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開原則在股票發行和交易法律制度中的體現及該原則對中國證券市場的意義
公開原則是指的交易價格公開、交易信息數據公開、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財務信息、公司大事等資料進行公開的原則
而這個原則跟T+1交易制度、機構的操作手法並無關系。
股市並不是賭博機、也不是只懂一點皮毛就可以進去隨意撈金的地方、請慎重
⑵ 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有什麼經濟意義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其最終目的是為實體經濟從虛擬經濟市場里圈錢提供一個途徑。比如國外經濟危機的時候,很多企業經營困難,那讓他們上市圈錢就可以繼續維持公司運行。
功能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5)制定交易規則。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公平的交易規則才能達成公平的交易結果。交易規則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規則、報價競價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交割結算規則等。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區別關鍵在於交易規則的差異,同一交易所也可能採用多種交易規則,從而形成細分市場,如納斯達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條件細分為全球精選市場、全球市場和資本市場。
6)維護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規則都不可能十分完善,並且交易規則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執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監管各種違反公平原則及交易規則的行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進行。
7)提供交易信息。證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負有督促和適當審查的責任,對交易行情負即時公布的義務。
8)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股票的流動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經濟組織或者有組織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者之間就必須相互接觸以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以完成證券交易。這樣的交易方式由於需要尋找交易對象,並且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違約等因素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場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增強交易信用,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⑶ 證券交易的由來
13世紀初,義大利數學家費波納奇提出神奇數列。14世紀,倫巴第商人對貨幣的兌換,標志著倫敦外匯市場產生。16世紀,日本出現最早的期貨市場雛形。160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其於1606年印製的股票是目前發現的最早。1611年,阿姆斯特丹建成世界第一座證券交易所。17世紀下半葉,日本的大米市場發展起來。1710年,日本大坂堂島大米會所開始交易大米的倉庫收據(即大米倉單)。日本這一時期的遠期稻米市場上誕生了蠟燭圖的價格記錄和分析方法。1790年,美國第一家證券交易所(費城)成立。179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誕生,紐約的證券交易進入了集中交易的時代。19世紀30年代,電報發明,幫助開創了現代股票市場,促進金融市場和企業全球化。1848年,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正式成立,期貨交易邁入有組織的時代。1865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實現了合約標准化,推出第一批標准期貨合約。同時,還規定了按合約總價值的10%繳納交易保證金。19世紀80年代,美國出現有記載的傳統技術分析方法,但使用並不普遍。1882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允許以對沖方式免除履約責任,促進了投資者的加入,增加了期貨市場的流動性。1891年,明尼亞波里穀物交易所成立結算所,真正意義上的期貨交易產生,期貨市場完整地建立了起來。1896年,查爾斯
⑷ 證券上市的意義
證券上市的意義
證券上市是指發行人已經發行的證券經批准後,在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
證券上市的意義重大。對於發行人來說,證券上市提高了證券的流通性和變現力,解決了發行人追求資金的長期穩定性和投資人希望證券的及時獲利性的矛盾,為短期資金加入長期證券投資提供了可能 ,擴大了發行人的籌資來源。證券上市後,也可提高發行人的知名度,擴大發行人的市場地位和影響力。此外,證券價格的變動,可形成對公司業績的一種市場評價機制。這迫使發行人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努力經營,為投資者提供理想的回報 。對於投資者而言,證券上市提供了一個連續的、便利的、低成本的買賣證券的可能 ,發行人持續信息披露為投資者決策提供了依據。
⑸ 證券交易的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三節 持續信息公開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八章 證券服務機構
第九章 證券業協會
第十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⑹ 如何理解新《證券法》對於證券上市審核權改變的意義
深交所日前發布了《上市委員會工作細則》,並在網站上對擬聘任的28名委員進行公示。
據悉,為適應新證券法賦予交易所對證券上市和終止上市的審核權,保證上市審核工
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提高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深交所在對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工作辦法》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工作細則》。
《工作細則》共六章三十六條,對上市委的組成、職責、權利和工作程序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根據《工作細則》,上市委員會由28名委員組成,其中深交所7名,深交所以外21名。委員聘任前,在網站上對擬聘任委員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上市委員會的職責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股票恢復上市、股票終止上市的審核。上市委員會工作程序分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對於普通程序,在每次會議前,深交所將抽取的參會委員名單通知公司,公司可以提出迴避申請,會議結束後及時公開表決結果。
⑺ 證券交易的程序分為哪幾個步驟它們各有什麼必要性
證券交易要經過開戶、委託、競價成交、結算、過戶登記等程序。
一、證券交易的程序步驟及作用:
1、開戶
投資者欲進行證券交易,首先要開設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上交所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深交所實行託管券商制度。
2、委託
開戶後,投資者就可以在證券營業部辦理證券委託賣
按委託價格分,委託指令有市價委託和現價委託(我國目前採用)兩種
在委託未成交之前,委託人有權變更和撤消委託,凍結的資金或證券及時解凍。而一旦競價成交,買賣即到成交,成交部分不得撤單。
3、競價成交
競價成交按照一定的競爭規則進行,其核心內容是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價格優先原則是在買進證券時,較高的買進價格申報優先於較低的買進價格申報;賣出證券時,較低的買出價格申報優先於較高的賣出價格申報。時間優先原則要求當存在若干相同價格申報時,應當由最早提出該價格申報的一方成交。即同價位申報,按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證券交易所有兩種競價方式,即在每日開盤前採用集合競價方式,在開盤後的交易時間里採用連續競價方式。
4、清算、交割、過戶
清算是為了減少證券和價款的交割數量,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每一營業日成交的證券與價款分別與以軋低,計算證券和資金的應收或應付凈額的處理過程。通過對同一證券經紀上的同一種證券的買與賣進行沖抵清算,確定應當交割的證券數量和價款數額,以便於按照「凈額交收」的原則辦理證券和價款的交割。
