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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重點解讀隨堂練習

發布時間:2021-03-11 19:25:13

1. 證劵基礎和證劵交易的練習題目拜託各位了 3Q

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相關問題的作答)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適應對證券經紀人實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規范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促進證券經紀人提高執業水準,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時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證券公司委託、管理證券經紀人時應當遵守本規范。來源:考試大 第二章 證券經紀人執業要求 第四條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並在執業期間持續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第五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經執業前培訓並測試合格後,通過所服務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 證券經紀人在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前,應當按證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於資格條件審查,並保證提供的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遵守所服務證券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執業,自覺維護證券行業及所服務證券公司的聲譽,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七條 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誠實守信。證券經紀人應當以誠實和公正的態度合規執業,在代理許可權內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 (二) 勤勉盡責。證券經紀人應當本著對客戶和所服務證券公司高度負責的態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三) 公平對待客戶。證券經紀人應當公平對待其所招攬或服務的客戶。來源: www.examda.com (四) 客戶利益優先。證券經紀人應當採取合理的措施避免與客戶發生利益沖突;如無法避免,應以客戶利益優先。 第八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熟悉相關業務規則、業務流程、證券類金融產品特徵、業務合同內容等。 第九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積極參加所服務證券公司和協會舉辦的業務培訓,不斷增強合規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服務水平。 證券經紀人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協會對證券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的最低要求。 第三章 證券經紀人行為規范 第十條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專門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不能同時在其他機構任職或者同時接受其他機構委託。 第十一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委託合同約定的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來源: www.examda.com 第十二條 證券經紀人在與客戶交往中應熱情誠懇、穩重大方,語言和行為舉止文明禮貌,自覺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三條 證券經紀人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徵得客戶的同意,如客戶不願或不便接受其宣傳、推介或服務,應尊重客戶的意願。 第十四條 證券經紀人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當主動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所服務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關系以及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間和執業地域范圍。 第十五條 證券經紀人在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晰、准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二)如實向客戶傳遞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不誇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三)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提示客戶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考試大論壇 第十六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誠實、公正、公平地對待客戶,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的情形時,及時向所服務證券公司報告並採取措施予以避免;當無法避免時,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優先對待。 第十七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引導客戶到證券公司的證券營業場所辦理開戶等業務。 第十八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按照規定嚴格保守其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客戶及所服務證券公司的商業秘密,無法律依據不得向所服務證券公司以外的機構和個人提供客戶的信息。 第十九條 證券經紀人對待客戶應當耐心、細致,認真聽取客戶的意見、建議,並根據客戶合理意見改進服務;遇有可能發生糾紛的情況時,應及時向所服務證券公司報告並協助解決。 第二十條 證券經紀人應在《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除不得有《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所服務證券公司或證券營業部的名義,與客戶或他人簽訂任何合同、協議。 (二)代客戶在相關合同、協議、文件等資料上簽字。 (三)在執業過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戶款項和財物。考試大論壇 (四)向客戶提供非由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五)違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採用證券經紀人制度的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以有效管理並支持證券經紀人執業。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規范管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培訓,提高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素質和服務水平,增強證券經紀人的合規意識、服務意識以及榮譽感、責任感。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意見和建議的收集、處理與反饋機制,重視證券經紀人的合理訴求,加強對證券經紀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管理能力和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素質與服務水平等因素,對證券經紀人授予不同的代理許可權,對證券經紀人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經紀人統一提供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有關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證券公司自行製作,也可以來源於其他機構。證券公司應當對統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負責。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證券經紀人可以通過該執業支持系統向客戶傳遞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有關信息和材料。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證券經紀人私自通過互聯網路、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和信息查詢制度,確保客戶能夠通過現場、電話或者互聯網路的方式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做好客戶回訪工作,通過適當方式對客戶進行回訪,了解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情況和執業合規性,並進行完整記錄。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做好客戶對證券經紀人投訴的受理與處理工作,公示客戶投訴渠道和糾紛處理流程,認真處理客戶的投訴和意見,及時反饋處理結果,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制訂應急預案,發生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重大突發或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時,及時處理並向監管部門和協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證券公司委託、管理證券經紀人的情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及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給予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並記入協會會員或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情節嚴重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予以責任追究的,應向協會報告;協會按照有關規定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指定教材: 2009年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指定教材:《證券經紀業務營銷基礎知識與實務》。 來源:考試大 2.配套教輔: 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輔導系列: (1)《證券市場基礎過關必做2000題(2009年考試專用)》來源: www.examda.com (2)《證券經紀業務營銷過關必做2000題(2009年考試專用)》 (3)《證券市場基礎過關八套題(2009年考試專用)》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4)《證券經紀業務營銷過關沖刺八套題(2009年考試專用)》

2. 中國證券業協會 遠程培訓答案

我有《證券投資者發展概況及基本要求》的答案100分,《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特別規則解讀》86分

