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9年最新傳銷名單有哪些
1、國宏金橋基金(涉案資金17億元,3萬多人被騙)
2、國盟普惠證券(網路傳銷)
3、惠卡世紀集團(網路傳銷,非法集資案)
4、開心復利理財網(特大網路傳銷案)
5、開鑫牧場(網路傳銷)
6、快鹿集團(涉嫌集資詐騙被立案偵查)
7、藍天格銳(涉嫌非法集資被立案偵查)
8、龍愛量子(涉嫌刑事犯罪被打擊)
9、奇妙生物(非法傳銷被查處)
10、日本生命(傳銷公司破產,負債額達118億元)
11、盛融在線(網貸平台傳銷,非法吸收存款23億元,公司法人被判9年徒刑)
12、世界雲聯(非法傳銷,涉案資金過億,主犯多為高學歷80後90後)
13、萬達復利理財(設下傳銷騙局,在微信群「釣魚」)
14、萬通奇跡(非法傳銷)
15、沃客理財(網路傳銷)
16、西部大開發(非法傳銷)
17、新亞洲集團(特大網路傳銷案,嫌疑人家中搜出7000萬現金)
18、國盟資本(特大網路傳銷案,嫌疑人家中搜出7000萬現金)
19、雲數貿(非法傳銷)
20、雲數貿-中國國際建業聯盟(網路傳銷案)
21、中貝蛋業(網路傳銷)
22、中國一川(非法傳銷,涉案金額巨大)
23、中晉(傳銷詐騙案)
24、中券資本(特大網路傳銷案)
25、中山盛仕銘(網路傳銷典型案件)
26、IGOFX(借金融理財非法傳銷,中國區總代疑卷300億元跑路)
27、MGN集分寶(涉嫌網路傳銷犯罪)
28、Sky雲世紀(專家提醒:龐氏騙局)
29、貝格邦BGB(媒體報道,涉嫌傳銷)
30、豐果游天下(媒體報道,涉嫌傳銷)
② 腳踩著地產,惦記著金融,把玩著藝術的戴志康為什麼這次栽了
就算再厲害的人也有失誤的那一天,這次戴志康就是因為自己的失誤而導致這些事情的發生。而且其實國家隊這種犯罪行為是查的非常嚴的,戴志康也算是撞到槍口上了。而且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你這樣來謀取群眾的利益,群眾肯定是會舉報你的。
戴志康一直是資本市場的傳奇人物,身上的標簽眾多。不僅是地產大亨,還是資本大佬,也是藝術大佬,被外界稱為:腳踩著地產,惦記著金融,把玩著藝術。
從地產圈的證大五道口、證大大拇指廣場、證大喜馬拉雅中心、證大九間堂,到金融圈的證大金服、西部證券,再到文化圈的上海喜馬拉雅美術館、證大文化、大觀舞台,甚至是互聯網圈的喜馬拉雅FM等,背後都有戴志康的身影。所以說做的越多,失誤的可能就越大,所以這次戴志康也算是栽了。
③ 山東威海有個國家支持的項目,一次性投資43800,保底保息,低投入高回報,是傳銷嗎
遵紀守法 創新互助
----相關法律問題回復
一、個人自身行為的合法性
1、個人來考察,合法。(憑身份證在祖國旅行自由。民法)
2、個人聽課,合法。(學習、了解、認知社會自由。民法)
3、個人自願互助他人,合法。(私有財產支配自由。物權法)
二、互助的合法性
1、性質屬於經濟類、類金融、互助性質活動
2016年3月1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說:《慈善法》第110條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這和通過慈善組織做慈善是有區別的,是「抱團取暖」。今天我有困難了大家幫助我,明天你有困難大家再幫助你。彼此幫助時,會有得到他人來日幫助的回報預期。我們的社會組織呼籲通過不同種類的活動來幫助人們。這在法律的第105條提到過。這個行為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慈善。如果我現在幫助別人,將來會有人幫助我。這種活動是不被禁止的。(網路有視頻參考)。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排除:詐騙、非法集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互助本身公開、公平、公正透明,沒有任何欺詐、欺騙行為。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屬於非法集。凡是集資要有集資主體:單位或者個人。互助參與者不是,也不可能是集資主體。所有參與者僅僅是參與者,不是,也不可能是多少年前最初的事件主體。
3、認識什麼是傳銷?
