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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首發審核

發布時間:2021-03-20 13:44:26

⑴ 上市公司首次發行股票的程序及需要報備的材料

第十四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版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權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⑵ 股票發行: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資格
(1)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規范運行
(1)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5)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7)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三)財務與會計
(1)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2)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3)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4)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5)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7)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8)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9)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股本結構
股份公司的股本結構,需考慮如下因素:
(1)發起人人數及其住所、國有股及其管理、外資股及其比例等;
(2)凈資產及其折股比例;
(3)主發起人的控股地位(絕對或相對控股);
(4)股份公司計劃募集的資金數額;
(5)發起人擬投入股份公司資產的盈利能力及利潤全面攤薄後的情況;
(6)股份公司將來在二級市場的發展及增資配股等情況

⑶ 一支股票從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開始到最後上市要多少時間

20天左右即可完成

⑷ 證監會審核通過ipo後,大概幾天能認購股票

證監會審核通過ipo後要等確認正式發售日期才可以,日期並不會確定,會公布公告的。
具體審核環節簡介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中國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證監會公告[2010]8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創業板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創業板發行監管部(以下簡稱創業板發行部)。創業板發行部收到申請文件後由綜合處分發至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一處、審核二處根據發行申請人所處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各確定一名審核人員審核發行人的創業板首發申請文件。
2、反饋會環節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審閱發行申請人申請文件後,從非財務和財務兩個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創業板發行部反饋會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步審核中關注的重點問題,確定需要發行申請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以及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落實的問題。反饋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時間順序安排,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參會人員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負責人及該項目審核人員等。反饋會後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保薦機構並抄送發行申請人注冊地證監局。見面會前不安排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核人員溝通。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組織發行申請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反饋意見回復材料進行登記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對申請文件以及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有必要時可與處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
審核過程中如發生或發現應予披露的事項,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應及時報告創業板發行部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
3、見面會環節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申請人與創業板發行部的交流溝通機制。首先由創業板發行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准、理念及紀律要求等,其後與發行申請人就企業情況及反饋意見中涉及的問題等進行一對一溝通。見面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時間順序安排,由綜合處通知相關發行申請人及其保薦機構。見面會參會人員包括發行申請人代表、保薦代表人、創業板發行部部門負責人、綜合處、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等。
4、問核環節問核機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安排在見面會後進行,參加人員包括問核項目的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的審核人員、兩名簽字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的相關負責人。
5、預先披露環節反饋意見落實完畢、財務資料在有效期內的將安排預先披露。具備條件的項目由發審委工作處通知保薦機構報送發審會材料和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創業板發行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先披露,並按受理時間順序安排初審會。
6、初審會環節初審會由審核人員匯報發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初步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初審會由綜合處組織並負責記錄,創業板發行部部門相關負責人、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審核人員、綜合處、發審委工作處以及相關發審委委員參加。
根據初審會討論情況,審核人員修改、完善初審報告。初審報告是創業板發行部初審工作的總結,履行內部程序後與申請材料一並提交發審會。
初審會討論決定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創業板發行部在初審會結束後出具初審報告,並書面告知保薦機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事項以及做好發審會召開前的准備工作。初審會討論後認為發行申請人尚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發審會審核的,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7、發審會環節發審委制度是發行審核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目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共35人,其中專職委員23人,發審委工作處按工作量和需迴避事項安排相關發審委委員列席初審會和參加發審會,並建立了相應的迴避制度、承諾制度。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會進行審核工作。發審會以投票方式對首發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會議由7名委員參會,獨立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發審委委員投票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會前須撰寫工作底稿,會議全程錄音。
發審會由發審委工作處組織,按發行人向創業板發行部報送上會材料的時間順序安排,發審委委員、審核一處、二處審核人員、發審委工作處人員參加會議,發行申請人代表、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各2名到會聆詢。
發審會召開5天前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申請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等。發審會上各參會委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發行申請人聆詢時間為45分鍾,聆詢結束後由委員投票表決。發審會認為發行申請人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問題的,將形成書面審核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發給保薦機構和發行申請人,同時抄送地方證監局。
保薦機構收到發審委審核意見後,組織發行申請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照要求落實並進行回復。綜合處收到審核意見回復材料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對回復材料進行審核並履行內部程序。
8、封卷環節發行申請人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需要進行封卷工作,即將申請文件原件重新歸類後存檔備查。封卷工作在落實發審委審核意見後進行。如沒有發審委審核意見需要落實,則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即進行封卷。
9、會後事項審核環節會後事項是指發行申請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生的可能影響本次發行及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事項。存在會後事項的,發行申請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規定向綜合處提交相關說明。須履行會後事項程序的,綜合處接收相關材料後轉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審核人員按要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照會後事項相關規定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需要履行內部工作程序。會後事項審核程序結束後相關材料存檔備查。
會後事項審核程序結束後,創業板發行部根據審核情況起草持續監管意見書,將創業板發行部和發審委審核中重點關注的問題及發行申請人承諾事項,書面告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發行申請人注冊地證監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後續監管。
10、核准發行環節封卷完成後,履行申請批復程序,發行申請人領取批文後安排後續發行工作。

