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所有的股東都可以要約收購嗎,要約收購需要什麼條件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它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根據要約的發出是否基於收購人的意願,要約收購又可分為強制要約收購和自願要約收購。
自願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自願作出收購決定,並根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的股份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強制要約收購則是指在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一定比例,以致獲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時,法律強制其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要約收購 - 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三)、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的形式。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㈡ 深交所股票要專門的要約收購代碼嗎
000***是深圳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碼的前三位 如:000001深發展 等等 600***是全流通之前股權分置時代上海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碼的前三位 如:600606 G金豐 600028中國石化等等 現在全流通以後發行的股票就改為601*** 如:中國銀行 代碼:601988 002***是深圳中小板股票代買 003開頭的是滬市新股上市給深圳市場投資者配售的代碼 3開頭為深交所發行的創業板
㈢ 所有的股東都可以要約收購嗎要約收購需要什麼條件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它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根據要約的發出是否基於收購人的意願,要約收購又可分為強制要約收購和自願要約收購。
自願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自願作出收購決定,並根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的股份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強制要約收購則是指在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一定比例,以致獲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時,法律強制其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㈣ 如何操作股票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的程序操作: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
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三、終止上市。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
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
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4)要約收購上海交易所擴展閱讀
要約收購報告書
以收購要約方式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收購人應當自公告收購要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本次要約收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數據應提供資料來源,事實應有充分、客觀、公正的依據;
2.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或萬元為單位;
3.收購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本的一致性,並在外文文本上註明:「本要約收購報告書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4.要約收購報告書全文文本應採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209×295毫米(相當於標準的A4紙規格);
5.不得刊載任何有祝賀性、廣告性和恭維性的詞句。
二、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其他要求
1.收購人屬於一致行動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參與一致行動或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各成員可以推選其中一名成員以全體成員的名義統一編制並提交要約收購報告書,各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均應在報告上簽字、蓋章。
2.由於商業秘密(如核心技術的保密資料、商業合同的具體內容等)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收購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並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予以說明。
3.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收購人可採用相互引證的方法,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4.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文字應簡潔、通俗、平實和明確,格式應符合相關要求。在指定報刊刊登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最小字型大小為標准6號字,最小行距為0.02.
5.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辦法》的規定將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及要約收購報告書刊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並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於指定網站,或者提示刊登該報告的收購人或上市公司的網址。收購人應當將要約收購報告書和備查文件備置於上市公司住所和證券交易所,以備查閱。
6.收購人可將要約收購報告書或摘要刊登於其他網站和報刊,考|試/大 但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
7.收購人董事會及全體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應保證要約收購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8.收購人的律師受收購人委託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應對要約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就其負有法律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9.收購人聘請的律師、注冊會計師、財務顧問及其所服務的專業機構應書面同意收購人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引用由其出具的專業報告或意見的內容。
㈤ 要約收購我們怎樣參與
從15日起,中石油要約收購錦州石化和遼河油田正式啟動。最近兩天,不斷有錦州石化和遼河油田的股民打來電話,詢問怎樣面對中石油的收購?手中的股票該怎麼處理?昨晚,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業務指南》,我們就結合這個《指南》,給股民講講怎樣參與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股東公開發出的,願意按照要約條件購買其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的行為。
作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的股民,應關注要約收購完成後公司是否將終止上市、是全部收購還是部分收購、要約收購期間、價格、生效條件等。
