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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清理中證券類資產

發布時間:2021-03-09 05:17:04

Ⅰ 如何處理行政監管與企業並存之間的風險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第三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第四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第五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第二章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第六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以派出風險監控現場工作組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對證券公司劃撥資金、處置資產、調配人員、使用印章、訂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控,並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情況。第七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頓。停業整頓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證券經紀業務被責令停業整頓的,證券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將其證券經紀業務委託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證券公司管理,或者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證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證券經紀業務或者未轉移客戶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第八條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進行接管:(一)治理混亂,管理失控;(二)挪用客戶資產並且不能自行彌補;(三)在證券交易結算中多次發生交收違約或者交收違約數額較大;(四)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五)其他可能影響證券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第九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成立託管組,行使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的經營管理權。託管組自託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一)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必要時依照規定墊付營運資金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二)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託管期間客戶資產的安全;(三)核查證券公司存在的風險,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業務運行中出現的緊急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託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託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託管期限,但延長託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十條被託管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進行審核。託管組不承擔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虧損。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進行接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接管組,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被接管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接管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決定證券公司的管理事務;(三)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完善內控制度;(四)清查證券公司財產,依法保全、追收資產;(五)控制證券公司風險,提出風險化解方案;(六)核查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接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接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延長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但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一)財務信息真實、完整;(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三)整改措施具體,有可行的重組計劃。被停業整頓、託管、接管的證券公司,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重組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三條證券公司進行行政重組,可以採取注資、股權重組、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合並或者其他方式。行政重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重組未完成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長行政重組期限,但延長行政重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行政重組進行協調和指導。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處置決定,應當予以公告,並將公告張貼於被處置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處置決定包括被處置證券公司的名稱、處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圍等有關事項。處置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處置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第十五條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其債權債務關系不因處置決定而變化。第十六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正常經營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恢復正常經營。第十七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但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第十八條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應當停止經營證券業務,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將客戶安置到其他證券公司,安置過程中相關各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客戶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戶等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清理賬戶、安置客戶、轉讓證券類資產。第三章撤銷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撤銷該證券公司:(一)違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存在巨大經營風險;(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三)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第二十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並且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撤銷該證券公司。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公司,應當做出撤銷決定,並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成立行政清理組,對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撤銷決定應當予以公告,撤銷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撤銷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第二十二條行政清理期間,行政清理組負責人行使被撤銷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行政清理組履行下列職責:(一)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進行登記;(三)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四)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五)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安置客戶;(六)轉讓證券類資產;(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前款所稱證券類資產,是指證券公司為維持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所必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交易系統、通信網路系統、交易席位等資產。第二十三條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自行組織清算,不得參與行政清理工作。第二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進行託管。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撤銷證券公司混合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納入行政清理范圍。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其被撤銷而變化。自證券公司被撤銷之日起,證券公司的債務停止計算利息。第二十七條行政清理組清理被撤銷證券公司賬戶的結果,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行政清理組根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賬戶清理結果,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資金。第二十八條行政清理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債權人需要登記的相關事項予以公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組申報債權,行政清理組按照規定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不予登記。已登記債權經甄別確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收購資金並協助收購;經甄別確認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告知申報的債權人。第二十九條行政清理組應當在具備證券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中,採用招標、公開詢價等公開方式轉讓證券類資產。證券類資產轉讓方案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三十條行政清理組不得轉讓證券類資產以外的資產,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易貶損並可能遭受損失的資產或者確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條行政清理組不得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但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一)因行政清理組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為維持業務正常進行而應當支付的職工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等正常支出;(三)行政清理組履行職責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第三十二條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行政清理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處置前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證券類資產以及其他資產進行變現處置,變現後的資金應當予以凍結。第三十三條行政清理費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從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中隨時清償。前款所稱行政清理費用,是指行政清理組管理、轉讓證券公司財產所需的費用,行政清理組履行職務和聘用專業機構的費用等。第三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長行政清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三十五條行政清理期間,被處置證券公司免繳行政性收費和增值稅、營業稅等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關閉,需要進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破產清算和重整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清理組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證券公司進行重整。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請,但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三十九條對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批准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停止經營證券業務,安置客戶。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的破產清算申請不予批准,並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撤銷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第四十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證券公司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人選。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行政清理時已登記的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債權,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記。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證券公司重整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債權人會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第四十三條自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10日內,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重整計劃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四十四條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四十五條經批準的重整計劃由證券公司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監督期屆滿,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報告。第四十六條重整計劃的相關事項未獲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或者重整計劃未獲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證券公司破產。第四十七條重整程序終止,人民法院宣告證券公司破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做出撤銷決定,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組織破產清算。涉及稅收事項,依照《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負責清理賬戶,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轉讓證券類資產等。第五章監督協調第四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一)制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二)派駐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管理人以及參與風險處置的其他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三)協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保障被處置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四)對證券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並予以處罰;(五)及時向公安機關等通報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六)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證券公司風險狀況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四十九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組織依法查處。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行政清理組和管理人需要從公安機關扣押資料中查詢、復制與其工作有關資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和配合。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凍結的涉案資產移送給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並留存必需的相關證據材料。第五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對證券公司進行處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混合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關聯公司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採取前兩款規定措施期間,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債務進行個別清償。第五十一條被處置證券公司或者其關聯客戶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或者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可能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相關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資金和證券轉出。第五十二條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制訂維護社會穩定的預案,排查、預防和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被處置證券公司正常的營業秩序。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的人員成立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小組,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登記的個人債權進行甄別確認。第五十三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債權、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第五十四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債權人以及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第五十五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證券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或者管理人移交,並配合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的調查工作。第五十六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和行政重組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情況。第五十七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責。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以及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經調查核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者對其予以更換。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或者人員,禁止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一)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起訴;(二)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門立案稽查或者曾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逾3年;(三)仍處於證券市場禁入期;(四)內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風險隱患;(五)與被處置證券公司處置事項有利害關系;(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不宜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該證券公司被處置負有主要責任的,暫停其任職資格1至3年;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第六十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處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一)拒絕配合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依法履行職責;(二)拒絕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移交財產、印章或者賬簿、文書等資料;(三)隱匿、銷毀、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四)隱匿財產,擅自轉移、轉讓財產;(五)妨礙證券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和業務運行,誘發不穩定因素;(六)妨礙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第七章附則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解散申請,並附解散理由和轉讓證券類資產、了結證券業務、安置客戶等方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依法解散並清算,清算過程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第六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處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以下哪一項不屬於行政清理組所應履行的職責 轉讓證券類資產

