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有人故意操作股票違法嗎
故意操作股票就是一般所說的庄股。
如果沒有達到法律禁止的那種版犯罪程度,比權如沒有利用內幕交易,沒有持股超比例,沒有聯合控股,沒有用異常手段拉或砸股價,沒有為操控股價製造虛假消息。。。。。。還構不成觸犯法律。
反之,就會觸犯法律。
希望能幫到你。
⑵ 公司股東明知公司虧損拋售股票違法嗎
在虧損信息披露前,股東利用提前知道相關內幕信息的優勢,進行減持的話,涉嫌內幕交易罪.
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中,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過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屬於內幕消息.
⑶ 股票被套牢可以拋售嗎
可以。不過要小心
例子:謊稱能夠代替股民到境外拋售股票,讓「原始股」起死回生,股民信以為真,紛紛交上所謂的「手續費」要求代售股票,結果投出的錢如泥牛入海悄無聲息,最終發現原來是一場騙局。
日前,犯罪嫌疑人吳某等4人以虛構公司名稱、虛假身份以及虛假承諾為手法,誘騙被害人與其簽訂協議書,騙取19名股民「手續費」58992元,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市檢二分院批准逮捕。
吳某等人以前曾經混跡於某「一級半市場」擔任營銷人員,所謂「一級半市場」,就是指民間買賣還沒有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權證,及上市公司尚未上市交易的內部職工股或者原始股,目前國家已經明令取締「一級半市場」。吳某等人所在的「一級半市場」被公安機關查禁後,主要頭目紛紛被捕入獄,而吳、俞、馬三人得以僥幸逃脫。
2007年1月底,吳、俞、馬三人覺得風頭已過,便又湊在一起。吳某提議,前陣子「一級半市場」買某股票的股民特別多,如果
告訴他們可以將股票換成美國納斯達克交易證,並到境外拋售股票,他們就能收手續費,機會也就來了。
於是,幾人立即花錢租營業執照、借辦公室、私刻公章、製作假委託書。他們根據股東名單往外打電話,客戶上門以後則由吳某等人親自接待,很快,「手續費」源源不斷地打了進來。
至案發,共有19名股民相繼匯出了近6萬元的手續費,這些錢被吳某等瓜分後揮霍得所剩無幾。據四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們根本沒有能力也不想為股民去美國辦什麼換證手續,更沒有能力到境外拋售股票,一切都是虛構的騙局。
日前,股市已成為廣大民眾最關注的熱點問題,涉足股市的人越來越多,而隱藏在股市中各種形形色色的詐騙方式也就應運而生,股民稍不留神就可能被騙得血本無歸。記者昨日專門采訪了市檢二分院公訴處的檢察官,檢察官表示,從檢察院接收到的股市詐騙案件來看,目前主要有三類詐騙手段。
假基金騙網民
隨著股市長時間處於「牛市」,基金銷售也比較火爆。一些不法分子在網路上打著銷售國外投資基金的旗號,用200%以上的虛假回報率吸引網民爭相購買,並在初始期給投資者一點小甜頭,以騙取他們的信任,待其大撈一筆後就關閉網站,攜巨款潛逃,玩神秘消失。眾多投資者血本無歸,還無從追討,有苦說不出。
對此,證券界一位業內人士證實,目前這是一種新的詐騙手段,而且由於都在網上進行,監管也比較困難,股民應該提高警惕。
此外,他還提醒,目前我國上市的所有基金都要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必須在交易所掛牌。這些虛假網路投資基金,利用投資人的致富心理騙取投資,其交易行為涉嫌違法,廣大投資人需格外小心,不要上當。
假「金牌」騙會費
見到股市大熱,一些非法證券投資公司便以提供咨詢為名,招收幾名話務員,經過培訓後通過滿天撒網的方式打電話,口若懸河地向有意炒股的投資者推薦一些所謂的「金牌股票」。
一旦投資者真的相信了他們的謊話,投資公司則「誘敵深入」,謊稱該股是由他們坐莊,可以吸收投資者為會員聯合坐莊,贏取巨額利潤,前提是交納一定的會費入會,投資者往往為利所趨,將錢奉上。
假利好騙拋售
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路、電視等渠道,散布虛假利好消息,聲稱某某股票即將大漲,誘騙個體散戶對其趨之若鶩,看到時機成熟,則以相當高昂的價格將手中股票拋售,買進股票的股民卻發現手中的股票一天天地貶值,往往被套牢,有苦難言
⑷ 每天買賣股票股票犯法嗎
正當手段買賣股票不犯法。
買賣股票犯法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上述第一項可以看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屬於操縱證券市場罪。
⑸ 陳好拋售股票是否犯罪
如果是有該公司內部高管或其他人「泄漏」公司機密,而造成的這樣的情況,就是違法的。
如果沒有這種消息渠道,就是不違法的。
但是之前如此「重倉」,之後大量拋售,很難說服別人說這種操作得出的利潤,其來源是正常的。
⑹ 股票大量高賣低買違法嗎
不違法只要你有錢買多大量都不違法,但第一會有漲停限制,第二當你購買股數佔比大於5%以後會被披露出來。
至於高賣低買這個問題就要你自己確認清楚了這個就更不違法了。
⑺ 請問大量買入股票,幾天後大量賣出股票就違法么
看有多大,超過1%要申報 ,
看有沒有內幕交易,參與影響股價的事項,有沒有頻繁掛單撤單等
⑻ 買進巨額股票一次性拋售是不是違法
不是的 可以
⑼ 中國操縱股票屬於犯罪嗎,比如一支股票要漲了,然後提前大量的買入,等到高位在拋,這違法嗎
是的。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