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債券回購市場上的銀行間回購利率是( ).
【答案】A
【答案解析】銀行間回購利率也已成為反映貨幣市場資金價格的市場化利率基準,為貨幣政策的決策提供了重要依據,在利率市場化進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B. 證券回購市場的具體分類
證券回購可以分為場內回購和場外回購。場內回購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證券交易報價系統內,由其設計並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標准化回購業務。如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展的證券回購業務,它就對回購業務的券種、期限結構、回購合約標的金額、交易競價方式、清算與結算的相關制度等內容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目前,在我國開展證券回購業務的場所.主要有上海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證券交易中心等。
場外回購是指在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之外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國債服務中心、商業銀行證券部及同業之間進行的證券回購交易。目前,我國場外真正的證券回購並不多,據不完全統計,1994年場外證券回購量(按回購價格計算)約500億元左右。在西方國家,證券回購通常是一個無形市場,而非中心交易場所交易,即通過電話系統而達到回購協議。從長期趨勢來看,我們應當以非中心交易場所開展的證券回購為重點。 證券回購可以分為證券公司回購、委託回購和直接回購三種。證券公司回購是指證券公司為籌措資金而以附買回條件的方式賣出自己手持的債券。證券公司為了發揮其「零售商機能(Dealer function),通常要在自己的帳戶上保有一定數量的債券,但作為補充或調節在庫資金的主要手段,證券公司又會通過回購交易(賣出債券)來籌措資金。所以,簡單地講,證券公司回購就是證券公司為了自己籌措資金而進行的證券回購交易 委託回購是指證券公司以外的債券保有者為籌措資金而通過證券公司以回購交易的形式賣出自己保有的債券。
也就是說,債券賣出者以附買回條件的方式將自己保有的債券賣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買了這些債券之後,又以附買回條件的方式在當天就將這些債券賣給購買者—— 事業法人、資金充裕的金融機構等。因此,在委託回購的場合,證券公司的在庫債券余額不會發生任何變化。直接回購是指商業銀行等資金不足的金融機構不通過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場所而直接以附買回條件的方式將自己持有的債券賣給債券購買者的行為。
1975年末,在日本又產生了一種新的證券回購交易方式—— 著地回購具體做法是:交易雙方以現在的交易約定買賣的債券銘牌和價格等條件,但要在將來的一個特定日再進行債券和現金的交割 著地回購的目的證於更加靈活地運用回購交易,以充分發揮回購交易的機能作用。著地回購發端於證券公司對農林系統金融機構的回購交易(為支持農林系統金融機構因農林生產的季節性而產生的資金問題))到1977年左右。由於金融緩和有了進展以及債券市場景況趨好,因此,這一種交易方式便得以進一步擴大。 規范化的證券回購市場應分為三個組成部分。
一是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的證券回購。它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開展公開市場業務的主要方式。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或證券交易商辦理證券回購。
其目的就在於:滿足商業銀行或證券交易商對流動性即「頭寸資金的需要,或者說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或證券交易商提供再融資的手段,進而起到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目標。這是其一;
其二,為貨幣市場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利率。
二是同業拆借市場操作的證券回購,即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金融信託投資公司之間開展的證券回購交易。它是同業拆借市場拆借短期資金的一種方式,即通過證券回購交易調劑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金融信託投資公司之間的頭寸」餘缺。
三是證券交易場所(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和STAQ系統等)操作的證券回購 它是證券商、企事業法人、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居民的海外投資家進行套期保值和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手段。
C. 證券回購市場的基本定義
證券回購和證券借貸是證券市場的主要流動性工具,券商根據客戶要求運用這些工具能夠以較少的基本資金方便地採取多頭和空頭市場。其他投資者通過回購業務也可以不多的資金進入證券市場,從而增加了市場流動性。所以回購市場對證券市場的價格波動比較敏感,能夠促進市場價格向均衡方向運動。
D. 證券回購市場的存在問題
證券回購市場在迅猛發展的過程中,由活而亂,許多問題開始暴露出來。
