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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證券法修改草案

發布時間:2021-10-27 21:46:02

證券法的修訂

2005年10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京舉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就《證券法》修訂草案所作審議結果向會議作了報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就在該法修訂通過前夜,又有六大新的問題被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寫入法律。
著名商法專家、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顧功耘教授曾對六大新問題進行詳解,如下:
對證監會的權力制約加大
根據王以銘的介紹,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以及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原草案規定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修改後的修訂草案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這些條件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顧功耘:「這次修訂規定,將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新股等重要問題,需國務院批准,應該是為了防止證監會的權力過分膨脹。關於證監會的地位,法律一直規定得比較含糊。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證監會應該是一個特設機構,不是隸屬國務院的行政部門,證監會行使的權力也不是行政權力。以前,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是行政部門,但證監會成立後,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就再也沒有活動過。我認為,立法中所出現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到底是不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明確規定」。
公司涉嫌犯罪須公告
據《每日經濟新聞》了解,有全國人大常委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對本公司發生的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草案所列「重大事件」,還應包括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七條第二款關於「重大事件」的規定中,增加規定「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顧功耘:「重大事件公告,最核心的內容在於是否已經成為事實,並且可能對二級市場價格產生巨大影響。若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必須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上市公司本身若涉嫌犯罪,毫無疑問會影響股價。補充這一規定,將完善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利益」。
一致行動人概念被明確
有常委委員、部門提出,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有些收購人與他人合謀,採取共同收購行為,表面上各個收購人都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持股比例,以規避收購達到一定比例必須報告、公告或者發出收購要約的義務,對這種行為應予規范。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相關條款修改為「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法定比例的,應當進行報告、公告和發出收購要約。
顧功耘:「原來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法規中,有一個一致行動人的概念。現在,通過《證券法》將這一概念加以明確,效果會更好。對於上述故意規避公告或者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若不加以規范,中小股東的利益將受損。」
嚴控證券私募發行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向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屬於公開發行,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有的部門提出,為了防止發行人在短期內多次向不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規避核准和監管,應作出必要的限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為了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防止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行為,對發行人在短期內多次向不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行為進行限制是必要的。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累計向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為公開發行。有這種情形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申請發行核准。
顧功耘:「有的公司通過幾次,並且每次都向100多人發行證券,最後完成向數百甚至上千人私募資金,達到降低發行成本、不公開公司信息的目的,逃避監管。這樣的行為,若公司經營不善,將會造成很壞的後果。這次修訂,採用『累計向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立法用語,完善了證券發行程序,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❷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❸ 《證券法》修訂草案何時進行二審

原來是4月一審,6月二審,8月三審,一審4月過了,但6月後股市下降太快,所以都去救火了,二審就延後了。

目前最快二審也要10月了,三審在12月,具體就要看國家層分管這塊的領導如何決定了。
個人認為,不管什麼事都不能等到都完善了,再去做,也就是100%才去做,那猴年馬月也做了,因為沒有100%完美的好事在等大家。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從何時起開始實行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於1999年7月1日頒布實施,後經過三次修正。

2、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3、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4、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4)2015年證券法修改草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這次證券法修訂的指導思想是:

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市場。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的精神為指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方針。

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加強證券市場基礎建設。

在修訂過程中,堅持既積極又慎重,既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又有利於保障資本市場安全穩定的原則,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現行證券法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採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監管機構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打擊違法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❺ 證券法修訂列入今年立修法工作計劃了嗎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許安標表示,「《證券法》修訂列入了今年的立修法工作計劃」。對此,業內人士普遍預計,《證券法》修訂年內有望迎來三審。而新修訂的《證券法》,勢必在加大違法違規懲治力度等方面會有實質性舉措。

此後,2017年4月份《證券法》修訂草案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在充分考慮我國證券市場實際情況、認真總結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證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聚焦注冊制、投資者保護等七大市場焦點。

❻ 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和一審稿的區別,證券從業人員

不確定
證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對於基本交易制度、多層次資本市場、者保護等方面有了較多的表述、更多的進步,這些內容也將在二審稿中體現。

❼ 證券法2015 草案 通過了沒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草案(
2015

5
月)





第一章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股票發行注冊

第三節

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核准

第四節

證券銷售

第五節

股票轉售限制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證券買賣

第三節

證券結算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四章

跨境證券發行與交易

第五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與重大資產交易

第一節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二節

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交易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證券登記與擔保

第一節

證券登記

第二節

證券擔保

第八章

投資者保護

第九章

證券交易場所

第十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十一章

證券經營機構

第十二章

證券服務機構

第十三章

證券業協會及其他市場組織

第十四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
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創業創新,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
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
益和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財產權益,可均分且可轉讓或者交易的憑證或者投資
性合同。

下列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普通股、優先股等股票;

(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債券;

(三)股票、債券的存托憑證;

(四)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資產支持證券等受益憑證、權證的發行和交易,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
用的原則。

第六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
券市場等行為。

第七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中,發行人應當依法披露信息;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服務機
構應當勤勉盡責;投資者應當自主判斷投資價值,自擔投資風險。

第八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
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
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交易
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業協會及其他自律性組織,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公開發行證券,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
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或者核准;
未經依法注冊或者核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證券持有人數超過二百人後,
十二個月內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不超過三十五人的,
不視為公
開發行。發行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公開勸誘,不得採用變相公開方式。

第十三條

通過證券經營機構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以互聯網等眾籌
方式公開發行證券,
發行人和投資者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的,
可以豁免
注冊或者核准。

第十四條

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限額、發行人和投資者符合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豁免注冊或者核准。

第十五條

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向職工發行股票累計超過二百人,符
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豁免注冊。

第十六條

向下列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證券,可以豁免注冊或者核准
:
(一)國務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或者認可的境外機構;

(二)前項規定的金融機構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投資性計劃;

(三)實繳資本不低於三千萬元、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資產凈值不低於一千萬元的投資
公司或者其他投資管理機構;

(四)實繳資本或者實際出資額不低於五百萬元、凈資產不低於五百萬元的除金融機構以
及投資管理機構以外的其他企業;

(五)年收入不低於五十萬元、金融資產不少於三百萬元、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期貨投資
經驗的個人。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變化,調整合格投資者的條件。

第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豁免注冊或者核準的,發行人
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披露招股說明書或者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

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或者與投資者的約定,
向投資者披露或者提供必要的經營、財務和其他信息。

發行人應當保證披露或者提供的信息真實、
准確、
完整。
發行人披露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以外的其他證券,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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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通過,還在修訂中。

❽ 證券法修訂草案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最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是於2019年12月28日通過修訂,於2020年3月起開始實施。
這是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面制定的。

❾ 《證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什麼時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容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修改後的《證券法》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可見於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51027/22022072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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