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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證券交易所細則

發布時間:2021-10-25 14:57:54

『壹』 股票的交易細則

股票的交易時間 股票交易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點半至十一點半,下午一點至三點。雙休日和交易所公布的休市日休市。 上午9:15~9:25分為集合競價時間,投資人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九點半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九點半時撮合,由集合競價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 萬一你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股票的交易費用 股票買進加賣出都要收手續費. 買進加賣出傭金各為0.3%,上海小於或等於3‰ 起點:5元 深圳小於或等於3‰ 起點:5元 印花稅:1‰ 國家收的稅金。 另外上海每1000股收取1元的過戶費。不足1元時收1元. 深圳不收過戶費 上海 委託費5元(按每筆收費) 深圳不收委託費

『貳』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
(二)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三)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
(四)清算交割事項;
(五)交易糾紛的解決;
(六)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
(七)證券交易所的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
(八)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
(九)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十)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股價指數的編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公布即時行情,並按日製作證券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以適當方式公布:
(一)上市證券的名稱;
(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
(三)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
(四)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
(五)股價指數及其漲跌情況;
(六)證監會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對證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廢止條件作出詳細規定,並維護在本證券交易所達成的證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會獲取證券市場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並有平等的交易機會。
第三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暫停交易的時間超過1個交易日時,應當報證監會備案;暫停交易的時間超過5個交易日時,應當事先報證監會批准。
證監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市場准入制度,並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或者證監會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證券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行為。
除上述情況外,證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證券投資者的證券買賣行為。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應當妥善保存證券交易中產生的委託資料、交易記錄、清算文件等,並制定相應的查詢和保密管理措施。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上述文件的保存期,並報證監會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20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其業務規則得到切實執行,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要及時處理。
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中規定的有關證券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證券交易所負有發現、制止和上報的責任,並有權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查處。
第三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證券市場監督管理和實時監控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設立負責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專門機構。
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之間建立以市場監管為目的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管制度,共同監管跨市場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控制市場風險。

『叄』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的哥本哈根證交所的的交易規則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動是受丹麥證券交易法(Danish Securities Trading Act, Act No.1072)制約的。該法頒布於1995年12月20日,並於1996年1月1日生效。這是丹麥政府第一次將有關規范丹麥證券市場的法律融為一部的專業法。為了適應歐洲統一大市場的需要,該法於2000年7月25日進行了新的修訂,並獲得丹麥議會的通過。修改後的內容與未修改的條款就構成了丹麥新的證券交易法,那就是丹麥證券交易統一法(the Consolidated Act No.725)。該統一法既符合了歐盟頒布實施的《投資服務法令》(EC Investment Service Directive),也滿足了丹麥證券交易市場的實際要求。
目前,丹麥證券交易市場有三層法律監管。第一層是丹麥證券交易統一法,它屬於框架法律,從總體上規定了證券交易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內容;第二層是丹麥證券理事會頒布實施的丹麥證券交易實施通則(Danish Securities Council Executive Order),它從一定意義講被認為是對丹麥證券交易統一法實施的司法解釋,也被看成是統一法的補充;第三層是由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制訂的內部細則(Copenhagen Stock Exchange Self-Regulation),主要規定了證券交易的具體操作規程,它被認為是對丹麥證券交易實施通則的補充。
丹麥證券交易統一法的基本內容:
1、該法規范了證券交易市場的交易行為、清算活動、公司上市注冊原則、經紀人與交易商的交易關系、外匯交易市場等,並規定了有限公司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從事正常的證券買賣業務。
2、該法要求設立證券理事會,並在促進規范化的證券交易市場過程中起到指導性的作用。
3、該法規定了在與控制股權權益轉移(the Transfer of Controlling Interests)相關的並已被確定的要約時,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由於控制股權權益在期權交易中,事關重大,因此,法律嚴格要求當事人遵守合約。
4、該法還規定了有關獲利和操縱價格等方面的條款。
此外,與上述有關丹麥證券交易市場的法律相關的一些行業規則還有:
①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 ②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時交易信息和股評等出版物的規定; ③上市公司證券價格明細表; ④上市股票登記、發行、交易所會員等的費用; ⑤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清單以及內部管理規則。