1.證券回購業務中普遍存在著買空賣空行為,即雙方交易時並沒有真實的、足額的國債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間進行這種「假回購」業務,實際上是在變相拆借資金。人民銀行去年對兩家交易中心的調查顯示,買空賣空交易額所佔比重都在80%以上,與「回購方必須有100%的屬於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的要求相去甚遠。不僅如此,金融機構用於回購業務的真實證券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是高價租借而來的。1995年,全國賣出回購余額估計高達幾百個億,回購市場成為金融機構變相拆放資金的場所。通過回購市場流出的大量信貸資金,用於直接投資或向企業貸款,逃避了國家信貸規模控制和比例管理,給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有效貫徹實施帶來了嚴重危害。
2.一些機構通過發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變相吸收企業和居民存款,然後用於充實支付周轉金和投資,或通過買入返售證券形式(轉拆)變相發放貸款獲取利差。其實質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辦銀行,違規吸儲和貸款,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3.國家對證券回購業務的利率水平未作明確規定,回購交易直接套用股票和期貨交易的回報率,返售方借機抬高利率。證券回購利率大多超出央行同期利率的規定,有的年率竟達30%。
4.交易行為不規范,隨意性大。證券交易中心開具委託代保管單,為了擴大交易量,採取比例債券抵押交易方式,有的甚至規定只需有10%的實物券即可作 100%的回購業務,為「假回購」開綠燈;在提供中介服務的同時,自營回購業務,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對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審查不嚴,導致許多沒有證券交易資格的機構特別是非金融機構和信用社也進入了證券交易中心。不少機構既做場內交易,也做場外交易,交易品種紛亂,逾期嚴重;為了逃避監管,大量資金沒有在表內反映,有的機構上億元的回購資金一分錢也未並帳反映,直接從帳外進出。
凡未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和融資中心甘情願,一律不得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所有金融機構也不得參與這些場所和中心開設的證券回購市場。非金融機構、個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直接參與證券回購業務,任何交易場所、融資中心不得接受其為會員。禁止在國家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私下從事證券回購業務。
證券回購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國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回購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不得用於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不得以貸款、拆借等任何名義用於企業。
回購方必須有百分之百的屬於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並將國庫券和金融債券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指定的一家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保管。代保管單只能由該機構出具。凡出具虛假代保管單的,比照全國人大《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的第十條、第十五條等規定懲治。返售方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回購證券。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託其保管的證券。
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購業務。
1.各機構之間交錯拖欠,環環相扣,形成規模很大的債務鏈。
2.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拆入的資金主要用於彌補93年「亂拆借」被堵和房地產景氣走後所產生的資金缺口,債務清理時頭寸不足,面臨支付困難。靠擴大融資規模搞負債經營的證券機構,不能夠以借新還舊的方式進行周轉,也面臨困難。
3.一些金融機構以發售國庫券代保管單、國庫券寄存單等形式向居民個人籌集資金,用於證券回購市場,由於資金鏈中斷,櫃台兌付告急。
4.債務清償過程中,一些地區地方保護主義思想抬頭,先內後外,先清債權後還債務。
E. 在我國開展證券回購交易業務的主要場所有
我國證券回購交易業務的主要場所是滬、深證券交易所及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
1.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和企業債
2.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融資券和特種金融債券。
F. 證券回購市場的中國狀況
證券回購這種形式的融資活動在我國的歷史並不長,其迅速發展更是最近幾年的事件。
1988年,我國開辦了國債回購業務。1991年上半年,STAQ系統制定了證券代保管制度,7月宣布試行回購業務。9月14日,在STAQ和上交所兩家系統成員之間完成了第一筆回購交易。隨後,武漢、天津證券交易中心也相繼開展了國債回購業務。1993年下半年,上交所開設國債回購品種,回購市場規模也開始急劇膨脹。1994年,全國國債回購交易量達3000億元;1995年,全國場內交易總量估計在2000億元以上。