3. 我國的證券市場管理條例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條 證券公司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或者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時,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一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一)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超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范圍經營業務; (二)未經批准,用多個客戶的資產進行集合投資,或者將客戶資產專項投資於特定目標產品。 第八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違反規定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或者產品銷售活動; (二)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三)違反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四)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范圍或者投資比例違反規定; (五)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託資產價值低於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十四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並報送審計報告; (二)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或者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三)未按照規定將證券自營賬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證券賬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4. 求2010年12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基礎知識和證券交易重點

留qq或者郵件,我發給你。我正在准本10月的考試,資料都是我自用的。

5.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5)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重點解讀隨堂練習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 你好,我想要證券試題。課題

第一部分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 目的與要求 本部分內容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資本市場基礎工具的定義、性質、特徵、分類;金融期權、金融期貨和可轉換證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特徵、組成要素、分類;證券市場的產生、發展、結構、運行;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主要業務、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指標管理;中國證券市場的法規體系、監管構架以及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和資格管理等基礎知識。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和證券市場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主要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掌握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業務和風險監管。 第一章 證券市場概述 掌握證券與有價證券定義、分類和特徵;掌握證券市場的定義、特徵、結構和基本功能;了解商品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貨幣市場及資本市場的含義和構成。 掌握證券市場參與者的構成,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人、證券市場中介機構、自律性組織及證券監管機構;掌握證券發行主體及其發行目的;掌握機構投資者的主要類型及投資管理;掌握證券市場中介的含義和種類、證券市場自律性組織的構成;熟悉投資者的風險特徵與投資適當性;熟悉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了解個人投資者的含義。 熟悉證券市場產生的背景、歷史、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了解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後全球證券市場出現的新趨勢;掌握新中國證券市場歷史發展階段和對外開放的內容;熟悉新《證券法》《公司法》實施後中國資本市場發生的變化;熟悉面對全球金融危機所採取的措施;熟悉《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九條」)的主要內容;了解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和中國解放前的證券市場;了解我國證券業在加入WTO後對外開放的內容。 第二章 股票 掌握股票的定義、性質、特徵和分類方法;熟悉普通股票與優先股票、記名股票與不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與無面額股票的區別和特徵;掌握與股票相關的部分資本管理概念; 熟悉股票票面價值、賬面價值、清算價值、內在價值的不同含義與聯系;掌握股票的理論價格與市場價格的聯系與區別;掌握影響股票價格變動的基本因素和其他因素。 掌握普通股票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掌握公司利潤分配順序、股利分配原則和剩餘資產分配順序;熟悉股東重大決策參與權、資產收益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優先認股權等概念。 熟悉優先股的定義、特徵;了解發行或投資優先股的意義;了解優先股票的分類及各種優先股票的含義。 掌握我國按投資主體性質分類的各種股份的概念;掌握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外資股的含義;掌握我國股票按流通受限與否的分類及含義;熟悉A股、B股、H股、N股、S股、L股、紅籌股等概念。 熟悉我國股權分置改革的情況。 第三章 債券 掌握債券的定義、票面要素、特徵、分類;熟悉債券與股票的異同點;熟悉債券的基本性質與影響債券期限和利率的主要因素;熟悉各類債券的概念與特點。 掌握政府債券的定義、性質和特徵;掌握中央政府債券的分類;熟悉我國國債的發行概況、我國國債的品種、特點和區別;了解地方債券的發行主體、分類方法以及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情況;熟悉國庫券、赤字國債、建設國債、特種國債、實物國債、貨幣國債、記賬式國債、憑證式國債、儲蓄國債的概念;熟悉我國特別國債的發行目的和發行情況。 掌握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定義和分類;掌握我國公司債的管理規定;熟悉我國金融債券的品種和發行概況;熟悉中央銀行票據的作用和發行情況;熟悉各種公司債券的含義;熟悉我國企業債的管理規定;熟悉我國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區別;熟悉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不同;熟悉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管理規定。 掌握國際債券的定義和特徵;掌握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的概念、特點;了解我國國際債券的發行概況;了解揚基債券、武士債券、熊貓債券等外國債券;了解龍債券和龍債券市場;了解亞洲債券市場。 第四章 證券投資基金 掌握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和特徵;掌握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熟悉基金的作用;熟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概況;熟悉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方法;掌握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的定義與區別;掌握貨幣市場基金管理內容;熟悉各類基金的含義;掌握交易所交易的開放式基金的概念、特點;了解ETF和LOF的異同。 熟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概念、資格、職責、更換條件、業務范圍;掌握基金託管人的概念、條件、職責、更換條件;熟悉基金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熟悉基金的管理費、託管費、交易費、運作費、銷售服務費的含義和提取規定。 掌握基金資產凈值的含義;熟悉基金資產估值的概念及估值的基本原則。 熟悉基金收入的來源、利潤分配方式與分配原則;掌握基金的投資風險;了解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 掌握基金的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基本特徵和按照基礎工具的種類、產品形態、交易場所及交易方法等不同的分類方法;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產生和發展的原因、金融衍生工具最新的發展趨勢。 