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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讀財報:上市公司48大財務迷局 作者:鄭朝暉
前言
通過公開信息發現上市公司財務問題是我這幾年主要從事的一項工作,這項工作可以說沒什麼技術含量,原因在於專業會計人士不屑於做這方面的研究,如今真正有水平的專業人士要麼從事實務,要麼從事高端的實證研究,像我這種小兒科的東西,很多人是看不上眼的,有些人甚至對我的成果不屑一顧:鄭朝暉(筆名:夏草)也算一個學者?想當年,劉姝威憑著一紙600字的內參文章《應立即停止對藍田股份發放貸款》揭穿了藍田股份神話,從而登上央視2002年年度經濟人物的領獎台,我也曾經同樣不屑。財務揭黑人士似乎更多地被賦予安徒生童話《皇帝的新衣》中的小孩角色:不是他們的專業水平有多高,而是他們有勇氣說出真相。
通過公開信息發現上市公司財務問題,我不是先行者;我是2001年8月銀廣廈出事之後才開始從事這項研究的,之前知名的前輩有賀宛男、清議,兩位前輩功夫很深,至今很少有人能夠超越,遺憾的是賀宛男退休了在家帶孫子,清議轉型從事價值分析和商業模式研究。當年最有名的還有揭發銀廣廈造假的「打虎英雄」蒲少平,那時他還是聯辦的一名策略分析師,因揭發銀廣廈造假一舉成名,遺憾的是不到半年他就因質疑世紀星源造假被該公司告上法庭,刊登質疑文章的《財經》賠償世紀星源30萬元,蒲少平先生從此隱姓埋名。只有一個人和我一樣多年堅持質疑上市公司財務,這個人名叫張彤,經常在《證券市場周刊》發表財務質疑文章,以前……
以上
② 蒲少平是誰
姓名:
蒲少平
現居:
中國 - 北京
所在行業:
金融/銀行/保險/證券
擅長領域:
證券投資
直接關系人:
5人 所有可聯絡關系人
個人主頁:
http://psp57.chinavalue.net/
詳細介紹:
本人為國內資深公司研究專家,精通財務分析,熟悉公司治理,在對上市公司的實地考察、分析研究和直覺判斷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 善於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深入研究過數十家上市公司.2001年4月在《財經時報》上發表《銀廣夏的業績真實嗎》一文,首次公開質疑銀廣夏(比財經早4個月),在業內引起較大反響,被中央電視台等媒體譽為」揭露銀廣夏黑幕第一人」。
③ 「夏草」教授發現有財務問題的上市公司有那些
「股市打假英雄」幕後【zt】
2008-06-26 23:28
2007年7月起,一個筆名「夏草」的人對幾家上市公司財報連續發表質疑文章。今年4月,隨著上市公司2007年年報的全面發布,在其「財務偵探」博客上,夏草發布《深市中小板十大涉嫌偷漏稅過會公司》、《滬市2007年報十大涉嫌報表粉飾上市公司》。兩大「揭黑」排行榜,涉及二十多家涉嫌財務造假的公司。
頃刻間,在滬、深兩地猶如發生一場颶風。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下,事件擴大升級。
來自政府高層的回應正逐步升級。根據記者多方證實的內部消息,主管金融的王岐山副總理對此作出專門批示,各地證監局在證監會的要求下對十家上榜公司進行專項核查。目前,上交所內部網上可以查到十家公司調查報告結論的打包文件。
其中,華夏建通、國能集團、東盛科技造假證據充分,已發布公告稱受到證監會立案調查。而與夏草發生幾番激戰的鄂爾多斯等公司的財務問題,尚「查無實據」。
在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的一幢矮樓里,記者見到了「夏草」——一個神色焦慮的36歲男子,語速快、略微有些沒有條理,濃重的閩南口音聽起來很吃力。鏡片後的一雙眼睛,時時流露不安和緊張。
訪談間,一位氣宇軒昂的中年男子從旁邊走過,他的神色驟然間緊張起來,恭敬地露出笑臉打招呼。「這是我的領導,某某老師。」——他向記者解釋。
「劉姝威打的是條落水狗,我打的是活老虎」
