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構建證券組合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構思證券組合就是在根據投資政策和一定的分析方法選擇了證券之後,確定如何將資金進行分配以使證券投資組合具有理想的風險和收益特徵。不同類型的證券組合的風險和收益的特徵是不同的。但是,下述基本原則是構思任何類型的證券組合都應該考慮的:
(1)本金的安全性原則
投資組合管理首先要考慮的是本金的安全無損,這是未來獲得基本收入和資本增值的基礎。本金的安全不僅指保持本金原值,而且包括保持本金的購買力。由於通貨膨脹的存在,購買力風險是一種非常現實的風險。買普通股比買固定收益證券如債券、優先股更有利於抵禦這種風險。
(2)基本收益的穩定性原則
在構思投資組合時,組合管理者都把獲得穩定的基本收益當作一種基本的考慮。以股息或利息形式獲得的當前收益,使他可以很現實地享受組合的成果,這可能要比收入的期望值對他更有意義。因為,穩定的收入可以使他更准確、更合理地做投資計劃,確定是再投資,還是消費。
(3)資本增長原則
一般而言,資本的增長是組合管理的一個理想目標。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一定要投資於增長型股票。組合既可以通過購買增長型股票而壯大,也可以通過收益再投資而壯大。大的資產組合比小的更穩定、更安全,收入也更多。資本增長對改善組合頭寸狀況、維持購買力和增強管理的靈活性都是有益的。
(4)良好市場性原則
良好市場性原則是指證券組合中的任何一種證券應該易於迅速買賣,這取決於具體證券的市場價格和市場規模。某種股票的市場規模取決於公司的規模、股東的數量、公眾的興趣。高價股的市場性一般不如低價股的市場性好,每股400美元的股票肯定不如每股40美元的股票容易買賣。小公司股票的市場性不如大公司好。大公司可流通股票多,可保證市場交易的連續性,而且,大公司的穩定及高質量形象也對增強其股票的市場性有利。
(5)流動性原則
資產的流動性強有利於組合管理者及時抓住有利的投資機會。謹慎的組合管理者往往會專門保留一部分現金資產或持有部分流動性強的證券。
(6)多元化原則
組合理論為組合管理者的多元化投資提供了有實際應用價值的建議:第一,應根據證券的預期收益及其與市場和其他證券收益的相關關系來構建組合;第二,不僅要考慮收益,還要考慮收益的波動;第三,要有效降低證券組合的標准差,證券組合中至少應包含10種證券。
(7)有利的稅收地位原則
很多金融決策都要受所得稅的影響,承擔高稅賦就難以實現理想的收益目標。在需要避稅時,可考慮投資於免稅的政府債券或較少分紅的股票上。
❷ 請問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是什麼
建立和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是保護投資盲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則,也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礎。首華銀希望答案讓您滿意
❸ 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❹ 什麼是證券市場
答:一、證券市場的內涵
1、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為解決資本供求矛盾和流動性而產生的市場。
2、證券市場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方式實現了籌資與投資的對接,有效地化解了資本的供求矛盾和資本結構調整的難題。
二、證券市場的特徵
1、證券市場是價值直接交換的場所。
2、證券市場是財產權利直接交換的場所。
3、證券市場是風險直接交換的場所。
三、證券市場的功能
1、融通資金
證券市場的融資功能是指證券市場為資金需求者籌集資金的功能。
2、資本定價
證券市場的第二個基本功能就是為資本決定價格。
3、資本配置
證券市場的資本配置功能是指通過證券價格引導資本的流動而實現資本的合理配置的功能。
4、轉換機制
企業如果要通過證券市場籌集資金,必須改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
5、宏觀調控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它能夠靈敏地反映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動向,為經濟分析和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6、分散風險
證券市場不僅為投資者和融資者提供了豐富的投融資渠道,而且還具有分散風險的功能。
❺ 證券從業人員應遵守哪些行為准則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
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基本准則
第五條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第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九條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 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三章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一般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及懲戒
第十五條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折疊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准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准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一般禁止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准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一)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信息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參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二)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雜志、網路等媒介將信息散布給公眾。虛假信息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信息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准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
(三)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
證券業從業人員受雇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
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運行。
(四)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咨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沖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持。
(五)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
(七)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
(九)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
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了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了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並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的依法保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運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禁止泄露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信息和客戶隱私。客戶信息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注冊信息、財務信息、銀行信息、訴訟信息、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信息。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❻ 證券交易規則有哪些
集中競價交易規則 中國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按照多數國家法律的規定,證券交易如同票據交易一樣,並不適用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一般規則,而應當適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與安全要求的無因性原則與抽象性原則。但我國目前大量的證券交易具體規則是由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內容較為繁雜。下面僅依交易程序,對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規則做一簡單介紹。1.開設交易帳戶
依現行法規,每個投資人慾從事證券交易,須首先向證券登記公司申請開設證券帳戶,憑該證券帳戶可以從事二級市場證券交易,也可以從事一級市場網上認購;其次須向具體的證券公司(交易所會員)申請開設資金帳戶,存入交易資金,其限額由證券公司自行規定。依據上述開戶合同,證券登記公司將為每一投資人提供證券託管、登記和交割服務;而證券公司將為投資人提供代理買賣、代理清算和資金出納服務。立法對於投資人的開戶設有身份確認程序規則。