『肆』 關於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問題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的修訂說明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依有關規定調整大宗交易的證券品種、最低限額、交易時間、價格限制、申報方式、申報內容、費率標准等。」依現行交易規則規定,調整大宗交易成交價格限制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增加上述條文後,原《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大宗交易的品種和最低限額」,予以刪除。
解讀大宗交易(2002年2月27日)

主持人:羅曉芳

嘉 賓:王 霞 深圳證券交易所博士後工作站研究員

主持人:關注股市冷暖,探求投資之道,歡迎收看《今日證券》。《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昨天發布並正式開始實施,那麼大宗交易制度是否真正有利於市場穩定?是否會讓做莊的人鑽空子,更便利於機構的幕後操縱?這一制度會給我們中小投資者帶來什麼影響?今天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王霞博士專程從深圳飛到北京,將與您共同研討這個話題。

主持人:我們看到深圳證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實施細則,吸引了很多投資者的注意,不管是中小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都非常關注這個新的交易制度。王霞博士,我知道你是專門研究大宗交易的,如果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講,什麼叫大宗交易?

王 霞:大宗交易現在一般來說是指交易規模,包括交易的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大,遠遠超過市場的平均交易規模。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主持人:就是說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交易所,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自己來決定一個數量級的下限,並不要求千篇一律,是嗎?

王 霞:對,證券市場都是根據自己的市場規模、成交情況,還有投資者結構,以及大宗交易制度和普通交易制度的不同情況。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很多交易所都是根據它的經營策略,來制定最底線,因為底線越低,可能就越吸引投資者。

主持人:目前我們國內大宗交易底線的設計,根據不同的品種它的底線設計是不一樣的,你能否具體的給我們介紹一下?

王 霞:現在實施的深交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里明確規定,每一筆大宗交易A股的最低數額是50萬股,基金是50萬份,還有債券是5000手。

主持人:以後可以隨著這個設想,隨著這個大宗交易制度的推行,也許這個大宗交易的數量會增多,以後這個底線會不會還調整,會一直不變嗎?

王 霞:在滬深交易所統一的規則中有明確規定大宗交易的最低交易份額,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的。所以這種情況是不能排除的。

主持人:目前大宗交易適用於哪些品種呢?比如A股、基金、債券,大宗交易是實施的,那麼對於B股是不實施大宗交易的,很多投資者問我們這個問題。

王 霞:因為證券交易所在93年就推出了B股兌鈔交易的暫行規定,實際上B股的兌鈔交易跟我們現在的大宗交易裡面規定的內容是非常類似的,我想這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主持人:其實我們還特別關心就是為什麼國家在這個時候,深交所在這個時候推出大宗交易制度?

王 霞:因為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證券市場的投資結構也發生了變化。機構投資者的比重大大增加,在海外成功市場中,比如說在倫敦證券交易所,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總成交量已經達到了總成交量的90%以上,在我們國家現在是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時期,隨著機構投資者的不斷發展,他們的實力在不斷增強,投資者的交易需求也會產生多樣化,他們一方面象其它投資者一樣經常性的進行一些投資結構小的調整,有時可能會需要大的調整,就是投資組合中的結構性的調整。這種結構性調整發生的時候,就必須進行大宗交易,這時大宗交易的需求就產生了。另外一個,從90年代以後,全球兼並浪潮掀起,在兼並過程中,投資者之間的大宗股票或者大宗股權的順利轉讓是兼並收購能夠順利實現的一個重要基礎。90年代以後,大宗交易的實施就更為普及了。我們國家現在推出大宗交易實際上是適應了市場的變化,滿足投資者新的需求的一種舉措。

主持人:我們知道大宗交易確實為機構投資的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滿足他們交易的同時,是否也讓某些做莊的人鑽了空子,更便利某些人在幕後操縱呢?我想投資者可能都非常擔心這個問題。

