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內容主體
第一條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規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的公開募集設立、運作及其相關活動,保護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放式基金活動及與該活動相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應當遵守《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開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辦法,在規定的場所和開放時間內,由投資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請申購基金單位;或者應基金投資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贖回投資人持有的基金單位。
第四條開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設立。
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
第五條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四)、(五)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合理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
(三)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報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開放式基金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
第七條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申請:
(一)因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調查;
(二)因公司高級管理層變動、與公司有關的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經對所管理的基金運作造成不良影響;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開放式基金設立申請獲得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設立募集;超過6個月尚未開始設立募集的,原申請內容如有實質性改變,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原申請內容沒有實質性改變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九條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設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計算。
符合下列條件的,開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一)設立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
(二)在設立募集期限內,最低認購戶數達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應當自募集期滿之日起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第十條開放式基金成立後的存續期間內,其有效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者連續20個工作日最低基金資產凈額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開放式基金可以對單個帳戶持有開放式基金單位的比例設置限制,並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十二條開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期限內只接受申購,不辦理贖回,但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三條開放式基金可在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中載明預期的基金規模,在達到預期的基金規模後,可不再接受申購申請。
第十四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託管人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持有基金資產;
(二)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三)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四)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五)在定期報告內出具託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契約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二)編制並公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三)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並且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契約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第十六條基金單位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單位計價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關投資者獲得賠償的方法應當在基金契約中具體列明。
第十七條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應當與有關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
商業銀行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申請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管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部門;
(二)有足夠的熟悉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
(三)有便利、有效的商業網路;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機構及其經辦業務人員,在直接或者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行業公認的道德標准和行為規范,不得誤導、欺騙投資人。
第二十一條開放式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辦理,也可以委託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
商業銀行辦理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代辦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開辦以下業務:
(一)建立並管理投資人基金單位帳戶;
(二)負責基金單位注冊登記;
(三)基金交易確認;
(四)代理發放紅利;
(五)建立並保管基金投資人名冊;
(六)基金契約或者注冊登記代理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
第二十四條開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應為基金的開放日,辦理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變更登記、基金之間轉換等業務申請。
基金開放日期及時間應在基金契約中規定。
第二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開放日的第二天公告開放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第二十六條申購開放式基金單位的份額和贖回基金單位的金額,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基金單位資產凈值,應當按照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單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七條投資人申購基金單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款額一經交付,申購申請即為有效;除有基金招募說明書載明的不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的情形發生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基金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收到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第二十九條除有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基金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一)不可抗力;
(二)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其他在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已載明並獲批準的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可按單個帳戶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按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規定,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兌付。
第三十條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但投資者可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基金投資人, 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三十一條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發生基金契約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經批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暫停期間,每兩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第三十三條開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購費,但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申購費用可以在基金申購時收取,也可以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予以扣除。
開放式基金可以根據基金管理運作的實際需要,收取合理的贖回費,但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贖回費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續費後,余額應當歸基金所有。
開放式基金可以選用可調整的申購、贖回費率。開放式基金收取費用的方式、條件以及費率標准應當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三十四條基金的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基金的非現金資產應當至少有80%屬於該基金名稱所顯示的投資內容。
第三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根據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六條開放式基金的廣告、宣傳推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內容應當真實、完整、准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三十七條開放式基金的各相關機構應當依法保存基金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業務資料。