2.委託買賣
依現行法規,每個投資人買賣證券均須委託具有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即投資人(委託人)的交易指令先報送於證券公司(或交易系統);證券公司通過其場內交易員或交易系統將委託人的交易指令輸入計算機終端;各證券公司計算機終端發出的交易指令將統一輸入證交所的計算機主機,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後由各證券公司代理委託人辦理清算、交割、過戶手續。
依目前的實踐,投資人委託交易的指令可以採取書面報單、當面報單、電話報單和計算機報單多種形式。每一交易指令或報單均應包含以下內容:⑴股東帳戶及密碼;⑵委託序號和時間(指委託合同號,以明確委託時間);⑶買賣區分(0為買,1為賣); ⑷證券代碼(通常為4位數);⑸委託數量(手數); ⑹委託價格(市價或限價);⑺委託有效期(推定當日有效);⑻其他內容,如委託人資金帳號、身份證號碼等。從目前的法規來看,證券委託買賣規則實際上受到民事代理法與合同約定的支配;此過程中極易造成糾紛,而交易所和交易會員對於委託指令的內容推定也處於不統一和不公開狀態。3.場內競價
委託人的交易指令通過證券商的代理按時間序號輸入交易所計算機主機後,將通過場內競價撮合成交。交易所場內競價的方式分為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種。
集合競價主要適用於證券上市開盤價和每日開盤價。依此競價方式,證交所在每一營業日正式開市前的規定時間內(9:10--9:25),計算機主機撮合系統將只存貯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開市時,主機撮合系統將對所有輸入的買賣盤價格和數量進行處理,以產生開盤價格。其撮合成交原則為:⑴使高於開盤價的買單和低於開盤價的賣單能夠全部成交;⑵使開盤價下的買賣單成交量最大化;⑶如不能產生上述開盤參考價時,則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開盤價。
集合競價結束後,交易所將開始當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統將進入連續競價,直至當日收市。連續競價是買賣雙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競價原則連續報買報賣的過程。依此原則,每一時點的報買價如高於或等於報賣價時,即按價格順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價格點上,如買賣報單有時間差異的,即按時間順序使先報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將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將使剩餘部分等待成交。
❼ 證券市場按其職能可分為
證券交易所的基本職能是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可根據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具體規則,制定證交所的會員管理制度、證交所的從業人員業務規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為此,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其他與證券交易活動有關部門的規則 。可見 ,證券交易所的基本職能主要體現在監管交易活動、監管會員、監管上市公司等方面,以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
一、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具體職能主要包括:
(1)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2)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3)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4)組織、監督證券交易;(5)對會員進行監管 ;(6)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7)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8)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9)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為了保證證券交易所切實履行職能,《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證券交易所禁止從事的業務 。即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下列業務:
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新聞出版業;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為他人提供擔保;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它業務等。
二、監管證券交易活動
(一)確立證券交易的原則
根據《證券法》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2修訂本)的規定,證券交易必須遵循以下基本規則:
(1) 間接交易原則。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才可以派出場上經紀人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競價交易,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在證券公司開立帳戶,以書面、電話及其他方式,委託為其開戶的證券公司代理其買賣證券。投資者本人不能直接參與證券的交易。
(2) 集中競價交易原則。即若干證券買方和若干證券賣方,依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確定價格,進行證券交易的方式。這是證券交易所的特殊交易規則,區別於場外的當面交易。
(3) 清算差額原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清算出各證券公司應收和應付價款,針對二者相抵後的差額在各證券公司的帳戶上劃撥交割,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
(4) 行情公開原則。為了保障集中競價交易的公平,證券交易所應當公布證券交易行情,按日製作行情表並當日進行公布。
(二)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其內容包括:
(1) 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2)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3)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 ;(4)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5)交易糾紛的解決;(6)交易保證金的交存;(7)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 ;(8)休市與關閉;(9)上市費用、交易手續費的收取;(10)交易所證券市場信息的提供與管理 ;(11)對違反證交所業務規則的行為的處理;(12)其它事項。
(三) 公布即時行情與成交情況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公布即時行情,並按日製作證券行情表,以適當方式公布。證券行情表記載的內容包括:
(1)上市證券名稱;(2)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3)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4)成交量、值的分計與合計情況;(5)股價指數及其漲跌情況;(6)證監會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 監管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平等的獲得交易行情和公開披露的信息,並保證平等的交易機會。為此,
❽ 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是(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主要有四點,即選項ABCD。
❾ 證券投資由哪些基本要素構成
證券投資主要由三個要素構成:收益、風險和時間。
證券投資具有如下一些特點:
1、證券投資具有高度的「市場力」;
2、證券投資是對預期會帶來收益的有價證券的風險投資;
3、投資和投機是證券投資活動中不可缺少的兩種行為;
4、二級市場的證券投資不會增加社會資本總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間進行再分分析方法;
5、證券投資具有風險性;
6、證券投資具有收益性。
(9)證券市場基本原則擴展閱讀
原則
1、效益與風險最佳組合原則
效益與風險最佳組合:風險一定的前提下,盡可能使收益最大化;或收益一定的前提下,風險最小化
2、分散投資原則:證券的多樣化,建立科學的有效證券組合。
3、理智投資原則:證券投資在分析、比較後審慎地投資
4、投資程序:確定投資方案、選擇證券經紀商、辦理證券交割、辦理證券過戶
方式
1、證券套利:利用證券的現貨和期貨價格的差價進行套買套賣,從中獲取差額收益的活動,基於現貨與期貨的價格不一致。
2、證券包銷:對於新發行的證券,按一定的價格全部予以承購,即在證券發行前線安全價給發行者,再由銀行向市場公開發售;發行者按規定付給銀行一定的包銷費用。
3、代理證券發行:銀行利用其機構網點和人員等優勢,代理發行證券的的單位在證券市場上以較有利的條件發行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從中收取代理發行手續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