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法》案例分析,知道的看一下吧!
1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因此電話委託不符合規定
2 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因此 解聘胡某符合規定
3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因此可以將胡某的收益收歸甲公司所有
4 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修改公司章程;
因此 董事會不能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定 該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
B. 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統計學.銀行貨幣學.公司法.證券法/ 以上這些如果要全學的話,應該按
我們學校的安排是先宏觀再微觀,再統計跟貨幣銀行學一起開的,其他兩個隨便順序就好了,給你參考下
C. 公司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1、公司法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冊資本為3萬元,案例中,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為60萬元,大於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所以該項合法。
2、案例中,公司章程關於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合法。因為公司法第51、52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可以設一至三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註: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是必設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則可設可不設)
3、案例中甲乙丙的出資形式合法。據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案例中三人都符合規定。另一方面,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案例中,公司的注冊資本為60萬,三人的貨幣出資為20萬,比例約為33%,超過了30%,因此出資形式合法
(註:非貨幣出資具有兩個重要特徵:可以貨幣計量、可以轉讓。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勞務、名稱、商譽、姓名等,即使這些符合那兩個特徵也不可以作為出資形式)
4、公司設立有效,因為它符合了出資形式等要求,並依法辦理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丙也已將以貨幣形式出資的10萬元存入擬設立公司的臨時帳戶,所以設立有效。
5、甲應承擔的責任分兩種情況:
1)違法出資義務導致公司設立失敗的,要對其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應對設立中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2)違法出資義務導致公司設立瑕疵的,應履行出資義務,並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總的來說,甲應該對未出資的部分承擔資本填補責任,若因為出資不足而導致公司受損的應相應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純手打的~~希望幫到你吧~~~
D. 寶萬之爭看保險業的發展
原文,多說一句,當王石和田朴珺搞曖昧,背叛妻子的時候,他今天的出局就已經是必然,失去岳父家這條大腿,他王石算個屁
作為中國的企業領袖,作為中產上中產的榜樣,王石的引退必然引發熱議,或心靈雞湯,或深度分析,洋洋灑灑,一時刷屏。但是,對中國經濟發展微妙而深刻的事情,被有意或無意的忽略了。
目前,萬科的股東排序為,深鐵佔29.38%,寶能佔25.4%,AB股佔6.18%,萬科管理層4.14%。如果根據相關法律甚至常識,按照持股比例算,正常應該是這樣,非獨立董事方面,深鐵第一大股東2-3席;二股東寶能佔2-3席;萬科管理層1-2席;AB佔0-1席,此外各方還能競爭4個獨立董事的推選。
