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有債務,股權質押後是否還要承擔債務
股權質押,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出質人)將其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押物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股權質押屬權利質押的一種,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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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債務,股權質押給其他公司是否可行,股權質押後是否還要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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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曉妹律師解答:
1、股權可以質押。
2、質押是對債務償還的擔保物權,債務還是要還的。
3、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質權人可以處分股權,優先獲得償還。
4、處分質押權利後不能還清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繼續追索。
魏曉妹律師解析:
股權質押的時候需要注意:
(一)嚴格審查出質人的資格。新公司法出台後,有限責任公司在出資范圍、出資期限、股權出質和股權轉讓方面與舊公司法有了重大變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圍擴大,因此,嚴格審查出質人出資情況、公司章程對股權出質和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都成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的前提。
(二)審查股權出質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都嚴格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其次,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轉讓的規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該部分股份是不能設定質押的。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其股權出質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未經一致同意則不能出質;並且,其股權出質范圍只能是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三)應合理評估股權價值。從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對股權價值的合理評估成為質權實現的一個重要因素。質押合同簽訂之前,債權人就應當對質押股權進行全面調查和合理評估,正確判斷出質股權的擔保價值,特別對公司的或有債務應有充分的認識和判斷。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債務人股權作為質押並不能增強對債權的擔保,因為債務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對債權人提供了一種償債保證,而股權的價值也依賴於公司法人財產的盈利。
(四)完善質押合同。股權出質過程中,僅僅只限制了股權的轉讓。但質押人可以通過增加負債、對外借款、抵押或低價轉讓資產等各種形式實質性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為保護自身權益,應在質押合同中增加對質押人行使股權的監管,甚至對公司的重大財產處置和重大負債行為都應作出嚴格限制。
(五)及時辦理審批手續。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的,應經審批機關批准、登記機關備案,質押合同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生效。
② 股東把股權質押後債務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股東出質股票的,股東以其出質承擔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質權人可以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折現償還債務。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③ 公司股權質押貸款對個人財產有關系嗎
公司股權質押貸款與個人財產之間沒有直接關系。個人僅需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若發生債務,可通過拍賣股權解決,而不能執行個人其他財產。在股權質押情況下,股價波動可能導致質押金額低於應收債權。此時,可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作為補充。若質押股權價值高於應收債權,則不能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股權"與"財產"分別指股東與標的企業各自的資產。"股權質押"為股東對其資產的處分行為,與標的企業財產無直接聯系。若股東股權被執行,標的企業財產也可能因企業原因被執行。"股權質押"不會影響對標的企業財產的執行。法律明確規定股東股份可依法轉讓,轉讓需在證券交易場所或按政府規定的方式進行,並在股東名冊上記錄受讓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