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董建國的人物履歷
1986.09--1990.07 四川大學新聞系新聞專業學習
1990.07--1992.02 重慶市白蟻防治研究所工作(其間借調四川省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房改辦工作)
1992.02--1993.11 四川省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房改辦科員
1993.11--1994.05 四川省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
1994.05--1998.06 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房改辦副主任,1995.06兼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1998.06--2000.10 重慶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房改政策處處長兼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其間: 1999.03--1999.06重慶市委黨校第四期處長班培訓)
2000.10--2001.02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改政策處處長兼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2001.02--2001.12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公室主任兼房改政策處處長、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2001.12--2003.06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公室主任
2003.06--2010.04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2004.12--2007.12重慶大學EMBA專業學習;2004.12--2007.12香港理工大學項目管理專業學習)
2010.04-- 2012.11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總裁
2012.11—2015.02 重慶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正廳局級)
2015.02—重慶市國土房管局局長。
Ⅱ 請問重慶市巴南區現在還在執行農轉城制度嗎,如果再執行的話,具體是怎麼操作的
一、農村宅基地的退出政策
目前,市國土房管局對農村居民整戶農轉城退出其全部宅基地及建構附著物的補償標准正在調整中。根據渝國土房管發〔2011〕157 號文件第六條之規定,自願退出能復墾產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以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為合規性證明,按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面積預付價款,待復墾驗收合格並交易後按實測面積結算地票價款。自願退出暫不能復墾產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以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為合規性證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按每畝 9.6 萬元的收購價一次性結清價款。
二、農村承包地退出政策
根據渝農發〔2011〕139 號文件規定,農村承包地的處置與利用採取市場化原則,由農村居民自耕自種、代耕代種或向龍頭企業、專業大戶流轉,引入社會資金予以平衡,嚴格防止承包地的撂荒。
Ⅲ 本人重慶農村戶口,現在我所在的大學強制要求我轉為城鎮戶口,請問這是否合法,有沒有這樣的規定。
你好,我也和你的情況是一樣的,不知道你是那個學校的,不過我是堅決不轉的,不知道你看了
渝府發〔2010〕78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這個文件沒有,這個文件已經明確指出,對於大學生轉戶口隱藏著裸轉,即把你的土地和你的房產剝離,只是把你的戶口變為了城市戶口,裡面不涉及一分錢的賠償問題,就是說你不會有一分錢的賠償收入就轉為城市戶口,當然還是擁有將來記住是將來的土地賠房產償權。這一切都是自願的,重慶政府明文規定的。你要知道,現在英語四六級都不與學位證畢業證掛鉤了,轉戶和學位證掛鉤這個就更離譜了。所以,你可以明確他們這樣做是不符合要求的!!順便支持你的想法!!這是那個文件,你可以看一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推動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加快城鎮化、工業化、城鄉一體化進程,促進城鄉資源要素的有序流動,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經與有關方面協商,現就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當前,現行戶籍制度已不適應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勢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於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惠及民生。戶籍差異影響了社會公平。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賦予有條件的農民工城鎮居民身份,有利於實現同工同權,使農民工享受到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待遇。
(二)有利於促進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鎮化進程。我市城鎮戶籍人口比重較低,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利於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鄉一體的經濟社會發展格局。
(三)有利於擴大內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進城農民工難以獲得城市戶籍,影響在城市的消費積極性。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村居民進城後真正成為城市居民,有利於拉動消費,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四)有利於促進城鄉要素流動,盤活城鄉資源。長期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使城鄉資源要素流動渠道不暢,成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打破城鄉交流障礙,有利於加快農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資源流動,提升城鄉資源要素價值。
(五)有利於促進農村生產力提升,繁榮農村經濟。農村人多地少,生產方式粗放,資源利用效率低,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引導有條件的農民工轉戶進城,有利於擴大農村人均耕地面積,提高農業生產集約化水平,推動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民收入增長。
二、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總體要求,以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轉戶進城為突破口,引導農村居民向城鎮有序轉移,逐步縮小附著在戶籍上的城鄉差異,消除農民向城鎮轉移的體制性障礙,促進城鄉資源要素合理流動,最終形成科學有序的人口城鎮化機制,全面促進「五個重慶」和內陸開放高地建設,全面助推城市和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探索統籌城鄉改革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
(二)基本原則。