除了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等。

依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二十二條行政清理期間,行政清理組負責人行使被撤銷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行政清理組履行下列職責: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進行登記。

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安置客戶;轉讓證券類資產;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前款所稱證券類資產為證券公司為維持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所必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交易系統、通信網路系統、交易席位等資產。

(2)對於行政清理中證券類資產擴展閱讀:

行政清理組的相關要求規定:

1、行政清理組清理被撤銷證券公司賬戶的結果,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

2、行政清理組根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賬戶清理結果,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資金。

3、行政清理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債權人需要登記的相關事項予以公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組申報債權,行政清理組按照規定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不予登記。

Ⅲ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益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2. 基本情況清理。單位基本情況清理是做好資產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在資產清查工作中,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人事、編制等部門批准單位成立的文件,認真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對所屬單位戶數、編制和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的全面清理,確定基本清查單位,明確工作范圍。

  3. 賬務清理。賬務清理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以及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賬證相符、賬賬相符。

  4. 財產清查。財產清查是對單位的各項資產和收支情況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主要包括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和負債,以及單位的經費渠道和支出情況等的清查。要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和核查,以及做好單位有關擔保、出租資產等事項的清理。

  5. 損益認定。損益認定是財政部門在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對清理出來的各項資產盤盈、盤虧、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6. 資產核實。資產核實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清查登記和對收人、支出情況進行詳細核對的基礎上,對各項資產盤盈、盤虧財產損失和資金掛賬進行核實清理,對清出的問題按規定進行必要賬務處理,以重新確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的各項資產價值總額和凈資產的真實狀況。

  7. 完善制度。完善制度是指針對資產清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總結、認真分析,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Ⅳ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告主要包括哪些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益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1) 基本情況清理。單位基本情況清理是做好資產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在資產清查工作中,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人事、編制等部門批准單位成立的文件,認真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對所屬單位戶數、編制和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的全面清理,確定基本清查單位,明確工作范圍。

