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機構是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專業人員和證券業務是指《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和業務。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細則規定,負責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章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四條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依據本細則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五條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員,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取得從業資格。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第六條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執業證書的申請通過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進行。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執業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執業證書的申請程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並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條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備案後,頒發執業證書,並在協會的互聯網站公告。執業證書由所在機構向協會統一領取。
對不予頒發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在機構並說明原因。
第三章執業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機構應當指定資格管理員負責本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資格管理員須向協會備案,代表所在機構行使下述職責:
(一)使用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並對所在機構的系統用戶進行管理;
(二)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工作;
(三)負責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的初審;
(四)按照協會的部署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年檢工作;
(五)協助協會的檢查和調查;
(六)負責所在機構執業人員的備案事項;
(七)為所在機構人員提供相關咨詢;
(八)保持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機構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向協會備案。資格管理員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其行使職責。
第十二條執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自律組織、監管部門獎勵、處分、處罰的,以及離開所在機構的,所在機構應當於每月5日前向協會備案上月發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條執業人員從其他證券業務崗位變換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和證券資信評估業務崗位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另行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執業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受到刑事處罰的,被市場禁入的,因違法或違紀行為被機構開除的,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機構應妥善保管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執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協會或其認可單位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受到行政處罰的執業人員,應當參加強制培訓。
第十八條協會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資料庫,並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十九條協會建立執業人員誠信信息庫,對信息進行分級管理,供機構查詢或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協會每月10日前,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上月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執業證書年檢情況,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及被暫停執業的人員。
第四章年檢
第二十一條協會對執業人員自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每兩年檢查一次。
第二十二條年檢的程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年檢申請表,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執業證書原件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所在機構年檢申請表進行初審並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年檢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所在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十五日內做出是否通過年檢的審核意見;
(四)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將年檢結果通知所在機構,並在協會的互聯網站公告;
(五)機構資格管理員辦理執業證書年檢記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一)執業證書申請材料或年檢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後續職業培訓的;
(三)不再符合執業證書取得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因第二十三條第(一)、(三)款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因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款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暫停其執業。
第五章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辦法》及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也可以根據投訴、舉報等對機構、執業人員違反《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協會可以委託相關單位對所在地機構、執業人員進行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八條協會對機構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
(二)是否及時履行了規定的備案義務;
(三)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情況;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屬執業人員的書面申請材料。
第二十九條對機構檢查和調查的方式:
(一)與有關負責人談話;
(二)查閱執業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人員聘用合同;
(四)調閱執業人員檔案;
(五)約請執業人員談話;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條對執業人員的調查方式:
(一)與所在機構有關負責人面談,了解有關情況;
(二)查閱被調查人的執業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被調查人聘用合同;
(四)調閱被調查人檔案;
(五)與被調查人談話;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條檢查和調查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時,應出示有效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機構及執業人員對協會或協會委託單位進行的檢查和調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執業證書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已取得執業證書的,注銷執業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第三十四條執業人員不配合協會或其委託單位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三十五條機構弄虛作假的,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未履行規定的備案義務的,不配合協會或其委託單位組織的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機構下列處分:(一)批評;(二)通報批評;(三)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四)暫停會員資格;(五)取消會員資格;同時給予直接責任人下列處分:(一)批評;(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協會對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專業水平級別認證,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含兩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一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含四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執業證書申請及年檢等相關費用由機構向協會統一支付。
第三十八條協會對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實行編碼管理。
第三十九條資格考試辦法、培訓辦法及水平考試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本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試行