一是統籌規劃。總體設計,明確階段性改革目標,分級設置准入標准,建立完善各類群體轉戶進城的制度通道,最終實現城鄉戶籍制度一體化。
二是自願有償。充分尊重農民轉戶意願,依法辦理,有償退地,完善社會保障,確保農村居民進城後,生活得到保障,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三是積極穩妥。充分兼顧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鎮資源承載力,分類分階段有序推進,防止損害農民利益,防止農民流離失所,防止出現城市貧民窟現象。
四是綜合配套。強化制度設計,通過改革創造資源增量,以市場手段將資源增量變為財富,以財富增量推動實現改革目標。
五是促進發展。著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動障礙,激活城鄉各類要素,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
結合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自然環境、資源承載等因素,分階段推動人口向小城鎮、區縣城、主城區1000平方公里區域內聚集,實現市域內戶籍合理轉移,逐步建立城鄉人口和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的制度體系。
2010―2011年,重點推進有條件的農民工及新生代轉為城鎮居民,解決戶籍歷史遺留問題,力爭新增城鎮居民300萬人,非農戶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實現轉戶人口在主城、區縣城、小城鎮三級城鎮體系的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過系統的制度設計,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支撐保障機制,進一步放寬城鎮入戶條件,力爭每年轉移80萬―90萬人,到2020年新增城鎮居民700萬人,非農戶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區集聚城鎮居民1000萬人,區縣城集聚城鎮居民600萬人,小城鎮集聚城鎮居民300萬人,形成合理流動、權益公平、城鄉一體的戶籍制度體系。
四、集中解決有條件的農村居民轉戶
結合重慶實際,堅持重點突破與面上推進相結合,建立暢通的戶籍轉移通道,重點引導有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自願進入城鎮定居,兩年內集中推動338.8萬本市籍農村居民率先轉戶。
(一)推動有條件的農民工及新生代戶籍轉移。
225.6萬名在主城區務工經商5年以上、遠郊區縣城3年以上的農民工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轉為城鎮居民,解決其社會保障,處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權屬問題。
66.7萬名在市內就讀的本市農村籍大中專學生,入學時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個人征地補償收益權,符合資助條件的繼續享受學費、生活費補助,畢業後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1.8萬名新增退役的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享受城鎮義務兵的安置政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組織實施。
(二)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32.9萬名歷年已用地未轉非人員,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按市政府確定的有關原則辦理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相關手續,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建立養老保險。
4.9萬名未轉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建立養老保險,不再享受移民後期扶持政策。
0.9萬名城中村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按征地、拆遷相關政策予以安置補償,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組織實施。
6萬名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享受城鎮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待遇,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組織實施。
五、科學設置戶籍准入條件
按照寬嚴有度、分級承接原則,適度放寬主城區、進一步放開區縣城、全面放開鄉鎮落戶條件,積極引導本市籍農村居民向城鎮轉移落戶,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
(一)主城區。
1.本市籍農村居民在主城區務工經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2.本市籍農村居民購買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遷移入戶。
3.本市籍農村居民投資興辦實業,3年累計納稅10萬元或1年納稅5萬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二)遠郊31個區縣城。
1.本市籍農村居民在遠郊31個區縣城務工經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2.本市籍農村居民購買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遷移入戶。
3.本市籍農村居民投資興辦實業,3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1年納稅2萬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三)其他鄉鎮。
本市籍農村居民本著自願原則,可就近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四)其他規定。
1.本市籍農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可遷移入戶。
2.城鎮年老父母身邊無子女,其本市籍農村子女可投靠遷移入戶。
3.本市籍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不受居住時間限制。
六、建立完善戶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機制
結合戶籍轉移,系統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支撐保障機制,逐步消除城鄉戶籍待遇差距,促進城鄉戶籍制度融合,推進城鎮化加速發展。
(一)建立完善農村土地處置機制。
1.對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的,允許自轉戶之日起3年內繼續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農房的收益權或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保留林權。鼓勵轉戶居民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的,參照同時期區縣(自治縣)征地政策對農村住房及其構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並參照地票價款政策一次性給予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及購房補助,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對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輪土地承包期內剩餘年限和同類土地的平均流轉收益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准和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轉移中獲得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並享受相應補償。