(2) 賬務清理。賬務清理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以及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賬證相符、賬賬相符。

(3) 財產清查。財產清查是對單位的各項資產和收支情況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主要包括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和負債,以及單位的經費渠道和支出情況等的清查。要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和核查,以及做好單位有關擔保、出租資產等事項的清理。

行政事業單位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資產清查要求進行分類,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4) 損益認定。損益認定是財政部門在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對清理出來的各項資產盤盈、盤虧、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5) 資產核實。資產核實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清查登記和對收人、支出情況進行詳細核對的基礎上,對各項資產盤盈、盤虧財產損失和資金掛賬進行核實清理,對清出的問題按規定進行必要賬務處理,以重新確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的各項資產價值總額和凈資產的真實狀況。

(6) 完善制度。完善制度是指針對資產清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總結、認真分析,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Ⅳ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
第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
第四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第二章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
第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可以派出風險監控現場工作組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對證券公司劃撥資金、處置資產、調配人員、使用印章、訂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控,並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第七條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頓。停業整頓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
證券經紀業務被責令停業整頓的,證券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將其證券經紀業務委託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證券公司管理,或者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證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證券經紀業務或者未轉移客戶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客戶轉移到其他證券公司。
第八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進行接管:
(一)治理混亂,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戶資產並且不能自行彌補;
(三)在證券交易結算中多次發生交收違約或者交收違約數額較大;
(四)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發生重大財務危機;
(五)其他可能影響證券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第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成立託管組,行使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的經營管理權。
託管組自託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必要時依照規定墊付營運資金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二)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託管期間客戶資產的安全;
(三)核查證券公司存在的風險,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業務運行中出現的緊急情況,並提出解決方案;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託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託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託管期限,但延長託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條 被託管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託管費用和託管期間的營運費用進行審核。
託管組不承擔被託管證券公司的虧損。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進行接管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接管組,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被接管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
接管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決定證券公司的管理事務;
(三)保障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合規運行,完善內控制度;
(四)清查證券公司財產,依法保全、追收資產;
(五)控制證券公司風險,提出風險化解方案;
(六)核查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確需繼續接管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延長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但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一)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體,有可行的重組計劃。
被停業整頓、託管、接管的證券公司,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重組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進行行政重組,可以採取注資、股權重組、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合並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重組未完成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長行政重組期限,但延長行政重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行政重組進行協調和指導。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處置決定,應當予以公告,並將公告張貼於被處置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
處置決定包括被處置證券公司的名稱、處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圍等有關事項。
處置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處置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的,其債權債務關系不因處置決定而變化。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正常經營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恢復正常經營。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但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
第十八條 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應當停止經營證券業務,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將客戶安置到其他證券公司,安置過程中相關各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客戶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
被撤銷證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戶等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清理賬戶、安置客戶、轉讓證券類資產。
第三章撤銷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撤銷該證券公司:
(一)違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存在巨大經營風險;
(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三)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經停業整頓、託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並且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撤銷該證券公司。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公司,應當做出撤銷決定,並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成立行政清理組,對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
撤銷決定應當予以公告,撤銷決定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撤銷決定自公告之時生效。
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為處置日。
第二十二條行政清理期間,行政清理組負責人行使被撤銷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
行政清理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證券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清理賬戶,核實資產負債有關情況,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進行登記;
(三)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
(四)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五)按照客戶自願的原則安置客戶;
(六)轉讓證券類資產;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證券類資產,是指證券公司為維持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所必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交易系統、通信網路系統、交易席位等資產。
第二十三條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副經理停止履行職責。
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自行組織清算,不得參與行政清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間,被撤銷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序選擇證券公司等專業機構進行託管。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撤銷證券公司混合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納入行政清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其被撤銷而變化。
自證券公司被撤銷之日起,證券公司的債務停止計算利息。
第二十七條行政清理組清理被撤銷證券公司賬戶的結果,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
行政清理組根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賬戶清理結果,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行政清理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債權人需要登記的相關事項予以公告。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組申報債權,行政清理組按照規定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的,不予登記。
已登記債權經甄別確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收購資金並協助收購;經甄別確認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行政清理組應當告知申報的債權人。
