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信貸資產證券化,銀行與各個中間商(發行人,承銷人,交易管理機構)之間的協議,以及申報的流程,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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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所謂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設立特定目的信託,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收益憑證,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產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
形式、種類很多,其中抵押貸款證券是證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
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開行所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即針對企業貸款的證券化。
信託公司作為特殊目的信託(SPT)開始參與到信貸資產證券化這一業務中來,主要承擔受託人和發行人的職責。
Ⅲ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法律意見書可以在哪裡查到
都是私募發行的產品,管理人處備查,公開途徑查不到。
Ⅳ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程序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過程包括資產池的組建,交易結構的安排和資產支持證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ABS)的發行,以及發行後管理等環節。
信貸資產證券化
通過上述過程,信貸資產的形態發生了轉化,從原始的諸多離散貸款形式,轉化為系列化的證券形式。也就是說,證券化的過程可以描述為:銀行將貸款進行組合打包,並切割為證券出售。這樣,通過貸款的組合能有效分散單個貸款的特定風險;將貸款包拆細為標准化的證券,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通過對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劃分,能滿足不同的投資需求。
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一般是由發起人將信貸資產轉移給一個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 ),再由該特殊目的實體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根據SPV構成的不同形式,可分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SPC )、
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 ),以及基金或理財計劃等類型。根據我國的法律和政策情況,採用信託模式是目前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較為可行的模式。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目標是通過一定的法律結構安排將信貸資產轉化為可交易的證券,確定證券化各參與方的法律地位、風險和權益。就開行而言,要實現以下三個方面的目標:
1、法律要求。實現有限追索,即ABS投資者的追索權僅限於被證券化的資產及該資產相關的權益,而與發起人(開行)和發行人(信託公司)無關;實現風險隔離,即被證券化的資產與發起人(開行)和發行人(信託公司)的其他資產的風險相隔離。
2、會計要求。實現表外證券化,符合國際會計准則IAS39R關於資產終止確認的標准,即滿足風險、收益和控制權的實質轉移,從而將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移出發起人(開行)的資產負債表外。
3、市場要求。實現ABS的公募發行與流通,符合有關證券公開發行與上市的法規和監管要求,切合市場需求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上述目標,我們提出了交易結構設計的基本思路,如下圖所示:
該交易結構的核心是利用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法律特徵,開行將信貸資產設立他益信託,通過信託公司發行代表受益權份額的ABS指定信託財產的受益人,從而在法律上實現風險隔離和有限追索,並且符合國際會計准則IAS39R關於資產終止確認的標准,實現表外證券化。具體的交易關系如下圖所示: 信貸資產證券化
在初始階段,我們從存量的信貸資產入手,選擇證券化的資產池。今後還可以考慮增量信貸資產與證券化的結合,即從證券化的目標出發,來評審發放新增貸款,構建增量資產池。在發放之日同時實現證券化的操作。這樣,就能實現客戶與市場的直接對接,不佔用銀行的信貸額度,解決存量資源對於不同管理資產渠道的供給矛盾,迅速做大表外管理資產的規模。
Ⅳ 資產證券化法律意見書怎麼寫
這個屬於專業問題,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Ⅵ 請問誰有關於「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的外國文獻或論文
美女在幹嘛呀?
Ⅶ 新加坡基金會的法律意見書怎麼出具
樓主你好!
新加坡出具法律意見書首先要注冊一家新加坡基金會,提供新加坡基金會注冊紙證書、注冊紙、章程包括項目白皮書。
新加坡法律意見書包含哪些內容:
1、白皮書合規:證明從事的項目是符合新加坡條例的;防止MAS(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調查;上交易所時需要用到;
2、token非證券化證明:證明所從事項目是非證券化的、目前有因涉及證券化的被MAS關停。做好後到MAS報備,防止MAS的調查。
3、私募銷售條款合規:證明在上交易所之前所從事的私募和銷售是合規的;
4、公募條款合規:相當於上交易所之後對廣大投資者所做的一個承諾,增加投資者的信心;
Ⅷ 券商可不可以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受託機構
券商可以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受託的,但現在幾乎沒有券商這么做。
作為可以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兩類金融機構,信託和券商將是信貸資產證券化擴容的最直接受益的中介機構。
對於信託來說,制度優勢比較明顯。通常說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三個基本環節,即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出售資產支持證券。其中,風險隔離機制主要通過對發起人進行隔離管控,擔保破產風險,從而對出資人的資產償付加以保障。
但從目前的制度體系來看,信託提供的解決方案具有風險隔離的作用;而從已發行的券商資產證券化項目實踐看,投資者與券商之間多是委託代理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如果證券公司破產,那麼計劃資產將面臨被列為破產財產的風險。
中信建投分析師魏濤認為,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前提,《信託法》明確規定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使得信託公司作為特殊目的機構具有先天的制度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