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 (美國證監會)是什麼意思
組建歷史
美國的證券活動在一戰後迅速發展。在1929年之前,絕大多數公眾並不希望政府對證券市場進行政府監管。銀行貸款條件寬松,投資者們懷著白手起家的夢想,根本不在意未被監控的證券市場中潛藏的巨大危險,紛紛投身於證券交易中。在20年代,大約2000萬美國人,在戰後繁榮經濟的誘使下,投身於證券市場,成為大大小小的股東,據估計在該時期約500億美元的資金投入到了證券市場,這些資金在1929年的股票市場崩潰之後,有約一半化為烏有。股票市場的崩盤,導致了無數投資者和銀行損失慘重,而其引起的銀行擠兌,更是導致了銀行業的災難,最終導致了1929年美國的經濟大蕭條。為了回復經濟,國會認為必須重樹國民對資本市場的信心。國會召開聽證會研究解決辦法,並根據聽證會的結論而通過了《1933證券法案》和《1934證券交易法案》。想要依據該法律來有力地監管證券市場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就需要一支高度協調的證券監管隊伍,於是國會於1934年建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通常翻譯為「證監會」來與中國同性質的「中國證監會」對應)。
任務目標
美國證監會的任務是保護投資者,維護公平、有秩序、高效率的證券市場,並協助家庭資本、國家資本向資本運作市場的流入。
㈡ 美國是採取什麼證券機構的證券管理體制的國家
集中型管理體制
所謂集中型管理體制,是指由行業外部的、獨立於其他國家機回關的政府機答構來實施證券監管。這種體制按政府機構實施證券監管的專業化程度來劃分,又有兩種類型:一是美國的由政府專司證券監管之責的專門機構監管的模式。眾所周知,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設立的全美實施證券監管的最高行政機關,與美聯儲、財政部是並列的三大經濟管理部門,由總統任命,向國會負責,集證券市場的管理許可權於一身。二是不設立專門的政府證券監管機構,政府授權中央銀行或財政部行使證券監管職能。日本和巴西就屬這種類型。日本的證券監管機構是大藏省證券局,其代表政府實施統一的證券監管。巴西的證券監管機構是巴西證券委員會,其根據巴西國家貨幣委員會(巴西中央銀行的最高決策機構)的決定,行使證券監管權。前一種模式可稱為獨立性模式,因為在這種模式下,證券監管機構有較為充分的獨立性,其不僅有行政執行權,還可在職權范圍內制定和頒布一些准法律性的規定,具有準立法權。後一種模式可稱為附屬型模式,因為證券監管由政府非專業證券監管部門承擔,是這類部門的一項附帶職能。
㈢ 世界上有哪些金融監管機構是有權威性的
美國 :商品與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英國 :金融行為管理局(內FCA,原金融服務管理局)
塞普勒斯 :塞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CySEC)
馬爾他 :馬爾他金融服務局(MFSA)
日本 :日本金融期貨協會(FFAJ) 、日本金融廳(FSA)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
瑞士:瑞士金融市場管理局(FINMA)
德國:容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
香港: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㈣ 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的機構組成
美國證監會約有3,100名員工。總部位於華盛頓特區,另在美國的其他11個地區有分部。
美國證監專會由以下部分組成:屬
5位委員,這五位委員由美國總統在參議院的建議和許可下親自任命,任期五年,但五人的任期相隔一年地錯開,也就是說每一年替換一位委員。委員中的一名將被總統任命為證監會主席,來作為證監會的最高執行長官。
4個部門,即公司融資監管部(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證券市場管理部(Division of Market Regulation),投資活動管理部(Division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調查、執行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
23個科室,不再一一列舉。
㈤ 全球知名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美國 :商品與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英國 :金融回行為管理局(FCA,原金答融服務管理局)
塞普勒斯 :塞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CySEC)
馬爾他 :馬爾他金融服務局(MFSA)
日本 :日本金融期貨協會(FFAJ) 、日本金融廳(FSA)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
瑞士:瑞士金融市場管理局(FINMA)
德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
香港: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㈥ 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的職能
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美國證監會(SEC),負責監督證券市場及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除此之外,委員會也負責監督美國的企業收購項目。
一、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的機構組成:
總部位於華盛頓特區,另在美國的其他11個地區有分部。美國證監會由以下部分組成:
1、五位委員,這五位委員由美國總統在參議院的建議和許可下親自任命,任期五年,但五人的任期相隔一年地錯開,也就是說每一年替換一位委員。委員中的一名將被總統任命為證監會主席,來作為證監會的最高執行長官。
2、四個部門,即公司融資監管部(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證券市場管理部(Division of Market Regulation),投資活動管理部(Division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調查、執行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
3、二十三個科室,不再一一列舉。
二、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的職能:
旨在監督一系列法規的執行,以維護證券發行者、投資者和交易者的正當權益。防止證券活動中的過度冒險、投機和欺詐活動,維護穩定的物價水平,配合聯邦儲備委員會以及其它金融監管機構,形成一個明確、靈活、有效的金融體系。
三、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的監管法案:
美國證監會所依據的最著名的證券監管法是《1933證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廣大中小證券投資者為基本出發點。常被稱作"證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內容有兩點:
1>證券投資者有權力獲得在市場公開發售證券的公司的所有財務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證券掮客、證券交易者、證券交易機構等在證券銷售中對投資者進行欺詐、提供虛假信息等任何欺騙行為。
其他監管法規還有《1934證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9信託契約法案(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投資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投資顧問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㈦ 美國股指期貨法律監管機構有哪些
美國對金融體系的監管機構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C),另外一內個是容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