傳銷是基於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銷售方法。傳銷產生於二戰後期的美國,成型於戰後的日本,發展於中國。在國外傳銷和直銷是一個意思,也就是說:國外只有傳銷這一個概念。國外傳銷主要概念是:以顧客使用產品產生的口碑作為動力,讓顧客來幫助經銷商來宣傳產品後分享一部分利潤,也就是客戶傳播式銷售。按世界直銷聯盟的定義,直銷指以面對面且非定點之方式,銷售商品和服務,直銷者繞過傳統批發商或零售通路,直接從顧客接收訂單。這也就是最早的無店鋪銷售,減少了店鋪租賃、裝修、運營成本。在東南亞國家把單層次直銷稱:直銷。多層次直銷叫:傳銷。
1990年雅芳進入中國,2006年3月獲得中國第一張直銷經營許可證。1992年,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屬於第一批直銷公司。
國發〔1998〕10號《關於禁止傳銷活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國務院決定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傳銷作為一種經營方式,由於其具有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傳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加之目前我國市場發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較落後,群眾消費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傳銷進行邪教、幫會和迷信、流氓等活動,嚴重背離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利用傳銷吸收黨政機關幹部、現役軍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參與經商,嚴重破壞正常的工作和教學秩序;利用傳銷進行價格欺詐、騙取錢財,推銷假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牟取暴利,偷逃稅收,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
由此可見,當年禁止傳銷的初心不在於禁止這樣一種市場經濟的銷售方法,而是這種方法傳入中國後發生了變異,產生了比較嚴重的政治性社會後果。邪教、幫會、迷信、流氓,嚴重背離精神文明建設要求,影響社會穩定.......事實上,真正的傳銷,只是一種市場銷售方式。傳銷本身沒有問題。就如社會上廣泛傳播的「菜刀故事」。菜刀本來是家庭主婦的廚房工具,美食的助手。而到了某些人手裡,就成了凶器。菜刀沒有錯,其實傳銷也沒有錯。
假設貴州茅台酒在某省有3個億的產值,1個億的利潤。1個省級總代,18個地市有18個地市總代,180個區縣有180個區縣代理。共199個代理分享這1個億利潤。如果以傳銷(直銷)方式運營,將有幾千,幾萬人分享這1個億。
自願互助,不是傳銷,不符合傳銷特徵。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人民銀行2004年《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規定,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的特徵主要有:
1、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路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的;
2、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含服務,下同)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並以此獲取回報;
3、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的;
4、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的;
5、組織者利用後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
6、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路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互助基本特徵:
沒有組織者,沒有法人,自覺自願、自律。
互助,通過模式規則互助。沒有資金池。
1、沒有經營者。不論是哪一級,都是從發展層獲得收益。崗位與崗位之間沒有上線下線利益關系。所有人的收益來源於發展層。
2、有互助投入。沒有認購尚品或服務。(生活中幾乎所有行業都有報名費、掛號費、加盟費、會費等。繳費不能成為判別條件)
3、行業最低一級是發展層。大家沒有從「下一級」繳納費用中獲得收益。各個崗位沒有收益性質的關聯,沒有逐級獲取收益。沒有順序。
4、沒有組織者。沒有組織者收益。大家都僅僅是參與者。
5、沒有組織者。沒有沉澱用於運作的資金。大家都是普通的參與者。
6、其它?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萬眾不是幾個人。創新不是重復過去。
2005年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第一條: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條例第七條列舉了三種情況,都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為結尾,說明每一項所概括的行為內容並非都是傳銷,只有其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才是傳銷。這里從目的判斷是否為傳銷,而不僅僅是形式。
什麼是這里的「非法利益」?這里的「非法利益」有其特定性,那就是條例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欺詐」、「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可以說,沒有「欺詐」、沒有「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沒有「非法利益」這些本質表現,就沒有傳銷。
在《禁止傳銷條例》中,反復提到層級關系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系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被禁止的傳銷。
