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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第五章

發布時間:2021-03-21 15:33:44

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的第五章 直投從業人員

第四十一條直投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勤勉工作,忠於職守,不侵害所在機構利益,切實履行對所在機構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所在機構的管理。第四十二條直投從業人員應當對業務活動中獲得的保密信息嚴格保密,但因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國家機關依法調查取證或者協會按照規定進行自律管理而進行披露的除外。直投從業人員離開所在機構或不再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保密義務。第四十三條直投從業人員開展業務不得有如下行為:(一)單獨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等非法活動,或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二)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三)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四)向客戶承諾確保收回投資本金或者固定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五)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侵佔挪用客戶資產;(六)私自泄漏投資信息,或利用客戶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七)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投資信息;(八)損害所在機構利益的不當交易行為;(九)在不同直投基金之間、直投基金和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之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②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通過本所網站或其他媒體予以公布。
5.1.3 本所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證券交易信息的管理辦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5.2.1 開盤、收盤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集合競價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5.2.2 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價位買入申報價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價位賣出申報價和數量等。
5.2.3 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該證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盤價,但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股票、上市債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發行價;
(二)恢復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暫停上市前最後交易日的收盤價或恢復上市前最近一次增發價;
(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四捨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證券除權(息)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該證券除權(息)參考價;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5.2.4 即時行情通過本所許可的通信系統傳輸,會員應在本所許可的范圍內使用。
5.2.5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5.3.1 本所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
5.3.2 證券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5.4.1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別公布相關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一)當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五隻證券;
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
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單只證券漲跌幅-對應分類指數漲跌幅
證券價格達到漲跌幅限制的,取對應的漲跌幅限制比例進行計算。
(二)當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五隻證券;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
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最低價×100%
(三)當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五隻證券;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
換手率=成交股數/無限售條件股份總數×100%
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主板A股股票、中小企業板股票、創業板股票、B股股票、封閉式基金的對應分類指數分別是本所編制的深證A股指數、中小板綜合指數、創業板綜合指數、深證B股指數和深證基金指數。
5.4.2 第3.3.17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5.4.3 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布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2%的;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 倍,且該證券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四)證監會或本所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布異常波動公告或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3.3.17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5.4.4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