然而,在中國常識和法律都是柔軟的。深鐵提名的11人名單中,深圳國資背景者5人,萬科管理層3人,剩餘的獨立董事也包括劉姝威這樣站隊明顯的學者。這就意味著,這次萬科新一屆的董事提名中,沒有第二大股東寶能、第三大股東安邦的身影。
時至今日,仍有部分媒體質疑寶能對於萬科董事的提名權。但無法否認的是,法律學界和市場業界均普遍認同,保監會的處罰並不意味著證監會的處罰,違反《保險法》也不代表違反《證券法》,不影響前海人壽的提名權。
還有觀點從寶能的資金層面質疑,但正如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組織的研究報告認為,寶能將資金組織方式用到了「極致」,雖然蘊含了風險,需要監管方面針對監管漏洞加以彌補,但在現有法規下,其資金組織方式並未有違規之處。更何況,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司法機關宣布剝奪前海人壽持有萬科股權和相應股東權利。根據公司法,寶能的股東權利是應該受到保護的。
但即便如此,持股達到25%的寶能系,竟然能不出現在萬科的董事會提名中。
由此,萬寶之爭的結局已經較為清晰:前海人壽與姚振華本人遭到重罰,王石出局,郁亮等萬科管理層力量也被削弱,深圳地鐵集團為代表的深圳國資成為「寶萬之爭」這場股權紛爭的最大贏家。
從2016年開始進場,起初打算通過資產注入方式增資入股,經華潤集團與寶能系反對未能成行,到寶能系成為第一大股東,恆大集團進場等各種戲劇情節。最終,今年深圳地鐵集團通過現金購入華潤集團、恆大集團股份的方式,成為萬科持股29.38%的第一大股東,超過寶能系25.4%。從目前的董事席位來看,不出意外將獲通過,深圳國資擁有最多的董事會席位,對萬科的擁有絕對的控制權。
那麼,誰輸了呢?首先是是混合所有制改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並強調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強調加快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在2014年的,政協會議經濟界別第34組小組討論會上,談及混合所有制,民企老闆們猜疑,在央企(包括國企)不放開控股權之下的混合所有制,民企是否會淪為「陪太子讀書」的角色。擔心沒有控股權,很容易「羊入虎口」,只投錢而沒有話語權,「公平」難以得到保障。
他們的擔心並不是杞人憂天,在這場股權爭奪中,混合所有制需要的民營股東不見蹤影。這就在提醒人們,民營企業,畢竟還是一個民字。民和國,民和官還是有著深刻的差別。從更大層面上來說,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經被寶萬之爭做出了宣判,即使萬科管理層和最大股東深鐵都反復強調過,堅持萬科的混合所有制體制。
更重要的是,市場輸了。以後恐怕沒有民營企業的大資金會去爭股權了,因為股權起不到決定性作用,權力的作用遠大於股權,有股權也無法取得控制權。
正因為如此,才有一位資深投行人士的評價:達能股權之爭、萬科股權之爭是中國經濟發展史性質最大的負面事件。前者是民族主義情緒擊敗了規則,後者擊敗規則的,是規則制定者。
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之前城門立柱的典故,眾所周知。商鞅之所以這么做,是為了向老百姓表明法令的權威、有效,這或許是中國最早的普法宣傳。這次普法宣傳,確立的民眾對法令的穩定預期,從而完成法家思想對秦國的改造,為秦統一天下奠定基礎。
而另一個與之相反的典故則是周幽王烽火戲諸侯,在這個典故中,周幽王通過自己的行動,告訴臣民,我的最高法令、最緊急的法令「烽火」,是不算數的,沒有意義的,誰相信誰就是傻瓜。
那麼,寶萬之爭的這個局面,到底是當年秦國城門的那根立柱,還是周幽王的烽火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公司法案例分析,求答案啊~~~麻煩幫幫忙吧
三方以備忘錄形式簽訂的協議有法律效力,他是三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具有合同無效的要件,所以是有法律效力。 安德魯不能直接享有股東權利,安德魯簽訂的三方協議應認為是股權代持協議,其只能通過其他兩方實現其股東權利,。 不能認為是一人公司,公司成立應以注冊工商登記為准,該公司成立時其出資形式是自然人和法人,所以不是一人公司。 安德魯和投資公司應依三方協議起訴陳,因三方協議是有效的代持股協議,所以陳應該履行協議義務,幫助其他兩方移轉股份。 謝謝
F. 公司法和證券法有沖突的地方以哪個為主
兩者是平行法關系,各有側重。如有沖突應由立法機構迅或司法機構解釋了。
G. 寶萬之爭 是商鞅的立柱 還是周幽王的烽火
原文,多說一句,當王石和田朴珺搞曖昧,背叛妻子的時候,他今天的出局就已經是必然,失去岳父家這條大腿,他王石算個屁
作為中國的企業領袖,作為中產上中產的榜樣,王石的引退必然引發熱議,或心靈雞湯,或深度分析,洋洋灑灑,一時刷屏。但是,對中國經濟發展微妙而深刻的事情,被有意或無意的忽略了。