第二十九條行政清理組應當在具備證券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中,採用招標、公開詢價等公開方式轉讓證券類資產。證券類資產轉讓方案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條行政清理組不得轉讓證券類資產以外的資產,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易貶損並可能遭受損失的資產或者確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行政清理組不得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但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行政清理組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為維持業務正常進行而應當支付的職工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等正常支出;
(三)行政清理組履行職責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行政清理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處置前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證券類資產以及其他資產進行變現處置,變現後的資金應當予以凍結。
第三十三條行政清理費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從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中隨時清償。
前款所稱行政清理費用,是指行政清理組管理、轉讓證券公司財產所需的費用,行政清理組履行職務和聘用專業機構的費用等。
第三十四條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滿12個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長行政清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五條行政清理期間,被處置證券公司免繳行政性收費和增值稅、營業稅等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關閉,需要進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破產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清理組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證券公司進行重整。
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請,但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九條對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批准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停止經營證券業務,安置客戶。
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該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的破產清算申請不予批准,並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撤銷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證券公司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人選。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行政清理時已登記的不符合國家收購規定的債權,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記。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證券公司重整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債權人會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第四十三條自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10日內,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重整計劃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相關事項的,證券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批准相關事項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經批準的重整計劃由證券公司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監督期屆滿,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報告。
第四十六條重整計劃的相關事項未獲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或者重整計劃未獲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證券公司破產。
第四十七條重整程序終止,人民法院宣告證券公司破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做出撤銷決定,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組織破產清算。涉及稅收事項,依照《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比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成立行政清理組,負責清理賬戶,協助甄別確認、收購符合國家規定的債權,協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轉讓證券類資產等。
第五章監督協調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派駐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被處置證券公司、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管理人以及參與風險處置的其他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協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保障被處置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四)對證券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並予以處罰;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等通報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證券公司風險狀況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組織依法查處。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行政清理組和管理人需要從公安機關扣押資料中查詢、復制與其工作有關資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和配合。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凍結的涉案資產移送給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並留存必需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對證券公司進行處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證券公司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其資產、人員、財務或者業務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混合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以該關聯公司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採取前兩款規定措施期間,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債務進行個別清償。
第五十一條被處置證券公司或者其關聯客戶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或者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可能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相關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資金和證券轉出。
第五十二條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制訂維護社會穩定的預案,排查、預防和化解不穩定因素,維護被處置證券公司正常的營業秩序。
被處置證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的人員成立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小組,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登記的個人債權進行甄別確認。
第五十三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債權、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債權人以及與被處置證券公司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第五十五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證券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或者管理人移交,並配合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的調查工作。
第五十六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被責令停業整頓、託管和行政重組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情況。
第五十七條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責。
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股東以及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經調查核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以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者對其予以更換。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或者人員,禁止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起訴;
(二)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門立案稽查或者曾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逾3年;
(三)仍處於證券市場禁入期;
(四)內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五)與被處置證券公司處置事項有利害關系;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不宜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該證券公司被處置負有主要責任的,暫停其任職資格1至3年;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條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處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拒絕配合現場工作組、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依法履行職責;
(二)拒絕向託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移交財產、印章或者賬簿、文書等資料;
(三)隱匿、銷毀、偽造有關資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四)隱匿財產,擅自轉移、轉讓財產;
(五)妨礙證券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和業務運行,誘發不穩定因素;
(六)妨礙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解散申請,並附解散理由和轉讓證券類資產、了結證券業務、安置客戶等方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依法解散並清算,清算過程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處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Ⅵ 什麼是行政清理和破產清算

行政清理,又稱行政清算,它是由監管部門來組織的針對風險公司被處置之後,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公司的賬戶進行清理,對於符合國家政策的個人債權進行收購,對被挪用的客戶交易資金進行彌補,同時還要依法追究風險公司相關人員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政清理工作實際上是政府部門或者政府監管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是一個簡單的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根據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對破產企業進行清理。可見行政清理的適用范圍比較窄,主要是維護社會的穩定。