3.組建市、區縣(自治縣)兩級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負責對農戶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房進行補償和處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承擔補償費用。建立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用於農戶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房所需資金的周轉。
4.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應積極盤活利用轉戶退出的土地。按照規劃及用途管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要求,對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國土整治力度,促進承包地向經營大戶、龍頭企業流轉,實現規模經營,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優先保障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過增減掛鉤、地票交易等方式,顯化其資產價值。產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權可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機制。
1.將符合條件的轉戶農村居民納入公共租賃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圍,改善穩定就業農民工、新畢業農村籍大中專生、新退役農村籍士兵等無房或住房困難人員居住條件,鼓勵有條件的轉戶居民購置普通商品房。
2.主城區及區縣城城鎮規劃區農村居民,具備條件的可轉戶進入統一規劃建設的集中居住小區。加大主城區及區縣城城鎮規劃區內轉戶集中居住小區、農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設力度。集中居住小區、農民工公寓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並比照廉租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公共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等相關優惠政策。
(三)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1.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其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可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所需資金由區縣(自治縣)國土部門核準的退出宅基地的補償費代繳。退出宅基地的補償費不足以繳納的,差額部分由個人自籌資金繳納。若代繳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給轉戶居民。
2.農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在勞動年齡段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參保並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企業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3.依法被徵收土地的轉戶居民按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過去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
4.農村籍大中專學生在校期間辦理農轉非手續,並隨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工作後接續參保。
5.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沒有條件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6.加快制定養老保險不同制度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使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能實現養老保險的順暢轉移和有效連接。
(四)健全醫療保險制度。
1.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在勞動年齡段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參保並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2.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沒有條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3.加快制定醫療保險不同制度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使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能實現醫療保險的順暢轉移和有效連接。
(五)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保障機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轉戶居民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建立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實現鄉鎮敬老院和區縣(自治縣)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全覆蓋;加強城市社會救助和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切實滿足城市擴容後社區服務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務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業保障機制。
1.將轉戶居民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范圍,促進其在城鎮穩定就業。對有一技之長的,通過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信息,幫助其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作為就業援助對象,開展「一對一」的幫扶,開發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對大中專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強化職業指導,搭建大中專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對接平台,引導農村籍和農轉非的大中專畢業生到基層、工業園區、中小企業等實現穩定就業。
3.本市農村籍和農轉非的初高中畢業生就讀本市中等職業學校的,可給予定額生活補貼,生活困難的給予定額學費補貼。
4.鼓勵大中專畢業生、農民工和其他轉戶居民自主創業。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項目推薦、開業指導、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服務等創業扶持,幫助其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凡辦理農轉非的納入城鎮創業扶持政策范圍。
(七)建立完善培訓機制。
1.分類開展轉戶居民教育培訓。以提升綜合素質為目標,對所有轉戶居民開展新市民教育培訓;以提高學歷為目標,對16―30周歲的轉戶居民進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以提高就業能力為目標,對勞動年齡段的轉戶居民進行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促進轉戶居民由農業向非農產業轉移、由農民向市民轉變。