王 霞:對,我相信這個問題應該也是這個制度,這個細則披露,很多投資者所關心的。實際上我是這么看,因為我們這個制度是中國第一次實施大宗交易,所以從我們這個細則上可以看到,對大宗交易的監管和規范是非常嚴格的,包括對大宗交易成交的價格限制,還有對它的信息披露,非常嚴格的,每一筆大宗交易都必須披露。而且一直要披露到交易的席位和交易雙方的姓名或者名稱,在這么嚴格的監管下,還有大宗交易是不計入即時行情和指數計算的,這樣也可以避免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想通過大宗交易來操縱市場。所以在目前的實施細則下,可能你說的這種情況一般不是很容易出現。

主持人:有人說大宗交易是陽光交易,因為它的信息要披露,包括交易人的姓名,他所在的席位,他成交的數量、金額、價格等等。會否真正能給我們投資者帶來一些投資參考,比如說由此我們洞悉到一些大的動向,但是反過來會不會帶來一些陷阱?

王 霞:我想給投資者更多的信息肯定是有利益的,但是在利益面前的時候,我想應該謹慎。

主持人:另外投資者還非常重視一個問題,就是這個價格到底是怎麼確定的。我們知道是在當天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之間取一個價格。這個價格是怎麼樣來商定的?

王 霞:在這個細則裡面沒有規定這個價格商定的過程,但是明確規定了價格形成的程序,就是要由買賣雙方協商好交易的價格和數量,然後在交易所來申報,經過確認後才能成交,而且交易價格不一定要在當日的最高成交價和最低成交價之間,如果當日沒有成交的話,以前一日的收盤價為成交價。

主持人:這兩個協商的雙方他們互相一定要認識嗎,就是說他們怎麼能夠知道對方有這些股票要賣出或買入,然後他這也有一些股票正好要賣出或買入,是否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他們之間首先要認識,然後他們信息是互通的。

王 霞:我想他們雙方信息溝通肯定是必須的。但是他們是不是認識,我想這個也不一定,因為在我們的細則中沒有提到這一點,或者說我們現在沒有對這個協商過程搭建一個平台,但是我想在這中間可能會有一些中介做這個,來幫他們牽線搭橋。

主持人:我們知道在平常買進或賣出一隻股票的時候,我們是不知道你買出一隻股票之後,會被什麼人賣去,但是在大宗交易過程中,一般對對方有一定了解的,是嗎?

王 霞:對,在成交之前知道,在成交之後他會公告,所有人都知道。

主持人:感覺大宗交易有點象互相轉讓,就是互相之間會有一個溝通。我們還想探究一個問題,我們知道這次深交所首先是推出這個大宗交易制度的,為什麼上交所沒有推出呢?這個制度為什麼深交所領先一步呢?

王 霞:大宗交易在去年滬深交易所裡面明確規定了。但是具體的實施細則是應該由兩個交易所自行制定。這次是深交所首先推出了,也算是中國的大宗交易在實踐中邁出了第一步。

主持人:你認為大宗交易制度推出之後,會給我們的市場帶來一些什麼?

王 霞:大宗交易推出以後,還看不到什麼,因為剛剛推出,從國外成功經驗來看,通常會使市場流動提高,透明度提高,然後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的投資成本會降低,提高市場的流動性,也可能會有利於大家對兼並收購的信心,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實踐的檢驗,我們希望它能夠取得成功。

主持人:好。感謝王霞博士。確實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我們也期待著大宗交易制度的推出在實踐過程中能夠日趨完善,能夠給我們市場真正的帶來活躍,帶來穩定。

『伍』 各位高手幫幫忙~~~關於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

一、證券交易的場所

《證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由此可見,我國目前證券交易的場所分為證券交易所市場(場內交易)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場外交易)。

(一)證券交易所市場

《證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目前,境內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只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家。因此,場內交易就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證券交易。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就是在這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據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06年7月1日分別發布實施的《交易規則》規定, [1] [1]下列證券可以在我國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1、股票;2、基金;3、債券;4、債券回購;5、權證;6、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此外,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假日和證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證券交易所市場休市。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技術故障;4、出現無法申報的席位數量或行情傳輸中斷的營業部數量超過證券交易所已開通席位或營業部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5、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二)場外市場