Ⅶ 國盛證券為什麼被接管

證監會宣布接管兩券商一期貨,中航與招商託管國盛證券,中信建投託管新時代,明確客戶交易與資金不受影響

財聯社(上海,記者 劉超鳳)訊,根據證監會今天最新發布的第45號公告內容,鑒於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國盛期貨隱瞞實際控制人或持股比例,公司治理失衡,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中國證監會決定自2020年7月17日起對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國盛期貨依法實行接管。

證監會表示,上述託管期為1年,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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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何緣由?隱瞞實控人或持股比例,公司治理失衡

依據證監會最新表述,鑒於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盛期貨有限責任公司隱瞞實際控制人或持股比例,公司治理失衡,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八條和第六十二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對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國盛期貨依法實行接管。

誰來託管?證監會成立接管組,委託招商、中信建投、中航證券、國君期貨成立託管組

根據法規規定,證監會分別組織成立了相應公司接管組,自接管之日起行使被接管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同時證監會分別委託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證券有限公司及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司成立相應公司託管組,託管組在接管組指導下按照託管協議開展工作。

接管期間,中國證監會委託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新時代證券託管組,委託中航證券有限公司及招商證券(60099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國盛證券託管組,委託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司成立國盛期貨託管組,分別託管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國盛期貨。託管組在接管組指導下,按照託管協議開展工作。

其中,由林雯任新時代證券接管組組長,由周軍任國盛證券接管組組長,由王登勇任國盛期貨接管組組長。

哪些接管內容?接管經營管理權,組長代行法定代表人職權

自接管之日起,接管組行使被接管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組長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國盛期貨的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停止履行職責。接管期間,接管組負責保持公司經營穩定,規范公司股權和治理結構。

接管後如何管理?客戶交易不受影響,資金轉入轉出等均正常進行

證監會表示,接管後,三家公司正常經營,客戶交易不受影響,資金轉入轉出等均正常進行。接管組及託管組將採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穩定經營,依法維護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就在去年11月15日證監會決定撤銷華信證券的全部業務許可,並委託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成立行政清理組,對華信證券進行行政清理。行政清理期間,證監會委託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華信證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託管。同時,證監會派駐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華信證券、行政清理組及託管組進行監督和指導。行政清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國盛證券

國盛證券成立於2002年12月26日,注冊地江西南昌,注冊資本46.95億元。2016年4月成為國盛金控(002670,股吧)全資子公司。

根據公開信息,國盛證券是一家全牌照證券公司,目前擁有資產管理、期貨、私募基金三家子公司、200餘家分支機構,並參股公募基金及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本市場全產業鏈產品及便捷的一站式綜合金融服務

國盛金控(原華聲股份)2015年曾「蛇吞象」拿下國盛證券。「鳳凰系」杜力、張巍先是獲得華聲股份的控股權。2015年,華聲股份通過重大資產重組,將中江信託旗下國盛證券裝進了上市公司。

上述交易完成後,杜力、張巍以一致行動人的身份共同成為國盛金控實際控制人,合計持有43.95%的股份,中江信託則持有16%股份,緊隨其後為第二大股東。

與此同時,中江信託還與國盛金控及杜力、張巍簽署了對賭協議,約定2016年、2017年、2018年國盛證券凈利潤(歸屬凈利潤與扣非凈利潤孰低)分別不低於7.4億元、7.9億元、8.5億元,否則中江信託需要優先以所持國盛金控股份進行補償。

實際上,這三年國盛證券業績低迷,2018年甚至虧損,對賭失敗。2018年11月27日,中江信託將所持國盛金控股份全部進行了質押。2019年1月2日,中江信託將質押給江西創元的股票進行了解質押。

近年來,國盛證券步入快車道,發展迅速。光是在交易席位租賃收入方面,國盛證券名次也實現飛升。2019年,國盛證券交易席位租賃收入2.2億元,同比2018年增長235.13%,同比2017年增長645.40%。國盛證券的排名上升幅度比較大,2019年位居第19名,相比2018年上升13個名次,相比2017年則上升49個名次。

截至目前,國盛證券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全國重點城市設立業務管理總部,基本形成「立足江西,輻射全國」的業務格局。

新時代證券

新時代證券成立於2003年06月26日,成立於北京,法定代表人田德軍,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等。目前下屬5家分公司,以及60多家證券營業部。