第三十八條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違反《暫行辦法》或者本辦法的,比照《暫行辦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貳』 如何買賣開放式基金
你好,購買開放式基金流程:
投資人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間、基金尚未成立時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為認購。通常認購價為基金單位面值(1元)加上一定的銷售費用。投資人認購基金應在基金銷售點填寫認購申請書,交付認購款項。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並確認認購。
在基金成立之後,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申請向基金管理公司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為申購。
投資人申購基金時通常應填寫申購申請書,交付申購款項。款額一經交付,申購申請即為有效。具體申購程序會在有關基金銷售文件中詳細說明。申購基金單位的數量是以申購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為基礎計算的。具體計算方法須符合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並在基金銷售文件中載明。
賣出開放式基金流程:
與購買基金相反,投資人賣出基金是把手中持有的基金單位按一定價格賣給基金管理人並收回現金,這一過程稱為贖回。其贖回金額是以當日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為基礎計算的。
投資人贖回基金通常應在基金銷售點填寫贖回申請書。按照《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收到基金投資人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應當自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此外,對於開放式基金來說,投資人除了可以買賣基金單位外,還可以申請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紅利再投資。
『叄』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目前已頒布的關於基金的法規有兩部:
一是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是2000年10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肆』 什麼是開放式基金的封閉期
如果是傳統的開放式基金,一般在發售結束以後需要封閉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內你不能做任何操作。這就是開放式基金的封閉期了,等過了這段時間基金正常開放,你就可以申購或者贖回了。
另外,除了傳統開放式基金,現在還存在比較多的創新型基金,這類基金本質還是開放式基金,但在發售的時候它就會說明,會先封閉幾年,然後轉成某種開放式基金。且一般封閉的這幾年它會在二級市場上市,到時若不想持有可以直接賣出,有點類似封閉式基金。即在這段封閉期內只能買賣但不能申贖,基金份額總值是不變的。
『伍』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區別和聯絡
主要有以下五點區別:
一,期限不同。封鎖 式基金通常 有一個固定的存續期;而開放式基金通常 是無特定存續期限的。封鎖 式基金合同中必需 規則 基金封鎖 期,封鎖 式基金期滿後可以過關一定的法定順序 延期或許 轉為開放式。
二,份額限制不同。封鎖 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是固定的,在封鎖 期限內未經法定順序 認可不能增減,開放式基金規模不固定,投資者可以隨時提出申購或許 贖回請求 ,基金份額會隨之添加 或許 減少。
三,買賣 場所不同。封鎖 式基金份額固定,在完成募集後,基金份額在證券買賣 所上市買賣 。投資者買賣封鎖 式基金份額,只能委託證券公司在證券買賣 所按市價買賣,買賣 在投資者之間完成。開放式基金份額不固定,投資者可以依照 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基金管理人或許 其銷售代理人提出申購、贖回請求 ,買賣 在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完成。
四,價錢 方式 方式不同。封鎖 式基金買賣 價錢 主要受二級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開放式基金的買買價 格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不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
五,獎勵 約束機制與投資戰略 不同。封鎖 式基金份額固定,即便 基金錶現好,其擴展才能 也受較大影響,與封鎖 式基金相比,通常 開放式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更好的獎勵 約束機制。開放式基金的份額不固定,投資操作經常 受到不可預測的資金流入,流出的影響與攪擾 。特別滿足基金贖回的需要,開放式基金必需 保存 一定的現金資產,並高度注重 基金資產的活動 性,這在一定水平 上會給基金的臨時 運營 業績帶來不利影響。相對而言,由於封鎖 式基金沒有贖回壓力,一定水平 上有利於基金臨時 業績的提升
1.封鎖 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買賣 所,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請求 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
2.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商定 的時間場所進行申購或許 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這里所說的開放式基金指的是傳統的開放式基金,不包括買賣 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上市開放式基金等新型開放式基金。
這是關於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區別和聯絡 ?的解答。841
『陸』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介紹
關於發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0〕73號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專員辦事處,滬、深證券交易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會內各部門:現發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柒』 開放式公募基金在成立之初都有封閉期嗎
有封閉期
開放式基金的封閉期是指基金成功募集足夠資金宣告成立後,會有一段不接受投資者贖回基金單位申請的時間段。
設定開放式基金的封閉期一方面是為了方便基金的後台(登記注冊中心)為日常申購、贖回做好最充分的准備;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可將募集來的資金根據證券市場狀況完成初步的投資安排。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規定,基金封閉期不得超過3個月。
『捌』 開放式基金是怎樣運作的
你好,
開放式基金的運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基金的發起和設立。開放式基金是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人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首先必須准備並上報有關法律文件,如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申請報告、基金契約、基金託管協議、基金招募說明書、銷售協議、注冊登記協議等。中國證監會收到文件後對基金管理人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以及上報材料的完整性、准確性進行審核,如果符合有關標准,批准基金管理人銷售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直銷和代銷方式進行銷售。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基金方可成立。
(2)市場營銷。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兩條途徑銷售基金:一是代銷。代銷機構通常為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機構。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銷售。在海外,為了吸引投資者,規模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有專業化、高素質的市場營銷隊伍,專門負責市場營銷、投資咨詢、宣傳與教育,以及向投資者提供各類的投資與信息服務。
(3)基金的申購或贖回。投資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選定的基金代銷機構開設基金帳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投資者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作申購;投資者將所持基金單位賣給基金並收回現金、也就是基金應投資者的要求買回基金單位的過程,稱為贖回。
(4)基金買賣的注冊登記。投資者買入基金單位後,由注冊登記機構在其基金帳戶中進行登記,表明其所持基金單位的增加。投資者賣出基金單位後,取得款項,並由注冊登記機構在其基金帳戶中登記,表明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減少。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可以是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是基金管理公司委託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5)投資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所公布的基金契約的要求進行基金投資與管理,如按一定的投資比例或行業投入股市、債券市場等,這是開放式基金運作的關鍵環節,決定著基金的經營業績。
(6)基金的信息披露。開放式基金雖然在信息披露方式上與封閉式基金類似,按期公布季度投資組合公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但比封閉式基金的信息披露更為透明、頻率更高,更加方便投資者及時了解基金的運作情況。例如,開放式基金每天都要公布上一工作日的單位基金凈值,使投資者及時了解基金的表現情況。
(7)收益、費用及收益分配。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必然會產生收益、發生費用以及收益分配的問題,基金契約中會對基金收益、費用的計提標准及收益分配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基金收益包括紅利、利息、證券買賣價差和其他收入。基金是以委託的方式請專家進行投資管理和操作的,因此從設立到終止都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基金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支付給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支付給託管人的託管費、支付給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的費用、基金設立時發生的費用以及其它費用。基金收益扣除基金費用後便是基金的凈收益。開放式基金一般以現金形式進行收益分配,但投資者可以選擇將所分配的現金,自動轉化為基金單位,即紅利再投資。
『玖』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相關批號
關於發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通知
證監基金字〔2000〕73號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專員辦事處,滬、深證券交易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會內各部門:
現發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