我國證券回購的交易主體主要有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以及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回購交易品種主要是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回購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回購交易採用兩種交易方式,即場內交易在證券交易中心和交易所內會員單位之間進行的交易和場外交易(櫃台交易)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在有形市場之外進行的交易,業務很不規范,監管難度大。從回購資金的基本流向上看,是從銀行系統和證券公司流入非銀行金融機構。
我國的證券回購市場是伴隨著國債市場的擴大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而急劇膨脹起來的,市場監管工作沒有能夠及時跟上。1995年三部委「8·8通知」 下發以前,有關部門並沒有對證券回購業務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各交易場所對交易活動的操作規范也不統一,有的甚至與金融、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相抵觸。
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對證券回購市場的管理規定主要集中在《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4〕37號文)、《關於1995年國庫券發行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銀發〔1995〕83號文)和《關於堅決制止國庫券賣空行為的通知》(財政部〔94〕財國債字第20號文)三個文件裡面。這些規定包括證券回購的期限、利率以及回購方應有真實的足額的有價證券等。但對證券回購參與者的資格審查等問題並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回購業務不規范的問題一直存在。
監管不力是證券回購市場1993年以後由活而亂的外部原因。買空賣空現象十分普遍,回購交易一改本來意義上的融資功能,成為變相拆借資金、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逃避規模控制的手段。為了解決上述問題,1995年8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出《關於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即「8·8通知」),強調回購方必須由100%的屬於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方可開展回購業務,文到之日前所有證券回購中的違規行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糾正。通知下發後,當交易群體中一方無足額證券抵押又無錢可還時,由於債務規模巨大,就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原來「資金鏈」的動態平衡被打破,形成僵化的債務網。事實正是如此,8月以後,證券回購中的逾期債務日益擴大。一些機構面臨支付困難。
10月27日,三部委聯合發出《關於認真清償證券回購到期債務的通知》,重申8月8日以後開展的回購業務必須執行100%實物券託管的規定,同時規定,對8月8日以前簽訂的、10月31日之前不能補足實券的回購協議,允許雙方按原定回購協議的期限到期清償債務;證券機構把回購資金轉借給企業,用於正常流動資金需要和中、低檔住宅開發的,借款企業可按規定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拖欠。為落實通知精神,督促清償工作,三部委成立了證券回購市場債務清償督查工作組,於11月15日分赴京、鄂、粵、瓊、遼等地督查各交易中心和金融機構壓縮拖欠,清償債務。
G. 我國的證券市場目前都有哪些投資產品
A股、B股、封閉式基金、LOF、ETF、權證、國債、企業債券、可轉債、債券回購
H. 證券回購市場的解決問題
證券回購市場中的問題,是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必須採取標本兼治的辦法。目前,應繼續搞好債務清償工作,防止因債務鏈過大引發金融危機。回購市場問題和其他類似問題的解決,取決於一系列相關問題能否得到解決。
1.加強證券回購市場管理,加快貨幣市場建設。回購市場是貨幣市場的組成部分,是央行實施貨幣政策和金融管理的重要對象。需要盡快制訂證券回購交易管理辦法,對回購券種、利率、期限、證券登記託管、足額實物券抵押要求以及回購資金的使用等作出明確規定;嚴格證券回購經營者和中介機構的資格審查,禁止非金融機構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及無經營行為的代辦處、辦事處參與回購業務;區別場內和場外交易。建立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統一託管金融機構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
在規范和穩步發展回購市場的同時,加快統一的拆借市場的建議步伐,完善融資渠道,疏導資金流通。今年1月,全國銀行同業拆借系統開通,這是我國建立統一的資金拆借市場方向邁出的一大步。該系統實行公開的、完全的場內交易,增加了拆借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的透明度和可控性,有利於央行實施有效監管。
2.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解決好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市場定位問題。調整業務范圍,平衡資金來源和運用關系,改變籌資渠道過分集中和單調的狀況。同時,針對一些地區存在的「僧多粥少」的矛盾,研究採取什麼樣的方法,減少數量,擴大規模,優化結構,增強抗禦風險的能力。
3.推進商業銀行經營體制改革,強化風險管理,從內部建立起制約企業只顧盈利不顧風險的約束機構。