根據其披露的2019年年報顯示,報告期內,新時代證券累計實現營業收入19.54億元,實現凈利潤4.39億元,凈利潤較2018年的2.64億元大幅增長。

雖然凈利潤大幅增長,但新時代證券的多項主營業務業績下滑。 其中經紀業務實現營業收入6.69億元,較上年同期下降4.72%;實現營業利潤 3.33億元,較上年同期下降9.22%。

投資銀行業務方面,實現營業收入-2088.98萬元,較上年同期下降171.16%;實現營業利潤-7854.27萬元,較上年同期下降81.73%。

自營投資業務實現營業收入3.37億元,較上年同期下降 25.20%;實現營業利潤2.65億元,較上年同期下降 28.38%。

新時代證券與華資實業(600191,股吧)、恆泰證券一樣,同屬「明天系」旗下公司。而以包商銀行為代表的多個「明天系」金融資產相繼被接管,恆泰證券股權也被天風證券收購。

而新時代證券同樣「千瘡百孔」。新時代證券因多項業務違規,導致其在券商分類評級中由2017年的CC級調降至2018年的C級。

Ⅷ 健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健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2年7月1日批准開業的西北地區注冊資本規模最大的全國性綜合類證券公司。公司是由具有成熟市場理念的發起人發起設立的,注冊資本金10.5億元人民幣,其中8億元為現金資產,資產優質。 因出現違規行為,健橋證券3月24日被中國證監會宣布實施行政清理。目前,西部證券已全面託管健橋證券各營業部。 因河北證券、中關村證券、中國科技證券、新疆證券和健橋證券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證監會已於11月8日撤銷上述5家機構。 根據規定,2007年6月27日至2007年11月2日,經本所理事會批准,注銷健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格。
法定代表人:李曉援
成立時間:2002-07-02
注冊資本:105000.5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610000101175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一路2號開發銀行大廈16.23層

Ⅸ 論文一篇

華夏證券破產欠債66億 如何保護債權人權益成核心問題

揭開證券公司破產神秘面紗

被關閉證券公司往往存在多種違法行為

破產公司老總承擔何責法律有明文規定

如何產生最佳破產管理人尚需細加考量

華夏證券公司破產首次債權人會議本月17日的召開,在這個金融風暴肆虐的冬天,顯得格外引人關注。

華夏證券公司畢竟不同於其他的公司,它曾有著輝煌的過去:成立於1992年10月,是中國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全國性證券公司之一。1995年,華夏證券在證券交易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指標的排名中,已走在同行的前列,與南方證券、國泰證券這些巨無霸並肩,成為三大全國性證券公司之一。鼎盛時期,華夏證券旗下擁有91家營業部和24家證券服務部,是第一家全國交易聯網券商,第一家實現全國統一清算,第一家實現保證金集中存管,許許多多的第一,使其聲名遠播。

每次路過如今已成為中信建投證券的華夏總部,昔日華夏證券的幾個大字總在記者心中盤旋。曾經多次造訪遇見的華夏「老人」,如今所剩的已經不多了。

從2005年12月被依法撤銷業務許可,2008年4月30日申請破產,11月17日召開債權人第一次大會,昔日聲名顯赫的華夏證券終於即將走向終點!

「如今的華夏證券公司破產,已和證券兩個字沒有多少關系了。」在中國破產法論壇執行主任伊正友律師看來,「以前證券公司破產很難,但在破產法頒布實施之後,現在已經容易得多了,而且和其他公司破產沒有太大的差別」。

股民權益未受影響

有權威人士告訴記者,現在已經關閉的證券公司有31家。三年多的綜合治理,最大的制度收獲是由證監會起草最後經國務院通過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凡是挪用客戶保證金、存在重大違法活動、資不抵債的,都要進行關閉。而且,審視很多被關閉的證券公司,這些行為往往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同時發生的。

曾任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負責人的劉肅毅告訴記者,關閉的第一個階段就是進行行政清理。這是相對比較艱難的階段。要理清證券公司所存在的所有問題、解決職工安置問題以及與證券有關的業務問題。在此期間,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替證券公司「埋單」,無論是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還是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一旦被證券公司挪用,都先由基金公司墊付,基金公司成為證券公司的債權人。而且,即便是投資者的保證金被券商挪用了,投資者本人的賬戶上也反映不出來,投資者往往並不知情,只是券商的賬上有缺口。