如上所述,《證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由此可見,證券交易只能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場外市場轉讓。 [2] [2]目前,經國務院批准且已經運作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只有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二、證券交易的委託與申報

《證券法》第五章對證券交易的委託與申報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則具體規定了證券交易的委託與申報的規則。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的,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也就是說,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並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以書面、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託該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託,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交易,並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收規則,與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並為證券公司客戶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

(一)證券交易委託的具體規則

根據《交易規則》的規定,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即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投資者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交易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除交易所另有規定外,投資者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證券賬戶號碼;2、證券代碼;3、買賣方向;(四)委託數量;5、委託價格;6、證券交易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二)證券交易申報的具體規則

根據《交易規則》的規定,會員應當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報。

1、申報方式

證券交易所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1、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2、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3、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4、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5、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6、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類型。 [3] [3]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本方最優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其他市價申報類型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席位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證券代碼、席位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申報指令應當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2、申報的基本單位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或基金時,余額不足100股(份)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債券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買入、賣出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賣出債券時,余額不足10張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債券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0元標准券為1張。股票(基金)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張。

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A股、債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1港元(深圳證券交易所)0.001美元(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申報的有效性

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2)增發股票上市的;(3)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4)證券交易所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深交所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有效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申報當日有效。每筆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但第規定種類的市價申報類型除外。

三、證券交易的方式

依不同標准,可將證券交易分為多種類型。例如,依證券交易場所的不同,可分為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依達成交易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直接交易與間接交易;依證券交易價格形成方式的不同,可分為集中競價交易與非集中競價交易;依證券交易品種的不同,可分為股票交易、債券交易、基金交易與證券衍生品種交易;依證券交易分割期限的不同,可分為證券現貨交易、證券期貨交易、證券期權交易與證券信用交易。不過,從證券法的法律規制而言,依證券交易價格的形成方式所作的劃分最具有代表性。各國證券法也正是以此為中心,對證券交易的不同類型予以調整。

我國《證券法》第四十條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依此,除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外,證券交易方式還包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這不僅使實踐中早已存在的非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具備了法律依據,還使境外證券市場普遍存在而我國尚未開展的其他非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成為可能。

從我國目前證券交易實踐來看,非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協議轉讓、大宗交易、債券回購交易等。至於裁判轉讓,乃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對某隻證券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而發生的證券轉讓。這種證券轉讓一般通過司法拍賣的方式進行,雖在實踐中被作為規避法律的證券交易手段,但客觀上與一般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故不應納入證券交易方式之中。

(一)集中競價交易

集中競價包括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種方式。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規則》均規定了電腦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種集中競價方式。每一個交易日中,任何一個證券的競價均分為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部分(債券只有連續競價而無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對所有有效委託進行集中處理,連續競價則對有效委託進行逐筆處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有漲跌幅限制證券集合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3%。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有效競價范圍調整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其他有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有效競價范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范圍:(1)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90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2)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3)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0%。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范圍:(1)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於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2)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於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5] [5]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則規定,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即有效競價范圍),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2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2)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6] [6]

(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證券單筆買賣申報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規模時,交易所採用的與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所謂與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即在證券交易過程中,不採用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集中競價交易原則,而以協商一致作為達成大宗交易的手段。這是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制度所界定的大宗交易方式。這表明,我國證券市場對大宗交易的判斷標準是證券單筆買賣申報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規模。這與國際上通行的大宗交易界定標準是一致的。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在該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2、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 30萬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4、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 1000萬元;5、 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該所還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7] [7]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2、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港幣;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 萬元人民幣;4、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1萬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5、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1萬張(以人民幣100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6、多隻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0萬股;7、多隻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00萬份;8、多隻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5萬張。該所同樣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8] [8]

上海證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時30分至11時30分、13時至15時30分,但未對成交申報確認時間作明確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 時15分至11時30分、13時至l5時30分,並於每個交易日15時至15時 30分,交易主機對買賣雙方的成交申報進行成交確認。

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意向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本方席位代碼等內容。意向申報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申報方自行決定。對此,《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還明確規定: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成交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交易價格、交易數量、對手方席位代碼等內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還明確規定: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成交申報。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該證券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應向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成交申報一經證券交易所確認,不得變更或撤銷,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會員應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大宗交易不納入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證券交易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但《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屬於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僅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