二、證券交易的定義:
證券交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早期證券交易主要採取現貨交易方式,但隨著商品經濟及資本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形式呈現出由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向復雜、由單一向復合的發展趨勢。
三、交易形式
證券交易一般分為兩種形式:
1、一種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掛牌買賣。凡經批准在證券交易所內登記買賣的證券稱為上市證券;其證券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
2、另一種形式是上櫃交易,是指公開發行但未達上市標準的證券在證券櫃台交易市場買賣。證券交易書籍
四、分析方法
證券交易的分析方法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法,技術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價值判斷和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證券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1)基本分析:基本分析法是以傳統經濟學理論為基礎,以企業價值作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對決定企業內在價值和影響股票價格的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發展前景、企業經營狀況等進行詳盡分析,以大概測算上市公司的長期投資價值和安全邊際,並與當前的股票價格進行比較,形成相應的投資建議。基本分析認為股價波動不可能被准確預測,而只能在有足夠安全邊際的情況下買入股票並長期持有。主要教材:《證券分析》等。
(2)技術分析:技術分析法是以傳統證券學理論為基礎,以股票價格作為主要研究對象,以預測股價波動趨勢為主要目的,從股價變化的歷史圖表入手,對股票市場波動規律進行分析的方法總和。技術分析認為市場行為包容消化一切,股價波動可以定量分析和預測,如道氏理論、波浪理論、江恩理論等。主要教材:《證券投資技術分析》等。
(3)演化分析:演化分析法是以演化證券學理論為基礎,將股市波動的生命運動特性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從股市的代謝性、趨利性、適應性、可塑性、應激性、變異性和節律性等方面入手,對市場波動方向與空間進行動態跟蹤研究,為股票交易決策提供機會和風險評估的方法總和。演化分析認為股價波動無法准確預測,因此它屬於模糊分析范疇,並不試圖為股價波動軌跡提供定量描述和預測,而是著重為投資人建立一種科學觀察和理解股市波動邏輯的全新的分析框架。主要教材:《股市真面目》等。
五、交易特點
1、證券交易是特殊的證券轉讓
證券轉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轉讓意思及法定程序,將證券所有權轉移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其基本形式是證券買賣。在廣義上,證券轉讓還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實將全部或部分證券權利移轉給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設定證券質押行為等。所謂依照特定法律事實發生的轉移,包括因贈與、繼承和持有人合並等發生的證券權利轉移;所謂設定質押,為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證券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30條,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依照轉讓證券權利意思而發生的轉讓行為。
2、證券交易是反映證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確保證券作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證券發行完畢後,證券即成為投資者的投資對象和投資工具,賦予證券以流通性和變現能力,可使得證券投資者便利地進入或者退出證券市場。不同證券的流通性存有差異,股份公司依法發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會公眾股股票可依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自由轉讓外,公司發起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響。
3、證券轉讓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包括進行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協議完成交易的無形交易場所。前者如國際上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中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屬於集中交易場所。後者如美國全美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NASTAQ)以及各國的店頭交易場所,中國場外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
4、證券交易須遵守相應交易規則
為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與快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中國頒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證券法》是調整證券交易的特別法,《公司法》對股份及公司債券轉讓也規定有原則性規則,《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系的一般法律規范,同樣適用於對證券交易關系的調整。其他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銀行法》、《保險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間接地調整著證券交易關系。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自律性規范,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⑻ 《證券法》中的證券交易規則是什麼
證劵交易規則:為了維護證劵交易市場而頒布的具有法律依據的規則。主要包含:集中競價交易規則、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貨交易規則三方面。
1、中國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按照多數國家法律的規定,證券交易如同票據交易一樣,並不適用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一般規則,而應當適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與安全要求的無因性原則與抽象性原則。
2、中國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實際上,大陸法各國關於證券交易各類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規則的約束,這就是在法定條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3、在我國《證券法》第42條規定了證券交易雙邊市場原則後,我國的相關制度和市場建設有了突飛猛機猛進的發展。2006年9月8日,我國成立了旨在從事證券期貨與金融期貨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貨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共同編制推出了證券期貨的基本交易工具「滬深300統一指數」;2007年3月6日我國又頒布了旨在掃除雙邊市場交易障礙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應當說,我國未來擬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已經是呼之欲出了,我國未來將不斷推出的證券期權交易、利率期貨交易、匯率期貨交易的基本形態已經成形,我國已經開始了從單邊證券市場向雙邊證券市場的戰略改革之路。
⑼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
⑽ 證券交易所的作用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後一種。
作用: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另外,制定交易規定、維護交易秩序、提供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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