劉肅毅解釋說,這么做是為了穩定市場的需要,也是出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考慮。在基金公司填補了保證金缺口之後,投資者開戶所在的營業部,會被其他證券公司接管。在華夏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的投資者,現在就成為中信建投證券公司的投資者,買賣股票不受任何影響。

破產公司老總承擔何責

證券公司破產,老總承擔什麼責任?許多投資者都不禁會產生這樣的疑問。

據不完全統計,至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券商老總近百人。據接近證監會的一位人士分析說,許多證券公司被關閉了,破產了,老總並沒有承擔刑事或者行政責任。

他認為,證券市場在持續幾年的低迷時期,券商因為委託理財業務、國債回購業務以及自營業務發生虧損,再加上經紀業務收入的降低,日子變得艱難,有的開始資不抵債。由於這些證券業務致使證券公司被關閉或破產的,當時的法律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劉肅毅從法律角度分析說,券商委託理財現在也在做,法律關系很清楚,一方委託另一方理財,不保證收益,但求利益最大化,過去可能有保本保收益的不規范做法,但不能因此就構成犯罪。又比如國債回購,這實質上是一種券商的融資行為,法律關系也不難理解。但如果是券商在經營證券業務過程中,有貪污受賄、操縱市場、進行內幕交易等行為,那不僅要追究行政責任,同時要追究刑事責任。很多券商老總落馬是因其行為嚴重違反了現行法律。

據多位業內人士相告,華夏證券的破產與同期許多證券公司一樣,是因過度擴張所致。盲目擴張使華夏證券在2002年股市的持續低迷中難以自拔。投資股票的市值縮水到7億元、自營投資累計虧損達17.9億元、國債欠庫約10億元,另外還有10多億元的經營性虧損。正是由於經營不善,使華夏最終難以支撐。證監會隨後依法撤銷其業務許可。

核心是保護債權人權益

「證券公司破產後,老總的責任問題、職工安置問題、債權人權益的保護問題,是最為令人關注的問題。」伊正友分析說,原華夏證券的職工已被中信建投接收,成為中信建投的員工。在華夏證券進入破產程序後,最為核心的問題只有一個,就是如何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問題。「經過行政清理之後,證券公司的破產與其他公司破產並無多大差別。」

曾擔任多家證券公司破產管理人組長的楊光分析說,行政清理階段已經解決了和證券有關的所有業務,餘下的問題,就是如何解決機構債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記者致電華夏證券公司破產管理人——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方解釋稱,華夏證券在日前召開首次債權人會議時,已經成立了債權人委員會,由法院指定了債權人委員會主席。華夏證券148家機構債權人,債權總額約66億元。華夏破產財產包括股票、基金、債權等有價證券以及其他資產。對於有價證券將會擇機變現,其他資產將通過公開拍賣方式進行,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依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處理。至於這些破產財產如何分配,則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進行。在管理人看來,華夏證券公司的破產,並不像外界想像的那樣神秘。

伊正友向記者分析說,證券公司的破產與其他公司破產一樣,要處理好幾方面關系。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法院是起監督責任的,監督各方按破產程序進行,管理人是制定方案的,負責財產如何變現如何拍賣等具體事務,而債權人會議是最後表決的。保證債權人合法權益是破產程序的關鍵。

據楊光介紹,現實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管理人如何產生的問題。目前仍有不少券商處於破產程序環節,比如,閩發證券破產在福州中院審理、漢唐證券破產在深圳中院審理。在證券公司破產中,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最大的債權人。合格的管理人,不應該和包括基金公司在內任何債權人,存在任何利益關系,這些都是法院在選定管理人時必須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但是,有的法院似乎對此並不理解。

伊正友認為,管理人最好應通過全國招標的方式產生。只要沒有利害沖突關系,招標產生的管理人,由於具有豐富的經驗,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強,能夠依法制定出科學、合理、可行的變價方案以及財產分配方案,供債權人會議審議。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破產成本費用支出,同時使債權人權益維護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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