2008年以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利用大宗交易系統進行股票交易。據統計,2008年前9個月,兩市共發生469筆大宗交易,月均52筆。11月份全部A股大宗交易平台則共發生交易156筆,成交筆數較10月份增加64筆;成交量方面,11月份環比增長近2.5倍;成交金額方面,11月份環比增長逾3倍。而期間最大成交筆數發生在11月7日,共成交30筆,開創了兩市設立大宗交易平台以來單日成交的最高紀錄。

四、證券交易的交割與過戶

證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實際上包含兩種情況:其一為證券公司與結算公司之間清算交割。證券公司一般都必須在結算公司或其委託銀行處開設專門結算賬戶,由結算公司集中清算,並以內部劃賬、轉賬等方式交割凈余額股票或價額;其二為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清算交割,即買者支付現金而獲得股票,賣者交付股票而取得現金。由於投資者已在證券公司處開設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故這種清算交割不必由當事人出面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由電腦自動完成就可以了。

過戶是指投資者買進股票後,持所買股票到發行公司辦理變更股東名冊登記的手續。過戶後,新股東即可享有發行公司的一切股東權益,股票的委託交易過程至此才算終結。但是,現在由於結算公司實行證券集中存管和無紙化交收,股票的過戶手續在清算交割後就已經由電腦自動完成,因此無需投資者本人專門到證券營業部辦理股票過戶手續。

按交割日期不同,我國證券交易的交割又分為四種:

一是當日交割,又稱T+0交割。即買賣雙方在成交當天完成付款交券手續,這種方式可以使買賣雙方較快地得到股票或現金。在T+0交割方式下,投資者買進股票成交後,可以馬上賣出;賣出股票成交後,可以馬上買進;二是次日交割,也稱T+1交割。即在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才能辦理成交的交割手續;三是例行交割,即買賣雙方在成交之後,按照結算公司的規定或慣例履行付款交券;四是選擇交割,即買賣雙方自主選擇交割日期,這種交割方式通常在場外交易中使用。

目前深滬A股清算交收制度採用的是T+1方式,指的是投資者當天買入的股票不能在當天賣出,需待第二天進行交割過戶後方可賣出,也就是第二天才可賣出股票。在資金使用上,當天賣股票後,資金回到投資者賬戶上,當天即可以用來買股票,但是,當天賣股票,資金回到投資者賬上,投資者如果想馬上提取現金是不可能的,必須等到第二天才能將現金提出。實際上,資金同樣是T+1到賬。

目前深滬B股清算交收制度採用的是T+3方式,即B股是在第四個交易日辦理交割過戶。

五、證券交易的傭金與印花稅

(一)證券交易的傭金

《證券法》第46條規定:「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對投資者來說,證券交易的收費是指證券交易中有關證券機構向投資者收取稅收以外的費用。以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交易為例,投資者每筆交易除了成交價外的需要支付的價款包括:傭金,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3%,起點5元,由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過戶費,成交面額的0.1%,起點1元,由登記結算公司向投資者收取;印花稅,原為成交金額的0.1%,2007年5月30日改為0.3%,由稅務機關收取。這三項價款中的傭金、過戶費屬於證券交易的收費,印花稅不屬於證券交易的收費。

有權統一規定證券交易的收費以及稅收標準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目前是指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現行的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准根據的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

按照該通知規定,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0.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證券公司收取的證券交易傭金是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證券代理買賣服務收取的報酬。如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務(如咨詢等),可由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收取標准。

(二)證券交易的印花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徵收的一種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政府調控股市的重要工具之一。

過去18年來,中國股市印花稅稅率曾經有過數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開征,當時主要是為了穩定初創的股市及適度調節炒股收益,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交納。同年11月份,深圳市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的印花稅,內地雙邊徵收印花稅的歷史開始。1991年10月,深圳市將印花稅稅率調整到3%。上海也開始對股票買賣實行雙向徵收,稅率為3%。199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明確規定股票交易雙方按3%。繳納印花稅。1997年5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3%。提高到5%。1998年6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5%。下調至4%。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降低為3%。2001年11月,財政部決定將A、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統一降至2%。2005年1月,財政部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2%。下調為1%。2007年5月30日起,財政部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1%。調整為3%。2008年4月24日起,財政部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3%。調整為1%。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陸』 誰知道下面世界十大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上市公司總數,上市證券總數,證券總市值,交易制度以及開市時