從2001年的「飛草」、「申草」到如今的「夏草」,長期關注財經的人,都知道這個有「草」的名字和公開的「財務揭黑」存在著神秘的關聯。
7年間,憑借著自己摸索而來的「高現金高負債,延長分析視窗,延長應交稅費增長」三招土功夫,他前後質疑了滬深兩市100多家上市公司的財務問題。而從2004年到現在,證監會立案調查了125家上市公司,他個人就揭發了25家,算上即將公布立案結果的東盛科技,已經有26家了。
「我自己都很佩服我自己。想像證監會的一個稽查局,有600多個專業的人,而我是完全靠一個人,一個小編輯在業余時間做成的。」他用指關節敲著茶幾,發出咚咚的響聲。
從2007年開始,夏草進入了最狂熱的一輪上市公司財務打假行動。
「去年6月27日開始,我對一家公司連續質疑三四次。他們找到我的領導,找新聞辦、外宣辦、文廣等等,我的稿子一出來就被刪,這家出來被刪,我就到另外一家媒體發。」
他質疑的億利科技,董事長王文彪2007年出盡風頭,三個月內三次上新聞聯播,當選為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並上了央視東方之子、新聞會客室、焦點訪談等節目。
「有時,我真感到自己在刀口上舔蜜。」他心有餘悸,他不過是一隻小螞蟻,而對手是一頭大象,隨時都可以把他踩死。
「某公司最初是董秘打電話給我,跟我求和,解釋說可能我不了解他們產業的特性。我沒理他,等他們財報出來後,我繼續寫了《年報揭穿大股東謊言,10億資金被佔用》。結果,他們受不了了,就開了一個專門的會議來研究怎麼對待我。他們的三位高管:財務副總裁、上市公司董事長、副總兼董秘一起坐飛機來拜見我,還有我們的領導,說因為我的文章,他們已經連續兩次被證監會調查了,他們痛苦死了,原本鐵定的定向增發被否決掉了。如果定向增發不成功的話,他們的資金鏈就會斷裂。」
在這個沒門沒派的闖入者的三腳貓功夫下,一條圍繞著上市公司形成已久的利益鏈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因為利益捆綁,原本承擔監管的第三方的保薦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公司的不作為,使得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有了實施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提到財務揭黑,人們第一個想起的就是劉姝威。2001年底,這位學者偶然注意到藍田股份的離奇財報,震驚之後以600字的短文《應立即停止對藍田股份發放貸款》發在了《金融內參》。在幾番正面較量、銀行停貸的沖擊之下,藍田神話迅速土崩瓦解,公司高層鋃鐺入獄。2002年,劉姝威被CCTV評為中國十大年度經濟人物之一。
對劉姝威得到的社會聲譽和地位,夏草既羨慕,也很有些不服氣。「藍田股份造假,當時已經是路人皆知。劉姝威的文章是壓在駱駝身上的最後一根稻草。」
「我們做財務研究的,會強調誰是第一個質疑者。藍田已經是一條落水狗了,而我打的才是真正的活老虎。風險要比她大得多了。」
我其實是很想被招安的人
2002年,在福建一所地方大學留校任教的夏草,在一位領導的推薦下,來到上海國家會計學院。 「一進來,我就知道自己不適合在這個學校待著,這是個高層次的學校,面對的都是高端的財務專業人士。我是三流大學的一個小碩士,是出身很不好的。」對於自己台前的形象和表達能力,尤其是一口蹩腳的普通話,他沒有自信,也沒有安全感。
外頭的工作很難找,而國家會計學院的待遇不錯,夏草的唯一願望就是能在這個學校里扎住根。 但是,他發現自己幾乎無課可上。從2006年年底到2008年年初期間,整整20個月里,他沒有上過一節課。他成了一個閑置人員,在學校內部的行業刊物當編輯。「我是做夢也想回到教研部當老師。」
讓夏草念念不忘的,是國家會計學院一天至少三千塊錢的上課費,「老師若是到外面上課,至少是五千塊錢一天。我做夢都想回到講台上。」
學校里實行末位淘汰制。每到年末時,總有一些人來來去去;每到這個時候,夏草感到痛苦得要死。 他還有最後一根救命稻草——繼續中斷許久針對上市公司的公開財務打假。「以我這樣的形象和口才,如果沒有一些特殊的專長,是不可能有機會上講台的。我只有做這個事,還有可能重回講台。」