2.組織農村勞動力參加轉移培訓,提高其轉移就業能力,促使其在城鎮穩定就業。對企業新招用的農民工,根據企業崗位需求,開展針對性強的崗前培訓,使農民工盡快上崗和穩定就業。對農村勞動力參加轉移培訓和農民工參加崗前培訓,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並對初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費用給予全額補助。
3.建立完善轉戶居民教育培訓管理體系。推行彈性學制,幫助轉戶居民開展工學交替、半工半讀,分階段、分時段以「累計學分」的形式完成學業。結合實際,開展送職業教育進鄉鎮、進社區、進企業活動。
4.提升教育培訓基礎能力。新建一批農民工培訓基地,建好農民工培訓學院。辦好中等職業學校骨幹專業,打造適宜轉戶居民學習、方便轉戶居民就業的特色專業。推行「特崗、特聘和特邀」計劃,建設一支適應轉戶居民教育的「雙師型」教師隊伍。
(八)建立完善城鄉教育保障機制。
1.科學規劃城鄉學校布局,按照戶籍制度改革轉移人口目標和重點接受農民工轉戶的區域,准確把握城鄉適齡人口及中小學在校生規模變化狀況,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留足教育用地,在主城區、區縣城、小城鎮按照城鄉規劃,加快新建一批幼兒園、中小學、中職學校。
2.加大教師隊伍建設力度,做好新增學校師資配備、師資專項培訓等工作,滿足新增學校教師需求。
3.完善各級各類學生就讀政策和資助體系,保障轉戶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轉戶居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條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就讀,享受與現有城鎮學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標到校、區縣安排」的原則,解決轉戶居民子女就讀普通高中;完善各級各類學生資助政策,確保轉戶居民子女享受國家政策優惠。
(九)建立完善衛生服務保障機制。
按照城市功能區布局規劃,科學合理布局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加快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建設,加快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逐步完善醫療服務基礎設施、設備建設,保障轉戶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體在市內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
(十)完善計劃生育相關政策。
1.未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2.已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自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當年起,給予5年的政策過渡期。在政策過渡期內,轉戶居民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的生育政策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七、戶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
全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成立市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市長黃奇帆任組長,市政府副市長童小平、劉學普,市政府秘書長陳和平任副組長,市委政法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農委、市財政局、市林業局、市教委、市城鄉建委、市民政局、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人口計生委、市移民局、市統計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重慶警備區等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辦公室主任由陳和平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發展改革委主任楊慶育、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兼任。辦公室負責戶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組織與協調。
(二)明確責任分工,積極穩妥推進。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將戶籍制度改革作為一項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推進。各區縣(自治縣)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責任主體,要加快制定本區縣(自治縣)戶籍改革實施意見,組織實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具體工作,配套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成市政府明確的目標任務。市級各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准確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關工作細則,確保改革平穩進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的協調平衡;市公安局負責制定戶籍登記准入實施細則,具體組織實施戶籍登記准入工作;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負責制定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實施細則;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制定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市國土房管局、市城鄉建委負責做好轉戶進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市中小企業局及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用工企業農民工轉戶的動員和轉戶籍的服務工作;市規劃局、市城鄉建委、市市政委負責城市人口擴容後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市教委負責做好學校規劃建設工作,滿足新增學生的入學需求;市衛生局負責做好城鎮醫療機構規劃建設工作;市民政局負責推進農村五保對象、新增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轉戶進城的相關工作,負責做好城市社區管理、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市人口計生委負責調整轉戶居民生育政策和獎勵扶助政策,做好農村居民轉戶後的計劃生育工作;市水利局負責推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基礎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相關工作;市金融辦負責結合戶籍制度改革推進農村金融創新;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實施對轉戶居民的集中培訓;市財政局負責制訂戶籍制度改革資金平衡的具體方案,做好戶籍制度改革推進所需資金的統籌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各部門推進戶籍改革工作進展情況將納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三)加強宣傳引導,確保和諧穩定。