紐約證券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股票市場
倫敦證券交易所
大阪證券交易所
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德國證券交易所
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瑞士證券交易所

『柒』 證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在實踐中,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擬加入委員會名單;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等等。其中,證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項主要有:設立目的;名稱;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職能范圍;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會員的權力和義務;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組織機構及其職權;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資本和財務事項;解散的條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決議解散的,經國務院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解散。如果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則由國務院管理委員會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准解散。 證券交易所設委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制定證券交易所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證券交易所財務預算、決算報告;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的職責主要包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擬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聘任總經理和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副總經理;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方案;審定對會員的接納與處分;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等等。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3人;總經理與副總經理的任期為3年。總經理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證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專門委員會主要有上市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上市委員會由13名委員組成(律師、注冊會計師、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會員和外地會員代表各2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各位派1人;證券交易所理事長、總經理;證券交易所其他理事1人,其職責主要有審批股票的上市及擬定上市規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規則的建議。監察委員會由9名委員組成(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會員2人,外地會員4人、律師注冊會計師各1名;理事1名),每屆任期3年,其主要職責有:監察理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情況;監察理事、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監察證券交易所的財務情況;等等。 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交易活動的監管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證券交易所應當即時公布行情,並按日製作股票行情表,記載並以適當方式公布下列事項:上市股票的名稱;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股票指數及其漲跌情況;等等。
(2)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公司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4)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5)證券交易所應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以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股票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協議的規定,或者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對上市股票作出暫停、恢復或者取消其交易的決定。
(7)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的檔案資料,並對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股票的情況進行統計,並監督其變動情況。
(8)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依照章程、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納席位費、手續費等費用,並繳存交易保證金。
(9)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報告,並主動報告有關情況;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報表、帳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文件。 (1)證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規取得的設立及業務許可。
(2)證券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兼職。
(3)證券交易所的理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內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上市公司獲取利益。
(4)證券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凡有與本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情形時,應當迴避。
(5)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股票監督管理和實施監控要求的系統,並根據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場信息。
(6)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會員和上市公司的有關材料。
(7)證券交易所應當於每一年財政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制經具有股票從業獨立核算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同時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8)證券交易所不可預料的偶發事件導致停市,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所正常秩序採取技術性停市措施必須立即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9)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方面的報告和材料,並有權派員檢查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財務狀況以及會計帳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10)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會員繳存的交易保證金存入銀行專門帳戶,不得擅自試用。
(11)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會員涉及訴訟,以及這些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因履行職責涉及訴訟或者依照股票法規應當受到解除職務的處分時,證券交易所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證券交易所有助於保證股票市場運行的連續性,實現資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價格,減少證券投資的風險,聯結市場的長期與短期利率。但是,證券交易所也可能產生下列消極作用:
1.擾亂金融價格。由於證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僅是轉賣和買回,因此,在證券交易所中,證券買賣周轉量很大,但是,實際交割並不大。而且,由於這類交易其實並非代表真實金融資產的買賣,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實際情況,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價格。
2.易受虛假消息影響。證券交易所對各類消息都特別敏感。因此,只要有人故意傳播不實消息,或者謊報企業財務狀況,或者散布虛有的政治動向,等等。都可能造成交易所價格變動劇烈,部分投機者就會蒙受重大損失,而另一些人則可能大獲其利。
3.從事不正當交易。從事不正當交易主要包括從事相配交易、虛拋交易和搭夥交易。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過多種途徑,分別委託兩個經紀人,按其限定價格由一方買進、一方賣出同種數量的證券,以抬高或壓低該證券的正常價格。虛拋交易是指交易者故意以高價將證券拋出,同時預囑另一經紀人進行收購,並約定一切損失仍歸賣者負擔,結果是可能造成該證券的虛假繁榮。搭夥交易是指由兩人以上結伙以操縱價格,一旦目的達成後,搭夥者即告解散,包括交易搭夥(搭夥者或者在公開市場暗中買進其所感興趣的證券以免這些證券的價格抬高,或者通過散步對公司不利的消息壓低其欲購進的股票價格)和期權搭夥(投資者按有利的價格購買證券,這通常是通過打通公司董事會而獲得,一般是從獲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給董事)。
4.內幕人士操縱股市。由於各公司的管理大權均掌握在大股東手中,所以這些人有可能通過散布公司的盈利、發放紅利及擴展計劃、收購、合並等消息操縱公司股票的價格;或者直接利用內幕消息牟利,如在公司宣布有利於公司股票價格上升的消息之前先暗中買入,等宣布時高價拋出;若公司將宣布不利消息,則在宣布之前暗中拋出,宣布之後再以低價買入。
5.股票經紀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員作弊。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時,股票經紀商的作弊行為可能有倒騰(即代客戶一會兒買入一會兒賣出,或故意緊張地勸說客戶趕快買入或賣出,以便其從每筆交易中都可獲傭金)、侵佔交易傭金、虛報市價、擅自進行買賣從而以客戶的資金為自己謀利、或者虛報客戶違約情況從而賺取交易賠償金。交易所工作人員的作弊方式可能有:自身在暗中非法進行股票買賣、同時股票經紀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經紀商秘密地共同從事股票交易。
世界證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30位
隨著股票漸漸滲入我們的生活,證券交易所也和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密切。在世界證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30位中,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其實力居於首位。排在前十的分別是:紐約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泛歐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集團、西班牙馬德里交易所和瑞士證券交易所。