中石油要約收購錦州石化和遼河油田是全面收購,收購完成後,這兩公司將終止上市。
賣出股票如你覺得參與要約收購很麻煩,你可以現價賣出手中股票。在要約收購期內,相關公司股票不停牌,股票仍可自由買賣。
營業部辦手續當你決定接受“要約”時,必須到你的股份託管的證券營業部辦理“預受要約”手續。在營業部你需要正確填寫對所持股份進行預受要約的申報單。該單在當天收市後報交易所,得到確認後,你的股票就不能再賣出。
反悔撤單預受要約申報後,你如反悔了,只要在要約收購期內仍可隨時撤回預受要約,撤銷預受要約後,你手中的股票可自由賣出。
生效條件如果收購方發出要約收購失敗的公告,股東預受要約申報的股份自動解除臨時保管,可進行正常交易。
信息披露收購要約有效期內的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收購人將在交易所網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預受要約以及撤回預受的有關情況。投資者要留意。
㈥ 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在證券交易所之外以協商的方式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收購其股份的協議,從而達到控制該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購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要約收購(即狹義的上市公司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買賣交易使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證券法》規定該比例為30%),若繼續增持股份,必須依法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與協議收購相比,要約收購要經過較多的環節,操作程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而且一般情況下要約收購都是實質性資產重組,非市場化因素被盡可能淡化,重組的水分極少,有利於改善資產重組的整體質量,促進重組行為的規范化和市場化運作。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交易場地不同。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二是股份限制不同。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三是收購態度不同。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徵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四是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協議收購方大(相關,行情)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於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五是收購性質不同。根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一家公司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對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它是公司收購的一種,與全面收購相對應。
㈦ 股票中,什麼叫要約收購
你好,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其全部或部回分股份的要約的方式,獲得目答標公司股權的行為。由於面向全體股東公開發出要約,所有股東可以平等地獲取信息,股東可以自主作出選擇,從而降低了內幕交易的可能性,提高了收購效率。
㈧ 股票中所說的「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內確認後,方可實行收容購行為。
要約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
要約收購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要約收購的程序
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2、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3、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㈨ 證券法中的要約收購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是上市公司收購的一種重要方式,是指投資者為獲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所採取的在證券交易所以外向該公司所有證券持有人公開發出買入要約的方式購買該公司有表決權證券的行為。在要約收購的過程中,目標公司少數股東屬於交易中相對弱勢的一方,其權益極易受到侵害,所以需要特別加以保護。而對少數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的主要是收購者、目標公司大股東和目標公司管理層這三方主體,為此,多數國家主要從對收購者行為的法律規制、對目標公司管理層行為的法律規制和維護目標公司股東平等的法律規制三個方面進行立法,從而達到保護少數股東利益的目的。在借鑒發達國家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的基礎上,本文分析了我國立法存在的不足,對如何保障我國目標公司少數股東的合法利益提出了完善措施。 本文主要分為四個部分,簡要概括如下: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與目標公司少數股東利益保護。主要介紹了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與少數股東的概念,分析了上市公司要約收購中對少數股東利益保護的必要性,同時介紹了上市公司要約收購中保護少數股東利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對收購者行為的法律規制。一是我國在信息披露內容上不充分,應該要求披露所收購的證券在最近兩年的最高與最低價;對採用證券支付的,在規定收購人應當提供相關證券的價值分析的同時,應當要求收購人提供證券發行人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同時收購要約公告之前的15日等待期設置不合理,應取消。而且,我國關於「一致行動人」的規定的主體范圍過窄,不利於少數股東的信息了解,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定,擴大主體推定的范圍,同時對「一致行動人」的訴訟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二是對要約的變更與撤銷的規定不完善,對要約的變更應明確規定只能作出優於前一要約收購條件的變更。對於要約的撤銷的規定缺乏靈活性,應採用「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原則,以利於少數股東利益的保護。三是完善要約收購後續行為的規制。 第三部分,對目標公司管理層行為的法律制。一是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只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作出了規定,但存在不足,如應該規定董事會如果建議股東接受或拒絕一項要約,那麼董事會應闡明作出這樣決定的理由,並且對董事就其自身的持股是准備接受或者拒絕收購要約要發表意向聲明。二是在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反收購行為的規制方面,我國涉及反收購的只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但對反收購決定權與具體措施的規定都存在不明確與范圍過窄的問題。應明確規定反收購的決定權在股東大會,並對反收購措施作出明確的規定,在股東大會就採取何種反收購措施投票時,應採取類別股東投票制。 第四部分,維護目標公司股東平等的法律規制。由於我國要約收購定價機制的不合理,導致強制要約制度在我國流於形式,致使少數股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所以應該將規定中要約價格是「30日內的平均價格90%」刪除,設置一個最低的溢價標准,賦予少數股東享受「控制溢價」與退出公司的機會,從而保障少數股東的合法利益。同時,關於「價格平等和最高價格規則」中的「收購人確定要約收購價格不得低於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買入被收購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的規定不完善,規定的六個月期限過短,容易受人操縱,應借鑒英國的做法,變「6個月」為「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