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在全市廣泛宣傳戶籍改革政策內容,對戶籍改革涉及的重點群體深入開展政策講解,引導群眾主動參與戶籍改革。在市內主要媒體設置戶籍改革宣傳專欄,積極宣傳戶籍改革成效,為群眾答疑解惑,搭建政府與群眾溝通橋梁,形成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做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情況的信息收集、社會輿情掌控工作,制訂完善相關工作應急預案,及時掌控改革動態,有針對性地採取防範和控制措施,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公安 戶口 改革 意見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7月26日印發
Ⅳ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網站是目前公布的信息,該局內設機構是:
1、辦公室(信訪處)
2、綜合處
3、房地產發展處
4、房地產權籍處
5、耕地保護處
6、建設用地處
7、土地利用管理處
8、礦產資源勘查儲量處
9、油氣管理處(重慶市油氣管理辦公室)
10、礦產開發管理處
11、地質環境處
12、住房保障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13、房地產市場處
14、房屋徵收管理處
15、物業處
16、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17、財務處
18、審計處
19、幹部人事處
20、執法監察處
21、總工程師辦公室
22、國土資源規劃處
23、法規處
Ⅳ 渝中區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在什麼位置
因重慶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位於渝中區,渝中區沒有單設不動產登記中心,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承擔重慶市渝中區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登記發證具體工作。
重慶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地址:渝中區人和街93號
重慶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是隸屬於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事業單位。前身為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重慶市房地產交易所(重慶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所)。
中心的工作宗旨是為不動產權利人提供登記發證服務。受重慶市國土房管局的委託,承擔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的政策研究和業務指導工作。
(5)重慶土地交易所擴展閱讀
登記中心前身重慶市房地產交易所(重慶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所)於1993年正式成立,現有在冊職工97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職工85名,研究生以上學歷的職工6名,具有較雄厚的專業技術力量和管理經驗。
單位現設有綜合科、市場監管科、受理發證科、登記審核科、信息技術科和質檢督查科等九個職能科室。單位成立17年來(截止2009年11月底),共辦理各類房產登記53.16萬件,徵收稅費10億元,並成功承辦由重慶市國土房管局主辦的重慶市24次大型房地產展示交易會。
Ⅵ 探索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所及運行管理新機制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董建國
農村土地問題是統籌城鄉發展重要的制度性問題。自國家批准重慶市設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以來,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國土資源部的指導、支持下,就城鄉土地利用機制、耕地保護模式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其中,最具創新意義的大事就是擬設立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與重慶市已有的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合署辦公,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
一、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的目的和原則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目前,我國城鄉土地管理二元結構差異顯著。從土地市場體系來看,城市建設用地出讓、轉讓、出租、交易市場經過10多年的建設,已經相對比較完善,而農村土地市場體系尚未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明晰;從土地權屬性質來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出讓、轉讓、出租等方式進行流轉,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模糊,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權流轉受到嚴格限制;從土地價值的實現情況來看,權屬差異導致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同地不同價」,農村土地資產價值未顯化。城鄉土地二元結構的管理體制限制了城鄉土地的統籌開發和高效利用,有待通過改革和創新土地制度予以解決。另一方面,按戶籍人口計算,2007年末重慶市城鎮人均建設用地84m2,農村人均建設用地153m2,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相掛鉤工作大有潛力可挖。重慶市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就是為了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通過市場化途徑,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達到優化城鄉土地資源配置、推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目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們在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整個方案設計中堅持了四個原則:一是堅持穩定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二是堅持嚴格保護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有效保護基本農田;三是堅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四是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機構設置
對農村土地交易所的機構,我們有兩個層面的考慮:
第一個層面是監管層面,成立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監管委員會。由國土資源、農業、林業、規劃、建設、水利、金融、工商、社保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農村土地交易指導、監督和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全市農村土地交易服務機構資質審查、土地指標核發等日常工作。
第二個層面是交易平台層面,由市政府出資成立農村土地交易所。農村土地交易所在市農村土地交易監管委員會領導下,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全市土地交易信息庫,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就性質上講,農村土地交易所是一個非營利性事業法人機構,但實行企業化管理,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范設置法人治理結構,比如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實行現代企業管理模式。