今年4月份,一家被他質疑的公司高管竟然登門「拜訪」。這激發了夏草的鬥志,幾天後,一個財經記者請夏草幫忙審看魚躍醫療的財報,覺察到可疑之處後,他連續寫了兩篇文章指控該公司財務作假。待到上市公司全部發布2007年年報時,夏草開始「瘋狂」的打假行動。
情形的確在朝他希望的方向改變。學院從4月份開始安排他上課。「我現在的課很多。連一些對象是主任會計師的那高端課,也叫我上了。」他有一種絕地重生的慶幸感。
「一個月前,我還和我愛人商量,要不要打包回老家找份工作。心裡很勉強,畢竟好容易才擠進了上海,小孩也有了上海戶口,交了這么多年的社保。我是個很務實的人。」
一位記者在報道夏草的文章中,贊美他是為了「捍衛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夏草後來打電話給這位記者說:「我什麼時候說過我是為中小投資者說話了?我自己都是自身難保了。」
他自嘲財務揭黑是個下三濫的事。「如果能穩穩當當地做個老師,我是絕對不會直接去挑戰那些上市公司的。」
「我其實是很想被招安的人,實在是沒有機會。」夏草說。
一個屬鼠的男人
2008年是夏草的本命年,他屬老鼠。按他所說,他本是個膽小如鼠的人。
七八年前,還是會計專業學生的夏草第一次到媒體上發了篇「馬後炮」式的上市公司財務舞弊分析文章。之後他試著放「馬前炮」,打活老虎,以筆名「飛草」寫了對通化金馬財務舞弊的質疑文章。 「當時通化市的副市長就給我打電話,說想和我見面,北京、福州還是上海,由我選擇。後來,他又給我打了一次電話,說財務的問題我不懂,讓我們的財務總監來跟你解釋吧。財務總監好像喝醉酒了,說你打壓了我們的股價,我們廣大的股東不答應,明天早上我找兩個警察來抓你。」
陰差陽錯之中,夏草拿到了對方虛開增值稅發票等財務舞弊的確鑿證據。到後來,通化金馬被證監會公開譴責「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時」,事情也就到此為止。
夏草清楚自己面對的是多大的風險,「我每天都戰戰兢兢的,如履薄冰。」對外,他從不用真實姓名,「如果哪一天被打入地獄後,換個馬甲,還能活下去。」
他的「揭黑」排行榜發布後,鄂爾多斯和江蘇陽光態度都很強硬。江蘇陽光一度威脅要把媒體告上法庭。「過去,我懷疑他們20個資金去向不明,現在主要懷疑他們的多晶硅概念。江蘇陽光向寧夏方面承諾,多晶硅會按時生產出來。「現在,我們都沉默,就等著9月23日。一旦生產出來了,我就面臨巨大心理打擊」,確切地說,這是指訴訟威脅。
另外,夏草承認,最初對鄂爾多斯挪用50億資金的指控,幾乎沒有什麼證據,直到一年後,才自認為找到「窟窿」。
以《九問銀廣夏》揭開當年「銀廣夏黑幕」的分析師蒲少平,是讓夏草嚮往的一炮走紅的榜樣之一。然而,他在2002年《財經》雜志發表質疑世紀星源財報作假的文章,被對方告上法庭,敗訴,賠償30萬。如今,蒲少平下落不明。
他覺得該變換策略了。「一個是避免死纏爛打,另一個是盡量避免百分之百的質疑,要給自己留一點後路。名氣已經夠了,我就不需要把百分之百的力氣使出來。」他透露,手頭掌握著更具「殺傷力」的三家上市公司財務作假的證據,「掏空更嚴重的,都是民企。」
與夏草相熟的財經評論員葉檀認為,夏草其實還是有策略的,「不碰制度性的東西,只是指出一些中小型民營上市公司財務作假。所以,不會觸碰政府高層的神經。」而在中國證券市場剛剛完成股改、管理層強調規范透明的這個關口,夏草把握住了或許能改變個人命運的好時機。
「有人問我為什麼不找藍籌股。有個網友甚至跟我說,如果你能把中石油給搞出來的話,我就嫁給你。我的方法只能對付小魚小蝦,對付不了這樣的龐然大物,民企資金挪用是普遍現象,一抓一個准。」 「有時也真害怕,怕碰到造假更嚴重的,把對方逼上絕路,也等於把自己逼上絕路了——只要對方還剩一口氣,也足夠強大到可以把我咬死。把人送進監獄里的事,我是不敢的,我怕哪天對方出來報復我。」 「出來混,遲早有一天是要還的。」這是他掛在嘴邊的一句話,「《無間道》里的警察是代表正義的,可是下場和黑幫一個樣子。」
更「高尚」的目標?