政府的組織架構層級關系分明。政府不是傳銷組織。
軍隊的組織架構層級關系分明。軍隊不是傳銷組織。
家庭、家族體系層級關系分明。家族體系不是傳銷。
按照《禁止傳銷條例》,只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才是構成傳銷的主體,更多的人只是參與者。不是主體,不具備承擔主體的法律責任、能力、義務。普通民眾即不是法律專家,也不是熟知法律條文的專業人士,不存在知法犯法。普法的責任、義務在政府相關機構。
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始於2005年。距今已經十幾年過去。如今的中國經濟、法制環境、市場開放程度,思想觀念,地區發展不平衡狀況,互聯網技術應用等,再不是十幾年前的中國。依法治國已經深入人心。依法治國的核心、重點是針對權力部門,執法機構。權力部門,執法機構,應該,也必須是遵紀守法的典範。任何個人不具備解釋、定性一種創新行為涉嫌違法的權力。
4、民間對傳銷的認識、認知,與互助的對比:
傳銷:
①無限金字塔:不平等,不可超越。宣傳的是管道理念,永續經營,可以傳承。《窮爸爸富爸爸》
②金字塔排序:引起家族性、區域性死盤。
③上線從下線逐級取酬,永無止境。管道收益,可以繼承。這是傳銷的核心標志。
④拉人頭。以發展下線數量,獲得對應收益。傳銷的制度模式要求必須讓對碰的另一條平衡,構成模式強制要求。
⑤為強制加入,限制人身自由。
⑥財產有損失。購買產品,完成業績需要,造成浪費性財產損失。
⑦不保本。產品超量購買後,過期,過量無法退貨。
⑧重復投資,過量購買產品,產生直銷(傳銷)難民。
⑨上大課、洗腦。標准教程。
⑩不限制參加人員年齡、成分。有錢就行。客觀使得參與人員過於繁雜,難於管控。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
⑪沒有自律。塔尖太高,層級太多,無法有效管理團隊。
⑫違法。法律明文禁止。
⑬產品價格虛高
互助:
①出局制,沒有不可以超越的塔尖。先來後到一律平等。每個人在預期內可以獲得相同的收益。不可以永續,不可以傳承。
②系統跳排,避免家族性、區域性死盤。
③沒有上下線結構。級別之間沒有利益關系。所有人都是從發展層一個層面獲得互助。不可以繼承。出局制,沒有永續收益。
④一帶一成活線。沒有人頭數量要求,極限,限制。系統跳排保障收益。
⑤沒有要身份證,沒有限制自由出入,考察自覺自願,聽工作自覺自願。參與自覺自願
⑥考察沒有花一分錢。路費、食宿費都不需要個人負擔。食宿行標准還比較高。
⑦零朋友,保本彈出。沒有找一個人也可以保本。並且有10000多的利息性收益。
⑧只有一次性互助投入
⑨沒有大課,標准教程。一對一實實在在分享。
⑩限制年齡35-62。限制國家主體工作人員參加。拒絕黃賭毒,有前科人員。都是成年人,有完整的閱歷、知識體系,自控能力。
⑪自律、管理嚴格。制度管人,模式管人,利益管人。很少需要人管人。
⑫自願互助,有法可依。慈善法互助條款。
⑬沒有產品
三、罪刑法定原則與司法實踐
判定一個單位或者個人行為是否違法犯罪,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任何組織和個人,沒有權力超越現行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認定單位或者個人有罪。下一級司法組織無權解釋上位法。
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屬於法無禁止范圍。法無禁止皆可為。立法權在全國人大。其它各級行政、司法組織沒有立法權。法無授權不可為。
2014年3月13日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李克強答記者問:讓市場"法無禁止即可為" 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調動千千萬萬人的積極性,為中國經濟的發展不斷地注入新動力。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對經過有關機構,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依法認定有犯罪嫌疑的單位和個人行為,應由自訴人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定是否有罪。其它機構和人員沒有權力認定是否有罪。處罰,依法進行。自訴人作為原告,必須對法律、對他人負責。
司法實踐需要遵循的原則:
1、疑罪從無,優先適用無罪推定法律。
互助從個人參與角度看,首先是個人自覺自願互助行為,初心、過程沒有違法。結果也沒有人受到傷害。其次,當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不能認定互助屬於經濟類法律禁止范疇。更沒有刑事類法律禁止范疇(沒有傷害人。沒有非法所得)。無罪推定是當前國際包括中國通用的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准之一。1997年10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民不告官不究。自訴案件的原告是當事人。如果沒有原告,就沒有被告,民事的侵害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必須對控告事實負責,不得編造事實,誣告、誹謗對方。
3、法無禁止(民)皆可為。目前法律沒有明文定性、禁止互助行為。《慈善法》明確允許社區、單位內互助行為。
4、法無授權(官)不可為。目前法律沒有授權省級以下立法、司法機構定性、禁止互助行為。
5、某個項目如果定性是經濟、經營類的案件,首先應當由工商、市場管理部門處置,而非公安司法系統。公安系統明令禁止直接介入經濟類糾紛處置。
6、互助自律。不幹擾當地社會生活,不影響社會秩序。
7、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新本身不可能完整的重復。
8、允許試錯政策應該得到落實。在當前的國際、國內大環境下,抱團取暖對於國家、企業、個人,都是現實需要。行業對於老年群體、弱勢群體的互助是顯而易見的。
9、互助沒有組織、領導者。按照模式,沒有逐級組織、管理要求、責任、權力、利益對應。屬於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去中心化形式。互助項目最早落戶當地在2012年前後。目前參與的人都是近兩三年的人。邏輯上大家都不可能是組織者。大家僅僅是參與者。
10、天上沒有掉餡餅的。只是有些事情可能容易一些。走的快慢屬於發展不均衡。一個農民種10畝地,收入1萬元,需要一年的辛勤勞動。120萬需要120年。工人收入1萬元,兩個月工資。120萬需要20年。公務員1萬元一個月收入。120萬需要10年。商人1萬元,可能是一筆交易。炒股1萬元,只是一個買進賣出的決策。
容易,不等於天上掉餡餅,更不等於違法。社會在進步,科技在發展,人類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出來,是趨勢,更是人類追求的目標。虛擬經濟,也是經濟。