③ 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第一節 質押專用賬戶和債券轉入轉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報價回購業務應當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XX證券公司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質押專用賬戶」(以下簡稱「質押專用賬戶」),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擬用於質押擔保的債券。
質押專用賬戶不得用於證券交易。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請開立質押專用賬戶時,除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開戶申請書;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業務方案的無異議函;
(三)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將其持有的自有債券申報轉入質押專用賬戶,質押專用賬戶中的債券擬作為證券公司報價回購業務的履約質押擔保物。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在開展報價回購業務前,應向上交所報備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作為債券轉入轉出的證券賬戶。
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上交所報備。上交所將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清單通過書面方式及時告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第三十六條 對於證券公司提交的債券轉入申報,當日日終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有足額債券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發送的轉入指令逐筆將相應債券由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轉入質押專用賬戶。證券公司報價回購額度於次一交易日相應增加。若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內債券不足的,則該筆轉入申報做無效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於證券公司提交的債券轉出申報,當日日終證券公司質押專用賬戶有足額可用債券余額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發送的轉出指令逐筆將相應債券由質押專用賬戶轉入指定的自營證券賬戶。轉出的債券於次一交易日可用於交易。若證券公司質押專用賬戶內債券不足的,則該筆轉出申報做無效處理。
證券公司自營或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內應付報價回購交易結算資金不足的,對該證券公司當日所有的債券轉出申報均不予辦理。
第二節 質押登記及質押專用賬戶查詢
第三十八條 未到期回購及到期資金劃付失敗的回購所對應的質押券按上交所確定的以下原則分配:回購交易以成交先後順序、債券以證券代碼由小到大順序確定質押券品種;以回購金額除以對應質押券適用的標准券折算率確定質押券數量,進位精確到元。
若司法機關依法對質押專用賬戶內相關債券提出凍結要求的,當日質押券按如下順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凍結的債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凍結的債券在後,證券代碼由小到大排序。
對資金劃付失敗的初始回購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資金劃付的回購不分配質押券。
每個交易日日終完成債券轉入轉出處理後,依據當日的折算率,按照上述原則重新分配確定每筆未到期回購及到期資金劃付失敗回購的質押券。
第三十九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託根據上交所的成交結果及上交所確定的質押券分配原則對未到期回購及到期資金劃付失敗的回購辦理相應的質押登記,相關質押登記辦理後,證券公司與客戶質押關系建立。
若當日司法機關依法對質押專用賬戶內相關債券提出凍結要求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分配質押券並完成質押登記後,辦理司法凍結登記。
每個交易日日終,每筆未到期回購及到期資金劃付失敗的回購所對應的質押券會根據重新分配結果發生變化。
對於已到期且已完成資金劃付的回購,質押登記解除,證券公司與客戶質押關系終止。
第四十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託於每個交易日日終向證券公司發送質押登記明細數據。
第四十一條 客戶可向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請查詢其名下報價回購及對應的質押登記明細情況。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數據如有不一致,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數據為准。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及客戶參與報價回購業務,即視為認可並遵守本細則關於質押券分配及質押登記等的相關規定。證券公司以及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報價回購交易申報即視為證券公司及客戶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辦理質押登記的申請。
第三節 資金劃付
第四十四條 客戶參與報價回購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開立的客戶資金賬戶辦理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報價回購交易的資金明細清算,並記載客戶資金余額。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參與報價回購交易,應使用其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已開立的用於非凈額結算的自營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以證券公司法人名義開立)辦理資金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對該證券公司當日全部報價回購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購回和提前購回)進行凈額清算,並根據該凈額清算結果,在自營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之間進行資金劃轉。
第四十六條 交易日(以下簡稱「T日」),證券公司負責客戶報價回購交易資金明細清算,通過記增記減客戶資金賬戶完成。
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由於資金明細清算產生的法律糾紛與中國結算無關。
第四十七條T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分別以證券公司的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為單位,對當日全部報價回購交易進行軋差清算,相關結果發送給證券公司,並據此在證券公司的自營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之間代為進行資金劃付。
全部初始交易金額大於全部購回金額的,證券公司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金額=全部初始交易金額-全部購回金額;全部購回金額大於全部初始交易金額的,證券公司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金額=全部購回金額-全部初始交易金額。
其中,初始交易金額=成交數量×1000;
對於到期購回,購回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購回金額=成交數量×(100元+到期年收益×實際回購天數/365)×10;
對於提前購回,購回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購回金額=成交數量×(100元+提前購回年收益×實際回購天數/365)×10。
上述公式中成交數量的單位為手。
第四十八條T日16:00,證券公司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為應付賬戶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凈額清算結果將應付金額從應付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劃付至應收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為應付賬戶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凈額清算結果將應付金額從應付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劃付至應收自營專用資金交收賬戶。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自營或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應付資金不足的,對該證券公司當日全部報價回購均不做資金劃付處理。
因資金不足導致資金劃付失敗的,由相關責任方依據約定協商解決後續處理事宜。