困擾他許久的飯碗似乎不該是一個問題了。有很多財經媒體邀請他加盟,或者提出包下他所有的財務打假文章。也曾有私募基金願意拿20萬年薪,找夏草做財務顧問。
他對此興趣寥寥。
「我最想走的是職業獨董的路,把自己完全洗白,爭取做一個高尚的人——很多上市公司會請一些社會名流來當獨立董事。那我的職業收入就上來了。」
說到「高尚」兩個字,他天真地笑了。他還有一個「更偉大」的目標。「等法律上的程序障礙取消之後,我想和律師事務所合作,我來挖地雷,然後做股民訴訟代理,這樣可以合法地賺到很多的錢。」 「市場需要這樣的人存在,但如果單靠個人的力量對抗利益集團,就很難長久。」財經評論員葉檀把長期財務打假的夏草定位為一個「探路者」。「看他能不能從個人行為變成為有組織和機構的行為,甚至成立為資本市場進行財務評級那樣的中介機構。但現在看來,中國還沒有這樣的土壤。」
不過,夏草認為自己還是比過去「高尚」了一些,覺得自己做的事比那些教授、博導們還要「偉大」。「很多高校邀請我過去講課,教授、博導們都坐在下面聽我上課,那些教授和財務經理推薦他們的學生、屬下讀我的書。我還是很高興——我的文章是有人在看的,我的話是有人在念的。」
「等我哪一天當上獨董了,想想我還是一個小助教,就是一件很可笑的事了。有時,我想想自己也挺可笑的,在外頭好像是個財務名家,在學校只是個小助教和打雜的人。那時,就不需要再看別人的臉色。」他開始想入非非。
他覺得自己不過是一隻小螞蟻,而對手是大象。
④ 求法學人格權論文
參考:
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與限制
姓 名:聶 勝
學 號:
分 校:
年 級:
指導教師:
寫作時間:
論 文 摘 要
隱私權與言論自由在構造完整的人格權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實踐中二者更多地表現為沖突的一面。為了協調好言論自由與隱私權的沖突,必須在總結我國現有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借鑒他國先進做法,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本文著重探討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有關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的保護與限制的立法和實踐,並在分析我國相關立法和實踐的基礎上,對如何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議。
[關鍵詞] 隱私權 言論自由 人格權
目 錄
一、論文摘要………………………………………………………………………1
二、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的沖突……………………………………………………2
三、我國現有有關立法和實踐……………………………………………………3
四、關於完善我國有關立法的建議………………………………………………3
1、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3
2、把言論自由作為一項人格權加以保護……………………………………4
3、詳細界定言論自由與隱私權的界限………………………………………4
4、應列舉可以獲取、傳播、宣揚、議論他人隱私的具體情形……………5
5、應對特殊人員的隱私權作特殊的保護……………………………………6
6、應對特殊職業人群和組織的言論自由權進行詳細規定…………………6
論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與限制
隱私權與言論自由是人格權密切相關的兩種重要的精神權利,在構造完整的人格權方面共同發揮著積極作用。然而,在實踐中這兩種權利常發生沖突,如何協調這兩種權利呢?