11、生活中不乏各種機會,機遇,創新行為。因為是機會,就有稍縱即逝的可能。因為是創新,難免有缺陷。一個人如果時時刻刻關注1%,而不是99%。不論什麼結果一定與你無緣。經常有些人,張嘴萬一怎麼樣?總是從小概率出發認識社會,直接把9999拋到九霄雲外。結果是什麼?以足球世界盃為例:進攻與防守,結果是3:2。進攻結果:輸、平、贏。防守結果:輸、平。沒有贏的可能。
五、互助的社會學意義與當地經濟發展關系
任何一個項目都應該有三方面價值體現。一是對個人。二是對國家。三是對社會。
第一,個人,無需多言。獲取物質財富,獲取更多的物質財富,改變命運是絕大多數人的夢想。互助項目可以幫助個人、家族實現財富夢想。
第二,國家。如果一個項目於國家無意義,甚至有損國家利益,肯定是行不通的。需要說明的是,這里說的國家是抽象的。具象的國家就是一個個具體的城市、農村、社區,一個個具體的地方區域。項目在哪裡落地,就一定會對當地經濟社會起到巨大的經濟、人文推動、帶動、引領作用。以現在項目落地區域計算:(根據用水、用電、燃氣等大數據分析,假定有外來流動人口10萬。)
1、假定每個小區現在有100多戶來自祖國各地的人家,每戶每天3人生活,每天飲食生活消費100元。落地區域近百個小區。每天的生活消費是:100戶/小區x 100元/戶/天x 100個小區=100萬/天。X 300天/年=3億元/年;
這些基本生活消費,直接促進了當地民生改善,為當地的農業、牧業、漁業、林業發展提供動力。為當地農民、牧民、漁民、商戶增加收入。為當地社區增加了活力。
2、水電氣暖通訊網路電視,按消費計算:10元/天/戶x 1萬戶=10萬元/天x300天=3000萬/年。由此促進當地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是不容置疑的。
3、在交通方面,除了計程車、公交車消費外,自駕車在本地加油消費:10元/天/車x 5000台車=5萬x 300天=1500萬/年。
4、還有大宗商品家電消費,以及在當地購買汽車消費:1000輛/年x 10萬元/輛=1億元/年。
5、當地購房:1000套/年x 50萬/套=5億元/年。
6、租房:5000套/年x1.5萬元/套/年=7500萬元/年。租房解決了季節性旅遊渡假區常駐人口問題。為眾多的閑置房產找到出路,也成為旅遊渡假區房產銷售的指向標。沒有人租房,就沒有旅遊渡假區房地產銷售市場。
上述6項有形消費數據綜合起來至少高達10億2千萬/年。
大量的人流也帶動了信息流。當地沒有投入廣告費,卻做到了有效的,甚至是高端的,面向全國范圍的廣告宣傳。大量的流動人口常住本地,為當地房地產企業銷售做了免費的「托」。為什麼季節性很強的旅遊度假區,旅遊淡季也能比較好的完成銷售業績,與此不無關系。新區是一個移民社區,需要大量高素質人才。
據調查了解,新區80%以上從事區域特色餐飲、小型超市、小食品深加工製作、裝飾裝修工程、區域性產品代理、家居飾品傢具代理、法律咨詢,房屋中介、婚姻介紹、招工招生代理等眾多服務業業主,高智商科技型項目業主,以及一些大型超市、商鋪、工業項目的投資人,最初都是源於互助項目的考察、認知,虛轉實,或者是實轉虛。特別是很多來自發達地區的離退休公職人員,專家學者,也把好的發展理念、經驗、方式方法帶到新區。這種社會效果,已經遠遠超過了一般的招商引資行為。
第三,社會。我們現在已經處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縱向里,今天的社會已經不同於10年前,20年前。更不同於改革開放以前。社會的發展進步與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都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僅經濟形態,就有計劃經濟,市場經濟、互聯網經濟等發展變化。無法迴避,不能拒絕。
橫向里,經濟形態的多樣性,財富增長方式的多樣性,探索性,都是無法迴避的客觀現實。從建國初期的互助合作社,到很多單位內部的工會、互助組織的運行,互助從其長期存在的合理性,已經證明了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
改革開放已經40年。我們不能在像改革開放之初,用一些明知違法的「投機倒把」特區政策對待新區。也不可能用其他社會世俗不認可的色彩(黃賭毒)、形式、政策對待新區。
面對入住率遠低於10%的「空城」,猶如150多年前的美國西部開發,需要一個富人俱樂部來聚集人才,聚集財富。破解「空城」需要政策、功能配套和產業。更需要時間,過程,循序漸進。不可能是工廠建好了,度假區建好了,自貿區建成了,港口通航了才開始吸引人來。也不可能像三峽工程,南水北調工程一樣集中進行移民。沙雕製作,需要聚沙成塔。冰雕才是削冰成型。
假設有100個人,每人有5萬元。如果每個人只是拿著5萬元來項目地,幾乎除了日常消費,做不了什麼其它事。而如果把100個人的錢,集中起來是500萬,先平均分配給其中的20個人,每個人就有了25萬。買房子交首付沒有問題了。這就像現在時髦的眾籌。如果是1000人眾籌,就是200套房子首付。1萬人眾籌,2000套首付。10萬人眾籌,2萬套首付。眾人拾柴火焰高。
互助的社會價值還體現在試驗性,探索性方面。沒有容錯機制,就不可能有創新。沒有探索,就不可能進步。全國人大財經委吳曉玲副主任講話中談及與郭省長在山東合作的試點,最大的特點就是沒有資金池。這就是一種金融互助的探索。
單就金融而言,必須明確的是:任何金融形態、活動本身是不會直接創造有形財富的。像銀行,股市,保險,都沒有創造直接的有形財富。它們是通過其資金的流動性創造價值。貨幣從幾千年前誕生之日起,就是以等價交換媒介定位的。它既不是兩只羊,也不是一袋大米,更不是鋼鐵煤炭,鐵路橋梁。貨幣的流動性是貨幣的生命。貨幣的流動方式方法是需要不斷創新的。沒有貨幣流動方式方法的創新,哪裡來的錢庄、銀行、典當、保險、支付寶、微信支付、基金、債券、股市?它們都沒有直接創造有形財富。但是擁有這些項目的都是富人。貨幣的流動性,以及其有序,有規律的轉移,是有形財富增長的必要條件。
金融在社會中的流動性、創造性不單單是一種經濟社會需要,也是人類社會的需要。沒有金融流動性創造的人的激情,就不會有金融創造財富的結果。金融在社會上的流動,猶如血液在人體中的流動,不單單輸送氧氣,營養物質,也傳遞激情、情緒、動能。
故事:一個房客去住店,交給店主主一百塊錢房費。店主用這一百塊錢房費還給了賣豬肉的,賣豬肉的又用這一百塊錢還給養豬的,養豬的用一百塊錢還給了賣飼料的,賣飼料的又還給了失足女,失足女住店欠費又把這一百塊錢給了店主,房客對房子不滿意要退房,店主又把這一百塊錢退給了房客。假設每個消費環節有20%的純利潤,店主、賣豬肉的、養豬的、賣飼料的、失足女,5個人,利潤合計是100%。如果是50個人,利潤合計是1000%。500人就是10000%的利潤。如果一分鍾內完成這個流動,就是一分鍾產生利潤。一天,一個月,一年?在這里,流動的速度和環節長度,決定了利潤水平。理論上這個利潤水平在時間上、空間上都是無限的。流動資金的重要性在於每一次周轉可以產生營業收入及創造利潤,因而流動資金的周轉是為企業盈餘的直接創造者。
六、項目可以運行多長時間?
