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貳』 證券法對證券公司惡性競爭的處罰規定包括哪些
《證券法》對於證券公司經營不當及惡意競爭行為處罰的規定是在第十一章,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發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報送有關報告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批准並領取業務許可證,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八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取消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為股票的發行或者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三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賣出其賬戶上未實有的證券或者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買賣證券等值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當日接受客戶委託或者自營買入證券又於當日將該證券再行賣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買賣證券成交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八條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個人名義設立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九十一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自營業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的委託,買賣、挪用、出借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於質押的,或者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券公司經辦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五條 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購謀取不正當收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七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經營非上市掛牌證券的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證券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
第一百九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
第二百條 證券公司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原核定的證券業務。
第二百零一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或者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取消其證券業務許可,並責令關閉。
第二百零二條 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 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交易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制定的業務規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
第二百零四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五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肆』 發現證券違法行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什麼處理
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伍』 <新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管機構的職權.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
(二)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託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准和行為准則,並監督實施;
(五)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陸』 有關證券法的簡答題
玉米又名(玉蜀黍)、大蜀黍、棒子、苞米、苞谷、玉菱、玉麥、六穀、蘆黍和珍珠米等,屬(禾本科玉米屬)。全世界玉米播種面積僅次於(小麥、水稻)而居第三位。在我國玉米的播種面積很大,分布也很廣,是我國北方和西南山區及其它旱谷地區人民的主要糧食之一。
中國的玉米產量居世界第( 2)位。
玉米喜溫,種子發芽的最適溫度為(25~30)℃。拔節期日均18℃以上。從抽雄到開花日均26~27℃。
灌漿和成熟需保持在(20~24)℃;低於16℃或高於25℃,澱粉酶活動受影響,導致子粒灌漿不良。
玉米為(短)日照作物,日照時數在12小時內,成熟提早。長日照則開花延遲,甚至不能結穗。
玉米在砂壤、壤土、粘土上均可生長。
玉米適宜的土壤pH為(5~8),以6.5~7.0最適。耐鹽鹼能力差,特別是(氯)離子對玉米為害大。
希望採納
『柒』 開設炒股主題商務休閑會所,是否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開設炒股主題商務休閑會所,不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分析:
第一百七十八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是: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是指擅自設立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和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等機構,從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權證等股權類證券的場外非法交易活動。開設炒股主題商務休閑會所,不屬於這個范圍。
所以:開設炒股主題商務休閑會所,不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捌』 行政處罰決定書怎樣規范
以下是一個範例,僅供參考:
當事人: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城股份)2011年報、2012年報審計機構,住所:北京市豐台橋南科學城星火路1號。
李曉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11年報、2012年報審計簽字注冊會計師,住址:北京市朝陽區甘路園南里三區7號樓1405號。
熊建輝: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11年報、2012年報審計簽字注冊會計師,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南街25號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對中磊所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當事人李曉敏、熊建輝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據此,我們於2015年1月21日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
一、對成城股份2011年度、2012年度年報審計時,中磊所將成城股份對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華保險)的投資定為可能存在較高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對於成城股份就該筆初始投資會計處理的異常,以及2011年安華保險實收資本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導致未發現成城股份對安華保險的1000萬元原始投資虛假記載為5000萬元,導致審計報告內容出現虛假記載,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准則》第三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二、對成城股份2012年年度報告審計時,中磊所針對成城股份與上海科泉物資供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科泉)的重大、異常資產交易未保持對公司舞弊的職業懷疑,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收集的審計證據不充分,導致未發現成城股份虛構向上海科泉出售物華廣場一、二層商鋪的資產交易事項,該筆虛假交易虛增2012年度收入18444萬元、虛增2012年度利潤總額5265萬元,使2012年成城股份業績由虧損轉為盈利,導致審計報告內容存在虛假記載。中磊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2號—函證》第10條和第11條的相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成城股份相關定期報告及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與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審計工作底稿、李曉敏、熊建輝的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盡責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對中磊所的上述違法行為,李曉敏、熊建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當事人李曉敏、熊建輝在陳述申辯材料中和聽證會上提出的主要申辯意見:1.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勤勉盡責,審計失敗源於公司管理層等的故意舞弊。2.吉林證監局審計監管、之前的年報審計工作等均未發現問題。3.成城股份的會計責任、中磊所作為單位的審計責任未處罰。綜上,請求免予處罰。
我局認為,當事人李曉敏、熊建輝的申辯理由不成立:1.中磊所及其簽字會計師在審計成城股份投資安華保險和轉讓上海物華廣場產權中,未按照審計准則要求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保持必要的執業謹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吉林證監局的監管情況和之前的審計情況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3.成城股份在投資安華保險和轉讓物華廣場產權中的會計違法事實清楚,有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中磊所在上述審計中未實施必要審計程序,審計違法成立。認定處罰簽字會計師的事實清楚。對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處罰不影響本案認定。我局已充分考慮涉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配合調查等多種因素,對於當事人在量罰上已經從輕處理。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責令中磊所改正違法行為;
二、對李曉敏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三、對熊建輝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江西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玖』 《證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什麼時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容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修改後的《證券法》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可見於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51027/22022072028.shtml
『拾』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摘錄)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一百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條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