掌握現貨、遠期、期貨交易的定義、基本特徵和主要區別;掌握金融遠期合約和遠期合約市場的概念、遠期合約的類型;了解現階段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遠期交易、外匯遠期交易、遠期利率協議以及境外人民幣NDF的基本情況。 掌握金融期貨、金融期貨合約的定義;熟悉金融期貨交易與金融現貨交易及遠期交易的區別;掌握金融期貨的集中交易制度、標准化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保證金制度、無負債結算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則等主要交易制度;掌握金融期貨合約的主要類別;了解境外金融期貨合約的主流品種和交易規則。掌握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內容及交易規則;掌握金融期貨的套期保值功能、價格發現功能、投機功能、套利功能。了解互換交易的主要類別和交易特徵;了解人民幣利率互換的業務內容;了解信用違約互換(CDS)的含義和主要風險。 掌握金融期權的定義和特徵;掌握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在基礎資產、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履約保證、現金流轉、盈虧特點、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等方面的區別;熟悉金融期權按選擇權性質、合約履行時間、期權基礎資產性質劃分的主要種類;了解金融期權的主要功能。 掌握權證的定義、分類、要素;熟悉權證的發行、上市與交易。 掌握可轉換債券的定義和特徵;掌握可轉換債券的主要要素。掌握附權證的可分離公司債券的概念與一般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掌握存托憑證的定義;了解美國存托憑證種類以及與美國存托憑證的發行和交易相關的機構;了解存托憑證的優點;了解我國發行的存托憑證。 掌握資產證券化的含義、證券化資產的主要種類;掌握資產證券化的有關當事人;了解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和流程;了解目前中國銀行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單位的現狀、特點與發展趨勢;了解美國次級貸款和相關證券化產品危機。 掌握結構化衍生產品的定義、類別、結構化金融衍生品的收益與風險。 第六章 證券市場運行 熟悉證券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的概念及兩者關系;掌握發行市場的含義、作用、構成;熟悉證券發行分類;掌握證券發行制度及我國的證券發行制度;熟悉證券承銷制度。掌握我國的股票發行類型和股票發行條件;掌握我國股票的發行方式和發行定價方式。掌握我國公司債的發行管理、發行條件;熟悉債券發行方式和發行定價方式。 掌握證券交易所的定義、特徵、職能;熟悉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掌握我國證券交易所市場的層次結構;熟悉我國證券市場的上市制度;熟悉證券交易所的運作系統;掌握證券交易原則和交易規則。熟悉場外交易市場的定義、特徵和功能;熟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要職能和交易制度;熟悉我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概念、掛牌公司的類型和管理規定。 掌握股票價格平均數和股票價格指數的概念和功能,了解編制步驟和方法;掌握我國主要的股票價格指數、債券指數和基金指數;了解主要國際證券市場及其股價平均數、股價指數。 掌握證券投資收益和風險的概念;熟悉股票和債券投資收益的來源和形式;掌握證券投資系統風險、非系統風險的含義,熟悉風險來源、作用機制、影響因素和收益與風險的關系。 第七章 證券中介機構 掌握證券公司的定義;了解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掌握我國證券公司設立條件以及對注冊資本的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形式、條件和監管要求;熟悉證券公司監管制度的演變。 掌握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業務內容及相關管理規定。 掌握證券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掌握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熟悉證券公司各項業務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熟悉證券公司合規管理的概念、基本制度及合規總監的任職條件、職責、履職保障。掌握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有關凈資本及其計算、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和監管措施的規定。 熟悉證券服務機構的類別;熟悉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熟悉對注冊會計師執業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管理;熟悉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熟悉對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管理;熟悉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管理;熟悉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和市場准入。 第八章 證券市場法律制度與監督管理 掌握《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調整對象、范圍和主要內容;熟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的對象、范圍和主要內容,熟悉《刑法》對證券犯罪的主要規定。 掌握《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主要內容。掌握《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實行的詢價制度和對證券發售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業務指引的有關規定;掌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掌握《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相關規定。 熟悉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市場監管的目標和手段。掌握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掌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組成;熟悉新《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許可權。掌握對證券發行及上市、證券交易市場、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內容。掌握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使用、監督管理;熟悉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設立的意義和職責。 熟悉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管理機構;掌握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能、一線監管權力、對證券交易活動、會員、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和對會員單位、從業人員、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自律管理;熟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熟悉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的主要內容;熟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設立條件、職能、結算制度等自律管理;掌握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規定的適用對象及自律管理機構、基本准則、禁止行為、監督及懲戒。

7.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及內容

證券公司是來專門從事有自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和證券承銷商。1、證券經紀商。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2、證券自營商。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3、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 3 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8.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與基本程序。

【答案】√
【答案解析】我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與基本程序,對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限制性規定;對公司高管人數與從業經歷的規定,要求公司業務范圍與經營能力相匹配;公司變更重要事項需經監管部門批准;成為公司大股東的批准程序;證券公司合並、分立與退出市場過程中客戶權益的保護;證券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期限及登記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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