—、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的沖突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言論自由權則是人們自由發表言論和傳遞信息的權利。這兩種權利有著共同的價值取向——實現人格權這一基本價值,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以人格關繫上所體現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的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人格自由、人格獨立、人格尊嚴與人格平等是人格權的基本內核。要實現完整的人格權,既要保護人的身體、思想、言論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護隱私不受侵犯。如果沒有言論自由,何來人格自由?如果個人的隱私不受法律的保護,又何談人格尊嚴和人格獨立呢?言論自由和隱私權本身是人格權的應有內涵,二者缺一不可。
然而,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之間卻存在著固有矛盾。這是因為隱私權的目的在於維護公民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入侵犯;而言論自由權的目的則在於維護公民「說」和「知」的權利,依法議論和獲取信息,滿足其「評說」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和評論更多別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讓別人知道。於是,言論自由權和隱私權之間便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沖突,法律協調其關系。
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的沖突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公民對政府的知政權與政府官員的隱私權之間的沖突;二是公民的言論自由與社會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之間的沖突;三是公民的言論自由與普通公民的隱私權之間的沖突,隨著社會的發展沖突將愈來愈多。
其一,高科技的發展引發隱私權危機。科學技術迅猛發展,信息傳播手段日益現代化,世界越來越小,人類收集、挑選、發送和公布個人隱私的手段和效率產生巨大變化。人們可以用多種手段在不被發覺的情況下窺探他人隱私,同時隨著互聯網的廣污應用,個人隱私的傳播速度和范圍大大提高。
其二,信息社會中人們對信息的需求與個人保護隱私的要求之間的沖突愈演愈烈。一方面,現代社會是信息社會,信息是巨大的財富,很多人想方設法取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商業社會中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另一方面,人的本性要求自己一些東西不想讓他人知道。
二、我國現有有關立法和實踐。
關於言論自由權,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商業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部門法中對公民言論自由權也有規定。
關於隱私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在處理言論自由和隱私權的關系問題上,我國一貫堅持國家、集體的利益高於公民個人隱私的利益,使罪犯定罪伏法的社會利益高於被告的個人隱私利益。如公安執法部門在執行任務時可依法對公民人身及住宅進行檢查,被檢查人不得以保護隱私權為借口而拒絕接受檢查。
三、關於完善我國有關立法的建議。
為了協調好言論自由與隱私權的沖突,必須在總結我國現有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借鑒他國先進做法,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
1、把言論自由作為一項人格權加以保護
目前我國有關言論自由的立法基本上僅把其作為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加以確認,尚未把它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在民法中加以規定,而且相關內容十分籠統,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當公民的言論自由被侵犯時,其不能援引相關的法律進行訴訟,公民的言論自由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因此,我國立法應在規定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的基礎上,把它作為一項人格權加以保護,還應制定配套的法律對公民的言論自權進行具體的保護。
2、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通常用保護公民名譽權的方式對公民的隱私權實行間接保護。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缺乏獨立性,當公民隱私權受到侵犯,而尚不構成名譽侵害時,受害方便無法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隱私,致使隱私權在我國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為「紙上的權利」。另外,我國隱私權的立法十分散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況的存在,使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既覺得無法可依,又感到無所適從。所以,我們認為,要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在民法中加以規定,使民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起到主心骨的作用。
3、詳細界定言論自由與隱私權的界限
要明確劃分言論自由與隱私權的界限,就必須正確處理兩個方面的問題,即隱私的概念,范圍和言論自由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標準是什麼?