②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制度和如何報考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是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證券資格是進入證券行業的必備證書,是進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投資公司、大型企業集團、財經媒體、政府經濟部門的重要參考,因此,參加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從事證券職業的第一道關口,證券從業資格證同時也被稱為證券行業的准入證。該考試時間由證券業協會每年統一確定,資格考試已全部採用網上報名,採用全國統考、閉卷方式對學員進行考核。
報考時間還是很自由的,登錄證券業協會網站進行報名就可以了,每年有七次考試時間,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測試劃分為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和管理類資格考試三種類別。
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即「入門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即將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具體測試考生是否具備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所需專業基礎知識,是否掌握基本證券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要求。
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即「專業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已經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操守。
管理類資格考試,即「管理資質測試」,主要面向擬任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掌握在證券經營機構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所必備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標准。
如果是剛開始進入這個行業那肯定是要先從一般從業資格考試開始,先從基礎的知識點開始刷。其他的要有一定從業時間才能報考的。所以也不用急。
③ 證券從業需要什麼條件
據證券法規定,凡是年滿18歲以上,高中以上學歷,按照法律規定擁有完全民事責任權的中國公民都可以報名,每門考試費用70元,手續費或者匯款費都是2元,一共5門課,過了基礎和任意一門專業課就可以申請從業資格,但是必須已經在證券公司工作,每門課程成績可以保留18個月,過期如果沒有證券公司聘用的話,就作廢了。 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基礎科目為證券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單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鍾。 基礎科目為必考科目,專業科目可以自選。 科目選擇:自己喜歡的、自己擅長的、就業機會高的、個人未來發展空間大的。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取得證券從業資格,並可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資格。 通過基礎科目及兩門以上(含兩門)專業科目考試的或已經持有兩種(含兩種)以上資格證書的,可獲得一級專業水平級別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及四門以上(含四門)專業科目考試的或已經持有四種資格證書的,可獲得二級專業水平級別認證證書。 科目選擇:自己喜歡的、自己擅長的、就業機會高的、個人未來發展空間大的。 盡量一次多報甚至全報。通過多個專科,可以取得更高的專業水平認證。
記得採納啊
④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試規則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證券回資格是進入答證券行業的必備證書,是進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投資公司、大型企業集團、財經媒體、政府經濟部門的重要參考。
報名採取網上報名方式。考生登錄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按照要求報名。報名費每單科人民幣 70元,繳付方式、收據、准考證列印等有關事項請仔細閱讀協會網站報名須知。
自2003年起,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向社會及境外人士開放。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外人士都可以報名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⑤ 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有效期限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共有5門,只要通過基礎知識再加一門專業,即兩門,就可領到資格證,終身有效…另外三門可在此基礎上繼續考
⑥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是什麼時候開始頒布的
1995年4月18日證委發(1995)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證券業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依照本規定,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確認、撤銷及有關事宜。
第三條 證監會可授權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辦理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中介機構,指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規批准設立的可經營證券業務或證券相關業務的下列法人:
1.證券公司;2.信託投資公司;3.證券清算、登記機構;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5.證監會或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可經營證券業務或證券相關業務的機構。
本規定所稱證券專營機構,系指前款第1項所列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系指前款第2項所列信託投資公司和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可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證券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專營機構和證券兼營機構。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從業人員系指下列人員:
1.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各項所列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但證券兼營機構和該款第5項規定的機構中不負責證券業務的副總經理除外;2.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3.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4.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5.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專業人員;6.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7.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內的出市代表;8.證券清算、登記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9.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10.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11.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從業人員。
第六條 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規定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第五條所列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本規定第五條第1項所列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2/3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前款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條所列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從業人員資格者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年滿21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3.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4.在申請從事證券從業資格前5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5.具有證券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高中畢業並有從事兩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經驗,或4年以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與證券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6.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經過證監會指定培訓機構舉辦的證券從業資格培訓或通過其他學習方式達到相應水平,並通過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7.自願並承諾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以及行業自律性組織的行為規范,接受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資格培訓與資格考試
第八條 除本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可免予資格考試的人員外,申請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者須通過資格考試。
第九條 資格考試由證監會統一組織,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由證監會指定的培訓機構舉辦。
第十條 申請成為指定培訓機構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培訓規劃及考試辦法符合證監會制定的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及考試大綱要求:
2.使用證監會認可的教材;3.授課人員的數量、結構和專業水平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審核確認標准和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及考試大綱的要求;4.教學設施和組織規劃經證監會審查符合要求;5.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及考試大綱、授課人員審核確認標准和前款各項規定的其他未盡事宜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擬申請成為指定培訓機構者,應按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內容向證監會報送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證監會依據第十條所列各項條件和全國證券業的分布情況指定證券業從業人員培訓機構,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對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指定培訓機構發給結業證收。
第十四條 證監會依據本規定及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的有關文件對指定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指定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對教學不負責任、培訓質量低劣、以及在培訓和考試中弄虛作假者,證監會可撤銷其指定培訓機構資格,並追究其有關責任。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從業資格者,需向證監會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2.身份證;3.學歷證書;4.指定培訓機構開具的資格考試成績單及結業證書;5.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說明材料;6.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各證券中介機構應負責統一報送本機構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未在證券機構中任職者的申請材料可由指定培訓機構統一轉報。
第十七條 證監會接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的材料做出審查,並對符合條件者發給資格證書。
前款所稱資格證書,由證監會根據從業人員的情況分為下列類別:
1.證券代理發行從業資格;2.證券經紀從業資格;3.投資顧問從業資格;4.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從業資格;5.證監會認為需要設定的其他類別。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1項所列人員至少應獲得第十七條規定類別資格證書中的兩種;第五條第2項所列人員應獲得第十七條所列資格證書種類中與其所從事專業相對應的資格證書;第五條第3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資格證書;第五條第4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代理發行資格證書;第五條第5項、第6項和第9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第五條第8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三種證書中的一種;第五條第10項所列人員應獲得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證監會對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予以注冊登記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證監會發放資格證書時,可按國家有關標准向申請人收取登記費用。
第五章 資格的維持
第二十一條 獲取資格證書後超過18個月而未在證券專業崗位上就職,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連續未從事證券業務活動達18個月的,若要重新成為第五條所列各類人員,須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請。
第二十三條 證券中介機構不得聘用無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書失效者成為第五條所列各類人員。
第二十四條 證券中介機構應將其聘任的所有從事第五條所列各類人員的有關情況處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有違反《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之行為時,所在機構應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因涉嫌參與重大經濟案件而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因觸犯我國刑法而被檢察機關起訴,或在工作期間因觸犯我國刑法而被法院判刑,所在機構應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生死亡、辭職、解僱、解任或退休等變動,所在機構應於變動發生後3個月內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同一從業人員在同一時期內,只能受聘於一家證券中介機構。
第二十九條 從業人員改變受聘機構,原聘用機構應當在該從業人員辭職調離後3個月內,向證監會申報備案;新聘用機構應當在該從業人員就職後3個月內向證監會申報備案。
第三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廉潔、勤勉盡責的品質和遵守國家有關法規的意識。
第三十一條 從業人員應當不斷學習,保持和更新專業知識,充實和提高業務技能。
第三十二條 從業人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參加有關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三條 證監會可依據本規定所列各項條件,對已獲得資格證書並上崗工作的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經檢查仍然具備條件者,可維持其從業資格;對未能符合相應條件者,證監會將依照本規定有關條款予以相應處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從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並上崗工作後,如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或本規定,除按該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外,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罰:
1.警告;2.暫停從業資格6個月到12個月;3.撤銷資格證書,此後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4.撤銷資格證書並永久性地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對受到前款第1項處罰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將視情況決定是否向社會公告;對受到本條第一款第2項、第3項、第4項處罰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將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 在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時間內未按要求取得資格證書而擅自成為第五條各項所列人員的,證監會可責令其所在證券機構停止該人員的從業活動,並在此後1年之內拒絕受理該人員的從業資格申請。同時,對所在機構的有關負責人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材料,一經發現,證監會可視情況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其從業資格的申請。
第三十七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者如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材料,一經發現,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3項或第4項予以處罰。
已取得資格證書者如在第四條第一款所列之外的非依法定程序設立的證券中介機構中成為第五條各項所列人員,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3項或第4項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任職期間因涉嫌參與重大經濟案件而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或在任職期間因涉嫌違反我國刑法而被檢察機關起訴期間,證監會可視情況暫停其從業資格,並要求有關機構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應配合。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如對其任職的證券中介機構的破產或遭受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證監會將視情況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2項、第3項、第4項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因違反有關業務規定導致客戶發生重大經濟損失時,證監會可視情節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第3項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直接或間接地拒絕或迴避證監會調查或檢查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可視情節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第3項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或受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第1項或第2項處罰兩次以上的從業人員,證監會可視情節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重處罰,直至撤銷資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 從業人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2項、第3項處罰的,處罰期間,任何證券中介機構不得將其錄用在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第四十四條 從業人員受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4項處罰的,任何證券中介機構永遠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予以錄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在本規定公布之前已成為第五條所列人員者,如欲繼續從事證券業務,須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的兩年內取得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 在部門經理或部門經理以上的崗位上專職從事證券業務管理工作達5年以上者,可豁免資格培訓與資格考試。
第四十七條 第五條第7項所列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由證監會委託證券交易所負責實施,有關辦法由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對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管理及操作人員,其從業資格管理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