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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1-10-21 12:17:36

證券公司之規定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為什麼那麼低,會不會導致破產

那要看超過多少,當然太多就會導致破產。

② 證監會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融券余額不得超過流通市值5%。我對這句話里提到的「余額」二字無法理解。

其實這個余額就是一般理解上總額的意思 只是用總額這個詞可能有些誤會 因為所有的發生額加在一起可以叫總額 現有的存量額也可以叫總額 所以用了余額這個詞 專門指現有的存量額 比如一次融券5萬股 然後又還了 又融券5萬股 余額就是5萬股 總額就可能被理解為5萬加5萬股
證監會這些人有時候寫東西確實讓人搞不清楚

③ 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多少元

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2.經營下列其中一項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3.經營下列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4.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5.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

④ 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特別規定

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
(2011年4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11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明確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可以買賣本規定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證券。
第三條 證券公司可以委託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
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或者委託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等投資。
設立前款規定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於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事先報經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不得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五條 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只能以對沖風險為目的,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第六條 證券公司與本規定有關事項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此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

⑤ 《證券法》第16條規定,「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累計債券余額具體指什麼意思

債券余額也就是指共持有價值多少金額的債券,余額是一個會計專業用語,表示有多少的意思。
這部分債券余額是可以包銷的,能夠在市場上流通的公司債權。

⑥ 凈資產與凈資本的區別

凈資產與凈資本的區別主要有下面的區別:

1、二者的衡量對象范圍不同:

凈資本是衡量證券公司資本充足和資產流動性狀況的一個綜合性監管指標,通過對證券公司凈資本情況的監控,監管部門可以准確及時地掌握證券公司的償付能力,防範流動性風險。

凈資產是針對私營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政府單位及外資企業等而言。

2、二者的計算方法不同:

凈資產的計算公式:凈資產 =總資產-總負債

凈資本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證券類資產的風險調整-應 收項目的風險調整-其他流動資產的風險調整-長期資產的風險調 整-或有負債×扣減比例+/-其他。

(6)關於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規定擴展閱讀

凈資產的特點:

(1)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所佔用的基金。固定基金通常按照固定資產賬面余額的增減而發生相應的增減,兩者金額通常相等;但是,在存在尚未付清租金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兩者的金額不同:固定資產應當在取得時按照協議租賃價等入賬,而固定基金應當在支付租金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

(2)事業基金

①一般基金。事業單位的一般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滾存的結余資金,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從本單位當期未分配結余轉入;二是從撥入專款結余中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金額轉入。

②投資基金。事業單位的投資基金是指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所佔用的基金。投資基金應當按照對外投資賬面余額的增減而發生相應的增減,兩者金額應當相等。

(3)結余

①行政單位的結余。行政單位的結余是指行政單位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行政單位的正常經費結余與專項資金結余應當分別核算。

②事業單位的結余。事業單位的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余額,主要包括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事業結余應當在年末轉入結余分配;經營結余通常應當在年末轉入結余分配,但如為虧損,則不予結轉。

③事業單位的結余分配。事業單位當年實現的結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分配。結余分配的內容主要有兩個:一是有所得稅交納業務的事業單位計算應交所得稅;二是事業單位計提專用基金。

凈資本的主要目的:

一是要求證券公司保持充足、易於變現的流動性資產,以滿足緊急需要並抵禦潛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營運風險、結算風險等,從而保證客戶資產的安全;

二是在證券公司經營失敗、破產關閉時,仍有部分資金用於處理公司的破產清算等事宜。

⑦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

⑧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要求的最低凈資本是多少

從事證券業務一項是5000萬元,兩項及以上是2億元,由證券業務數量決定。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8)關於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規定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置預警標准,對於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第二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以合並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⑨ 什麼是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08年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中,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分為兩個層次:
一是凈資本。根據《辦法》第9條,凈資本是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簡單地講,凈資本指標是證券公司凈資產中流動性較高、可快速變現的部分。《辦法》對證券公司凈資本的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進行了規定,目的就是使公司業務范圍與其凈資本充足水平相匹配。(第19條、20、22、23條)。
關於對凈資本的監控就體現在大家手頭上的兩張表格上,《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二是風險資本准備。《辦法》對風險資本准備的定義:證券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也就是說,通過風險資本准備,建立了各項業務規模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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