任何項目,理論上都是有生命周期的。真正的萬歲是不存在的。決定命運的一是自身,二是環境。猶如婚姻一樣,初衷都是百年好合,白頭到老。過程多是酸甜苦辣。結果更是千差萬別。
從互助自身來說,已經千錘百煉,只要大家嚴格復制,遵章守紀,聽話照做,不標新立異,不投機取巧,合作機制已經解決了強與強,強與弱問題。解決了互助與國家、與社會間問題。橫向看已經沒有阻礙互助發展的問題。
縱向上,基於倍增學原理,有人提出閉環理論。有人借世界上某些國家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危機,來強化互助需要閉環的概念。這里忽略了一個最重要的參數:時間周期與環境影響。倍增不是說說那麼簡單的。更不是紙上算一算就可以得出結論的。
倍增學在無限周期這個假設概念上,永遠達不到倍增的頂點。美國的富人俱樂部至今仍然在有條件運行,已經說明這個問題了。150年已經過去了,富人俱樂部仍然活著。
互助如果設定一個閉環參數,35-62,佔1/4年齡段。平均,靜態變化,閉環終止要4億多人,20年。事實上沒有靜態環境。時間在增長,適齡人口也在不斷增長。閉環的理論存在,事實不存在。出局制決定了單項個體閉環,獲得了分區,分階段閉環技術支持。不會產生整體性、全局性風險。
在中國,經濟生活環境更多的取決於政府決策。在互助問題上,政府不幹涉就是支持。只要不給政府機構找麻煩,製造事端,政府為什麼要打擊對個人、對國家、對社會都有利無害的項目呢?不要小瞧政府機構、政府工作人員,更不要小瞧公檢法系統。不要認為他們不知道你在做什麼,不知道你是誰。其中的道理要悟。
七、行業風險管控
1、嚴格禁止加引號的「創新」。目前的模式、組織管理、制度設計、復制、紀律要求,都已經是千錘百煉,經歷了近10年的風風雨雨,一點點成長起來的。是一個不斷從理論到實踐、從實踐到理論,再到實踐的完善過程。其完整性已經無可挑剔。不是某個人,某幾個人就可以修正的。
2、傻瓜模式,簡單、聽話、照做。這一點非常重要。
3、耍小聰明是大禍害。坐享其成一定會付出代價。大鍋飯可以吃,但是不好吃。良好的心態,踏踏實實做。
4、天上不會掉餡餅。不付出就想回報,是錯誤的。人沒有做好,事也很難做好。一些人長期脫崗,毀掉自己,也毀掉團隊。
5、團隊合作是必須的。是互助的基礎,基本形式。
6、不喝白酒、不賭博、不破壞家庭和睦。不亂停車,不擾民。鄰里親近,但保持距離美。
7、點將不招兵,嚴格年齡界限。
8、大團隊無私奉獻,作用、意義、價值很高。
9、模式創新的內在風險自控:
沒有資金池創新意義巨大,確保從制度、規則層面,沒有人為操控基礎。人之初,性本善。人一過百,形形色色。
系統跳排,徹底改變了傳統行業近百年的規則,避免了發展不平衡,區域性、家族性死盤。
分家裂變契合了物聯網時代區塊鏈、去中心化。
出局制給所有參與者創造了一個平等機會。也是徹底改變互助規則的創新。因為出局制的建立,形成了階段性閉環,打破了無限性倍增假設前提。
一次性投資杜絕了「直銷」難民產生的土壤。風險可控。
回本機制是客觀制度性設計,不是某個人、某些人主觀保證。客觀上保證參與者財產不受損失。
合點創造了新的制度性平衡,保證了互助的穩定發展。
限制參與人群,也是在契合法律規范,維護社會秩序。
一帶一模式規避了拉人頭的嫌疑。
沒有逐級取酬,從根本上撇清了和其它模式的關聯。
④ 怎樣能分辨非法集資和傳銷
這兩者沒有明確的界限,首先傳銷是以騙錢為目的,有產品的傳銷,它的實際價值遠低於所交的錢,沒有產品的傳銷,就類似非法集資,賣的是一個概念,忽悠人高回報,實則什麼也沒有,都是編造出來的。
⑤ 請問被盜多久內報警有效
1,好像沒有限制,不過時間長了沒有破獲的話,再報警有啥用。及時報警才能夠處理現場、獲取有價值的痕跡、物證等與違法犯罪有關的信息。
2,物品被盜任何時間內報案都有效,但從案件偵辦角度來講在發現的第一時間最好,便於辦案人員即時了解案情並收集相關證據及走訪工作。
3,如果是不構成刑事犯罪,只是治安案件的話,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治安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六個月,也就是說,最長保護期限是六個月。六個月月後沒有報案,或報案後沒有破案不知道是誰所為的,都將不再追究。
4,如果是構成刑事案件的話,分四個等級,數額較大的追訴期限為五年,數額巨大的追訴時效為十年,數額特別巨大追訴時效為十五年,符合兩種特殊特殊情況(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並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具體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數額為多多少,要看你你什麼地方的,可以查詢下自己所處省的盜竊罪起刑標准。
5,在刑事案案件中,在上述期間內報案或控告,如果超過上述期間沒有報案或控告,再者即使立案偵查但在上述期間內沒有破案,即不知道是誰人所為的話,超過上述期間後犯罪嫌疑人將不會被追究。但是,如果在訴訟期間內立案的,即知道是該人所為的話,只要該人不死,什麼時候抓住了都有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⑥ 2020年傳銷組織名單
1、國宏金橋基金(涉案資金17億元,3萬多人被騙)
2、國盟普惠證券(網路傳銷)
3、惠卡世紀集團(網路傳銷,非法集資案)
4、開心復利理財網(特大網路傳銷案)
5、開鑫牧場(網路傳銷)
6、快鹿集團(涉嫌集資詐騙被立案偵查)
7、藍天格銳(涉嫌非法集資被立案偵查)
8、龍愛量子(涉嫌刑事犯罪被打擊)
9、奇妙生物(非法傳銷被查處)
10、日本生命(傳銷公司破產,負債額達118億元)
11、盛融在線(網貸平台傳銷,非法吸收存款23億元,公司法人被判9年徒刑)
12、世界雲聯(非法傳銷,涉案資金過億,主犯多為高學歷80後90後)
13、萬達復利理財(設下傳銷騙局,在微信群「釣魚」)
14、萬通奇跡(非法傳銷)
15、沃客理財(網路傳銷)
16、西部大開發(非法傳銷)
17、新亞洲集團(特大網路傳銷案,嫌疑人家中搜出7000萬現金)
18、國盟資本(特大網路傳銷案,嫌疑人家中搜出7000萬現金)
19、雲數貿(非法傳銷)
20、雲數貿-中國國際建業聯盟(網路傳銷案)
21、中貝蛋業(網路傳銷)
22、中國一川(非法傳銷,涉案金額巨大)
23、中晉(傳銷詐騙案)
24、中券資本(特大網路傳銷案)
25、中山盛仕銘(網路傳銷典型案件)
26、IGOFX(借金融理財非法傳銷,中國區總代疑卷300億元跑路)
27、MGN集分寶(涉嫌網路傳銷犯罪)
28、Sky雲世紀(專家提醒:龐氏騙局)
29、貝格邦BGB(媒體報道,涉嫌傳銷)
30、豐果游天下(媒體報道,涉嫌傳銷)
(6)西部證券非法集資擴展閱讀:
傳銷的危害:
1、造成參與人嚴重財產損失的。傳銷的本質是欺詐。這是少數人斂財的把戲。大多數參與者會輸錢,甚至輸錢。
2、鼓勵和拓展一些人不勞而獲一夜暴富的心態。傳銷組織通過編造謊言,讓許多渴望發財的人幻想,相信天上會掉餡餅,落入傳銷陷阱難以自拔。
3、這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傳銷參與者被騙走投無路,怨恨社會,聚眾鬧事,甚至引發搶劫、謀殺等刑事案件。
4、對社會誠信倫理體系的影響。傳銷的一個重要特徵是「殺成熟」,參與者會毫不猶豫地欺騙金錢的朋友,甚至父母、配偶、親屬進入傳銷的「泥沼」,導致人與人之間、人與人與社會之間的信任度嚴重下降,極大地破壞了社會誠信的道德體系
⑦ 請問從哪裡可以找到如下的資料急急急
私募資本市場:作用、風險與詐騙防範研究
私募資本(Private placement capital)是指無須經由政府監管部門審核或注冊的、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性資本。盡管私募概念在我國並不為很多人所熟悉,也缺乏這方面的資料和系統研究,但證券性募集活動在我國是客觀存在的,有些募集活動的范圍還相當廣泛。在美國等資本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私募活動越來越活躍,風險資本也絕大部分是以私募方式籌集的,私募資本對於這些國家的企業創立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我國來說,適度發展私募資本市場,對於一些尚未成熟的高科技產業、難以從正式金融獲得資金的民營經濟、正式金融力量比較薄弱的廣大中西部地區,可能會起到較好的促進作用;即使在正式金融很發達的地區和能夠從正式金融獲得資金的成熟產業和成熟企業,私募資本也可以以其靈活性和低成本而得到一席之地。當然,由於私募資本的非正規性和低監管性,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即使在美國這樣法制健全的國家,以私募方式進行金融詐騙的也不少。所以在適度發展我國私募資本市場的同時,控制風險、防範詐騙是十分重要的。
一、私募的范圍和特點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或Private offering)作為一種資本募集方式,是與「公募」(Public offering)相對應的概念。在私募資本最發達的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關於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獲得注冊「豁免」的內容是對私募的最初規定。但這兩個法律對豁免范圍的界定是粗放的,因而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什麼是證券和證券性募集,什麼是非公開募集,常常引起爭議。但經過數十年的司法判定和1982年的法律修訂,私募的范圍逐漸變得清晰了。
首先,私募指的是證券性的募集,而且這里所指的證券不但包括一般的股票和債券,也包括在一定范圍內籌集資金的債務證明和投資合同等,如我們熟知的風險投資有限合夥合同就被視為證券。一般地,投資人不參與經營、不是直接為了獲得某項消費、僅強調收益的投資比較容易被認為是證券,特別是具有一定可轉讓性的投資合同或收益證明更容易被認為是證券。正因為證券的范圍廣,許多籌資活動都有可能被認為是證券性募集,這對界定私募的范圍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在美國,即使沒有正式的票券和書面證明,但只要存在投資行為和收益回報約定,就可以被認定是證券性募集。所以,許多的民間集資籌資活動都被包括在私募的范圍之內。
其次,私募的范圍有嚴格的規定。任何私募隻眼於具有一定資格的投資者和一定數量的普通投資者。美國所謂具有一定資格的投資者是指資產超過500萬美元的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資機構和年收入超過30萬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過20萬美元的富有個人,普通投資者雖然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應該有相關知識和風險判斷能力,且數量不能超過35名。
第三,私募不能公開通過廣告、募集說明書等形式來推銷證券和募集資金。當然由於通訊和聯絡方式出現革命性的變化,使得「公開方式」和「私下方式」越來越難以區分,這也給對私募的判定帶來困難,但美國往往是用判例使法律界定不斷適應社會的變革。
可見,「私募」同「公募」(或稱公開募集)是有著較為明確的界限的,同時,「私募」作為一種資本募集方式,又同「私人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非公眾股份有限公司」有著本質的區別。私人企業(Proprietary enterprise)、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非公眾股份有限公司(Closely heldcrporation)可以私募,公眾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也可以私募,甚至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公司(Listed corporaion)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私募。即使企業在創立時就選擇以私募的方式籌資設立,並且選擇了有限責任公司、非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權流動性較差的法律形態,也並不妨礙該企業日後進行公募和上市。所以,私墓是一種靈活性和適應性都很強的資本募集方式,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已被越來越廣泛的接受。