為提高交易效率,減少交易成本,我們打算在區(縣)設立農村土地交易所的代理機構,就近受理土地交易申請,提供信息發布、登記等服務。
三、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交易品種
按我們的設計,農村土地交易所里交易地宗和指標兩個品種,或者說有「實盤」和「虛盤」。「實盤」即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包括:一是耕地等農業生產用地承包經營權交易。農業生產用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時,附著於該土地上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交易。二是林業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林業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時,生長在該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一並交易。三是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交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時,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交易。四是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未利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五是農村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折資入股後的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時,原土地實物及其附著物的相關權屬一並交易。目前,在重慶和全國,「實盤」交易已經以不同形式在進行,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的職責主要是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規范交易行為、保障交易權益等。
農村土地交易所制度創新和方案設計的重點是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交易即「虛盤」。土地指標交易的制度設計,是嚴格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進行的,它的意義和作用包括:
一是有效保護耕地,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與現有「先佔後補」的用地模式相比,我們設計的建設用地指標交易是「先造地後用地」的模式,對耕地的保護力度更大,保護效果更好。同時,有效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確保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一方面農村閑置土地資源依法有序退出,解決農村建設用地浪費問題;另一方面城市建設用地有比例、有節奏地增加,解決城市建設用地緊張的矛盾,但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
二是有效實現城市反哺農村、發達地區支持落後地區。土地以指標形式進行交易,實現遠距離、大面積流轉,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才能提升農村特別是偏遠地區的土地價值,實現農民增收和城市反哺農村、發達地區支持落後地區的目的。
三是激活城鄉要素市場,完善城鄉市場體系。在現行制度下,農村閑置的集體建設用地是沉睡的資本。在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下,使土地資源轉化為可以流動的資本,通過土地交易所流動配置,必然帶動城鄉要素市場的發展,有力地促進資本、產權、技術等其他要素市場建設。
四、關於農村土地交易所的運行管理機制
為確保農村土地交易所規范、有序運行,我們准備建立以下六種運行管理機制:
(1)指標總量調控機制。為與現有國有土地管理制度銜接,我們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交易總量實行計劃調控,原則上每年度指標交易量不超過本年度國家下達的城市建設用地計劃的20%。
(2)指標有效利用機制。為促進土地指標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指標的囤積和炒作,我們規定:土地指標經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必須上市交易;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必須與具體用地項目結合使用。否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原土地所在地區當年土地指標基準價格予以收回。
(3)土地分類交易機制。我們以土地用途管制為核心,實行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分類交易。農業用地只能在農業范圍內流轉,實行「三個不變」,即農業用地性質不變;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農民家庭承包制不變。在「三個不變」的前提下,農業用地的流轉實際上就是向龍頭企業、種田大戶的流轉。
(4)用地指標分類供給機制。為防止因巨大的購買力差別和級差地租原因,可能導致的建設用地指標向發達區(縣)過度集中而欠發達區縣用地指標緊張的情況,我們准備實行「雙軌制」。一方面,國家年度計劃外的建設用地指標,在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通過市場手段優化配置,實現市場價值,使農民得到實惠。主城區經營性用地和儲備土地,一律通過交易方式獲取指標。另一方面,國家年度計劃內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實行獎勵性調配,與各城鎮吸納農民工就業、農村人定居的規模掛鉤,用計劃調配的手段解決公平問題。
(5)農民利益保護機制。為防止農民利益受損,我們在交易過程的幾個重要環節上,都對農民利益作了設計和規定。在申請耕地復墾整理環節中,我們規定: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耕地復墾整理,必須經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受到損害。凡農戶申請宅基地復墾整理,必須有其他穩定居所、有穩定工作或生活來源,避免宅基地復墾整理交易後出現農民生活困難、流離失所的問題。在申請交易土地指標環節中,我們規定: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交易,必須出具經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成員代表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凡農村家庭、鄉鎮企業申請交易,必須提交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在價格確定環節中,我們實行價格保護措施:區(縣)政府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規劃與建設、土地市場狀況等情況,制定並公布農村土地的基準地價,農村土地交易價格不得低於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農村土地交易價格低於基準地價時,土地所有者有優先回購權。土地所有者放棄優先回購權時,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有優先購買權。在土地交易收益分配環節中,我們規定:對於不同形式的農村土地交易,交易收益按不同的比例在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分配,農民可獲得絕大部分收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於農民社會保障和新農村建設等。
