基礎資產可以是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在此項計劃中,基礎資產指隧道未來部分時期專營權收入。
在隧道股份專項計劃設立後,相關資產支援證券產品將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轉讓,將成為第一隻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援證券。固定收益平台為資產支援證券提供多種轉讓方式選擇和實時逐筆結算模式,並允許證券公司為產品提供做市服務。上交所還將在固定收益平台推出協議回購功能,為資產支援證券的投資者提供回購融資。
為了防範風險,隧道股份專項計劃為優先順序證券投資者的利益作出了有效保障:
專項計劃採用優先/次級結構和外部擔保機制進行信用增級,由原始權益人大連路隧道公司持有次級產品,並由隧道股份的控股股東上海城建集團為未來現金流的償還提供擔保。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幾個特點:
1,投資者以資產支援證券還本付息的形式獲得基礎資產產生的未來收益。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融資方,在本例中為隧道股份通過出售證券化資產的未來收益,獲得現金。這在本質上仍然屬於債務融資,融資方和投資方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分別拓寬了融資和投資渠道。
2,只是將隧道未來部分期間的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隧道這項資產仍然保留在隧道股份的資產負債表中,沒有出表。
3,發行後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轉讓。這將大大提高證券的流動性。
4,上海證券交易所將允許證券公司提供做市商服務。做市商發揮著連線並集中原本分散進行的債券交易,從而活躍市場,提高證券流動性。
5,證券信用增信。資產支援證券主要的風險是未來現金流的確定性。未來現金流難以控制,需要增信機制以提供持有人信心,降低融資成本,比如擔保抵押等。本例中由隧道股份的控股股東為未來償還提供擔保。
讓我們看看資產證券化業務將給證券公司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我在分析中信證券的年報時提到,券商的典型業務分部可以分成:經紀及服務,投資銀行,資產管理,投資及信貸四個部門。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資產證券化業務將可能對證券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產生如下影響:
1,資產支援證券承銷收入。這項收入可以歸屬於投資銀行部門。
2,資產支援證券存續期內的資產管理費收入。這項收入可以歸屬於資產管理部門。
3,做市收入。剛才提到上交所將允許證券公司為產品提供做市服務,只是目前還不知道具體怎麼展開。這項收入歸屬於經紀及服務部門,需要消耗資本。
4,自營投資收益。監管層同意管理人可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 *** 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援證券。
上述1、2項收入是服務收入,不需要資本投入,3、4項收入需要消耗資本。
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業務將可能對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部門及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都產生重要影響。憑借券商自身的產品設計、資產定價、風險收益分析等技術層面的優勢,券商將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角。同時相關證券化產品的櫃台交易和證券託管也將催生券商的其他服務,包括衍生品、量化對沖等產品均可以應用到資產管理中,從而增加入和利潤來源,提升ROE水平,推動證券公司盈利模式的轉型。
讓我們看看另外一個不同的例子
海印股份2013年5月16日釋出公告《關於設立海印股份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議案》,擬發行以商業物業租金為基礎資產的資產支援證券。
海印股份主營業務包括商業物業運營業務和高嶺土業務兩大板塊,在公司商業物業運營業務領域,公司全資控股及附屬經營管理的商場遍及電器、時裝、家居布藝、潮流時尚、IT數碼、運動用品等行業,已發展成為當地行業領軍。商業物業運營業務每年能為公司帶來穩定的現金流入,2012年度公司物業出租及管理業務收入達到7。72億元,且未來呈穩定增長的趨勢。為滿足公司經營發展的需要,拓寬融資渠道,公司擬以其中經營管理的15家綜合性商業物業的經營收益權為基礎,設計資產證券化方案。公司本期資產證券化擬通過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海印股份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行融資。
本期擬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原始權益人因經營管理特定商業物業而享有的商業物業自專項計劃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內的經營收益權」。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面向基金、券商、財務公司、企業等交易所的機構投資者發行,並在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綜合協議交易平台***掛牌轉讓,並可通過券商做市、協議回購等途徑增加二級市場流動性。
這個例子和隧道股份並沒有本質區別,其特點是以商業地產未來租金作為基礎資產。雖然《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規定了可以以商業地產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但是在房地產調控的敏感檔口,不知道證監會會不會批准。
目前現狀資產證券化業務現狀:
目前通過專項計劃發起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已達12筆,發行總額達246億元。中信在2012年報中披露了其資產證券化承銷業務的金額為107億元,數量為35單,大約佔到當年其債券總承銷額的5%,進展速度很快。
不過中信年報中沒有披露相應的承銷和資產管理費用收入,難以測算對總體收益的影響。中信證券的進展是比較快的,我在其他大型投行如海通,廣發、招商證券中並沒有搜尋到相關資產支援證券成效方面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