目前,萬科的股東排序為,深鐵佔29.38%,寶能佔25.4%,AB股佔6.18%,萬科管理層4.14%。如果根據相關法律甚至常識,按照持股比例算,正常應該是這樣,非獨立董事方面,深鐵第一大股東2-3席;二股東寶能佔2-3席;萬科管理層1-2席;AB佔0-1席,此外各方還能競爭4個獨立董事的推選。
然而,在中國常識和法律都是柔軟的。深鐵提名的11人名單中,深圳國資背景者5人,萬科管理層3人,剩餘的獨立董事也包括劉姝威這樣站隊明顯的學者。這就意味著,這次萬科新一屆的董事提名中,沒有第二大股東寶能、第三大股東安邦的身影。
時至今日,仍有部分媒體質疑寶能對於萬科董事的提名權。但無法否認的是,法律學界和市場業界均普遍認同,保監會的處罰並不意味著證監會的處罰,違反《保險法》也不代表違反《證券法》,不影響前海人壽的提名權。
還有觀點從寶能的資金層面質疑,但正如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組織的研究報告認為,寶能將資金組織方式用到了「極致」,雖然蘊含了風險,需要監管方面針對監管漏洞加以彌補,但在現有法規下,其資金組織方式並未有違規之處。更何況,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司法機關宣布剝奪前海人壽持有萬科股權和相應股東權利。根據公司法,寶能的股東權利是應該受到保護的。
但即便如此,持股達到25%的寶能系,竟然能不出現在萬科的董事會提名中。
由此,萬寶之爭的結局已經較為清晰:前海人壽與姚振華本人遭到重罰,王石出局,郁亮等萬科管理層力量也被削弱,深圳地鐵集團為代表的深圳國資成為「寶萬之爭」這場股權紛爭的最大贏家。
從2016年開始進場,起初打算通過資產注入方式增資入股,經華潤集團與寶能系反對未能成行,到寶能系成為第一大股東,恆大集團進場等各種戲劇情節。最終,今年深圳地鐵集團通過現金購入華潤集團、恆大集團股份的方式,成為萬科持股29.38%的第一大股東,超過寶能系25.4%。從目前的董事席位來看,不出意外將獲通過,深圳國資擁有最多的董事會席位,對萬科的擁有絕對的控制權。
那麼,誰輸了呢?首先是是混合所有制改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並強調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強調加快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在2014年的,政協會議經濟界別第34組小組討論會上,談及混合所有制,民企老闆們猜疑,在央企(包括國企)不放開控股權之下的混合所有制,民企是否會淪為「陪太子讀書」的角色。擔心沒有控股權,很容易「羊入虎口」,只投錢而沒有話語權,「公平」難以得到保障。
他們的擔心並不是杞人憂天,在這場股權爭奪中,混合所有制需要的民營股東不見蹤影。這就在提醒人們,民營企業,畢竟還是一個民字。民和國,民和官還是有著深刻的差別。從更大層面上來說,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經被寶萬之爭做出了宣判,即使萬科管理層和最大股東深鐵都反復強調過,堅持萬科的混合所有制體制。
更重要的是,市場輸了。以後恐怕沒有民營企業的大資金會去爭股權了,因為股權起不到決定性作用,權力的作用遠大於股權,有股權也無法取得控制權。
正因為如此,才有一位資深投行人士的評價:達能股權之爭、萬科股權之爭是中國經濟發展史性質最大的負面事件。前者是民族主義情緒擊敗了規則,後者擊敗規則的,是規則制定者。
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之前城門立柱的典故,眾所周知。商鞅之所以這么做,是為了向老百姓表明法令的權威、有效,這或許是中國最早的普法宣傳。這次普法宣傳,確立的民眾對法令的穩定預期,從而完成法家思想對秦國的改造,為秦統一天下奠定基礎。
而另一個與之相反的典故則是周幽王烽火戲諸侯,在這個典故中,周幽王通過自己的行動,告訴臣民,我的最高法令、最緊急的法令「烽火」,是不算數的,沒有意義的,誰相信誰就是傻瓜。
那麼,寶萬之爭的這個局面,到底是當年秦國城門的那根立柱,還是周幽王的烽火呢?
H. 談談你對公司法在證券市場法律法規中的地位的看法
所有的法律都是為沒有錢沒有權的人設計的!公司法約束不到厲害的公司!
I. 公司法與證券法的關系是什麼
公司法是規范所有公司的法律 證券法則是規范所有有價證券交易的法律
公司上市發行股票或者發行債券這種有價證券以及投資資本市場就要同時收到證券法的監管
另外經營證券相關業務的公司(證券公司 投資公司 基金公司)則要同時受到公司法的監管
J. 公司法有關問題請大神幫忙
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規定,並未提到為辦理營業執照的處罰措施。至於如何辦理營業執照,相關部門也尚未出台實施細則,在這種情況下,貿然關閉不會有什麼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