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簡稱美國證監會(SEC),於1933年美國國會成立的政府委員會,通過了《1933證券法案》和《1934證券交易法案》,負責監督證券市場及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以及負責監督美國的企業收購項目。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在1974年由美國國會建立,最初任務是監管美國的商品期貨和期權市場。以後CFTC的任務范圍逐漸更新和擴展,尤其是在得到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0(CFMA)的授權後。負責監管商品期貨、期權和金融期貨、期權市場。CFTC的任務在於保護市場參與者和公眾不受與商品和金融期貨、期權有關的詐騙、市場操縱和不正當經營等活動的侵害,保障期貨和期權市場的開放性、競爭性的和財務上的可靠性。
㈧ 美國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通貨監理署、聯邦儲備體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蓄監管局、全國信用管理局、州銀行和保險委員會。
㈨ 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 (美國證監會)是什麼意思啊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Securities&ExchangeCommission(SEC)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美國證監版會)美國國會成立權的政府委員會,負責監督證券市場及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除此之外,委員會也負責監督美國的企業收購項目。美國證監會由五名委員所組成。美國證監會的法規旨在鼓勵全面公開披露,以及保障投資公眾,不會因為證券市場的欺詐或操控行為而蒙受損失。一般來說,大部分美國發行都必須在美國證監會注冊。
期貨從業報考條件:
1 、年滿 18 周歲;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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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美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有哪些,他們各自的功能是什麼
美國的銀行監管
與其他國家銀行監管的歷程不同,美國銀行監管體制建立之初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和其他政治事件,缺乏總體上的設計。事實上,因為聯邦體制、三權分立原則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要求等因素的共同作用,美國形成了雙軌的銀行制度(州一級和聯邦一級)和與此對應的多層多頭的銀行監管體制,其復雜的框架體系非其他國家所能及。
追溯歷史,聯邦政府並非一開始就介入銀行監管,從獨立戰爭之後出現的商業銀行,很長一段時間處於州政府的監管之下(這使州政府在日後的整個銀行監管體系中佔有了一席之地)。1864年,《國民銀行法》出台,聯邦財政部按照該法設立了貨幣監理署(OCC),用於負責國民銀行的注冊(任何機構滿足注冊要求都可申請成為國民銀行)、檢查和監督,並以統一的紙幣代替了五花八門的州銀行券,開始了聯邦政府對銀行的法制監管。為了適應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富有彈性的「貨幣」體系,國會於1913年通過《聯邦儲備法》,建立了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美國聯邦儲備系統(FRS)(主要指在12 個地區設立的聯邦儲備銀行和在首都設立的聯邦儲備委員會等),規定由其發行統一的銀行券,並要求所有國民銀行都要參加這一系統,成為聯邦會員銀行,而州立銀行可自願參加成為會員銀行。實踐中,聯邦儲備銀行主要監管州注冊的聯邦會員銀行、根據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設立的銀行控股公司、在美國設立的外資銀行和美國銀行在國外設立的分支機構。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導致了1933年《銀行法》和1935年《銀行法》的出台。按照前法,美國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通過為存款提供保險,保護存款人的利益。FDIC通過執行保險,實施對參保銀行的監管。聯邦會員銀行可以自動地享有 FDIC的保險,而其他州立銀行可向FDIC申請,由其審批加入。實踐中,為了避免監管的重復,FDIC主要負責監管在州注冊、投保的非聯邦會員銀行的成員。而其他的在上述三個監管機構之外的州立銀行,則由州銀行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盡管美國由於歷史、國情、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形成了紛繁復雜的監管體系,但因為所有的監管都是按照法律的規定,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的,反而顯得有條不紊、分工明確,具有規范化管理的特色。再加上美國幅員遼闊,銀行機構眾多,為避免監管重復,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除了由有關監管當局在1979 年成立聯邦金融機構監察委員會,通過制定金融機構監管統一原則、標准和報告形式,協調彼此的工作之外,相應的監管當局在現場檢查中也都注意採用相同的檢查報告格式,從資本狀況、資產質量、管理水平、收益、流動性(俗稱駱駝評級法,CAMEL Rating System)和敏感度等量化指標方面考察銀行的經營狀況;而在非現場檢查上,則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統一的財務報表和統計資料,並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開發信息系統和經濟計量模型,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提高銀行非現場檢查的早期預警作用。
經濟危機後的1933 年《銀行法》規定了美國銀行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有關證券業務主要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保險業務則受州保險廳和全國性保險同業協會的監管。盡管一些法律改革和法院判例已使分業經營的限制有所松動,但終結分業經營、開啟混業經營的法律解禁卻是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出台。該法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從事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盡管一時間可能很難整合所有的監管機構而成立統一的監管組織,但金融格局的變化還是引發了監管框架的調整。美國的監管被形象地稱為「功能性監管」(Functional Supervision),具體分工為:美聯儲作為綜合一級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可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子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行使裁決權;OCC等其他銀行監管機構、SEC和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分業監管,一旦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限制監管不適當,可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此外,要求各監管機構之間互通信息,加強聯系,以保證監管的健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