(6)不動產統一登記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定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以土地為核心,推進國有土地、農民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承包地、林地、「四荒地」等不動產的統一登記,為賦予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平等的權益,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奠定良好的基礎。
Ⅶ 中央對重慶「12+10」政策的12和10分別是什麼政策
2009年1月26日,國務院出台《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對重慶作出了「黃金定位」。
給重慶的重要定位:
長江上游地區綜合交通樞紐和國際貿易大通道
內陸出口加工基地和擴大對外開放的先行區
國家重要的現代製造業基地
長江上游科技創新中心和科研成果產業化基地等
長江上游生態文明示範區
給重慶的特色定位:
會展之都
購物之都
美食之都
區域商貿會展中心
中西部地區循環經濟發展示範區等
10項先行政策:
設立內陸開放型經濟示範區和兩江新區
批准兩路寸灘保稅港區
設立全國性電子票據交易中心
設立以生豬等畜產品為主要交易品種的遠期交易市場(鮮活產品遠期市場第一家)
設立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全國唯一)
設立統籌城鄉科技改革與創新綜合試驗區
設立國家統籌城鄉教育綜合改革試驗區
開展以土地經營權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試驗
實行土地計劃彈性管理、滾動修編
設立武陵山經濟協作區
18項攻堅任務 :
加快建設兩路寸灘保稅港區
設立兩江新區
建設鐵路樞紐
建設高速公路網
建設清潔能源
落實庫區後期扶持資金
開征三峽水資源費
實施長江兩岸退耕還林
加快林權制度改革
設立運作土地交易所
構建資本場外交易市場體系
設立電子票據中心
設立運作畜產品遠期交易市場
發展節能環保汽車
完善城鄉社保體系
構建城鄉醫保體系
實施新的扶貧標准
建設安全保障示範區
Ⅷ 重慶市渝中區房屋交易所電話多少
重慶市渝中區房屋交易所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人和街93號
電話:(023)63618426 63654200
網址:www.cqreal.com
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是隸屬於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事業單位。登記中心的宗旨是為土地房屋權利人提供確權服
務。主要職責任務是依法承擔渝中區內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與發證,以及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登記工作,負責檔案的整理、保管,指導全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業務工
作。
職能職責
房地產交易管理,為房地產交易提供服務,房地產權屬登記與發證,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檔案整理保管及利用;房地產市場監管、租賃登記管理;房地產
交易與權屬登記統計分析;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
落實房產政策和處理房屋權屬糾紛;指導全市各區、縣房地產交易、權屬登記業務、信息技術、產籍檔案建設及市場建設工作。
Ⅸ 重慶房管局副局長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領導
董建國,局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局黨組工作、局行政工作,主管直屬機關黨委、審計、外事工作。
聯系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
蔣宜茂,局黨組成員,市地勘局黨委書記、局長
分管地質環境處,負責市三峽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日常工作;主持市地勘局全面工作。
聯系萬州區、南川區、梁平區、奉節縣、巫山縣國土房管局,市地質災害防治中心、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
黃 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國土資源規劃處、建設用地處、土地利用管理處、幹部人事處。
聯系渝中區、南岸區、長壽區、大足區、榮昌區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鐵路分局,市建設用地事務中心、市國土資源利用事務中心、南岸不動產登記中心,市房地產業協會。
陳光宇,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綜合處、房地產權籍處、住房保障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聯系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北碚區、渝北區、綦江區、萬盛經開區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北碚不動產登記中心、渝北不動產登記中心,市局宣傳教育中心、市國土房屋安全應急調度中心、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學會、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中國國土資源報重慶記者站。
向 戎,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分管局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聯系江北區、江津區、合川區、璧山區、潼南區、豐都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兩江新區國土房管分局,江北不動產登記中心。
黃 濤,局黨組成員、副巡視員
分管離退休人員處、直屬機關黨委和共青團工作,協助分管審計和幹部人事工作。
聯系九龍坡區、開州區、城口縣、酉陽自治縣、彭水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九龍坡不動產登記中心。
韋 平,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分管總工程師辦公室、油氣處、物業處、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聯系黔江區、涪陵區、秀山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勘測規劃院、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信息中心、市國土資源和房屋檔案館、市城市害蟲防治研究所、市小康住宅工程處、局屬核心控股企業,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科協、市物業管理協會。
郭唐勇,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耕地保護處、礦產資源勘查儲量處、礦產開發管理處、房屋徵收管理處。
聯系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市農村土地整治中心,巴南區、銅梁區、武隆區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市地質調查院、市級機關公房管理處、重慶地質礦產研究院、巴南不動產登記中心、市重點工程建設拆遷辦公室,市地質礦業協會、重慶寶玉石產業協會;協助聯系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
劉文瓊,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分管財務處、工會和婦委會工作。
聯系沙坪壩區、雲陽縣、巫溪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沙坪壩不動產登記中心、市不動產融資擔保公司。
文 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法規處、房地產發展處、房地產市場處、執法監察處。
聯系市國土資源房屋執法監察總隊,大渡口區、永川區、墊江縣、忠縣、石柱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大渡口不動產登記中心,重慶市巴渝民宿集團有限公司;協助聯系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