美國私募證券發展較快的原因是:首先是法律促進了美國私募資本市場的發展。1982年對證券法律的修訂,特別是眾多的判例,使得私募逐漸有法可依。 1990年,美國又修訂了法律,允許私募證券進行有限制性的流動,這就是著名的144A條款。144A條款取消了私募證券的購買者兩年內不許出售的限制,允許私募證券在大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持有量在五億美元以上)之間進行交易。這樣,私募就被分為兩類,即144A私慕和非144A私募,前者的發行由中介機構承銷,而後者可以直接發行。144A條款在1990年的實行立即刺激了IMA私募的發展。1991年,新誕生的IMA私募達到170億美元。其次,市場組織的演變也促進美國私募資本市場的發展。私募資本由於其非公開性,難於監管,風險較大,政府不提倡個人投資於私募證券,個人投資者一般也不會貿然購買私募證券。但資本市場的發展使美國的證券投資越來越專業化和組合化,形成了成千上萬的基金組織,這些機構投資者能很好地進行風險管理,也更符合法律對私募證券投資者的資格要求,所以刺激了私募資本的快速發展。特別是90年代興盛的有限合夥制的投資基金,更加促進了權益性私募資本的發展。再次,資本工具的多樣化和靈活性促進了美國私募資本市場的發展。80年代以來的金融創新使資本工具越來越靈活,私募證券有了更多的混合性和可轉換性,有些私募證券簡直讓人看不出到底是股票還是債券,一些附有選擇權的私募證券更是受到投資者的歡迎。
私募在某些方面比公開募集更具有優越性。第一,沒有公開募集那麼多的約束。可以說,私募對募集者的資格基本上沒有什麼限制,無論募集者是法人還是自然人,規模是大還是小,歷史是長還是短,效益是好還是壞,原則上都可以進行私募,只要你的證券有人要。第二,成本比公開募集低得多。公開募集要花很高的注冊費用、中介機構費用和承銷費用,而私募卻不需要注冊,也不需要嚴格的評估和審計,甚至不需要券商的承銷。第三,更易於創新,證券條款的靈活性很強,這非常有利於投資者在證券缺乏流動性的情況下以其他手段處理風險和收益等問題。雖然公開募集的證券近二十年來在不斷創新,但條款設計上更規范化,限制了其靈活性。私募證券往往被設計成兼具股票和債券雙重特點的混合性證券,這不但體現在其投資回報設計方面,而且也體現在其回售性、可轉換性等方面。第四,目標性更強,可以有針對性地面對特定的投資者,這就可以使發行價格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證券市場行情波動的影響。如果整個市場行情低迷,即使一個很有投資價值的證券,在公幕時也可能不被接受,而私募投資者可以更專業一些,也更理性一些。如香港新世界於1995年通過匯豐銀行以私募方式募集的5億美元,就是突破當時資本市場對房地產開發信心低迷局面的一項成功之作(中國經營報,1999)。
二、我國私募的類型和私募資本的作用
雖然我國並沒有私募的概念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但私募資本在我國是客觀存在的。我國的民間金融向來比較活躍,按照國際上對私募的界定,我國許多民間金融活動都可以被納入私募的范圍,只不過我國的私募更加不規范,更難監管,風險很大,而且很容易成為詐騙工具。
我國的私募可以粗略地分為幾個類型:第一是民間開發性募集,如前幾年廣東流行的庄園開發投資就屬於一種私募(美國也曾流行過果園開發投資),目前有一些針對富裕老齡人口的「墓穴預訂投資」也屬於私募,而更多的是那些真真假假的為了進行新產品、新項目開發而進行是募集。一個公開的案例是海南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於1992年發行的「三亞地產投資券」。一些研究者將這次發行界定為「資產證券化」(何小鋒、劉永強,1999)是不確切的。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私募,但私募范圍公募化了(我國私募范圍的公募化非常普遍,這也是一些私募造成社會危害的重要原因)。第二是帶有會員制性質的募集,包括一些標會和老鼠會等。會員制募集在我國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民間借貸,但筆者認為有相當一部分屬於私募的范圍,因為會員制募集報接近投資基金。這種募集的共同點是回報率非常高,有時高得根本不能兌現並被設計為連環套,這就具有明顯的詐騙性和賭博性。第三是一些企業(特別是小企業)面對職工的生產經營集資和推行職工持股計劃的募集。這種募集有時從人數上來看可能並不少,但本質上仍是私募。我國的私募可以說是魚龍混雜,既有真正有利於經濟發展的私募,更有欺詐性私募。由於缺乏監管,很多本應進行私募的籌資活動遠遠超出了范圍,成為了變相的公開募集,擴大了風險並引起了社會問題。
盡管私募在我國魚龍混雜,但健康的、正當的私募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起到了和正在起著積極的作用。80年代江蘇一帶鄉鎮企業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資本動員方式的成功,當時由於正式金融帶有很強的計劃色彩,所以通過基層政府動員資本成就了鄉鎮企業在計劃經濟的體制外發展。浙江溫州一帶並沒有多少鄉鎮企業,但經濟也發展得較快,其資本動員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市場化的民間借貸和私募,民間借貸和私募成就了溫州家庭企業的發展。浙江和江蘇資本土壤的不同使他們有著不同的資本動員方式和不同的企業模式,浙江的民間非正式金融要比江蘇活躍;廣東的發展得益於外資,但私募的作用也決不可忽略。
私募資本的作用在於:第一,有利於高科技企業的創立和高科技的產業化。高科技成果產業化率低是我國的一個大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制約因素就是融資難。高科技成果一方面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在成果擁有者和投資者之間存在較大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高科技成果很難從正式的、傳統的金融部門獲得資金,此時私募就能起很大作用。私募既可以突破正式金融對融資者的信用記錄、規模、贏利性、擔保等方面的限制,又能夠以靈活的條款設計(包括高利率)來吸引投資者和補償投資風險,所以能成為高科技產業化融資的一個好方式。美國的許多高科技企業在初創時都是以私募的方式進行融資的。
第二,有利於民間企業、特別是正式金融力量薄弱的中西部地區民間企業的發展。我國民間企業很難從正式金融獲得資金,這種狀況不可能在較短的時期內就得到扭轉,即使金融市場極為發達的國家,小企業也較難從正式金融受益。適當發展私募資本市場,就能夠在這方面起到促進作用。