一般認為,隱私是涉及到公民個人生活秘密,公民不願公開,同時又與社會公眾生活或公共利益無關的那部分個人信息。從這個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隱私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徵:第一,隱私應該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違法活動不屬於隱私范圍,他們不能以保護隱私權為由而拒絕提供有關犯罪的證據,新聞機構、新聞記者對違法行為進行公開報道不屬於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范疇。第二,隱私應與社會公眾生活、公共利益無關。如果公民的個人生活涉及到公眾利益時,就應該讓位於公共利益。第三,隱私權的客體包括:(1)身體秘密,指身體隱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體重、健康狀況、身體缺陷等;(2)私人空間,即個人住宅及周圍居住環境、私人專用箱包、日記等;(3)個人事實,指個人生活經歷、生活習慣、性格愛好、社會關系、學歷、婚姻狀況、家庭住址、電話、收入情況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與社會無關的個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和性生活等。
關於言論自由侵犯隱私權的標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第1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這個意見書中關於言論自由侵犯隱私權的標准包含兩個要素:第一,以口頭、書面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第二,這種行為要造成一定影響。這種規定存在兩個致命的缺陷:一是未窮盡以言論自由為名侵百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因為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並不一定要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也可以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如某人獲取他人的隱私後並未公開,也可能導致相關人心靈的不安,從而造成了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而對於以不公開的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如何處置,我國法律缺乏相應的規定。二是「造成一定影響」這句話的詞義十分模糊,難以判斷,到底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才算侵權呢?因此,在我國今後的立法中,對侵犯隱私權的標准應作一定的修改,這個標准應著眼於侵權行為的結果是否使公民產生精神壓力和思想負擔,是否使個人的心靈安寧受到破壞,而不是著眼於「以口頭、書面形式宣揚他人隱私」並造成一定影響。
4、應列舉可以獲取、傳播、宣揚、議論他人隱私的具體情形。
隱私權有時也應讓位於他人的言論自由權,但是,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取、傳播、宣揚、議論他人的隱私呢?我們認為,應包含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徵得當事人的同意。這種同意包括是否公開自己的隱私及在什麼范圍內公開自己的隱私。如病人到醫院看病,就是同意看病醫生知道自己的隱私,醫生可以對患者的病史、病狀、生活習慣進行詢問,可以對患者進行必要的人身檢查,包括隱私部位的檢查,對患者唾液、血液、膽汁、排泄物等體液進行常規檢驗等,可以就這些隱私問題在醫生內部討論,但不得將此隱私泄露傳播出去;新聞記者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采訪、報道當事人的隱私情況;律師經當事人的同意,也可以調查、翻閱與案件有關的當事人的私人材料。第二,在一些特殊的工作中,當事人應配合工作人員的工作,工作人員在工作范圍內也有權對當事人的私人材料進行詢問與調查。因國家安全、集體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律程序對公民的通信、住宅、人身等進行檢查。
我國法律雖然對這些內容有所涉及,但規定得不夠詳細,且比較零亂。我們建議, 相關法律應詳細列舉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取、傳播、宣揚、議論他人的隱私,除此之外, 還應對獲取、傳播、宣揚、議論他人隱私的界線或范圍作明確的規定。
5、應對特殊人員的隱私權作特殊的保護
政府工作人員、知名人士、明星等社會公眾人物,由於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與一般 人不一樣,因此他們個人生活的公開程度比一般人要高,在隱私權的保護方面應採取有別於一般人的標准,適當地放寬他們隱私的公開程度。某些特定的事情對普通人來說是私事,而對我們所說的公眾人物來說則不是。如年齡、學歷、經歷、健康狀況、財務來源對於普通人來說純屬個人私事,但對國家公務員來說,則是公事,因為這些是公眾對之能否履行職責進行評價的依據,也是在政府官員被選舉時選民應知悉的重要信息,並且政府官員所喪失的隱私利益可以從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績及公眾的信任中獲得補償,而這是一個普通人所不能享有或獲得的利益。但這種限制應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對於官員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純粹的個人生活,應根據隱私權加以保護,同時,對其他社會公眾人物(如影視體育明星、文學藝術家、科學家等)的隱私權也應予以限制,因為他 們作為知名人士,能從社會獲得普通人無法獲得的物質利益與精神滿足感,但由於標准把握不好,明星告記者,明星告新聞機構的現象層出不窮。因此,在這一領域里,國家應盡快出台相關的法律,規范對社會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明確社會公眾人物的隱私公開到什幺程度,公開到什麼范圍。
與此相反,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的保護應更為嚴格,我國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第42條第2款規定,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但在實踐中,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也不盡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點是,法律規定不具體,司法力度不夠。
6、應對特殊職業人群和組織的言論自由權進行詳細規定。
特殊職業人群,如醫生、律師、公證人、注冊會計師、新聞工作者等;特殊組織,如商業銀行、證券機構、網路經營者、超市等,這些主體比普通公民更容易獲得或收集他人隱私材料,對所接觸、收集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因此,我國法律應詳細規定這些主體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或不能獲取、傳播、宣揚議論他人的隱私。
參考資料:
(1) 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版。
(2) 王小能、趙英敏:《論人格權的民法保護》載《中外法學》。
(3) 郭衛華等:《網路中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 戴學正等編:中外憲法選編(下冊),華夏出版社1994年版。
(5) 參見王利明、楊立新和編:《人格權與新聞自由權》,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0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