『捌』 證券交易所的制度

證券交易所分為公司制和會員制兩種。這兩種證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團體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營制證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資經營的(稱為民營制證券交易所),還可以是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私合營的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人員,以便利證券商的交易與交割的證券交易所。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這種證券交易所要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與證券成交的傭金,其主要收入來自買賣成交額的一定比例。而且,經營這種交易所的人員不能參與證券買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中,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務。董事的職責是:核定重要章程及業務、財務方針;擬定預算決算及盈餘分配計劃;核定投資;核定參加股票交易的證券商名單;核定證券商應繳納營業保證金、買賣經手費及其他款項的數額;核議上市股票的登記、變更、撤消、停業及上市費的徵收;審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議案及報告;決定經理人員和評價委員會成員的選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項目。監事的職責包括審查年度決算報告及監察業務,檢查一切賬目等。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由會員自治自律、互相約束,參與經營的會員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買賣與交割的交易所。這種交易所的傭金和上市費用較低,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場外交易。但是,由於經營交易所的會員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參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難免出現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時,因為參與交易的買賣方只限於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新會員的加入一般要經過原會員的一致同意,這就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壟斷,不利於提供服務質量和降低收費標准。
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中,理事會的職責主要有:決定政策,並由總經理負責編制預算,送請成員大會審定;維持會員紀律,對違反規章的會員給予罰款,停止營業與除名處分;批准新會員進入;核定新股票上市;決定如何將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廳專櫃;等等。

『玖』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

第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證監會批准。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占會員總數1/3以上的會員請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結束後10日內,證券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及有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
(四)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審定對會員的接納;
(六)審定對會員的處分;
(七)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八)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由7至13人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人數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3,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2。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證監會委派。
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理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理事會決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總經理應當是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責。
理事長擔任會員大會期間的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得兼任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3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證監會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由國家公務員兼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3年。總經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總經理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為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中層幹部的任免報證監會備案,財務、人事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報證監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監察委員會主席由理事長兼任。監察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察證券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二)監察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三)監察證券交易所的財務情況;
(四)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根據需要,理事會可以下設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章程中作出具體規定。
各專門委員會的經費應當納入證券交易所的預算。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
(一)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違法行為被撤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擔任因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年;
(五)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或者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之日起未逾5年;
(六)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聘任有不正當情況,或者前述人員在任期內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行為,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其所擔任的職務時,證監會有權解除有關人員的職務,並任命新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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