④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擴募;
(四)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五)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六)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長;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內變更超過50%;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1年內變動超過30%;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十六)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十八)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准、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十九)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二十)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二十一)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二十二)基金更換注冊登記機構;
(二十三)開放式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二十四)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二十五)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二十六)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二十七)開放式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二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於指定報刊和網站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⑤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證券營業部應當將《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者《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並妥善保管許可證副本。
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證券營業部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除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規定注銷許可證外,任何單位不得扣押或者收繳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其收費標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不得在法定會計賬冊外設立賬冊。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必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證券公司必須將所聘請的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證券公司更換聘請的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更換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說明原因。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財務報表、業務報表和年度報告。
第四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談話提醒制度。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可以質詢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限期糾正。
第四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證券公司進行檢查和調查,並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復制或者封存有關文件、賬冊、報表、憑證和其他資料。
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中國證監會的檢查和調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必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訂安全保密措施,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記錄、交易記錄等資料,防止資料與數據丟失、泄密或者被篡改。
第四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可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有關費用由證券公司支付;中國證監會也可以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有關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⑥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基金成立前,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第三十三條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1個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
(二)1個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四)1個基金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條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基金之間相互投資;
(二)基金託管人、商業銀行從事基金投資;
(三)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四)基金管理人從事任何形式的證券承銷或者從事除國家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自營業務;
(五)基金管理人從事資金拆借業務;
(六)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基金投資;
(七)國有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炒作基金;
(八)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
(九)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十)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十一)從事可能使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二)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國家債券,以備支付贖金。
第三十六條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基金管理人的報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資產中扣除的其他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在基金契約和託管協議中訂明。
第三十七條 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八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凈收益的90%。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隨時對基金募集、交易、投資運作以及相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稽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應當終止:
(一)基金封閉期滿,未被批准續期的;
(二)基金經批准提前終止的;
(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第四十一條 基金終止時,必須組成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果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予以公告。
中國證監會監督基金清算過程。
第四十二條 基金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單位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分配給基金持有人。

⑦ 投資銀行學這門課程第五章證券經紀與交易的知識點有哪些

投資銀行學這門課第五章證券經紀與交易的知識點包含章節導引,第一節證券交易市場及投資銀行的作用,第二節證券經紀業務,第三節證券自營業務,第四節證券做市商業務,。

⑧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予以發布。
5.1.3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5.1.4 證券交易信息的管理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5.2.1 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5.2.2 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5.2.3 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5.2.4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輸至各交易參與人,交易參與人應在本所許可的范圍內使用。
5.2.5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5.3.1 本所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
5.3.2 證券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5.3.3 證券指數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5.4.1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3隻股票(基金);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只股票(基金)漲跌幅-對應分類指數漲跌幅。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3隻股票(基金);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格-當日最低價格)/當日最低價格×100%。
(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3隻股票(基金);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份額)/流通股數(份額)×100%。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對應分類指數包括本所編制的上證A股指數、上證B股指數和上證基金指數等。
對第3.4.13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5.4.2 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5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3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三)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第3.4.13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漲跌幅偏離值的累計比例。
5.4.3 本所根據第4.2.3條對證券實施特別停牌的,根據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數量和買入、賣出金額;
(二)股份統計信息;
(三)本所認為應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
5.4.5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的內容。

⑨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
(二)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三)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
(四)清算交割事項;
(五)交易糾紛的解決;
(六)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
(七)證券交易所的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
(八)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
(九)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十)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股價指數的編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公布即時行情,並按日製作證券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以適當方式公布:
(一)上市證券的名稱;
(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
(三)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
(四)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
(五)股價指數及其漲跌情況;
(六)證監會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對證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廢止條件作出詳細規定,並維護在本證券交易所達成的證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會獲取證券市場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並有平等的交易機會。
第三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暫停交易的時間超過1個交易日時,應當報證監會備案;暫停交易的時間超過5個交易日時,應當事先報證監會批准。
證監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市場准入制度,並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或者證監會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證券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行為。
除上述情況外,證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證券投資者的證券買賣行為。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應當妥善保存證券交易中產生的委託資料、交易記錄、清算文件等,並制定相應的查詢和保密管理措施。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上述文件的保存期,並報證監會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20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其業務規則得到切實執行,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要及時處理。
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中規定的有關證券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證券交易所負有發現、制止和上報的責任,並有權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查處。
第三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證券市場監督管理和實時監控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設立負責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專門機構。
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之間建立以市場監管為目的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管制度,共同監管跨市場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控制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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