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新股上市初期的哪些交易行為屬於上交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您好,上交所規定新股上市初期出現的下列交易行為屬於異常交易行為,上專交所將予以重點監屬控:
1.同一證券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單日以競價方式累計買入數量超過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1‰的
2.同一證券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進行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數量較大的
3.在集合競價階段或收盤前15分鍾,通過高價申報、大額申報、連續申報、頻繁申報撤單等方式,嚴重影響新股開盤價或者收盤價的
4.在連續競價階段,當最新成交價接近日內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行情即時揭示的最低買入價格累計申報買入數量超過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0.2‰的
5.申報買入價格高於申報時點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價的2%,且數量較大的
6.利用市價委託進行大額申報,嚴重影響新股交易價格的
7.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新股異常交易行為
2. 如何規制證券交易異常
目前在國內證券市場無法規避,因為國內都是炒題材,炒概念。
自己遠離他,只有堅持價值投資,長期持有好的股票。
3. 證券交易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一、證券交易所交易信息:即時行情、證券指數和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一)即時行情:
1、集合競價期間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2、連續競價期間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價、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價位買入申報價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價位賣出報價和數量等。
3、首日上市股票、債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發行價,基金為其前一日基金份額凈值(四捨五入至0.001元)。
(二)證券指數:
指證券交易所編制的綜合指數、成分指數、分類指數等。
(三)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1、對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分別公布相關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1)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前三隻證券;
(2)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證券;
(3)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證券。
2、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證券交易所將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3、當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時,證券交易所將其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二、開放式基金交易信息包括:
(一)確認日期:指注冊登記機構對您的有效申請進行確認的工作日,一般為您申請日期的下一個工作日;
(二)份額凈值:指買賣基金的實際成交價格。
(三)申請金額/份額:指您申購基金時所提交的申購金額(以「元」為單位)或贖回基金時提交的贖回份額(以「份」為單位)。
(四)確認金額/份額:指注冊登記機構對您的業務進行清算,扣除了您所繳納的各項費用後確認的申購份額/贖回金額。
(五)交易費用:指您辦理基金申購、贖回、轉換等業務所對應的交易費用。
4. 證券異常交易包括哪些,證券異常交易包含幾,股票
證券異常交易行為的表現會有很多方式、途徑、也會具有隱弊性,包括但不限於如專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多屬家機構聯手拉升一隻股票;二是大資金與上市公司合夥操縱一隻股票;三是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利用知情內幕身份,操縱、指使他人布局潛伏本公司股票;四是非組織群體合夥操縱股價等等。
5.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7.1 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抄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單獨或同時採取暫緩進入交收、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術故障;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7.2 出現無法申報或行情傳輸中斷情況的,會員應及時向本所報告。無法申報或行情傳輸中斷的證券營業部數量超過本所全部會員證
券營業部總數10%以上的,屬於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
7.3 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7.1條、第7.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經證監會要求,本所實行臨時停市。
7.4 本所對暫緩進入交收、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予以公告。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並予以公告。
7.5 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損失的,本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7.6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的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6. 哪些才是證券異常交易行為
證券異常交易行為的表現會有很多方式、途徑、也會具有隱弊性,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幾種表現版形式:一權是多家機構聯手拉升一隻股票;二是大資金與上市公司合夥操縱一隻股票;三是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利用知情內幕身份,操縱、指使他人布局潛伏本公司股票;四是非組織群體合夥操縱股價等等。
7. 關於股票(尤其是海通證券網上所說的異常交易行為受重點監管)的一些疑問,大家幫忙解答一下,謝謝啦!急
我也是在海抄通開戶的襲,其實海通的服務是蠻好的。
這些條款的制定實質是防範利用資金優勢來操縱股價,基本上你沒有幾百萬的資金,不可能觸犯到這些條例。
補充:大額交易要看具體股票,比如一些小市值ST股票,你投200,300萬算大額了,但是比起大盤股你頭200,300玩就是毛毛雨。
對於第三點,只要你不是那種掛著大買單或大賣單,然後又撤單,反復做這樣事情的就可以了。原則上,你只要買入賣出成交,就不會算你違規。
8. 證券在限定期限內不得買賣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法條內容:
第二百零四條 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對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防止操縱股市、轉嫁風險等證券違法行為,本法和公司法對依法發行的證券在特定情況下規定有一定的轉讓期限的限制,比如根據本法的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股份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這些都是對在法定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應給予相應的處罰。
按照本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違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 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交易所可以採取什麼監管措施
你好,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10.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什麼監管措施
您好,證券交易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帳戶交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