⑸ 股票發行審核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1. 受理申請文件,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資料不全的,發行人要在30天內補正提交。

  2. 初審,保薦機構應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證監會。

  3. 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發審會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4. 核准發行,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決定。

⑹ 新股發行要經過哪些審核和手續

股票發行的審核內容包括:
(1)受理申請文件。當保薦機構履行完成對發行人上市前的輔導工作,並且發行人按照《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 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證監發行字[2006] 6號)的要求製作了申請文件後,保薦機構就可以推薦企業並向證監會申報申請文件。
(2)初審。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應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證監會。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對根據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 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會」)審核。發審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4)核准發行。依據發審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 個月內作出決定。 此外,還需關注舉報信處理程序。證監會對舉報信處理執行獨立運轉程序,不影響正常的發行審核進度。沒有依據、缺乏線索、沒有署名的舉報信,由保薦機構會同其他申報中介機構核查;提出明確線索、署名和聯系方式的,可考慮做同業復核。舉報信由中介機構核查的同時,企業應說明是否存在舉報情況。在審核過程中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方能提請發審會討論發行申請;在發審會後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後,方可發行。

⑺ 主動申請上市發行審核股票什麼意思

主動申請上市發行的審核的股票也是比較多的,而且在市場中也是特別的多,他們主要來自市場的底部。

⑻ 股票發行的審核內容包括什麼

現在主要的發行制度分為注冊制和核准制,我國現行的是核准制。

注冊制就是發行者在發行證券前,只需向相關部門將自己公司的相關材料注冊一下,就可以發行了,這種適用於信用程度很高的國家,國外有的實行注冊制,也有的實行注冊制和核准制相結合的發行方式。
核准制是發行者發行前需向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並且材料需要經過主管部門核實,並去、且審核後,認為籌集的資金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並且公司質地優良等,方可發行,我國目前只有核准制發行方式。但是,注意一點,負責核準的主管部門並不能保證買入發行的股票沒有風險。

⑼ 股票發行審核制度有哪幾種

現在主要的發行制度來分為注源冊制和核准制,我國現行的是核准制。

注冊制就是發行者在發行證券前,只需向相關部門將自己公司的相關材料注冊一下,就可以發行了,這種適用於信用程度很高的國家,國外有的實行注冊制,也有的實行注冊制和核准制相結合的發行方式。
核准制是發行者發行前需向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並且材料需要經過主管部門核實,並去、且審核後,認為籌集的資金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並且公司質地優良等,方可發行,我國目前只有核准制發行方式。但是,注意一點,負責核準的主管部門並不能保證買入發行的股票沒有風險。

⑽ 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 是否有效

於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發行申請文件中申報財務資料的若干要求
一、關於《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以下簡稱「准則9號」)第八章第七節發行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納稅情況的說明。

發行人提供的各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完稅證明,指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發行人(股份公司設立前為原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應為年度納稅申報表、也可提供完整的月度納稅申報表或季度納稅申報表替代);完稅證明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如果發行人(股份公司設立前為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或財政補貼,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或收款憑證。對於發行人發行上市前享受的稅收優惠或財政補貼,可以由稅務部門提供證明;對於發行人發行上市後享受的稅收優惠或財政補貼,必須提供相應的有效批准文件。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稅前利潤與原企業報表的利潤總額應存在對應關系,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的應稅收入與原企業報表的相應收入也應存在對應關系。

二、關於准則9號第八章第十一節、第十二節要求提供的最近三年原企業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財務報告和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

最近三年原企業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財務報告是指報告期各年度提供給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的財務報告。

(一)最近三年內發起設立運行不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包括:

1、報告期股份公司設立當年及以後年度的原始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2、報告期股份公司設立之前的原始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應包括各發起人(如有多個投入經營性資產的發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性資產原所在法人單位的原始財務報告,如果該原始財務報告已經審計,一並提供其審計報告;如果未經審計,則應註明「未經審計」。

(二)定向募集公司或已經設立運行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是指報告期內各年度公司的原始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三)最近三年內發起設立運行不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包括:

1、報告期股份公司設立當年及以後年度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差異比較表;2、報告期股份公司設立之前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該差異比較表包括各個以經營性資產出資的發起人(如為多個發起人)報告期各年度的原始利潤表與其分帳進入股份公司申報利潤表的基礎利潤表的差異比較表和各個發起人匯總的合並利潤表與股份公司申報利潤表的差異比較表。

(四)定向募集公司或已經設立運行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是指報告期內各年度經審計的公司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比較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差異比較表。

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包括首發、增發和配股)應在發行申請文件「其他文件」一章中提供發行人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財務報告。

四、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申請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和納稅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並發表如下明確的法律意見:「發行申請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和納稅資料與發行人各年度報送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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