第三,有利於大企業更靈活地募集資金和實行財務管理。我國有一些企業向職工緊急集資用於生產經營就屬於此類,這些企業可能負債率已經很高,銀行不願貸款,也沒有別的企業願意擔保,但企業領導可能會給職工「交底」,職工知道所集資金的確能夠帶來贏利和保證回報,所以私募在某些情況下更能夠消除投資者和籌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第四,有利於我國的企業改制。我國許多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的其中一個重要方式是實行職工持股或骨幹層持股。這種改制方式在實際操作中並不完全是將存量資產分給個人,而是通過增量募集來稀釋存量資產,所以這也牽涉到私募問題。我國通常把這類情況歸於走向募集,這實際上並不確切,更重要的是沒有合適的走向募集法律來規范這種行為,所以很容易引起矛盾、糾紛、甚至欺詐。我們應該一方面允許這種方式的改制,另一方面,將這種募集界定為私募,有利於通過法律手段將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有利於防止糾紛、欺詐等社會問題。
三、適度發展我國私募資本市場
我國的私募資本事實上是處於地下和半地下的狀態,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勵和引導,欺詐性的私募難於得到禁止。由於我國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並沒有私募的概念,我國也並沒有系統地考慮過私募的積極作用,再加上我們對於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性和詐騙性的擔憂,私募實際上是被抑制的。採取一些措施,適度發展我國的私募資本市場,是值得認真考慮的。
首先,要使私募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並對其范圍作出界定。私募是與公開募集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只有在有關證券的法律中界定哪些募集行為可以獲得審核豁免,這些被豁免的募集行為只能以什麼方式、在什麼范圍內進行,才能使私募有法可依。
其次,允許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原則上一美元、一個人就可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很嚴格,有關法律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規定了自然人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必須多於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又必須公開募集,加大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難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夠確立,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少於五人就可以發起設立並在設立後進行私募,都是可以接受的,這對於小型公司的創立和發展是非常有好處的。
第三,發展機構投資者,並適度發展專業化的私募投資基金。私募資本風險較大,所以募集對象只能是具有風險判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這類投資者當然包括富有的家庭和個人,但大部分還是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捐贈基金、保險公司、大企業的投資公司等等。對於私募資本市場來說,有較多剩餘資金的家庭也是潛在的投資者,但要吸引這些資金並控制風險,較好的方式是發展專業化的私募投資基金。專業化投資基金不但有利於監管,而且可以介入受資企業的治理,能更有效地控制投資風險。
第四,有步驟地發展櫃台交易商和櫃台交易市場。私募資本的流動性很低,但證券化和流動化是資本市場不可阻擋的大趨勢,私募資本也不例外。美國1990年的144A條款使私募資本有了一定的流動性並極大促進了美國私募資本市場的發展。但是私募證券的特點決定了它不可能在正式的交易市場進行大規模的流通,機構投資者之間的交易和櫃台交易是私募證券流動的必由之路。長期以來,我們對證券流通存在很大的誤解,認為只有在交易所的集中交易才是正路,而櫃台交易則沒有出路。其實恰恰相反,美國最充滿活力和發展最快的不是交易所的集中交易而是櫃台交易,我們熟知的NASDAQ本質上是以櫃台交易為基礎的,NASDAQ本身只不過是一個報價系統。還有建立於1990年的OTCBB櫃台市場,僅僅10年時間便獲得了很大的發展,目前交易的證券有4600多隻,多的時候達到六、七千隻,遠多於紐約證券交易所。櫃台交易適合於小規模的、不太規范的證券,對發行者的資產規模、經營歷史和業績要求很低甚至沒有要求(OTCBB就沒有什麼要求)。這不但適合於私募證券在一定條件下進行交易,對很多種類的證券都是較好的交易市場。
四、私募資本市場的風險控制
私募證券是透明度低、不確定性的證券,利用私募證券進行欺詐的現象在美國也並不鮮見,而募集者經營失敗導致投資者賠本的情況更是尋常。所以控制私募資本市場的風險,防止以私募方式進行詐騙,是私募市場發展的前提條件。
在美國這樣的法制社會,控制風險和防範詐騙的方式既有對私募范圍的限制,也非常依賴於募集者的信息披露和當事者對募集者披露不足的訴訟。很多民間金融活動看起來是民不告,官不究,但事實上民很喜歡告,所以詐騙活動懾於訴訟的威力而沒有什麼大市場,當事人已發生的損失追償也只限於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但我國的情況不一樣,遇到欺詐性募集,可能沒有人去告,而且還會積極參與,而一旦構成損失,當事人就可能要求「官府」承擔責任,甚至正常的風險性投資虧損也要政府賠償。而一些高息集資帶有很強的欺詐性和賭博性,投資者明明知道不可能有那麼高的回報,明明知道募集者的承諾是虛假的、披露是誤導性的,但還是要投資並介紹別人投資。因此,在我國要有效防範風險和詐騙,必須主要立足於對私募范圍的事前限制,而不能像美國那樣過多依賴證券理論中的披露主義和事後的以虛假披露為基礎的查究。另外,我們慣常以回報率的高低來判定是否是非法集資和是否應被禁止,這實際上既會抑制正當的私募,也並不能防範詐騙。同欺詐性集資一樣,正當的私募通常也都是以高回報來吸引投資者,因為私募往往是高風險投資,我們也不能武斷地說如見的年回報率都是不可能的,因而肯定是詐騙。而真正的詐騙者,即使以10%的回報率來集資也照樣可以詐騙。所以,對私募風險的控制、對詐騙的防範,不應該是以簡單的標准來判定是非,而應有一整套法律規范。首先,必須對證券的范圍作盡可能全面的界定。第二,對募集方式作出限制。第三,對募集對象、募集人數、募集金額等作出限制。第四,對流動性作出限制。[張文魁http://fund.163.com/05/0628/18/1NBR9L37001317N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