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企業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
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可預期、獨立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結構化重組,並以其作為基礎資產發行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金融工具。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之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ABS),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特殊目的載體」(SPV),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1)廈門資產證券化協會擴展閱讀
ABS相較於傳統融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優勢:
1、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和資金利用率。融資方出售基礎資產時獲得了相應的對價,在不增加負債、不佔用銀行授信額度的情況下實現了融資。
通過發行ABS將未來可預估的穩定現金流一次性轉化為現金,並用該資金投入主營業務或進行其他投資,以獲取更多收益,從而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和資金的利用率。
2、交易架構可以根據需要靈活設計。傳統融資工具(股票發行及債券發行),對於發行主體、發行規模(如公開發行債券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40%)、募集資金用途等均有諸多限制。
融資方與投資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可由各方自由約定的空間較小。而在ABS發行中,對於融資方的上述限制較少,可以根據融資方及投資者的不同需求靈活設計交易架構,自由約定各方權利義務的空間較大。
3、主體信用轉化為資產信用,降低了融資成本。傳統債券融資,債券的償付主要依賴於發行主體的信用狀況,在沒有外部增信的情況下,主體信用評級等同於債項評級。如果主體信用評級不高,可能會導致發行失敗,而要引入外部增信則會導致發行成本增加。
能夠完全實現「真實出售」及「破產隔離」的ABS產品則切斷了主體信用與ABS證券的關聯,即使發行主體信用水平較差,但如果基礎資產比較優質,通過機構化設計,依然能夠獲得較高的產品評級,從而能夠順利實現融資並有效降低融資成本。
4、發行監管流程簡便,提高了融資效率。與股票發行及債券發行監管的核准制不同,ABS發行採用「交易所的掛牌條件確認+基金業協議備案」的監管模式,無論是交易所的掛牌條件確認還是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相較於股票發行或債券發行在監管流程上都更加簡捷、高效。
通常情況下,一個ABS項目從中介機構進場做盡職調查到最終完成掛牌需要3-6個月時間。在基礎資產較為優質,資產種類及交易架構上已有先例,中介機構專業水準較高且配合度較好的情況下,ABS發行周期甚至可能更短,這無疑為融資方提供了一條高效便捷的融資渠道。
Ⅱ 場外abs需要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嗎
需要備案
基金業協會在其官網發布有關ABS業務備案的五份文件,而《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引)也一同下發,並對不適宜採用資產證券化業務形式、或者不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要求的基礎資產進行列明。新的負面清單或將政府類收入排除在ABS業務以外,根據指引規定,包括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或以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不得開展ABS業務。經過近10天的協商,並於12月24日公布最終版本。
有媒體對比《管理辦法》及其徵求意見稿發現,除「重大事項報告」及「減輕處分」兩條外,其他條款幾無調整。重大事項報告方面,徵求意見稿僅僅「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發生《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所規定的重大事項時,管理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於重大事項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提交報告,說明重大事項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而《管理辦法》則要求對重大事項的處置結果也進行備案,要求「重大事項處置完畢後,管理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提交報告,說明重大事項的處置措施及處置結果」。
Ⅲ 資產證券化是屬於什麼業務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貸款或是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將之包裝,是改組資產在可預見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保持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提高其信用質量或評級後,將該組資產的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化為可以在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把持有的不能隨時變現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SPV),再由SPV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商業銀行可以做資產證券化,投行也可以,而且國內已經有這方面的案例。
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其他金融機構開始推動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代表性項目有1992年的海南三亞首先嘗試房地產證券化運作,1997年的中國遠洋運輸公司北美航運應收賬款支撐票據證券化推出,2000年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設計方案,2003年的華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32億元不良資產處置信託證券化項目等,標志著我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方面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從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首筆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進入了發行的階段開始,正式推出「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進程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Ⅳ 請教,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票據有什麼不同
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與過去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性質是不同的,後者應該具備風險隔內離的容基本特徵,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融資規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於主體的評級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而指引對於ABN 的交易結構中是否要進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安排並沒有做出非常具體的要求。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支持票據,是一種債務融資工具,該票據由特定資產所產生的可預測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資產支持票據通常由大型企業、金融機構或多個中小企業把自身擁有的、將來能夠生成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將這些資產作為支持基礎發行商業票據,並向投資者出售以換取所需資金。
網路-資產證券化網路-資產支持票據
Ⅳ 資產收益權轉讓和資產證券化的區別
資產收益權轉讓和資產證券化的區別:
收益權轉讓:通俗一點說就是把自己有收益權的東西的收益部分轉讓出去。比如投資者認為一個人的存款會產生收益,實際收益為利息,但這個人想馬上把收益拿到手,那投資者就可以考慮把這部分收益權轉讓出去,轉讓後,這個人立馬拿到投資者收益權的錢,本金還是這個人的,但中間過程的利息收益就歸投資者了。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現在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Ⅵ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程序涉及那些
1、確定要證券化的資產,組成資產池。
企業要首先分析自身的融資需求,根據融資需求確定證券化的目標。
2、組建特設機構,實現真實出售。
一般由這些資產的原始權益人設立一個獨立的實體--特設機構SPV,然後將資產池中的資產(這些資產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資價值,但是由於各種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通過證券化途徑在資本市場籌集資金),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賣給這個特設機構。將項目資產的未來收入權利轉讓給SPV的目的,是將項目公司本身的風險與項目資產隔斷,從而實現「破產隔離」,以利於SPV機構獲得權威性資信評估機構授予較高資信等級(AAA或AA級)。組建SPV是ABS成功運作的基本條件和關鍵因素
3、完善交易結構,進行預先評級。
接下來特設機構SPV必須與銀行、券商等達成一系列協議與合同以完善交易結構。然後請信用評級機構對交易結構進行預先的評級,也就是內部評級。
4、信用評級,發行評級。
在完成初次評級以後,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降低融資成本,就要通過破產隔離、回購協議、機構擔保等技術手段,提升所要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即「信用增級」。之後,再次聘請專業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公告。接下來,將具體的發行工作交由專門的證券承銷商。
5、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向原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款。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現在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Ⅶ 基金業協會培訓資產證券化是哪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2005年4月20日公布。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政部於2005年5月16日公布。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3月15日公布。
《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13年4月22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